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困境与优化进路
2019-02-19韩清怀
韩清怀,鲁 艳
(1.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济南250014;2.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内涵,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1]这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之上,应当面对新时代的法治要求,作出法治人才培养上的有效回应,尤其是担负着培养高层次法治人才的研究生教育。法治人才这个概念,是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2]17在这之前,学者们以及法学教学实践主要关注的是法律人才培养或者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强调的主要是法律人才的实务技能培养与法律思维训练问题,[3]甚至将法学教育变相为法考培训教育的风气日渐盛行。[4]法学教育这种应试化、过度职业技术化而忽视职业伦理教育的趋势,受到了诸多学者的批判,[5]55并引起了对“法学应当培养什么人”这个问题的思考。[6]132017 年新修订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方案中,将旧方案中规定的培养目标“法律人才”明确修改为“法治人才”,由此引起了诸多学者对法治人才这个培养目标的关注与研究。但已有研究,要么关注的是整体性法学教育的法治人才培养问题,缺乏对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的区分性研究,要么尽管关注了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问题,但在法治人才的内涵与品格界定上,尚需进一步提炼,在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制度改革层面有待进一步创新。全面做好并不断提高高层次法治人才的培养,既是我国当前乃至未来发展的重大现实需要,也是当下法学教育刻不容缓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通过结合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检视一直以来法律专业硕士这种高层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诸多现实困境和难题,探寻有所助益的优化进路,当是眼下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亟需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新定位
(一)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新时代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新定位
自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直在砥砺前行,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其中尤以市场经济的发展最为凸显。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层面看,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另外,中国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也对法治人才的多元化法治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当今中国已是多元社会,呈现经济利益复杂化、政治诉求‘博弈’化、价值冲突‘显性’化等特点。”[7]质言之,包括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内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亟需大量的多元化高素质法律实务型人才,这无疑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人才培养任务和目标,为有效回应这种时代要求,我国在大力发展本科法学教育的同时,自1996 年实施法律硕士教育以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的研究生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1)与此同时,一场旨在由“知识灌输”培养模式向“技能培训”培养模式转变的法律职业主义教学改革,受到全国各高校的推崇并日渐成为主导性培养模式,其主要表现是:在课程设置上,降低理论课程的课时,相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课时;在师资配置上,聘用实务部门的专家做导师,采用“双导师”培养制;在实习安排上,强制性要求学生在实务部门完成六个月的实习;在对学生培养效果的评价上,把法考(司考)通过率,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甚至成为某些法学院校自我标榜宣传的标语,等等。一言以蔽之,这种以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导向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经过近20年的教育实践检验,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强烈的职业技术主义倾向,“法学教育就是法律技能训练”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法学院校的认同和践行,加之当今盛行的功利主义推波助澜,这种目标导向的培养模式逐渐暴露出了诸多弊端,有学者认为,“在以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指导下,忽略动态法治体系的多元化需求,往往主要以培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为具体的培养方向,而忽略了对立法人才、执法人才以及法律监督人才的培养”,同时“忽视了职业伦理教育”。[8]亦有学者将这种职业技术倾向概括为“法律知识的法条主义,法律技能的程序正义原则与技术、以及对职业伦理等公共性的回避和漠视”。[9]更有学者指出,“这种以技术性为进路的教育改革,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法学教育,乃至法学职业教育的一种误读”。[5]55这表明,“在我国法学教育反思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非自主性,依然摆脱不了拿来主义的习惯做法,技术性导向就是境外职业教育简单复制或移植的结果”。[5]55毋庸赘言,这种“矫枉过正”的职业技术主义主导下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致使司法实践中,诱导“虚假诉讼”的律师屡禁不止,司法者枉顾中国国情,机械适用法条引致公众舆论哗然的事例,频繁见于报端,行政者不依法行政引起的上访、群体事件,严重影响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一切导致的是司法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的丧失,乃至陷入到“塔西佗”陷阱中,难以自证公信。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什么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2017 年5 月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面向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新定位,是对过去一直践行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超越,也是从人才培养的这个供给侧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元化法治人才需求的全面回应,是新时代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行动纲领和思想指南。
