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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思路与应对

2019-02-19翟鹏威

社会科学家 2019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治制度

黄 汇,翟鹏威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自由贸易试验区①自由贸易试验区(FTZ)是指在主权国家或地区领土内划定特定区域实行境内关外政策,以海关特殊监管、税收优惠等为手段,追求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同于自由贸易区(FTA),自由贸易区(FTA)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为实现贸易自由化,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相互承诺取消大部分关税的区域性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为“自贸区”)作为国家设立的比经济特区更加开放的对外贸易窗口,经过多次扩容,现已从“一家独秀”发展到“齐头并进”,在全国铺开的新格局。这种彼此竞争的新格局,要求以创新为本质的知识产权必须充当起撬动自贸区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制度性资源。保护知识产权由此不可避免地成为自贸区法治保障的核心,攸关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之打造。自贸区如果没有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难免沦为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避风港。[1]纵览我国各自贸区的总体方案、条例、管理方法等文件,无不把创新作为核心任务。如何利用好自贸区试验田这一创新试验平台,“推进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以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2],是中国自贸区知识产权建设必须回答的问题。

然而,梳理各自贸区所推进的改革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视野更多是聚焦于自贸区本身,还缺乏对当前国内外现实状况与挑战的考量。其次,相关的改革创新和制度措施零碎化、孤立化,且多从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公共服务、纠纷处置等方面单骑突进,重视具体法治措施之调整,忽视了自贸区知识产权法治目标的整体指导性。诚然法治目标不在于宏大的叙述,而在于对法治细节的雕琢,但如缺乏框架性指导性思路作统帅,碎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是无法产生放大的体系效应的。我们都知道从系统论的视角看,整体的效能完全可能大于各部分之和。因此,本文将以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思路—制度”为研究主线,在立足于中国自贸区的使命与历史任务的基础上,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思维,以多维的视角分析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背景和未来挑战,并就我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性思路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想和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二、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挑战

自贸区作为国家对外深层次开放的重要抓手,其承担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法治保障,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功能。对区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方面,应具有服务全国、对标世界,打造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先行区”①法治先行的逻辑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先富带动后富”理论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延伸,其理论根源是在认清我国各地区法治水平不平衡基础上,应鼓励地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探索适于法治转型期的制度、措施和具体理念。(参见:倪斐.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及其法理限度[J].法学研究,2013(5):63-74.)的示范效应。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只满足区内内生发展这一“自我实现”的愿望,更要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图景,寻求一种可能的制度设计与创新安排。自贸区设立之功能定位的超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对自贸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采取一种整体主义的立场。按照整体主义的思路,我们必须全面地分析当下中国自贸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所面临的现实背景与具体挑战:

(一)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法治环境

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面临的挑战即是自贸区脆弱和复杂的法治环境,这意味着继续沿用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将面临极大困境与挑战,[3]国际商会(ICC)曾在2013年发布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在贸易自由化驱动下,越来越多违法分子利用自贸区宽松的监管与软化的海关,控制从事假冒商品的制造、分销和销售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可忽视的薄弱之处,这使得自贸区更容易成为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的聚集地。[4]由此可知,这种脆弱和复杂的法治环境与自贸区自身开放属性与功能定位有着莫大联系,由此而生的知识产权深层次内生问题,会在自贸区主要建设任务推进过程中逐渐显现。以我国的重庆自贸区为例,其发布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两江、西江和果敢片区分别被规划为“着力打造科技创新示范中心,吸引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定位贸易中心,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响应‘一带一路’战略,着力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高端产业的发展与高端要素的集聚,离不开一个富有活力的创新生态体系,而一个富有活力的创新生态体系必须依靠知识产权作为支撑和保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能培育创新生态体系,吸引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迅速集聚,驱动高端产业发展。为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示范区,自贸区会给予加工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与原材料关税减免等政策优惠。一方面,这势必激励大量贴牌加工(OEM)企业的入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制造、装配、加工、仓储的数量会剧增,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争议也将势必会增加。另一方面,关税的减免优惠也会带来自贸区内奢侈品等境外物品平行进口行为的增多,这将对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巨大的考验。打造多式联运的物流转运中心,货物中转、集拼业务等都涉及知识产权货物的临时过境问题,自贸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政策,如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严格”与自贸区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宽松”这一客观上对立冲突的关系,原本就是一项重大的制度考验。

