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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文本剪辑加工的若干问题探讨

2019-02-19王晓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指导性最高人民法院生效

王晓英

一、引 言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总计发布了21批共112个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诸多领域。通过发布并积极推行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希图通过这种新的司法治理模式,以实现约束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性案例背后的原来案件,即来源案件,并非都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并最终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事实上,来源案件大部分都是经由地方各级法院处理,而最终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裁判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有典型代表意义、有普遍性和指导作用、有良好社会效果、具有法律解释功能”等为标准编选指导性案例①参见胡云腾、吴光侠:《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来源案件只有经过下级法院推荐、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把关并汇总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相应的文本剪辑加工之后,才能最终成为指导性案例。通过对文本技术性的剪辑加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在指导性案例中加入了自己的意志成分。②参见彭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模式之反思》,《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通过对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希图通过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引、教育作用,以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最终达成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的目标。这样的目标显然不同于对来源案件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的目标,那么自然而然可以推导出的就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意义也已然不同于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而已经具备了其独有的价值和独特的意义。

然而,因为没有对来源案件进行实际的审判工作,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来源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的理解和把握从理论上来说并不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更透彻。那么,在对来源案件认识、理解不够透彻的基础上对来源案件进行的技术性的加工处理,自然也就会存在一定的瑕疵。指导性案例在经过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进行“缩写”“扩写”,甚至是“改写”以后,可能会存在脱离来源案件,出现虚构基本案情等情况,这种情况自然是应当需要被避免的。而其中,对于来源案件的文本剪辑加工处理便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关键所在。那么,是否需要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若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具有必要性,剪辑加工处理又是否需要受到一定监督和制约?本文旨在讨论以上问题。

二、对来源案件文本剪辑加工处理的主要方面

(一)裁判要点的增加

相比于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中加入了裁判要点这一部分。裁判要点是对指导性案例中裁判理由部分的浓缩、凝练,能够最为直接而清晰地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想要该指导性案例表达的抽象法律规则,因而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

将裁判要点中是否包括案件重要事实作为分类的标准,裁判要点可以被分为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和不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①参见马荣、葛文:《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类型与运用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为原型的借鉴》,《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有如105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而不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则有如73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就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发布的112个指导性案例而言,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的数量相比不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的数量而言会更多一些。

(二)对基本案情部分的修正

对比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和指导性案例的文本,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的时候对于基本案情这一部分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正。

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的模式是依顺序阐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陈述意见。二审案件应先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等诉辩意见,再概述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再审案件应先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等诉辩意见,再简要写明原审的基本情况。另外,裁判文书还应该对各类证据进行罗列并予以认定。最后,应阐明法院认定的事实。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但是,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部分却并没有按照上述的模式展开。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部分直接对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予以了阐明,而删除了对于当事人的辩诉意见、法院对于各类证据的罗列和认定等部分内容。不过,部分指导性案例还是保留了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内容,例如91号指导性案例。除此之外,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剪辑加工处理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简化、删除了部分不重要的案件事实,并对重复表述的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删减。而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性案例对语言表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有如66号指导性案例将对于原、被告“雷×”“宋×”的表述转化成了“雷某某”和“宋某某”;亦有如第47号指导性案例将对“ferrero rocher巧克力”的表述转化成了“费列罗巧克力”。

(三)对裁判理由部分的剪辑加工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同样进行了较大篇幅的剪辑加工处理,部分指导性案例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了简化处理,而部分指导性案例则是扩充、细化了生效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的部分。根据笔者的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现今发布的112个指导性案例中,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扩充和简化处理的数量大致是不相上下的。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之际是紧紧围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展开的。当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贴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但论证说理不够详尽和充分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选择通过细化、完善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的形式,对文本进行了相应的加工处理。如60号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其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之际,在增设了本案具体适用的法条以及部分案件重要事实的同时,还对论证说理予以了细化处理。而当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并不贴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其认为不必要、不贴合裁判要点的说理部分予以删减的形式,对文本进行了相应的加工处理。例如第21号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其生效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部分进行文本剪辑加工处理时,对争议焦点一,即与本案的裁判要点不存在关联性的论证说理的部分予以了删除。而对争议焦点二,即围绕裁判要点展开的说理部分进行了扩充,不仅增设了具体适用的法条的罗列,还细化了论证说理的过程。又如84号指导性案例,相比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删除了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华生公司应负担本案大部分诉讼费用的论证说理的部分,即对争议焦点一、二、四的说理部分。

