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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探索与变革

2019-02-19王亚明

时代法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评查文书裁判

王亚明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管理源于司法裁判水平的提升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质量的需求。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与裁判文书对说理的要求密切相关,从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探索来看,笔者认为,共经历了四个阶段: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发端期、规范期、深化期和拓展期。

一、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发端期

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发端期是我国现代裁判文书制作的创始阶段,这一阶段开始于1949年,截止时间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在这一时期,新中国司法制度还没有建立,三大诉讼法律制度及裁判模式和方法都还没有成形。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参照东欧国家裁判文书式样制定了《诉讼用纸格式》文件,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文书格式,体现为废除文言,改变直排版式为横排版式。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主要学习苏联的经验,裁判文书正文演变为三段论的写作模式,三段包括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和主文部分[注]〔2〕夏克勤.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发展四阶段评述[J].人民司法,2017,(4).。在上世纪6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改进裁判文书的写作文风,倡导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写作文风,反对文书拖沓及使用方言俚语,目的在于裁判文书能使识字的群众看懂,使不识字的人能够听懂〔2〕。在这一阶段,国家对裁判文书的制作及说理未制定规范性的制度或提出具体要求。

总体来看,在这一阶段,审判机构对裁判文书的制作缺乏体系性、规律性认识,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主要是探索、借鉴及实践阶段,改革方向也不明确,法治建设也在探索时期,对裁判文书质量还无法进行监督管理。在这个阶段,解决矛盾纠纷主要靠国家政治权威,而不是司法职能的发挥,对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意识及重要性认识明显不足。但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最初的基本认识和粗浅的经验。

二、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规范期

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规范时期主要是指从1978年法制重建到1999年人民法院第二次司法改革启动前。这一时期对裁判文书质量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和说理的规范和制度不断出台。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和经济庭联合制发了70种《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范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和方法。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使得裁判文书制作有了初步制度规范和要求。这一时期裁判文书质量还不是很高,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主要突出规范文书的内容和结构,对裁判文书说理指引未予关注,如一审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分为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情况、举证情况、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和裁判结论。这种管理方式在具体裁判文书写作方法上未能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论述说理集中在本院认为部分,存在欠缺。我国多年来形成了重实体结论轻程序过程,重视把案件办完、轻视法律文书写作的习惯,立法机关普遍不重视法律文书制作的立法规制,法官不愿意在裁判文书撰写上下功夫,学术界也认为裁判文书是实现政治及司法职能的工具,没有认识到裁判文书科学制作的独立价值[注]赵朝琴.裁判文书多元价值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这导致我国虽然通过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实现权利的配套程序设计,再加上当时不要求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司法保障[注]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23-133.。

在这一时期,裁判文书质量管理呈渐进态势,随着法院案件的增多,管理手段也越来越多,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裁判文书管理是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每个法院院庭领导都是裁判文书管理的主体,裁判文书质量及水平往往体现了一个法院院庭领导的业务和管理水平,这个时期的裁判文书基本上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裁判文书的管理包括四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为裁判文书的写作。裁判文书主要由承办法官进行写作,承办法官根据自己对案情的理解写作裁判文书,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承办法官直接写出初稿;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合议庭讨论后根据讨论结果由承办法官撰写裁判文书。

第二个步骤为裁判文书的签发。裁判文书的初稿写出以后,承办人要将其交给所在部门的庭长签发,庭长审阅文书及案情后对文书进行修改,认可裁判结果的可以发出;庭长不认可裁判结果的,由法官重新书写裁判文书,或合议庭重新讨论后写作裁判文书再交庭长签发。在裁判文书签发改革过程中,承办人的裁判文书一般由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签发;审判长主审的案件,由所在庭庭长或副庭长签发;副庭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分管院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由院长签发。由于这个阶段法院受理案件普遍数量不多,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很少直接办理案件,签发裁判文书往往是他们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个步骤为裁判文书的审校。在法官及书记员校对的同时,法院院庭领导通过对裁判文书签发把关来对文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没有差错[注]李喜莲.网上公开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法律科学,2015,(4).。