因此,可以说几乎自贸区的每个建设目标都与知识产权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也正是每个建设目标牵引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叠加,带来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脆弱性和复杂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改革措施之创新,目标之一正是为了克服这种不足,以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满足自贸区内生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愿望。

(二)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国情之考量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秉持一种动态发展观,要紧跟社会、经济与科技现实环境的变迁而变迁,不同发展阶段需践行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也即采取一种实用主义保护理念[5]。法律与制度的存在价值,不外乎是保障实现人类更加美好的生活,并不是超越人间社会的先验存在[6]。就知识产权制度变迁而言,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走的是一条被动移植、政府主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还算不上基于本土化演进,自主生成的制度选择[7]。为了缓和这种制度上的不适应,我国早期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更多采取的是被动应对之保护。然而,这种模式的缺陷就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用主义立场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和保护水平对国家阶段性发展要求缺少及时地反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知识产权维权难、保护成本高与效果差等棘手问题也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与利益格局已不同以往,据2018年WIPO 联合其他科研机构所发布的创新指数显示,我国的创新质量、创新能力、创新主体数量在不断提高,已位列世界创新经济体的前列[8]。这反映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助力下,我国知识产权无论是增量还是存量方面都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本性资源已经从稀缺逐渐走向了大众化,成为社会的第一财富[9],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潜在拥有者和创造者,因此我国同样需要高水平、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

显然,被动应对型保护不能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创新驱动发展必然需要以创新为本质的知识产权作为前提,两者在功能、价值上具有高度耦合性,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功能与法律保障功能,让知识产权制度客观上成为创新驱动的重要制度载体[10]。在这种战略转型的大背景下,承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和主基调,以体现本土化语境为落脚点,在知识产权制度选择、安排上要先试先行,主动去契合国家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与战略化安排所需。因此,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应对型保护转向前瞻性保护,从零散的局部保护走向高效率的体系化保护,以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高标准、高水平、高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层面的多重压力

后Trips 时代,我国面临着发达国家不断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背景,这种强化保护压力在当下可谓有增无减。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Trips 协定所确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之外,频繁发起知识产权单边主义行为。其中,有美国发起的特别301 报告、337 调查等是典型的单边主义行为。2018年,美国贸易代表委员会(USTR)发布的“特别301 调查”报告,再次无端指责中国存在知识产权窃取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不平衡,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执法不力,对外国知识产权保护存有歧视等①参见:《2018 美国特别301 调查报告报告》第19-179 页。。这种将知识产权与所谓的盗窃联系的行径,无疑是其利用修辞工具为自己谋取额外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11]。虽然这些指责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②这种失实的指责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中美对相关知识产权侵权、保护不力、知识产权盗窃等问题的认知差距,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符合国际要求的,所指责的相关问题也在不断改善过程中。认知存在差距的部分原因来自外国媒体的失实报道。(参见:艾伦·施瓦巴赫,余俊,路晓芳.知识产权中的盗版问题:中美等国的认知与现实[J].电子知识产权,2008(2):22-30.),但它仍然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力,需要我们对包括自贸区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以全面的审视,以应对发达国家的频频挑战和发难。

