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
2019-02-19袁应发刘厚兵
袁应发 刘厚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
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25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60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为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该文件所指的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人指的是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案例1]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解析]根据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公式
财税[2016]25号明确,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根据财税[2016]60号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这里要注意销售额的口径问题:
1.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是用账务上收入的数据,有些朋友直接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来算,是不对的,应该是含税价。
2.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收。也就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业不可以。
[案例2]某广告公司(非“个体”)为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广告材料,当季广告收入不含税收入21万元,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15万元,均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申报文化事业费?
[解析]该纳税人当季销售服务收入和销售货物收入共36万元,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不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该纳税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则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50000×3%=4500(元)。
广告服务收入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10000×3%=6300(元)。
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征收率=210000×(1+3%)×3%=6180(元)。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财税[2016]25号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广告服务,是指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娱乐服务,是指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财税[2016]36号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在工作实践中,不能人为扩大或者缩小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如,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会议展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案例3]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工程设计,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标牌、广告牌安装施工,园林绿化,工艺美术品制作,雕刻,铁艺制作,牌匾制作等。2019年6月为某局设计制作了精准扶贫的宣传铁牌,包工包料包安装,牌子的落款是某局宣,没有该公司的任何内容,牌子制完后由该公司负责安装到扶贫村落各路口、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该公司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发票应如何开具?
[解析]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注意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而是属于设计服务。
另外,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含广告发布、展示,这笔业务也不包含广告发布费,因此不属于广告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案例3]这笔业务含设计、制作、安装,假如合同中设计成分占的比重小,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制作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因此是制作销售与安装的兼营,发票应分两行开具,第一行开具“金属制品”广告牌制作,税率13%(或征收率3%),第二行开具“建筑服务”广告牌安装,税率9%(或征收率3%)。假如设计比重很大,如工程设计,是设计服务与安装服务的混合,则从主业,按照设计服务来缴纳增值税,税率6%(或征收率3%)。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
财税[2016]25号明确,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处理
[案例4]某广告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取得广告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万元,税额9万元,价税合计159万元,将部分发布业务分包给个人A,取得了由A在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销售额19万元)。
[解析]广告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500000×6%=90000(元)
广告收入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 额×3%=(1590000-190000)×3%=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