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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自由刑量刑的地区差异实证研究
——以全国1400份判决书为样本的分析

2019-03-11张清芳王瑞剑

时代法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款物数额量刑

张清芳,王瑞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腐败犯罪大案、要案频发,对其的惩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一直以来面临着量刑失衡与重刑集聚的困境。贪贿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同案不同判、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司法不公现象,直接影响反腐败的效果和司法的公平正义。在这一背景下,无论是贪贿犯罪刑事规范,抑或是与之接轨的“两高”司法解释,均历经重大的制度更迭。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的刑法条文加以修改,其中尤以数额、情节并重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制度亮点。时隔5个月,随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这一标准得到正式界定。在此次修法中,对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主要有二:其一,数额标准的提高。《解释》确定的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从5000元调整至3万元。考虑要适当拉开不同量刑档次的级差,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被确定为20万元、300万元。对于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言,《解释》将量刑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万元以上,接近30倍的数额增长[注]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J].法学,2016,(5):67.。其二,特定情节的引入,避免了“唯数额论”的旧有倾向[注]万春,線杰,卢宇蓉,杨建军.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上)[N].检察日报,2016-05-23(3).: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虽未达到相应法定刑数额标准,但贪污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从重情节之一的,应当认为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与《解释》的出台主要在于适应社会之需求,解决司法之难题。然而,自相关法律解释实施至今两年有余,规范中“数额+情节”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实现制度初衷?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是否有所改善?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拟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比对《解释》颁布前后,不同地区的判决书在贪污罪量刑结果上的差异程度,对结果进行定量分析,并逐一对差异原因进行数据考证和影响因素的排查,得出较为可靠的结论,借此为贪污罪量刑的完善之路添砖加瓦。

二、样本设计与回归模型的建立

本文的数据收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按照变量因素逐一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判决书。关于样本数据的描述以及回归模型的构建如下:

(一)核心自变量的选取

1.样本来源地区

本文在贪污犯罪案件来源地区的基础上选取判决书,截止选取样本的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首先,按照常规地理区域将全国范围标记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共七个地区。本文考虑到基层法院拥有最丰富的样本数据,能够最大程度地展现出样本的代表性,因此每个地区随机抽取两个城市,每个城市分别提取其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至少100份的贪污罪名案例。将有瑕疵与无效的判决书剔除后[注]有少数判决书虽名为贪污罪,但其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无罪;有少数判决书中,法院在起诉事实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告人罪名更改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等其他罪名。上述案例最终经筛选被剔除样本范围。,最终确定研究样本为1400份判决书(每个地区200份)。采取此方式确定样本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全国范围内贪污罪的量刑现状,也可以揭示不同地区量刑结果的差异情况。

2.判决时间

鉴于本文目的之一是为了探究《解释》出台前后量刑不均衡的司法现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因此选取研究样本的“判决时间”显得格外重要:以《解释》的施行时间即2016年4月19日为界。准确来说,在每一个城市所提取的100份判决书主要分为两个时间段,前者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所做判决,称之为“旧判决书”,共50份;后者则从“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称之为“新判决书”,共50份。此种时间维度的划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展现《解释》的发布对判决书的影响,进而体现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3.数额与情节

由于贪污数额和法定或酌定、普通或特殊的量刑情节都会对贪污罪的最终量刑结果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数额和情节两项变量进行控制,将其纳入核心自变量的范围。具体而言,本研究在设计数额变量时准确录入被认定为贪污罪被告人所贪污的金额数目,以元为单位,对于样本内贪污数额的分布情况如下文表1所示;另外一方面,本研究也尽可能多地选取了所有法定量刑情节和影响力较高且能够在判决书中提取到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从犯和退赃。关于情节变量的具体量化方式和样本数据的描述,如下文表4所示。