(二)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的新内涵
法治,是一种良法善治,应当具有正确的价值目标追求和引领,法治人才,是有效实现良法善治的坚定践行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这个新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提出,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如果说,法律人才,更多的强调的是法律职业技术主义观念主导下的对法律能够娴熟运用的人才,那么法治人才则不仅仅是能够娴熟运用法律的人才,更重要的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起来的法律人才。新时代“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也不再局限于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是更具有多元化要求,但是不管培养什么类型的法治人才,其内涵应当同时具有政治维度、职业伦理维度和专业维度的三维一体性,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可作如下解释:
1.法治人才内涵的政治维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是中国新时代“法治人才”的最本质内涵。缺失乃至不重视这种政治内涵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迷失了正确的政治培养方向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越高级,就会越有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健康发展。法律从来都不是与价值无涉、与政治无关,相反,法律承载着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多元价值追求,是任何国家实现其政治目标的最重要的工具。法治人才的政治确信,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治理质量。正如学者所言,“如果不能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能从中国实际出发,用正确的法治理论武装头脑,不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解决问题,就不能算“法治”人才”。[2]17
2.法治人才内涵的职业伦理维度
教育是立人的事业,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论知识和认识的堆砌。[5]56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并要求高校法学教育应当“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深入学习、理解和把握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高素质法治人才不可缺失的职业伦理维度。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不是空洞乏味、机械简单的教条,而是承载着丰富的法律职业操守和精神内涵,充满着以公共理性为基础、以公共关怀为精髓、以秩序化的公共交往规则为条件的法律职业人的公共精神,有着需要贯彻如一的重要实践内容,划定了法治人才不可逾越的职业道德底线,是高素质法治人才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家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甚至更为可怕。”[10]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在高层次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重视乃至仅仅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职业伦理教育,不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治人才应有的重要内涵予以重视起来,漠视高校法学教育日渐沦为纯碎工具技术理性主义的附庸和婢女,这将是法学教育的巨大悲哀。
3.法治人才内涵的专业维度
如果说政治维度和职业伦理维度分别体现了高层次法治人才的政治正确性和公共精神的博大情怀,那么专业维度则对高层法治人才的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但是要成为高层次法治人才,不得不面对的专业现实是:法学理论本身可谓博大精深,法律规范体系既庞杂又严谨,法律适用自有一套独特的思维路径和论证逻辑,法律服务所涉对象范围更是极为广泛,这一切都意味着达致高层次法治人才的专业要求,难度甚大。不经一番寒霜苦,难得腊梅扑鼻香。但是专业维度,是高层次法治人才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也正是因为专业维度对法治人才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在多年的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有关法律知识与法律适用技能的教育与训练受到了各高校的高度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高层次法治人才内涵所应有的三个维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彼此隔离的,而是具有高度的一体融合性,法治人才的政治维度决定了为谁服务的问题,道德维度决定了如何服务的问题,专业维度决定了用什么服务的问题,三者间的有效融合与互动,形塑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应有的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和法理思维的三维品格,夯实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丰富人才内涵。
二、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现实困境
从现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的实际运作过程及其效果看,由于在培养目标实现的过程受制于一系列困境,导致现行培养机制的实际运行并不顺畅,欲完成既定的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困境重重,尤其是普通法学院校,状况更为堪忧。
(一)“法考”困境
作为近几年连续担任法律专业硕士的研一、研二课堂教学和毕业论文指导的教师,感触极深而又难解的一个现实困惑是如何处理好有效的课堂教学与学生备战法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一问题在法本生源与非法本生源之间,又存在不同的特点。
根据笔者近几年对所在学校法律专业硕士研一学生的法考通过率统计,九月份入学时,法律硕士(法学)生源的法考通过率仅在20%左右,研一入学后当年法考通过率会增加到50%左右,研二通过率会增加到90%左右。法律硕士(非法学)九月份入学时,只有个别学生通过了法考,研一入学后当年法考通过率会在20%左右,研二通过率会增加到80%,研三通过率会增加到90%。这就意味着,具有法科背景的学生中,有一半左右的学生不得不在研一期间仍要继续备战法考。无法学本科背景的学生,绝大多数学生需要在研一期间备战法考,在研二期间还会有一半左右的学生继续备战法考。法律专业硕士在研一、研二期间,将不得不把很多时间用于备战“法考”现实情况,实际上已经极大地影响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的有效实施。(2)更为麻烦的是,法律专业硕士的学习,原本应在老师和导师的引导下,通过有组织的、系统的法律知识与实务的有效融合学习和训练,再通过大量阅读专业书籍来有效提高理论视野和法律思维能力,通过参与各种司法实践活动得以培养其应有的职业技能,但面对法考的现实功利性,在有组织的、系统的法律知识与实务的有效融合学习过程中,竟然会有很多学生却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最终导致有关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方案成为难以真正得以落实的摆设!