通过上述几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进行文本剪辑加工处理时,其核心目标在于使最终呈现出的裁判理由能够紧密贴合本案的裁判要点。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进行扩充和简化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文本进行剪辑加工处理的目标,而是一种使得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能够成为本案的裁判要点的详尽展开的手段。

三、对来源案件文本剪辑加工处理的必要性

(一)文本剪辑加工处理的合理性

出于方便检索、提高效率等目的,普通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都会对判例进行一定的文本剪辑和加工。在我国,为了编撰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相应的加工处理自然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1.来源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瑕疵需要被修正。由于来源案件大多都不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而主要是经由高院、中院,甚至于基层法院处理的案件。所以,出于对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的个人业务能力水平、工作任务压力积压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并不能希求每份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能做到毫无瑕疵。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文字表述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是十分常见的情况。有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对107号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加工处理时,便是将生效裁判文书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销售公约》的表述一律改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范表述。如果在遴选指导性案例的备选案件时,就一味地强调生效裁判文书的完美性,这显然是不太合理而现实的。这样的做法会使得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件的门槛极大地提高,从而导致备选案件的数量骤减,最终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在挑选指导性案例的时候受到极大的约束和限制。所以,与其因苛求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完美性而错过诸多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值得被最高人民法院改编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案件,倒不如在从备选案件中挑选出值得被改编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案件之后,再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以修正生效裁判文书中存有的瑕疵。

2.过于冗长的裁判文书可能会影响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出于全面分析案情、阐明裁判理由、论证裁判结论形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接受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等目标,来源案件的裁判文书大多会在各方面都表述得较为详尽。裁判文书大多都会对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认定、裁判理由等方面都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说明。这样的做法对于一份裁判文书而言自然是值得提倡的,毕竟每份裁判文书都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存在的。但是,相较于致力于实现个案正义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意义则要广泛得多。为实现更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效果,指导性案例在各方面都进行事无巨细的说明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过于冗长的文本会混淆法官的视线、模糊焦点,会干扰法官的判断,使其无法较好地准确理解、把握指导性案例想要传达的抽象法律规则,从而无法在类似情况下精确地判断并确定需要参照适用相应的指导性案例与否。简而言之,满是重点却从另一角度上来看没有重点的裁判文书没有办法起到良好的指导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围绕概括总结出的裁判要点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有针对性的删减便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的做法能够帮助法官迅速定位到指导性案例中的重点,准确地在类似情况下判断是否需要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也能起到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

3.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部分需要得到加强。理论上,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应当对裁判结果的得出进行清晰、详尽、严密的论证说理。通过分析案件基本事实、适用适当的法律条文,运用合适的法律推理的形式,最终得出一个同时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结果。然而,事实却是大多裁判文书在论证说理方面做得并不够完美,例如,16号、37号、71号等指导性案例,其生效裁判文书在论证说理上都或多或少存有不足。其中,71号指导性案例的生效裁判文书中的论证说理部分更可谓是几笔带过。基于上述情况的屡见不鲜,若是要将这些生效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部分不够充分的来源案件上升到指导性案例的高度,若是意在通过指导性案例指导法官进行审判,那么,在进行文本的加工处理时,论证说理方面便是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清晰、充分、缜密的裁判理由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同时也可以使指导性案例更加具有说服力、也更加具有权威性。相反,语焉不详的裁判理由在无法良好地起到指导作用的同时,更是会带来指导性案例的说服力和权威性降低的恶果。