第四个步骤为裁判文书的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是案件质量评查的一部分,也是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审判监督改革的产物。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评查来发现问题和错误,从而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保障案件的质量,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标本兼治,提高一审及二审的审判质量,减少甚至消灭再审案件[注]王亚明,杜万松.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及完善对策[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4).。随着各级法院及学界对裁判文书评查重要性认识的统一,江苏等地法院被授权开展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改革和试点。江苏高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在全省法院贯彻实施,使裁判文书评查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之一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

总体来看,在这个阶段,裁判文书的制作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但是由于这个时期,法官的素质尚处于提升期,全国各级法院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法官比例不高,法学院校也较少,影响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另外也要看到,在这个阶段,法院裁判文书管理与行政管理混同,法官的职务升迁完全由法院领导及地方领导决定,这给干预审判制造了机会,导致一些法院领导通过签发裁判文书变相干扰裁判结果,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等人就是干预司法的典型。另外,由于司法行政化,导致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出现,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摆脱地方党政部门的干扰,民众对裁判文书的说理缺乏较高的期待,对司法“关系”的重视超过了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需求。

三、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深化期

(一) 这一时期的主要做法

这一阶段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简称“一五改革纲要”)出台开始,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止。随着庭审改革的推进,对裁判文书改革管理进入深化期。“一五改革纲要”要求裁判文书加强说理,公开裁判理由,强化裁判文书宣传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N].法制日报,1999-10-20(0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发布了《裁判文书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最高法院将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9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要说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裁判文书可以不再论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出台规定,要求简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写作,做到当简则简。随后,就当事人是否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出台规定了四种判决书样式。为了促进审理与裁判的统一,防止司法的行政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改革审委会审理案件的程序,要求审理者裁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方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裁判文书公开方式方法,推进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达诉讼各方的诉辩意见,是否采信证据及法律适用过程,这都体现了司法公开。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明确裁判文书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的机制,加强和完善审判执行工作公开。2010年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细化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上网的时间、上网的范围(以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上网的技术处理及法院的通知义务[注]《人民司法》杂志社课题组.部分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现状调查与分析[J].人民司法,2015,(1).。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即日起,实现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标志着裁判文书管理及改革进入新阶段。

在这一时期,是裁判文书改革与案件质量管理的活跃期与爆发期,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相继开展了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裁判文书改革工作。特别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出现很多地方样板。如广州海事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将法官的个人意见和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表明,2005年6月,北京一中院在李冰诉华星影院一案的裁判文书中也公布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引起较大反响[注]王文波,万兴亚.影院禁止自带饮品是否侵权法官费思量[N].中国青年报,2005-06-23.。但学界与司法界对这一做法有不同意见,认为在裁判文书中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不妥。主要理由认为在中基层法院人少案多问题突出,法官审判任务繁重,在判决书中撰写少数意见有心无力。另外很多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对抗情绪较大,闹访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开少数意见会激励当事人上诉或上访,不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注]刘昀晟.裁判文书中引入少数意见的价值体认与实践构想[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增写“法官后语”[注]对于“法官后语”“法官寄语”学界普遍持批评态度,认为将此内容放在判决书的尾部是不合适的,这超出了法官依法说理的限度,违背了规范性的说理立场,在程序方面存在破坏裁判文书说理交互性的危险。参见陈灿平.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立场与运用[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照人大公报的封面设计了裁判文书封面,河南郑州矿区法院设计了裁判文书的封面及封底等[注]夏克勤.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发展四阶段评述[J].人民司法,2017,(4).。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在这一时期如火如荼地开展,江苏高院是案件质量评查的推动者和改革者。2004年江苏各级法院均按照省高院评查改革的要求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行使审判管理、各类案件评查、司法数据统计、法官业绩综合考评等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广江苏法院的评查改革经验,全国各级法院纷纷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使裁判文书评查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国各级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裁判文书评查)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形式规范性的纠错。在各个法院对本院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化常态化的同时,各级法院邀请社会各界评查裁判文书并予以常态化。如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出台意见,向社会各界征集裁判文书的差错,有的邀请学者或律师对裁判文书进行专业性评查。如西安两级法院自2002年以来,面向社会征集差错裁判文书,并邀请专家按照案号随机抽查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广州中院在2004年曾经举办“裁判文书宣判比赛”,促进正式宣判与裁判说理[注]孙海龙,高伟.裁判文书及其公信力现状调查和改革路径研究[J].法律适用,2007,(5).。南京两级法院每年邀请专家学者评比优秀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二是实体公正性的救济。这主要通过对裁判文书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裁判文书明显裁判错误的,由各级法院审管办上报给院长,由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为了从深层次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南京中级法院多次开展专项评查活动,组织本院及辖区法院联动开展专项评查活动,如针对涉诉信访案件、建筑工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指令再审及再审改判等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专项评查,切实发现和整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给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解决实体公正问题的通道。