(二)选取特定变量引入到模型中检验

针对贪污罪量刑结果的地区差异问题,主要采用方差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建立对照组模型检验。对照组模型1仅以样本的来源地区作为变量(以随机抽取的一个地区为参照),不做其他变量控制,主要为了体现出《解释》出台前后,不同地区在贪污罪量刑结果上的差异程度有无显著变化。对照组模型2则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贪污数额的变量,考察在加入数额因素后,不同地区在贪污罪量刑结果上是否会发生显著变化,以及新旧判决书之间地区差异程度是否产生变化。除了数额因素,普通、特殊情节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尤其是《解释》中新增的六种贪污罪法定刑升格的特殊情节。因此,对照组模型3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自首、坦白、立功、从犯、退赃等变量,以判断不同地区在贪污罪量刑结果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新旧判决书之间地区差异是否受到影响。

三、数据分析与回归模型的检验

(一)贪污罪量刑的基本情况

1.各地区贪污数额的分布情况

表1 各地区贪污数额平均数分布(单位:元)

总体来看,全国贪污数额总数在《解释》颁布之后呈显著增长趋势,由平均贪污数额207418元倍数增长至405674元;全国各地区的贪污数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西南、东北、华东、华南地区的贪污数额都超过全国平均数,分别为352687元、352694元、859636元和589085元,华东、华南地区更是远超全国平均贪污的平均数额。从地区来看,在《解释》颁布之前,华东、东北、华北地区的贪污数额平均数位列前三;《解释》颁布之后,华东、华南、东北地区的贪污数额平均数位列前三,且华北地区在《解释》颁布后的贪污数额平均值增长相对较低。综合分析可知,贪污数额的差异性主要体现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华东、华南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贪污数额的涨幅是所有地区的前列,将近增长30万至40万元。

此外,本文提取了贪污数额和被判处的具体刑期,《解释》中明确的量刑层级,分成以下三档(以数字1、2、3标记):贪污数额大于等于3万元但小于20万元(包含贪污数额大于等于1万元但小于3万元,同时具有任一特定情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记为“1”;贪污数额大于等于20万元但小于300万元(包含贪污数额大于等于10万元但小于20万元,同时具有任一特定情节),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为“2”;贪污数额大于等于300万元(包含贪污数额大于等于150万元但小于300万元,同时具有任一特定情节),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为“3”。如下表所示:

表2 各地区量刑档次分布情况(单位:人)

由表2可知,“1”档量刑最为普遍,西北、华北、东北地区在样本研究中,适用“1”档量刑的比率甚至高达80%以上。也就是说,贪污罪的认定普遍集中于犯罪人的贪污数额在3万元与20万元之间,其中包含贪污数额1万元至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升格法定刑的情节。其次,《解释》中“数额巨大”的“2”档量刑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3”档量刑,在全国范围内分别有167人和21人,仅为全国占比的11.93%和1.5%。

2.各地区采纳从宽量刑情节的分布情况

情节通常会影响到量刑结果,有时还会作为法定刑升格或降格的条件之一。本文在录入情节因素时,尽量选取了可被固定化的相关情节。如表3所示:

表3 各地区采纳从宽量刑情节分布情况(单位:人)

总体来说,全国采纳从宽量刑情节最为普遍的是退赃情节,各个地区内采纳从宽量刑情节数量最多的也是退赃,远远高于其他情节。而且各地区在退赃情节中并无显著差异,被认定为具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数量都在80~90人之间。其次,自首和坦白也是从宽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立功和从犯是全国范围内采纳频率较低的两个情节,尤其是立功,在样本范围内,仅24个犯罪人能够获得该情节认定。同时,从情节的采纳数量分布来看,个别地区之间对情节的认定比例差异较大。如自首的认定最多的是东北地区(61),最低为西北地区(23)。

3.各地区量刑结果分布情况

本文提取数值时,录入了贪污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的主刑具体刑期。其中自由刑以月为单位,无期徒刑计26年,即312个月,死缓计28年,即336个月;对于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则计为“0”,代表着量刑结果为“0月”;被告人是否被判处缓刑,分别计为“0”(否)与“1”(是)。关于样本中各地区贪污犯罪人被判处量刑结果的具体分布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量刑结果分布情况(单位:人)