(二)文本剪辑加工处理存在的弊端

诚然,为了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使得指导性案例能够更好地指引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对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大多来源案件都不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所以,从客观上来讲,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技术性的文本加工处理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来源案件的了解不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更详尽、透彻。因此,在对文本进行删减、修正的时候,对于基本案情这一部分,法官可能会删掉一些他认为并不重要,但实际上却是对裁判结果的最终形成有着重要影响的重要事实。抑或是删掉一些看似并不起眼,但累积在一起后却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走向的案件事实。对于一些案件基本事实不太恰当的删减,可能会破坏生效裁判文书内在的逻辑结构,会使得最终呈现出的指导性案例看上去变得不够缜密、不够合理。另外,出于使最终呈现出来的裁判理由更有针对性、更贴合裁判要点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时,大多情况下都会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删除或是简化。有些说理内容的删减有其必要性,但有些说理内容的删除或简化会导致整个裁判理由部分的完整性及其内在的逻辑性遭到破坏,从而使得最终呈现出的裁判理由部分存有瑕疵,在说服力上有所不足,而最终破坏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甚至是权威性。所以,综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处理之际,是需要慎之又慎的。法官需要在对来源案件及其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详尽了解把握的基础之上,再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相应的文本剪辑加工。这样的做法虽然会极大地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量,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可能是在当下最好的一个选择。

若是把对基本案情这部分的文本加工处理的工作交给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且不说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完成这一项任务,即便是能够圆满地完成,当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文本被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仍然需要在对来源案件进行详尽了解的基础之上,再对文本作出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如完善论证说理部分,亦如归纳总结裁判要点部分。所以,这样的做法事实上是一种增加总体工作量的低效率方法。如若把所有的文本加工处理的任务全都交给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即给予地方各级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利,这样的做法有其优势所在,却也存在着更大的弊端。首先,如果地方各级法院都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那么,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可能会泛滥,而其质量也会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在这样的情况下,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将会极大地降低,指导效果也会大幅下降。其二,由于中国疆域辽阔,所以地方间不免会存在着诸如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差异。基于此种情况,如果赋予地方各级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利,那么,各地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多或少地掺杂些许地方性的色彩便会是无法避免的情况。换言之,该地区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能并不适合适用于另一个地区,即这些带有地方性色彩的指导性案例能够被参照适用的地域范围会十分狭隘,这样的情况并不可取。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情况,长此以往,或许会出现各地不同裁判风格的形成。这样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局面,自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看到的。所以,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当下肩负着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的目标,那由其挑选并技术性处理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其最终加工成为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指导性案例,便是在现阶段最好的选择了。在不远的未来,随着法官个人业务能力日益提升、随着案例指导制度日渐趋向于成熟、指导性案例逐步走向系统化,赋予部分高院发布一定数量的指导性案例的权利或许也是能够得到实现的。

四、对来源案件文本剪辑加工处理的限制

(一)裁判要点中应加入案件重要事实

针对当下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还无法准确将指导性案例和待决案件进行比较、无法较为准确地判断是否应当在类似情况下参照适用相应指导性案例的情况,裁判要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务当中最能够起到指导效果、最具有普遍的指导性价值的一个部分。所以,为了更好地起到指导效果,对于裁判要点的撰写需要予以更多重视。现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在浓缩提炼这一方面做得较为不错。大多数的裁判要点都能够做到“合法有据,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例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①胡云腾、吴光侠:《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与编写》,《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11日。,都能够清晰地表达出指导性案例想要表达的抽象法律规则,能够为法官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和指导效果。但是,现下的裁判要点却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其中,值得关注的一点便在于部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中没有加入案件重要事实。正如上文所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被分为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和不附带案件重要事实的裁判要点。两者各有优势所在,但就笔者看来,裁判要点是应当包含一定的案件重要事实的。若是裁判要点中不包含案件重要事实,而仅仅是单纯阐释法理,那么,此类的裁判要点在脱离整个指导性案例而单独存在的时候,往往也能够为法官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就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号指导性案例,其裁判要点在脱离指导性案例的其他部分而单独呈现在法官眼前时,无需再去看指导性案例的其他部分,法官基本就已经可以利用该裁判要点来进行自我指引了。这样的情况不止一例。在这样的情况下,出于提高司法效率等目的,法官或许会忽视指导性案例除裁判要点以外的部分,而直接针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进行研习,继而决定对指导性案例予以参照适用与否。如此,裁判要点的作用或许会被过分拔高,而指导性案例则会丧失其独立的价值。所以,为防止如此局面的发生,裁判要点是不应该过分精简、凝练的。相反,裁判要点中应当适当性地加入一些对案件的最终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事实。例如,93号指导性案例,便是把部分重要案件事实加入进了裁判要点。当裁判要点中加入对案件的最终认定起到关键作用的重要事实时,为了更好地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并最终决定是否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法官会去对整个指导性案例进行仔细的研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指导性案例想要传达的精神。在此时,最终起到指导作用的才会是整个指导性案例。而若是裁判要点已经上升到了抽象法律规则的高度,那么,法官很可能会在仅仅研读、理解了裁判要点之后就决定是否需要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致使指导性案例变得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是需要得到重视,并加以改进的。对案件最终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事实是需要被加入到裁判要点中去的。当然,裁判要点的精简凝练也是不应被舍弃的一点特质。毕竟过于冗长的裁判要点会模糊法官的视线、干扰法官的理解,从而影响整个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所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其实是需要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抽象法律规则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的。