在开展裁判文书评查的同时,加强了对各类案例指导及公报案例选送制度的推进,此类案例不仅裁判结果具有公信力,裁判文书质量也较高,成为指导判案和文书写作的样本,也为裁判文书管理指明了方向。自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到2018年6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96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性作用和参考价值有目共睹。这类案例法律推理严谨、论证详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将法理、情理、文理融为一体,为各地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提供了样板。同时各级法院对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的承办法官都制定了奖励制度,给予一定形式的物质及精神奖励,鼓励法官进行裁判创新和文书深度说理,从而促进了裁判文书及审判质量的提高。

(二)在探索文书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没有建立多数意见法官起草裁判文书的制度,导致决策主体与说理主体分离诱发说理惰性[注]夏克勤.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J].中国应用法学,2018,(2).。在审判委员会或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与承办法官意见不一致时,如果按照审委会或法官会议决定执行,则承办法官缺乏说理动力,只有将决策主体与说理主体合一,实现审理者裁判,才能最大限度调动法官撰写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裁判文书说理的有效性和案件裁判质量的提升。

二是对裁判文书质量缺乏激励机制。不管是精神激励、物质激励还是履职保障机制都存在不足。如裁判文书是职务作品,缺乏法官个性,署名是合议庭成员;物质激励上除了评选上优秀裁判文书时,某些法院对作者有轻微的奖励外,缺乏制度化的物质奖励渠道或空间。在履职保障上,国外法官助理配置较为完备,而我国不管司法改革前还是改革后,法官助理均较为紧缺,书记员往往同时担任法官助理的角色。即使有法官助理,也往往是配备给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使用的,一线法官基本没有真正的法官助理协助。另外,对裁判文书说理目前缺乏刚性约束机制,不管是遴选法官还是二审改发案件,对裁判文书说理质量无罚则规定,说理不足不是发改或再审的理由。虽然从2000年开始,各级法院纷纷开展了裁判文书写作培训,但由于对文书质量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且法院裁判文书面广量大,在基层法院考核工作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如安徽省某个法院在其颁布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裁判文书质量高,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文书的,只对承办人及其所在部门加1分,而对在审限内结案的分值却是10分[注]李拥军,周芳芳.我国判决说理激励机制适用问题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3).。

当然,裁判文书说理写作激励不足还有其他原因,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因于法官。我国有学者认为,影响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有三方面原因[注]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J].中国法学,2015,(5).:首先是害怕言多必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次,在中国,判断比说理重要,息讼止争是裁判说理的主要目的。为了使裁判结果为当事人接受,最佳选择是裁判范围窄而浅,避免司法判断给社会带来潜在的伤害[注][美]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M].泮伟江,周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23.。第三,在中国,沟通比说理更重要,沟通效果好,裁判才能效果佳。正如最高法院胡云腾法官所言:“裁判活动说理与裁判文书说理相比,具有更加丰富深刻的价值蕴含,对实现案结事了具有更为重要的应用价值。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把该说的理、会说的理说出来,在下笔时才说无疑放弃了最有效的说理工具。如李红星法官工作优质高效的秘诀就在于把庭前和庭审说理发挥到了极致,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都化解了,判决书或调解书好写了,省去了制作裁判文书之苦。”[注]胡云腾.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N].人民法院报,2011-08-10(05).