总体来看,最为普遍的量刑结果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3年(不含3年),且处以该量刑结果的被告人数量在《解释》颁布后仍有所上升。其次则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和3年以上不满10年(不含10年)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在《解释》颁布之前,被判处3年以上不满10年刑期的被告人数量高于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但在《解释》颁布后,被判处刑期较长(超过3年)自由刑的被告人数量有所下降,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及10年以上的犯罪人人数显著减少。因此在较长自由刑期与免予刑事处罚这两种量刑结果中,后者更为普遍。另外,在所有量刑结果中,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较少(适用率为2.13%);仅有极少数情节严重者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从不同种自由刑的适用案例数量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来看,量刑结果在地区之间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性。

在是否予以缓刑方面,全国范围内大多数判决都判以即时执行的方式,约有40%左右的判决予以缓刑,而且该趋势在《解释》颁布前后并无显著变化。

(二)地区量刑差异之模型1检验

正如在选取特定变量中所言,在不做其他变量控制的前提下,本文采取KW检验法和回归分析法,通过对照组模型1(旧、新)展示了在《解释》颁布前后样本范围内各地区对贪污罪量刑的总体情况。

1.旧判决书

在旧判决书下各地区之间的量刑是否存在客观差异?假设其存在的话,该种差异是否具有普遍性?对此,本文拟采用方差分析进行以上问题的检验,为了确定方差分析法的前提条件[注]方差分析是检验样本均值差异的参数方法,但并非所有数据都适合采用此方法,它要求样本数据服从正态分布且不同地区样本方差齐性。因此须先行采用Shapiro-Wilk检验法(简称为“SW检验法”)确定样本数据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如果SW检验法计算出来的p小于0.05,即可以在显著性为95%的条件下,拒绝原假设,认为样本总体不服从正态分布。,故适用Shapiro-Wilk检验法,其结果如下:

表5 SW检验法分析结果

由结果可知,p值小于0.05,该样本不服从正态分布,不满足分析前提,不能采用方差分析来求证问题。因此,本文拟采用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法(以下称“KW检验法”),该方法对参数是否服从正态分布不作要求,且同样可达到检验地区因素是否对自由刑量刑结果分布具有显著影响的效果[注]KW检验法的原假设为不同地区的自由刑量刑结果分布相同,如果计算出来的p值小于0.05,即可以在显著性为95%的条件下,拒绝原假设,认为地区因素对贪污罪量刑结果的分布具有显著影响。。KW检验法的结果如下:

表6 KW检验法分析结果

结果显示p值远远小于0.05,即在显著性水平为95%的条件下,拒绝不同地区的贪污罪量刑结果分布相同的原假设,即地区因素确实对自由刑量刑结果的分布具有显著影响。为了进一步探究量刑差异反映到地区自由刑刑期的具体数额,下文仅选取样本的来源地区(以东北地区为参照组)构建回归模型1(旧)。下表是模型1(旧)的回归分析结果:

表7 对照组回归模型1-旧判决书(单位:月)[注]*、**、***依次表示其数据的显著性程度由低到高,下同。

2.新判决书

步骤同上文,首先采用SW检验法,其结果如下:

表8 SW检验法分析结果

结果p值小于0.05,表示样本不服从正态分布,不能满足方差分析的前提。故采用KW检验法,结果如下:

表9 KW检验法分析结果

结果显示p值远远小于0.05,即结论与上文相同,地区因素对量刑结果的分布具有显著影响。这与旧判决书所呈现的结果相同。但各个地区具体差异到哪种程度?更重要的是,新旧判决书各自时间段内的显著性是否发生变化?同理,我们仍以东北地区作为参照做回归分析。下表是模型1(新)的回归分析结果:

表10 对照组回归模型1-新判决书(单位:月)

