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德法兼修背景下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定位与体系建构

2019-02-19贾建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人身权公安院校民法

贾建平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2)

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时代政法高校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公安院校实现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的公安应用型专门人才,需要对公安院校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当前民法学课程在公安院校课程体系中定位不清,课程开设杂乱,直接影响到公安院校学员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培育和应用型能力的培养。

一、德法兼修背景下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定位

关于民法学课程在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公安执法主要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公安民警只需要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知识就够用了,民法与公安执法没有直接的关系,没必要开设民法课程。这在我省公安民警的培训中可窥一斑(近几年各种形式的在职民警培训、新入警民警培训中均没有民法内容)。有人认为,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公安院校应当开设民法学课程。笔者认为,民法学是公安院校的法律基础课,尤其是在德法兼修背景下,民法学课程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

(一)民法学课堂是培育德法兼修的重要阵地

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人才,就是培养既有高尚的“德”的素质,又有较强的“法”的素质的专门人才。所谓“德”,包括政治道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法”则是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德与法就如同人的左膀右臂,但相比而言,法不够,可以学,若德不行,则很难补。因此公安院校不仅要重视“法”的培育,更要重视“德”育。民法中有一些明显的道德因素,如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最初树立的是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后来被民法吸收,作为处理债的关系的原则,至今成为适用于整个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1]。在庞大的民法学体系中,无不渗透诚实信用原则。如双方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欺诈、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要求第三人为善意;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诚信是人立足之本,是对人的道德要求。民法上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将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因此民法学课堂的使命之一是培育民法理念,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民法学理论是法学理论的基础

民法乃万法之源,民法规范的产生早于宪法,民法是自由、平等、法治理念的源头,民法精神的提升产生了宪法,民法给宪法供给思想营养。早在19世纪中后期,民法典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实质上的“宪法性”地位[2]。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认为:“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3]。20世纪前期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根本法有两个,一个是宪法,一个是民法”[4]。虽然关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已不再争论,但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从未动摇。“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法学中的很多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原则都来源于民法,如民法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概念扩展适用到其他部门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与犯罪行为保护的客体即来源于民法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处罚的追罚时效制度、刑法中的追究时效制度均来自于民法的时效制度。可见,研究民法理论的民法学,是法学理论的基础,是整个法律科学建立的基础。

(三)民法学是公安执法的基础学科

首先,民法的理念体现在公安执法上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习总书记在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上提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是公安工作新的行动指南。“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预备警官,必须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必须明确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民事主体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深刻领会民法理念对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

其次,民法是公安行政调解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执法不仅仅表现为公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还存在着大量的民事纠纷需现场处置,如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双方协商不成通常都会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民警现场处置的能力一方面来源于经验,更重要的在于是否具备良好的民事法律素养,能否运用民法理论帮助双方理清法律关系,以法说理,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公安执法实践中现场处置不当造成的矛盾升级、上访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与公安机关不重视民法知识的培训,民警的民法素质不高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作为预备警官,要培养其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和现场处置的能力,学习民法基本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民法是公安机关办理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案件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很多属于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案件,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和民事赔偿密切相关,通常需要民警协调处理赔偿问题;再如民间借贷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首先需要运用民法理论判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虚构民事法律事实,以判断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如果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则需要依据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履行的法定事由来判定是民事纠纷(违约行为)还是诈骗罪;实践中的投资担保案件、合同诈骗案件也是如此。因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仅仅掌握相关的刑法、行政法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公安院校必须重视民法学课程,才能真正做到“学科交叉、专业融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德法兼修背景下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体系面临的挑战

德法兼修对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要求民法学的授课内容不仅仅是对民法条文和民法理论知识的单一讲授,更重要的是培育学生的道德素养,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然而由于公安院校对民法学课程的错误认识,使得民法学课程体系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不能适应德法兼修的要求。下面笔者以对江苏、湖北、四川、辽宁、铁路等几个公安院校的民法学课程开设情况的调研进行分析。

(一)各公安院校对民法学课程的重视程度不一

从对民法学课程的开设课时数和时间安排来看,各公安院校的差异较大。如江苏警院和铁路警院各公安类专业均开设68和51学时的民法学,四川警院、湖北警院、广东警院大多专业开设48或54学时的民法课程(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网络安全执法专业没开设),河南警院公安专业开设34学时民法学(治安学专业开设68学时),辽宁警院没有开设民法学(治安学专业除外)课程。从民法学课程开设的课时数可以看出,各个公安院校对民法学的重视程度不同。民法学是一个知识体系庞大和内容繁杂的学科,34学时的民法学课程要做到民法学的原理与公安执法实践的有机结合,需要学生在课下进行大量的自主学习,才能将所学知识领会贯通,举一反三,否则只能是一知半解。然而公安专业的很多学生仅专注于内招涉及的科目,认为其他学科不重要,不能引起足够重视,老师布置的预习作业也不愿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认真完成。因此老师不得不用大量时间讲授基本知识,一学期结束学生基本能了解民法的基本框架,根本无法做到运用民法基本理论解决公安执法具体案例,更谈不上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民法学与其他法学课程开设的关系而言,广东警院开设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后,行政法学之前。四川警院与刑法学同时开设,设在行政法学之前。河南警院有的专业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后开设民法,有的专业与刑法学同时开设,设在行政法学之前,也有的在刑法学之后行政法学之前开设。从相关联课程的开设时间也可以看出民法学课程在各个院校的地位。将民法学与刑法学同时开设,设在行政法学之前,说明该民法学是作为法律基础课程开设;将民法学开设在刑法学、行政法学之后,说明该民法学是作为公安执法的基础学科开设,因为民法学在公安执法中的具体运用,大量是刑民、行民交叉案件或者是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案事件,只有在刑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后才能深刻理解民法学理论在公安执法中的重要地位。