三是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缺失影响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高一定是在案件分流渠道通畅的情况下才更容易实现。如美国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过滤掉,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仅占总数的2%至5%,还有更简单的是写在请求背面的“背书命令”,如“兹命令,准予所请”[注][美]哈里·爱德华兹.爱德华兹集[M].傅郁林等译.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序言.。

四、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的拓展期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分类做好裁判文书说理及撰写改革工作,做到繁简得当、说理有序、当事人容易接受和认可,并对裁判文书说理建立了评价跟踪体系,将法律文书改革纳入到司法改革中,并作为重要的一项改革工作来抓。

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行,最高法院加快推进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改革。2016年6月发布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为裁判文书撰写提供了格式文书及说理指引。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规定,法官(包含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在裁判文书、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中进行说理是其应尽的职责,并规定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这体现了司法责任制的硬性约束,对法官说理有了刚性规则。同时也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并成立了案例研究院,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出台专门文件对参照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提出工作要求,这对提高法官参照判例说理的能力有极大地促进作用。

为规范裁判文书说理释法水平,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即法发[2018]10号文,该文件共21条。《意见》立足司法规律,从裁判文书说理原则、说理内容、说理类型、说理个性化、说理评价体系五个方面对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了新要求,该《意见》明确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标准、引用规范和语言行文要求(第13条至第15条)。该《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说理释法改革的经验,将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化管理与释法说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裁判文书制作管理的新突破。但是笔者认为该《意见》规定较为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对裁判文书的评价机制仍然不够具体,为全国各地法院探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仅仅指明了方向,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裁判文书制作的说理“定性”与“定量”问题。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方式完善对裁判文书的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的科学性、多样性。如围绕司法权力去行政化改革,我国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了评查纠错及动态法官调整等机制。评查纠错机制针对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裁判文书形式瑕疵、民事诉讼程序瑕疵、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问题。动态的主审法官负责制就是在评查事项无瑕疵的情况下,主审法官裁判文书自己签发,并免受评查[注]梁平,陈焘.司法权力去行政化改革[J].河北法学,2015,(10).。

在探索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上,各地法院主要采取了如下三种做法:1.自查、互查与交叉评查。自查在很多地方法院已经成为常态,主要是由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案件评查,评查内容包括案件审理程序、庭审情况、裁判文书、送达及卷宗制作是否规范等,对发现的问题及评查情况在本院进行通报。互查主要局限在一个地区内,由本地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基层法院审管办相互之间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还有的省高级法院组织辖区各中级法院之间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法院或全市法院进行通报。近年来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每年都开展裁判文书质量交叉评查工作,主要是跨地区、跨省市组织裁判文书及案件质量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进行通报,引起较大反响和震撼。2.定向委托第三方评查。自2010年以来南京中院每年都委托第三方对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进行评查,有的年份委托大学教授评查裁判文书;有的年份委托律师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有的年份委托律师、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法官、媒体工作者等共同进行评查,评查结果反馈后在全院进行通报。3.开放性评查。主要是将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后,采取有奖评查的方式,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和反馈。如黄山中院出台《裁判文书有奖纠错办法(试行)》,规定社会公众对黄山市两级法院2014年1月1日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发现错误的,可实名纠错并到黄山中院领奖[注]黄山中院纠错奖励金额区分如下三种情况:1.对出现错字、别字、漏字等进行纠错并经确认成立的,每一处奖励20元;2.对不符合制作规范要求进行纠错并经确认成立的,奖励200元;3.适用法律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错误,奖励500元。。南京中院、宁波中院、重庆五中院、浙江诸暨等地法院都出台了对生效上网裁判文书有奖纠错活动方案。这些开放性评查活动,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早期给全国各地的法院增加了心理压力,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缺乏实证效果的检验。另外,很多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及不进行裁判文书或案例研究的学者,往往不关注非热点案件上网裁判文书出现的问题,导致裁判文书有奖纠错活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由于裁判文书上网目前是选择性的,而不是全部上网,留给各地法院自主选择是否上网、上多少裁判文书的空间,所以很多案件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往往要靠法院自身评查来解决。