3.分析数据

以上数据和表图均可证实地区因素对自由刑量刑结果的分布有显著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根据表7,可以得知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量刑的回归系数均为正数,表示这四个地区对于贪污罪的量刑结果相较于参照地区更高。其中,华东地区和西南地区在旧判决书时间段内对自由刑的量刑显著高于东北地区,且该结论能够推及样本之外[注]地区对应的p值小于0.001,表明该地区对贪污罪的量刑非常显著高于参照地区,且能够推及样本之外;如果地区对应的p值大于0.05,表明该地区与参照地区的量刑差异不具有显著性,且不能够推及样本之外。。华东地区的量刑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41.860个月,西南地区则平均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14.906个月,其他几个地区相比于东北地区的量刑结果不具有显著性。另外,华北地区和华南地区的量刑结果低于东北地区,且量刑结果差异间不具有显著性。

根据表10,可知华东地区、西南地区的回归系数均为正数,说明两地区在贪污罪的量刑结果上均高于东北地区,但在新判决书时间段内,只有华东地区的回归结果显著:华东地区量刑显著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7.901个月。另外,华北、华中、西北和华南地区的回归系数均为负数,表示量刑结果均低于东北地区,但只有华北地区的回归p值小于0.05,因此仅华北地区的量刑结果具有显著性,且华北地区低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8.910个月。

(三)贪污数额与地区量刑差异之模型2检验

犯罪人的量刑起点通常是由其所贪污的数额大小来决定,因此数额因素成为量刑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且公众对贪污罪量刑的直观感受即来源于贪污数额大小所对应的量刑结果高低。为了考察数额因素是否对地区量刑差异发挥影响力,下文拟在控制贪污数额因素的前提下[注]控制贪污数额意思是在模型1基础上引入贪污数额这一因变量,即在回归数据公式中引入贪污数额这一变量系数进行考察。另外,加入贪污金额后,单位数值差距较大,因此本文对贪污金额做了对数处理,但不影响回归模型的建立和数据分析。,检验不同地区在贪污罪量刑结果上的分布情况。下文在对照组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贪污数额的特定变量,仍以东北为参照地区,构建了对照组模型2,结果如下:

表11 照组回归模型2-旧判决书(单位:月)

表12 对照组回归模型2-新判决书(单位:月)

根据表11,华东、华中、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回归系数为正数,即这些地区的量刑结果均高于东北地区。其中,仅华东地区和西南地区p值小于0.05,表示两地区在旧判决书时间段内对自由刑的量刑显著高于东北地区,分别高出东北地区平均幅度41.8627个月、14.9616个月。其次,华北地区和华南地区的量刑结果分别低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2.2795个月、1.4226个月,且量刑结果不具有显著性差异。

根据表12,可以发现《解释》颁布后,各地区的量刑结果数额普遍减小。其次,华东、西南地区的量刑结果虽然仍高于东北地区,但是西南地区的量刑结果不再具有显著性,仅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3.344个月;华东地区仍具有显著性差异,但仅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7.9187个月。另外,华北、华中、西北和华南地区的回归系数均为负数,表示量刑结果均低于东北地区,但只有华北地区具有显著性差异,低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8.9101个月。

(四)情节适用与地区量刑差异之模型3检验

一般的量刑步骤是依据犯罪事实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这个环节一般依据各类量刑情节来做调整。因此,为了考察情节因素是否对地区量刑差异发挥影响力,下文拟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情节这一变量(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从犯、退赃五种情节),并分为旧判决书和新判决书两个时间阶段建立对照组回归模型3,结果如下:

表13 对照组回归模型3-旧判决书(单位:月)

表14 对照组回归模型3-新判决书(单位:月)

根据表13,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回归系数为正数,说明三地区的量刑结果均高于参照地区。其中,仅华东地区和西南地区的量刑结果显著高于东北地区,分别高出东北地区平均幅度41.0668个月、13.3959个月。其次,华北、西北和华南地区的量刑结果均低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5.8802个月、3.4901个月、1.9997个月,且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在加入情节的条件下,自首和退赃这两项情节对自由刑量刑有显著影响: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比没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在量刑结果上平均少10.7505个月刑期;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比没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在量刑结果上平均少21.0049个月刑期。