(二)民法学授课内容过分注重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忽视了民法理念的培育和道德素质的培养

公安院校的特色是政治建校,重视忠诚教育,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民法学课程中的“忠诚教育”在于培育学生的民法理念,使学生逐步树立私权神圣、权利平等、诚实守信的理念。只有树立民法理念,才能重视对权利的保护和对自身权力的约束。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公安院校对民法学授课内容的取舍虽然有所不同,但都过分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对民法理念的培育。如有的院校把民法学包含的六个方面的内容(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责任)都讲到,但都是略讲;有的院校认为民法总论是民法基本理论的精髓,是民法学体系的纲,重点讲授民法总论,分论部分简单讲解。不论对民法学的内容如何取舍,均没有摆脱对民法基本条文的讲授。以我院为例,大部分教师的授课中是针对条文进行解读,如民法基本原则部分(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仅就每一个原则的涵义进行详细或者粗略的介绍,而对每个原则对公安执法有何要求,在公安执法中如何贯彻这些原则则没有涉及。再如对物权部分的讲解,简单的按照教材的编排讲授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强调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者)不得随意干涉他人行使物权,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物权。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对法律条文或理论进行解读,不注重对民法理论知识进行升华,不利于学生民法理念的培养。因为民法是私法,容易使学生误认为其适用对象是民事主体,公安机关执法主体不受民法规范的约束。

(三)民法学课程内容没有贴近公安实战,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前面已分析,公安执法实践需要公安民警具备相应的民法知识。因此,作为预备警官,需要掌握公安执法需求的相关民法知识来满足实践,所以公安类专业的民法学课程就必须贴近公安实战,以满足培养“公安应用型人才”的目标。然而,由于没有统编的适用于公安院校的《民法学》教材,公安专业选取的《民法学》教材通常是法学专业的统编教材,法学专业教材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另外,大多数民法学教师没有基层工作经验,也不注重执法调研,不了解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过分依赖于教材,使得授课内容与公安实践脱节。下面以我院为例进行分析。由于受政法干警招录体制的影响(民法学单独一张试卷),为了应试,我院公安专业的民法学课程开设和法学专业民法学课程的开设时数相同,在授课内容上也是尽可能地涉及到所有的知识点,授课方式上注重对基础理论的讲解,通常用司法考试题巩固所授知识点,即使案例分析,也通常与公安执法无关,忽视了民法学与公安执法工作的联系。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我院人才培养方案随之修订,但任课教师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仍然注重理论知识系统性的讲解,受课时数大大减少的限制,注重民法总论部分的讲解,不能结合公安执法所需进行授课,在授课中也没有结合公安执法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如此教学的结果是学生对民法学与公安执法的关系没有感性认识,更不会用学的极少的一点民法理论灵活分析复杂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民行、民刑交叉的案件,不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四)民法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单一,不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考核

大多数学校民法学课程的考试都采用一张标准试卷进行考试。试卷中虽然也有案例分析,也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但试卷中的案例都是设计好要考察某个知识点的案例,相对来说就容易的多。学生在考试前突击背诵往往也能取得不错的成绩,但遇到真正的案例仍然不会分析。近两年来,本人探索民法学(68学时)考试方式的改革,首先是给学生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用所学的民法知识点对案例进行扩展并回答,发现学生在准备的过程中很多知识点掌握的不够透彻,不会解决实际问题;后来本人又将案例改为公安执法中涉及民事纠纷的真实案例让学生分析,学生可以查阅任何资料,发现很多学生不知道案例中涉及到哪些民法知识点,该适用民法的哪些理论来分析案例。因此传统的民法学考试方式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德法兼修背景下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体系建构

通过对当前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体系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培养具有应用型的德法兼修的预备警官,必须对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体系进行改革,重构民法学课程体系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区别普通法学课程体系,体现公安特色,突出公安行业需求;二是要打破普通民法学体系化安排,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注重应用能力所需的基本知识;三是在刑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课程学习之后开设,以便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安执法实践对比学习,而不仅仅是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四是注意与公安类课程的衔接。如交通管理专业开设的道理交通安全法与民法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衔接;治安学专业开设的治安案件查处中的治安调解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的衔接;五是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构建层次有别的民法课程群,即采用“1+X”模式,在民法学基础上,选择开设一些与本专业更紧密的讲座性质的课程。如经侦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选择开设税法、证券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治安学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开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侦查学专业可选择开设公司法等;六是改革民法学课程一张标准试卷的考试方式,探索多样的考察综合应用能力的考试方式。