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构筑本国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日渐熟悉,我国亦需要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参与到全球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当下,发达国家借以维系本国竞争优势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逐渐开始转变,并以“体制转移”③“体制转移”比如《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TP)、《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这些协定具有的共同特点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Trips 协议的超越性。其中,虽然美国退出了TTP,但TTP 与TTIP 并没有因此而被废止,仍在以一定方式发挥着“余热”,对我国影响依然不可忽略。[12]之策略试图重新更换平台,重建发达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这种用更换平台的手段重塑规则,以实现超高标准、全球统一保护的做法,毫无疑问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正像澳大利亚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彼得·达沃豪斯教授(Peter Drahos)所描述的那样,知识产权独占论作为道德上至高的信条,已经蔓延、渗透到知识财产法和国际、国内政策发展和方向中。[13]在知识产权全球化博弈日趋加剧的背景下,如果不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加快调整与改革,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将面临被西方发达国家孤立的困境。过去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国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受益者,也是这方面的重要推动者和建设者,开放的国际环境赋予了我国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触及国际经贸中的敏感核心问题,是影响国际竞争关系的有力政策工具。[14]因此,提高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率,将自贸区打造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示范区,它也是国际社会观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窗口,建立自贸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这具有重要的国际示范和引领性价值。

三、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性思路

自贸区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先行区,其知识产权保护不限于严格保护,更要在深度、广度与力度上,全方位推进制度的建设。从理论层面看,单一的严保护还无法含摄知识产权法治目标的全部内容,严保护仅代表一种价值目标,除此之外还有秩序、效率、平等等价值目标,同样需要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有所体现。从2018年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传达的精神可知,今后我国将以“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着力点,[15]这四大保护目标整体上体现了我国对当前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形势的判断,代表了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方向。笔者认为自贸区是在我国领土上划定的,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系在我国既有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又叠加了自贸区特殊政策功能的区域,因此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应结合着其成长的基本特点,协同推进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格局,但每种理念在自贸区环境下亦有其操作上的特点,具体论证如下:

(一)严保护:施法论意义上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严保护,即自贸区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严保护不意味着自贸区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味迎合国际最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忽视为自身预留足够的制度创新空间。根据知识产权基本原则中的地域性要求,作为基本法的知识产权法,其效力范围应及于本国领土全境,自贸区是我国领土范围划定的特定区域,在没有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暂停实施有关法律的授权时①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国务院根据该“决定”,仅暂时停止《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自贸区的实施,并无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就必须在国家主权领土范围内遵守法治统一的基本原则。[16]再者,国家设立自贸区的初衷就是希望其成为制度创新的高地,而不是沦为政策的洼地。所以自贸区要在保护的思路方面进行换位思考,从以立法创新为中心转向以实施创新为中心。在“立法论”层面上,鉴于国家的法治统一原则,没有足够的空间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制度的全面创新,但在“施法论”意义上,[17]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然大有作为。“施法论”认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形成后,工作重心便从立法转向法律的实施、运行阶段,要在法律实施、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使知识产权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得以实现。就我国自贸区而言,在知识产权实施端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亟须加以改进的问题:其一是知识产权执法不严、保护乏力;其二是知识产权实施的非合理化倾向。[18]这种违反制度合理性的倾向可解读为在施法论层面对“度”的把控不严,在不合适的地方投入过多资源,最终使规范实施偏离最初的立法预期。比如:驰名商标的认定异化现象;片面地追求专利、商标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授权异化为“荣誉”行为;等等。自贸区完全可以在“施法论”层面,充分发挥能动性与制度理性,创新知识产权法施法模式,创建有利于自贸区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将自贸区内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消灭于萌芽,从而打造真正意义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生态示范区。

(二)大保护:促进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思路要求自贸区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构时,注意整体性与协同性,打造集中统一、能产生系统协同效应的大保护格局。“科学对普遍性的追求,是从杂乱而偶然的碎片化中,去寻找一种内在秩序。”[19]一个系统整体效应与协同效应的形成,是由系统内部的各成分耦合程度所决定,其中的耦合即功能主义下系统的内在秩序。如果系统内部交叉重叠、彼此掣肘,内部成分不但难以独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反而让其结合陷于一种“形聚实则神散”的无序状态。[20]自贸区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先行区,在贯彻大保护意识方面,一方面要求打破传统体制机制之壁垒,以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统一执法、一体化服务、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建设目标,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要求治理主体的相互联动,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主管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多环节共治共建共享的局面,从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