根据表14,在《解释》颁布后,各地区的量刑结果平均数值均有所下降,且量刑的差异显著性也下降。虽然华东、西南的量刑结果仍高于东北地区,但已褪去其差异的显著性。仅华北地区在量刑结果上存在显著差异,低于东北地区(40.1332个月)平均幅度10.8136个月。华中地区的量刑结果从《解释》颁布前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3.2319个月,下降为《解释》颁布后低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7.0373个月。在情节方面,自首这一情节不再显示出其显著性,只有退赃情节对自由刑量刑有显著影响。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比没有退赃情节的被告人在量刑结果上平均少18.5503个月刑期。

四、结论与建议

(一)《解释》对地区量刑差异有一定改善

第一,地区之间的量刑结果存在显著差异。首先,根据表3量刑结果的分布情况,可以明显发现各地区在适用不同种自由刑时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如西南地区和华北地区在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措施上更为宽松,分别有39人、51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相对来说华东地区仅有5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次,回归模型的结果也显示出地区间量刑幅度的数额差值不完全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如对照组模型1(表7)中未加入贪污数额和量刑情节等可能影响地区间量刑的变量,而是仅仅控制地区这一变量,其回归系数显示华东、西南地区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显著高于参照地区东北地区;对照组模型3(表13)将上述变量均加入后,仍然显示为华东、西南两地区的量刑结果显著高于东北地区。

第二,虽然各地区量刑差异客观存在,《解释》的颁布在一定程度起到缓解作用。纵向对比回归模型1对照组(即表7和表10),可以发现在仅考虑地区差异的情况下,《解释》颁布前后的量刑差异显著的地区分布有明显变化,而且地区差异的平均幅度数值普遍缩小。如西南地区与参照地东北地区的量刑差异不再具有显著性;华东和西南地区量刑结果虽然在《解释》颁布前后均高于东北地区的平均幅度,但其具体数值从显著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41.860个月、14.906个月分别下降为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7.901个月、3.344个月。其次,将加入贪污数额和情节因素的模型3与未加入上述变量的模型1横向对比,回归结果显示量刑差异显著的地区分布情况有较大变动。相较于模型1(表7),模型3(表14)中华东、西南地区的量刑结果均不再显著高于参照地东北地区,而且华北地区的量刑结果变更为显著低于东北地区。可见,地区量刑的差异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于贪污数额和情节因素的不同。《解释》的双轨量刑模式——“数额+情节”正是对症下药,取得了明显的改善效果。

(二)“数额”因素的缓解作用相对有限

从“计赃论刑”[注]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1):29.至“数额+情节”模式,数额仍然是量刑标准的基础性因素。从犯罪性质来看,贪污犯罪本身是利用公权力谋私利,而贪污数额作为衡量法益侵害性大小最为直观的指标,能够明显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规模大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历来为人所诟病。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犯罪,经过量刑衡量再转换为徒刑结果后,基本可以解读为1万元对应1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贪污10万元以上的,由于实际情况中贪污数额巨大动辄上百万,可能出现10万元对应1年,在某些数额极大的情况下,甚至催生出100万元对应1年的情形[注]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J].法学,2016,(5):67.。若是贪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按照刑法修正前的刑罚标准,极易发生贪污数额的差距和自由刑刑罚之间的差距没有形成合理对应梯度的现象,造成处罚上的不平衡。此次《解释》将贪污数额的起刑点提高至3万元,根据当前经济水平划分三档数额基准,旨在通过修改与时代发展不符的量刑标准,改善由于数额差异值过小而导致的量刑失衡。但是提高数额的做法能否有效地实现制度目标是需要实证考察的重要环节。