(二)围绕裁判要点修正裁判理由部分

诚然,在现今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不知道如何恰当地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概括凝练的裁判要点在审判实务中或许是最具有指导价值的一部分内容。相应的,裁判理由也是相当具有指导价值的一个部分。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点的详尽展开,其展现的是从案件的基本事实最终得出裁判结果的法律论证推理的过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过研究和学习裁判理由,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裁判要点、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及其想要传达的精神,随后更好地判断是否需要在类似情况下参照适用相应的指导性案例。然而,针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存在的有如说理不够充分、表述繁复、语言不规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文本剪辑加工之际到底是应当仅仅调整上述问题,还是应当围绕归纳总结出的裁判要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呢?虽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是围绕裁判要点修正裁判理由部分,但是这样的做法真的合理吗?由此延伸出的一个问题在于指导性案例的性质为何。

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当下主要存在判例说、法律适用说以及司法解释说。若是采纳判例说,那么围绕裁判要点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大幅度有针对性的修改显然不是一种合理的做法。如果是将指导性案例视作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之际则应遵循原审法院的观点,而非在其中大量加入自己的观点,对裁判理由进行大幅度的调整。若是采纳法律适用说,也完全没有必要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进行大幅度有针对性的修正。而若是采纳司法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文本剪辑加工之际围绕裁判要点对裁判理由部分进行大幅度的修正就有了其合理之处。为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通过裁判要点的形式体现抽象法律规则、通过案例的形式使裁判要点能更好地起到释法说理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在对来源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部分进行文本剪辑加工的时候围绕裁判要点进行修正。在围绕裁判要点修正后的裁判理由部分将会呈现出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价值的效果,有如78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大幅度地删除了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法院对于认定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社交网站、微博服务等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等论证说理的部分。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而在删除了与该案的裁判要点不具有关联性的说理部分以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相比生效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部分而言显得更具有指向性,而使得法官能够更好地把握裁判理由及裁判要点、更好地理解指导性案例想要传达的主旨、精神。所以,基于将指导性案例定性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正裁判理由部分之际围绕裁判要点展开则有其合理之处。而即便不论指导性案例的定性问题,出于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大多颇为冗长,而可能存在易混淆视线、干扰判断和理解等隐患,继而无法起到良好的指导效果等原因,围绕裁判要点有针对性地修正裁判理由部分亦有其合理之处。

(三)不应变动裁判结果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导性案例中增加裁判要点部分、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基本案情部分和裁判理由部分所进行的删减和扩充都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对裁判结果部分进行改动则是一种并不可取的做法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来源案件的生效结果不合理甚至错误而需要修正的话,这意味着这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瑕疵甚或具有重大错误,而这样的案例很显然并不符合成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条件。因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支持、认同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秉持的观点,认为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不够合理、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甚至应予以推翻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采取的做法绝不是直接通过指导性案例去修正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错误,而应是在判断该来源案件值得被编撰成指导性案例后,先去启动再审程序来修正本案的裁判结果,然后再去将其改编成为指导性案例①参见汤文平:《论指导性案例之文本剪辑——尤以指导案例1号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当然,即便判断该来源案件并不具备被改编成指导性案例的资格,如果该案最终的裁判结果存有错误,相应的法院仍应启动再审程序以修正存在错误的裁判结果。