关于民法学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由于各院校开设课时数不同,授课内容上会有一些差别,但根据上述原则,笔者认为民法学课程在打破原有体系后,应当按照以下体系安排(以34学时的民法学为例,48学时、51学时或者68学时的可适当安排《民法总则》部分)。

第一章:民法基本原则与公安执法(4学时)。公安民警由于民法理念的淡薄,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忽视民事主体的权利,出现随意扣押财产、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现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重点讲授几个基本原则的涵义及其对公安执法的要求,强调在公安执法中如何贯彻这些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民法精神、民法理念,通过问题导向,分析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预备警官的执法理念培养。

第二章:民事主体与公安执法(2学时)。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里主要讲授自然人。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监护制度与公安管理密切相关,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行政法、刑法中的责任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些基本概念是公安执法的基础。

第三章:人身权与公安执法(2学时)。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具有不可恢复性。公安执法中涉及公民人身权的内容非常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分别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认定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各项具体人身权的内涵,明确民事侵权与违法犯罪的区别(鸿毛药酒案就是典型的混淆名誉权侵权纠纷与违法犯罪的区别造成的网络舆情案)。对公法中没有规定的人身权,如侵犯隐私权、侵犯个人信息、侵犯荣誉权、侵犯配偶权等,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理念指导下,公安机关只能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而不能采用警察强制力。另外,公安执法中公安机关也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户政管理中不予登记户口、不颁发二代身份证引发的姓名权保护问题、泄露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等,都是公安民警缺乏人身权的基本理论,人身权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因此本部分的内容不仅使学生掌握侵犯人身权的罪与非罪的认定,还应使学生明确公安民警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树立公民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

第四章:所有权与公安执法(6学时)。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也是现实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权形式。实践中常见财产所有权不明发生的纠纷、同一建筑物内各区分所有人之间因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权发生的纠纷和不动产相邻各方因各自行使权利发生的纠纷[5]、因共有物发生的纠纷引发的报警案件,需要公安民警运用所有权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依法调解。另外,现实生活中用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财物履行个人债务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也即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为预备警官必须掌握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与相邻关系、共有三种所有权特殊形态的基本知识。

第五章:债的担保与公安执法(6学时)。债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五种。民间借贷案件和投资担保案件通常涉及债的担保问题,如虚构担保物构成的诈骗犯罪、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担保物灭失产生的纠纷等。这部分主要通过债的担保的一般原理,通过与刑法的对比学习,能准确认定债的担保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六章:合同法与公安执法(4学时)。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规范,公安执法实践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问题,主要涉及合同订立过程中虚构或夸大部分事实造成的民事欺诈纠纷和虚构主要事实造成的诈骗违法犯罪问题,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正当的抗辩事由而不履行债务的合法行为、因客观不能履行债务导致的违约行为和因主观不愿履行债务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预备警官必须了解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等基本理论。

第七章:不当得利与公安执法(2学时)。因民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合同解除、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拾得遗失物等都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当受害人要求返还而受益人拒不返还,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可能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公安民警不懂得不当得利的基本原理,认为不当得利就是拾得遗失物,责令受益人返还,而对于其他情况简单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拒绝受理,从而引发当事人信访。不当得利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预备警官必需了解不当得利纠纷的发生原因和处置方法。

第八章:侵权责任与公安执法调解(4学时)。侵权纠纷也是公安机关接处警常见的纠纷形式。有的属于纯粹的民事纠纷,有的属于民行交叉案件,如因治安违法行为或道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行交叉案件,既涉及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又涉及侵权损害赔偿。公安民警只有掌握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些特殊规则,才能有目的地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做到案结事了。

第九章: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与公安执法(2学时)。由于我国法制的不健全、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质普遍不高的原因,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公权力机关的保护时或者权利受到侵害后直接私力救济。因私力救济引发的报警求助案件频发,讨债类警情即是其中一种。此类警情的处置是近些年来困扰公安机关的一类难题,主要原因就是公安民警混淆私力救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清楚私力救济合法与否的标准,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或刑事法律关系混杂一起分析问题,从而使简单的案件复杂化,不知道如何进行现场处置。故公安民警必须了解民事私力救济的构成要件,学会分类处置不同的纠纷现场。

上述以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为视角分析了民法学课程体系的建构,笔者认为其他法学课程,也应当采用此种思路构建自己独特的课程体系,以利于更有针对性地培养公安专门人才。

猜你喜欢

人身权公安院校民法
试论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我国公安院校水上教学课程的困境与出路
精细化管理视角下公安院校研究生培养改革
民法课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思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课程体系为例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著作人身权转让问题研究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浅谈我国民法中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公安院校大学生身体意象研究
基于科学计量学的公安院校科研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