通过回归模型2和模型1的横向对比,发现《解释》颁布前后,对照组模型内地区量刑差异的各项数值几乎没有较明显的变化,而且满足推及样本之外的显著性地区也未发生范围分布上的变化。具体来说,模型1中表7和模型2中表11在旧判决书阶段显示量刑结果显著高于东北地区的均为华东地区和西南地区,平均幅度数值分别对比为41.860和41.8627、14.906和14.9616。模型1表10和模型2表12新判决书中,显著性地区均变化为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在两个模型中显示出的量刑结果均高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分别为7.901和7.9187;华北地区在两个模型中的量刑结果则均低于东北地区平均幅度,分别为8.910和8.9101。两组对比结果说明,贪污数额这一变量的引入并未对地区量刑差异造成显著影响,也就是说,数额在改良量刑失衡方面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这一结论在贪腐案例实证分析中也同样得到有力的证实[注]孙国祥.受贿罪量刑中的宽严失据问题——基于2010年省部级高官受贿案件的研析[J].法学,2011,(8):142-145.。同时,数额功能失效的结论也侧面反映了调高数额是制度反应机制的被动选择。此次《解释》的数额制定逻辑仍遵循以往的路径: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同类型案件所呈现出的数额分布情况,按比例划定轻、中、重三个层次,然后取特殊数值(一般为平均数或中位数)配置相应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注]谢杰.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基于对最新司法解释的法律与经济双面向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6,(6):35.。如果三个层次之间的数额比例失调,一般也只是根据实际案件变动的分布状况对数额重新划分区间进行再调整[注]陈兴良.贪污受贿罪数额的合理调整[N].人民法院报,2016-04-19(2).。数额增长倒逼法律条文修改的现象揭示此种数额控制逻辑的沉疴,对此,应当优先考虑主动通过制度安排上的优化设计和建构来提高贪腐犯罪刑法规制效率。

本文认为,从整体方面来说,既然数额对地区量刑差异的影响并不显著,那么未来对待贪污数额的增幅应当保持更为谨慎的态度,不宜轻易改变其数额区间标准,而是将数额稳定在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的范围内。其次,在地区层面而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居民收入的落差导致不同地区对相同数额的危害性评价不同,统一区间的数额标准难免无所适从。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使“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走向“有差别的统一”[注]王剑波.我国受贿罪量刑地区差异问题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6,(4):263.。地区间的量刑差异既然在贪污数额的统一制定上无法得到消解,那么部分地区可以考虑开展小范围试点。在《解释》已经设定具体定罪量刑数额的前提下,根据各自地区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将有差别的数额标准作为细化的量刑标准。同时,鉴于贪污犯罪被普遍认为具有经济犯罪的特性,在数额确定方面可以参照诈骗、盗窃等经济犯罪确定衡量标准。涉及与职务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则比照上述基础按照一定比例在量刑结果上有所增减,建立类型化犯罪的量刑指南,减小数额因素影响刑罚裁量的差异。

(三)特殊情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除了常见的自首、立功、认罪、从犯、退赃等情节以外,此次《解释》额外增加六种特殊情节为贪污罪定罪的量刑标准[注]六种特定情节分别为:(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解释》的规定,以上几种特殊情节是重要的量刑依据,决定犯罪人是否入罪或法定刑升格。

1.特殊情节的竞合问题

通过样本筛选研究,我们发现实践中仍有部分地区并未意识到此类情节作为确定法定刑幅度的重要性,未严格执行司法解释。也就是说,特殊情节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效果。以贵州张某贪污案为例[注]参见(2016)黔06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行为人存在贪污16.3万元和贪污扶贫特定款物的犯罪行为,其同时符合第一档“纯数额”与第二档“数额+情节”的量刑模式。但在该案中,法官直接适用第一档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贪污扶贫款项这一特殊情节在本案中被忽视,并未起到其升格法定刑确定量刑幅度的作用。