先启动再审程序去修正原本存在瑕疵的裁判结果,再去将该来源案件改编成指导性案例的做法绝非徒劳无功。这样的做法虽然看似迂回曲折,但却既能够使个案的正义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够使得最终形成的指导性案例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在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被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向公众公开的今日,社会群众想要找到指导性案例背后的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所以,与其让社会公众发现指导性案例与来源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矛盾冲突,进而质疑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质疑司法的公信力,倒不如从源头上解决掉这个矛盾冲突。与其在社会群众发出质疑的声音后,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错误、实现个案正义,倒不如先启动再审程序,在纠正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之后,再将来源案件改编成为指导性案例。

综上所述,当来源案件具有指导价值而值得被最高人民法院改编为指导性案例,但其裁判结果并不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全盘支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首先需要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再审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在得到合法且合理的裁判结果后,下一步才是以此为基础来编撰指导性案例。不论是个案正义还是普遍正义都应得到重视,而不应当被忽略和无视。

五、对来源案件文本剪辑加工处理的监督

如前文所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加工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施以诸多限制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过分精简、裁判理由不够具有针对性、指导性案例直接改变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等情况都是需要被尽量避免的。具言之,从一方面来讲,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需要实行相应的措施来尽量杜绝、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如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意识地帮助负责编写指导性案例的法官(以下简称“编辑人员”)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水平,提升其技术性加工处理文本的能力。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需要对编辑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促使其能自觉自发地在文本加工处理的时候关注以上几点。此外,如果指导性案例真的出现脱离来源案件的基本事实、出现直接改变来源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结果等情况的时候,则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相应的归责,实行一定的惩处措施。一定的惩罚性措施,能够起到敦促和激励的效果。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来自社会群众的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来自社会群众的外部监督,将会促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加工的时候,更加谨慎、小心。

为方便专家学者、社会群众学习指导性案例、监督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应把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附在指导性案例的后面。这样的做法会极大地方便广大群众对指导性案例和来源案件进行比对,监督指导性案例是否忠于来源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在论证说理方面做到详尽等。同时,也会极大地方便社会群众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相关的监督,考察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存在瑕疵,在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论证说理、最终裁判结果的形成等方面是否合法且合理。如果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存在瑕疵,便意味着以此为基础改编而成的指导性案例一定也存在着一些瑕疵,此时,指导性案例和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则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正”。所以,简而言之,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在其后附加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做法有利于方便社会群众监督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有利于方便社会群众一并监督来源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在指导性案例的最后附加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便利社会群众进行外部监督,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举措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后愿意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的自信姿态。这样的做法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指导性案例的权威地位,有助于全面推行指导性案例、推动指导性案例走向成熟化和系统化。同时,这样的做法也能相应地提高社会群众监督指导性案例,考察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积极性。长此以往,相信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和权威性都将会得到逐步的提升。当然,即便是把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附到指导性案例的最后,有一点仍旧是需要被重点强调的——最后的文本权威是被赋予给了经过加工处理过后的文本,也就是指导性案例。换言之,是指导性案例起到最终的指导效果,而不是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起到最终的指导效果。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仅仅是起到了一种辅助作用,其起到了支持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辅助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更好地学习、理解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放大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作用是不可取的做法。

六、结语

目前,在编写指导性案例的时候,因为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往往存在着一些缺陷,所以,为了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实现其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作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技术性的加工处理有其必要性。然而,在进行文本的加工处理时也是需要进行一定限制的。在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加工处理的时候,需要改进裁判要点部分,在裁判要点部分加入对案件最终认定起到决定性影响的重要事实。同时,加工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有针对性地强化论证说理部分。此外,出于对司法公信力的追求和对个案正义和普遍正义的价值追求,当最高人民法院与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观念相左时,不应该在编写指导性案例的时候直接变动裁判结果部分。以上都是指导性案例在进行文本的加工处理时值得注意的方面,而想要杜绝这些情况的发生,除了需要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内部采取相应措施外,来自外部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就目前来看,在指导性案例的最后附加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方法。这样的做法可以便利社会群众进行监督,也可以表达出最高人民法院愿意接受检验的态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文本权威是被赋予给了指导性案例,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起到的仅仅是辅助的效果。自我国在2010年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21批共112个指导性案例,从这些案例中不难看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在日渐走向成熟。相信伴随着指导性案例改编技术的日益成熟化和对指导性案例监督体系的日益完善化,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也将会日渐趋向于系统化,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果将会得到稳步的提升,其说服力和权威性也将会得到逐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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