通过这样的教育培养过程所培养的所谓高层级法治人才,由于仍然受制于“应试”模式的桎梏,注重的多是法学知识、职业伦理和法条的机械记忆与适用,缺乏真实有效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滋润和熏陶,在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和法理思维的生成上,致使所培养出的所谓高层次法治人才带有先天性不足,一旦离开校园服务于社会,在过度功利主义的诱导下,就有可能作出种种违背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的事情。事实也已经证明,这种情况绝不是个案。
(二)师资知识结构困境
目前对法律专业硕士的师资知识结构的要求是实务素养兼顾理论,为满足这种师资知识结构的要求,当前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担任法律专业硕士课程的教师为兼职律师;二是在研究生导师的选定上,聘用校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合作导师,弥补校内导师实务经验的不足,即所谓“双导师制”。从实际运作效果看,上述两种方式都各自存在一系列问题,致使法律专业硕士的师资知识结构难以真正达到实务素养兼顾理论的要求。就校内导师而言,在是否是兼职律师的审查上,由于往往采用形式审查,而实际上很多校内导师的所谓兼职律师,仅仅是长期挂在某个律所,并未实际从事任何法律实务,这样遴选出的导师就很难称得上具有实务素养兼顾理论;就聘请的校外合作导师而言,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聘请的实务导师“有名无实”的形式主义问题,产生这种形式主义的主要原因大体归结如下:首先,外聘实务导师大都工作太忙,无时间指导研究生;其次,有关制度不健全,致使外聘实务导师大多被动应付,无参与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再次,外聘导师与学生之间缺乏有效的导研交流和沟通机制。这诸多原因往往导致寄希望聘请校外合作导师进而优化法律专业硕士的师资知识结构的目的落空。
另外,在法律专业硕士师资知识结构的要求上,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尽管法学的学理性获得尊重和重视,但法学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尚不突出,形形色色的西方法学理论占据着中国法学教育的话语主流,[6]14这种状况对高层级法治人才“四个自信”的孕育和成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侵蚀。二是存在着如何将教师自身的知识有效转化为学生需求的知识问题,也就是法律专业硕士的课程教师具体应该教授什么内容的问题?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增加所谓“实践性课程”的课时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如何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操作知识如何融合在一起后,再让学生理解到位并熟练掌握、运用的问题。从对承担法律专业硕士的课程教师、导师以及学生的调查情况看,教师普遍存在不知如何上这种专业硕士课程的困境,学生也大都对教师所讲的课堂内容不太满意。
(三)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与提高困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这已是一种共识,难题乃至分歧则在于这门实践性学科究竟应该通过怎样的实践性教学达致学生真正的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从当前的法律专业硕士课程设置体系看,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法律文书、文献检索、模拟法庭和实习课程,但通过对学生的调研,大部分学生对这些实践性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效果并不满意。问题是承担这些课程的很多教师也不知道这种实践课究竟怎样教才会效果更好!实际上这种实践课,要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非常不容易,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首先,法律文书类型众多,仅仅通过法律文书习作学会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其实这应该是最低层次的要求,重点应是学会各类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达逻辑和条理清晰的法律论证,而这种能力的提高,仅仅依靠教师设计而学生却没有真实感知过的场景材料,而且又是非常有限的模拟次数,是很难锻炼出学生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写作思维能力的,另外,不经过一个长期的反复性的教师修改、讲解和学生再练习这样一个艰苦过程,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也很难有实质性的提高,而这一切,都需要承担该课程的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组织材料、批改学生的法律文书习作,但是高校教师因为除了上课外,还承受着很大的科研压力,这样就很难保证在法律文书课程上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模拟法庭和实习课程,这是法律专业硕士长期以来就开设的两名常规性实践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都流于形式化色彩,表面上学时不少,实际上学生通过这种实践性课程学到的真正有用的实践性知识很有限。
三、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有效实现的优化进路
通过以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层次法治人才的目标定位和内涵分析可知,这种人才应是集政治维度、职业伦理维度和专业维度为三位一体的人才,是能够熟练地将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和法理思维融合贯通为一体,从而能够使法律问题的解决达致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人才。“要保证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必须有好的制度设计”。[11]39针对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境与难题,本文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培养进路的优化:
首先,需要进一步优化法考制度与就业门槛设置。对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亦或研究生而言,如果毕业后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实是:仅有法学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很难确保能够找到比较理想的工作的,因为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招聘条件,无论是公司招聘法务,还是公检法机关招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亦或者是政府各部门招聘法规工作人员,更不要说做律师了,拥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成为必须具备的硬性条件之一。但是法考之难,已被誉为“天下第一考”。为了毕业后能够顺利就业,学法律的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备考之中而无心再去课堂听讲乃至逃课,自然就成了很难避免的事情了。实际上,客观而言,并非所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都必须只有通过现行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才能承担,但是一刀切式的法学类学生就业门槛的设定,不仅迫使法学类学生的本科阶段的学习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走向了应试之路,而且使得教师的很多课堂教学内容与安排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改善这种状况,实有必要根据各类法律工作要求的内容及其特点,对应性地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科学的等级划分。