(二)强化法官助理对裁判文书起草的辅助作用。员额制改革后裁判文书写作管理出现了新变化,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官完全自己写,另一种是完全由法官助理来写。对此笔者认为应由法官助理与法官联合写作裁判文书: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官助理司法职业技能的提升,而且有利于审判团队内部分工更加合理,联系更加紧密。

(三)探索文书繁简分流及智能化写作。为了破解案多人少对裁判文书质量的影响,全国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裁判文书的智能化写作,推行庭审语音同步识别系统,实现将裁判文书撰写的模块化、要素化和智能化。这就要求充分理解和掌握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制作要领,提高裁判文书撰写的准确度和说理水平。

上述探索管理模式,都是法官在被动情况下应对裁判文书质量提高的方式方法,但是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在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通过各类诉讼法律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本土化塑造,方能较好地引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思维实践理性和形成共识[注]杨凯.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J].中国法学,2018,(2).。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机遇[注]大数据引发的思维变革可总结为五个方面:一是分析数据时,要尽可能地利用所有数据,而不只是分析少量的样本数据。二是相比于精确的数据,更乐于接受纷繁复杂的数据。三是应更为关注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探索因果关系。四是大数据的简单算法比小数据的复杂算法更为有效。五是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将减少决策中的草率和主观因素,专家将被数据科学家取代。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大数据分析作为一种新型的研究范式和决策辅助方法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也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如安徽高院的“类案指引项目”建立了裁判文书大数据挖掘和分析系统,以类案同判为目标,实现了对海量裁判文书的量化分析[注]张吉豫.大数据时代中国司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与机遇——兼论大数据时代司法对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需求[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6).。其次,司法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司法公开深度和广度的提升,实现了司法大数据与人民群众、法学理论界的互通和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中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上传网络,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知情权的要求。再次,司法大数据分析在提高裁判质量的同时,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案件监督的需求,可以通过文书收集、比对来监督裁判文书质量,合理评估案件裁判的公正度,法官通过司法大数据,不仅能够拓宽法律思维,提高裁判的精准度,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收集舆情,使裁判结果和说理更有针对性[注]但应当看到,我国裁判文书上网还存在很多问题:1.文书公开量不够。一半以上的裁判文书尚未公布在裁判文书网上,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网上查到;2公开的及时性不够。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上网基本没有得到落实;3.已发布裁判文书的撤回需要进一步规范,撤回随意性较大;4.文书公开的地区差异有待进一步消除等。参见马超,于晓虹,何海波.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J].中国法律评论,2016,(4).。

五、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管理模式变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和常态化机制运行,裁判文书上网已经从要我上网向我要上网转变,同样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也由法院各级领导重视、部门把关向法官自我管理、自己把关转变,这种质量管理模式变迁是司法改革的产物,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主导下的法官员额制,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体现到审判中,落实到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具体来看,这种模式变迁体现为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扩大了裁判文书质量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发挥了倒逼作用。裁判文书上网虽然对法官带来一定挑战,但应当看到这种举措可以增强法官的司法素养,给法官以压力的同时促进法官不断完善裁判文书的制作,倒逼法官不断提升审判水平和严谨的思维表达能力。

二是促进了司法公开,形成外部监督常态化格局。通过司法公开,满足了民众对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正如黑格尔所言:“只有通过司法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判决确实表达了法,才能唤起人们对审判的尊崇信仰,从而更自觉地遵法守法。”[注]转引自《人民司法》杂志社课题组.部分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现状调查与分析[J].人民司法·应用,2015,(1).

三是利于类案和个案研究工作,架起了法学研究与审判实践的桥梁。从深层次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开启了实证研究发展的新阶段。实证法学的兴起,可以从实质公正上引导裁判文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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