过去我国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交给诸多行政机关,每个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执法力量。过于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体制,并不能把有限的执法力量集中起来,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自贸区因自身的虹吸效应,引起的各种创新要素集聚,所涌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比其他地方也更加复杂多样,具有“一新三多”等特性。“一新”为涉外经济案件呈现高度关涉知识产权的新特点,比如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三多”为文创产业纠纷、网络环境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名品牌、知名企业案件较多。[21]自贸区更应最大限度地整合管理与行政执法资源,减少或者避免执法资源的重复配置,形成功能倍增与综合效应的最大化,以积极应对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只有通过知识产权治理主体之间的横向协调、纵向联动,形成保护上的合力,才能打破职能交叉、执法分散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从而为自贸区“科技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之打造,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三)快保护: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应以效率为导向

快保护就是以最大限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为导向,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维权多个环节入手,优化保护程序,从而促进保护效率的提升。自贸区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考察也应按照整体主义观进行系统考察。系统科学论要求遵循保护的“最优化原则”,要求系统的结构、组织等服从最优化安排。这种好到不能再好的最优化配置,在经济学上的逻辑即为制度的“帕累托最优”。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变革和调整,同样应以此为遵循。遵从整体效率观,知识产权保护应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即让企业、个人进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产生的“私人收益率接近或者达到社会收益率”[22],这样才能有效激励企业、个人积极从事知识产权活动。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烦琐、维权成本过高、知识产权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反映出以效率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的缺失,这无疑会挫伤自贸区内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进行与创新有关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降低交易成本、让效率最大化的制度就是最具有经济性的制度。[23]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快保护”,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经济理性。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要素,[24]要想在市场中得到高效运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能为市场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以减少自贸区企业交易成本以外的成本非常重要。因此,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应符合制度效率,在知识产权管理、执法、纠纷解决、行政服务等一系列公共保障过程中,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同时,还要兼顾成本、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的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25]促进知识产权这一要素在自贸区内自由流动的便利性与高度聚合的快捷性。

(四)同保护:自贸区内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理念的遵循

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同保护意味着在自贸区内,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也无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其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都受到同等保护,所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对所有企业均应一视同仁。自贸区作为开放创新的高地,应致力于消除贸易政策的壁垒,在自贸区内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建立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正如有学者所言的“在非歧视性规范的决定性成分当中,维持着一种内嵌于并连通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固和确定的结构”[26],国民待遇原则所潜藏的平等价值理念,已经通过Trips 协定等国际协议渗透于各国的法律秩序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强调一视同仁、内外平等,不仅是履行Trips 协定所要求的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义务,更是内化于我国形成平等法律秩序规范的应有之义。有学者曾言:没有平等价值的遵守,就没有安全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市场经济建设成就源于不自觉对以往不公平的抗拒。[27]尽管事物的本质倾向于不平等,但法律要使平等成为所以然,成为常态。因此在自贸区现实语境下强调知识产权的同保护有着丰富的内涵与实践价值,最明显的莫过于其有利于直接化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当评价。

2018年美国“特别301 报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当评价之一就是不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①参见:《2018 美国特别301 调查报告报告》第19-179 页。。虽然这些指责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美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片面认识,忽视了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和建设成就。但从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进一步注重国民待遇原则的贯彻和实施,进一步加大对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的保护也是加强我国自身法治建设、形成平等的法治秩序的内在需要。如果对同保护内涵进行科学细化,可解读出规则适用的平等、权利保护的同等、机会享有的均等几个层次的意思,在这几方面遵循平等原则,不仅能进一步优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让境内和境外依靠自主创新的企业赢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它还能激发以公平为基础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机制的最大效力,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效用的最大化。

四、中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应对策略

从实践理性上讲,宏观的改革思路必须落实到具体制度层面才有现实意义,而具体的制度也必须以形而上的整体观为指引。前文已经对我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性思路加以证成,但需要明确的是,框架中所容纳的思路在价值理念上并非彼此割裂,在体系逻辑上它们恰恰是浑然一体的。正如哲学上所说的“所有的善不仅和谐共存,而且彼此包容”[28]。所以我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未来构建,同样是以加强严保护、健全大保护、推进同保护、优化快保护这四大方向展开,以下详述之:

(一)加强严保护

加强严保护,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重要举措就是加强知识产权法配套实施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自贸区应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用黑名单制度,通过区内管委会与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将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活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借助社会诚信机制向知识产权侵权人施压,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将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拒不执行知识产权裁判、违法开展知识产权申请或代理等行为记录在案,并形成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社会信用档案,并实行知识产权社会信用约束的联合惩戒制度。让恶劣侵害知识产权者如同拒不执行判决的违法失信者那样,受到失信记录的全面约束。

(2)加强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的难题,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应引进与强化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如果无法填平、弥补损失,无疑比不赔偿也好不到哪去。因此对于自贸区内手段恶劣、持续时间长、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等恶劣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司法部门依法严格适用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的震慑和侵权预防功能,将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克服到最小。

(二)健全大保护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自贸区坚持整体性与协同性基础上,规划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全链条,建立“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公证”五位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立体生态圈。形成自贸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格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依托自贸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自贸区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集中处理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多种知识产权交叉重叠的纠纷案件。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利于自贸区进一步整合、减少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资源的重复配置,实现知识产权执法职能在形式与实质上的统一。

健全大保护格局,还要加强自贸区内执法机构之间的横向协调与纵向联动,形成各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功能的耦合。其一,可要求自贸区管委会牵头,搭建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信息沟通平台,促进自贸区知识产权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保护系统的对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互通、资源共享,[29]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从单一治理到多元联合共治的方向发展,为及时发现和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条件。

(三)优化快保护

自贸区应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缩短商标专利申请和授权确权的时限与流程等。(1)可考虑在自贸区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平台将紧紧围绕自贸区所在的省市的产业布局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型升级,为自贸区创新的科技、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30]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自贸区为例,可尝试建立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打造集知识产权申请、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平台,为汽车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等支柱产业提供知识产权的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便捷服务;深圳市则可立足互联网、信息通讯等新兴产业的优势,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审批通道,比如:专利优先审查的绿色通道、专利审查高速路,为创新产业提供“一站式、单一窗口”的快速服务。(2)自贸区应在知识产权综合行政事务方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同时,要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构建“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运营平台,优化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审批的体制。运用技术手段提升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从而为自贸区企业节约宝贵的竞争时间与社会成本。另外,自贸区还应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调解规则,拓宽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路径。形成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等多元化的调解制度体系。尤其是自贸区频繁发生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基于意思自治的调解方式,显然有利于提高自贸区内涉外纠纷解决的效率,以避免冗长的国际私法合作程序所带来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久拖难决的问题。

(四)推进同保护

首先,应探索在自贸区管委会下成立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保护委员会,除政府人员参与以外,可邀请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律师等加入知识产权公平保护委员会。自贸区知识产权公平保护委员会应致力于为自贸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自贸区内实施的有违国民待遇原则、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法规提出质询意见和改革建议。知识产权公平保护委员会甚至可被赋予协助自贸区有关执法机构,调查违反上述原则相关事件的权利。

其次,在同保护方面,为自贸区正在成长中的创新型、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也是其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举措:(1)建立知识产权特派专员机制,贴身为自贸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派知识产权专员,以提供常态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通过知识产权专员入驻企业的方式,建立起沟通联系平台,以全面掌握创新型、技术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环节的关切问题和具体诉求,为其提供快速灵活的保护。(2)对于国家重点扶持鼓励的产业领域、自贸区重点规划的战略方向和技术密集的新兴产业,可针对性地设立知识产权产业基金,并且健全完善的科创投融资体系和决策模式,进一步降低自贸区内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成本等,为自贸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特别的政策支持。

五、结语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虽历经近四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需意识到其仍有很多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借助自贸区这一制度创新的重大试验田,无疑是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的重大契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应以整体主义思维为视角,在制度创新方面积极响应国际标准、现实国情与自贸区内生发展的具体需求,在注重保护的平等、效率、整体与协调等价值的同时,使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从零散的局部保护走向高效率的体系化保护,从注重保护的短期效应走向保护的长远效应,以真正实现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将自贸区真正打造成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示范区和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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