建议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划分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考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录用法律类公务员可对应设置不同的招聘门槛,如县级以下单位招聘的报名条件可以设定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须拥有初级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再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地市级以上非法院和检察院单位招聘的报名条件可以设定为法学(法律)研究生以上学历,同时须拥有中级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再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地市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单位招聘的报名条件可以设定为法学(法律)研究生以上学历,同时须拥有高级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再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从事律师行业须拥有高级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级单位从下级单位选拔优秀人才,可在对基层工作年限和学历设置一定要求的条件下,如基层工作不少于5 年,研究生学历等,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等级可适当放宽。经过这样的制度优化,既可满足法学类学生多元化的就业要求,也满足了不同单位对法学人才的不同要求,同时最大化地消解了被法考困惑已久的正常课堂教学。
其次,需要进一步优化高层次法治人才的招生条件。高层次法治人才是一种在政治维度、职业伦理维度、专业维度都有着更高要求的人才,是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和法理思维都更加成熟的人才,不经过几年高强度的、身心集中的高层次教育培养,就很难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提出的高层次人才要求。在通过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分级制度改革后,在大多数法学类本科生只要在本科阶段努力学习就可通过中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下,高层次法治人才的招生条件可设定为法学类本科毕业同时拥有中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样招录的法律硕士因为已经通过了大多数法律职业岗位所要求的法律资格门槛,就避免了在读法律硕士阶段因为被考法考所造成精力分散问题,从而使教师能够有效落实各门课程内容的安排,完成对学生职业技能的有效训练。对于非法学的法律硕士而言,随着对报考法考资格的法学学历要求的逐步落实,因为在读法律硕士的前两年尚不具有报考资格,因此这类学生的课堂教学也就不会受到学生备考法考的影响,等到邻近毕业那一年,系统的法律学习已经完成,在法考已经分为三个等级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法考已经不再是很困难的事情,顺利就业也将不会成问题。
再次,需要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及其知识结构,改革过于“松散”的导师管理制度。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层次法治人才的中坚力量,古语说的好,“名师出高徒”,因此,没有高素质的法学教师,也就很难培养出高层次的法治人才。“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问题就在于师傅把学生会领进哪个门?“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归根到底是一项人的工作,无论何种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也无论何种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归根到底都需要通过一支过硬、合格的师资队伍作为传递媒介。”[6]20因此,师资队伍建设是新时代中国法学培养高层次法治人才问题中“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与根本,要抓好这个核心与根本,就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11]38当前,在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层面,存在过于“放任”的导师管理制度,有很多导师因忙于个人事务,一学期和学生也见不了几次面,更遑论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了,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性制度;第二,对已经进行的“双导师”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约束与激励机制,落到实处;第三,需要进一步创新校内导师选拔机制,将那些德才兼备、学历高(如博士学历)、有实践经验、积极进取但职称还是讲师的年轻教师,可破格选聘为法律硕士导师;同时还需通过多种培训和制度改革,鼓励进行习惯于理论研究的导师多接触和了解法律实务,鼓励醉心于法律实务的导师多进行一些理论研究,使那些承担法律硕士课程任务的教师首先练就成为能够集理论知识素养与法律实务素养于一身的高素质教师。
最后,进一步优化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并加大落实力度。从2017年新公布的法律硕士培养指导方案看,相较于之前的培养方案,明显地加大了对实务类课程类型的设置以及对该类课程学分的进一步提高,同时在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设置以及课程内容要求上,打破了以往实体法课程与程序法课程分别开设的惯例,整合成一门课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硕士课程内容的改革,回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是同时牵连到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的社会现实。但从实践中教师上课的情况看,基本上只是从形式看,将原来由同一个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教师分别完成的课程,因为课程内容的改革,转为由实体法教师与程序法教师接力完成改革后的课程内容,问题在于实体法的教师往往仅讲授实体法内容,程序法教师仅仅讲授程序法内容。因此,如果担任法律硕士课程的教师自身知识结构不能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绊篱,新的法律硕士培养指导方案设定的课程任务与培养高层法治人才的目标,就难以有效实现。因此,这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承担法律硕士课程的教师进行有效培训,优化教师对课程的认识和自身的知识结构,从而使得学生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在实体法的学习过程中,能一并温习到程序法的知识与技能,在学习程序法的过程中,能一并温习到实体法的知识与技能。最终使学生有效克服法律知识与技能的碎片化,练就成为真正的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
注释:
(1)注重培养实务型复合型的法科研究生教育初始于1998 年,第一批招生的大学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八所大学,截至2019 年5 月统计,全国共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47个。
(2)在法律专业硕士的有效培养期间内,学生法考备战与专业学习之间的时间冲突问题,也得到了不少其他法学院校的佐证。参见梁亚荣,盛宪鹏.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J].教师,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