上述案例折射出特殊情节在量刑档次竞合时的适用问题。被告人行为符合《解释》中第1条第1款的纯数额量刑档次,同时也符合第2条第2款降低数额标准的附情节量刑档次。对此,有观点提出应当优先适用数额标准处理,但也存在数额或者情节应当从一重选择的看法[注]周滨,李豪.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切断严重贪腐犯罪退路[N].法制日报,2015-09-07(2).。本文认为,无论是根据法条竞合的原理,还是出于社会危害性的考虑,都应当重视特殊情节的适用[注]王瑞剑,张兆松.贪污贿赂犯罪二元定罪量刑标准的情节适用问题[J].天津法学,2017,(2):36.。从法条竞合来看,一方面可以将第1款认定为一般性条款,第2款则是特殊性条款,如此一来,应当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进行适用;另一方面,第2条第2款升格法定刑至“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遵循重法优于轻法。从量刑出发点来看,特殊情节之所以能够影响量刑幅度,正是出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的考虑。非数额情节可以反映犯罪人在贪污公共财物时的动机和目的,相较于贪污普通公共财物,具有加重情节的贪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更深。而且,既然《解释》已明确将六类特殊情节作为了降低入罪门槛和升格法定刑的标准,那么司法机关应当更加重视特殊情节于认定上的优先性,即优先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数额和情节的二元标准,否则司法解释中对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便形容虚设。

2.“特定款物”的范围问题

特殊情节中对“特定款物”内涵的界定亟待更加细化的标准。《解释》以列举形式描述了九种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但又在末尾加上“等特定款物”一词,为无法穷尽的特定款物概念留下了开放性探讨。但在理解和适用上,一般遵循实质相当性原则,即其他款物应当遵循“等”字所指向的同等性[注]卢宇蓉,杨建军.社会保险基金属于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N].检察日报,2017-08-28(3).。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批复,其中规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解释》规定的“特定款物”。该《批复》的出台正是遵循等价性所做出的概念解释,为特定款物内涵的丰富性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引发对于特定款物内涵的思考。

与此同时,本研究在样本录入过程中时发现,大多数判决书中对于特定款物的认定含糊不清,甚至根本未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一方面,贪污的款项说明大多见于主文起始部分(描写公诉机关意见或者是相关事实部分),并未在判决结论中体现对“特定款物”进行解释或描述。另一方面,在《解释》颁布后的统计范围内,西南和西北地区的样本中描述贪污款项性质属于强农惠农资金[注]“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的比例分别为54%(54件)、56%(56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低保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医疗救助款、危房改造款、新农合保险统筹基金、退耕还林补偿款等等,但判决书中对这类资金是否可认定为特殊款物未加以明确。可见,作为常见于司法实践与判决书中的此类资金在认定时应格外予以注意。因为强农惠农资金的名目繁多,各项补贴和政策方式多种多样,若是全数认定为特定款物未免不切实际,容易以偏概全;而且人为地将贪污的公共财务性质扩大为所有的特定款物性质,也势必导致贪污量刑偏重。强农惠农资金虽尚未被纳入特定款物,但二者之间存在难以分割的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发生性质上的转化。如扶贫资金的范围会在精准扶贫政策下扩大,低保资金则有可能进入特定款物的类别。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认定特定款物与否,不妨从贪污款项的特点和受众入手,总结出具有相当性的其他特定款物应当满足的条件。比如资金的发放对象应当是社会弱势群体;资金发放目的是对其进行社会救助;资金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等等。审判人员在分析具体案例时,可以上述特点为参考,对强农惠农及其他有认定疑难的资金,与现有的特定款物进行比对判断,综合分析其贪污的公共财物是否属于特定款物。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主文中对认定特定款物与否应当予以充分、翔实的解释和说明,为正确量刑提供殷实的裁判基础。此外,司法机关针对部分难以准确定性的特定款物,需要及时通过指导性案例加以引导,确保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四)普通情节因素具备较大的效用空间

自首、坦白、从犯、退赃等情节作为与数额等量齐观的重要变量,在量刑指导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丰富量刑考察的视野。

通过本研究中回归模型3和模型1的对比,可以直观地发现:在《解释》颁布后,各地区间的量刑差异均发生多方面变化,且具有显著性差异的地区分布也发生移转,这说明情节的引入对地区量刑差异的消解起到一定作用。具体来说,首先,在同为旧判决书的阶段,量刑结果显著高于东北地区的均为华东和西南两地区,但具体的差异程度有很大差别:加入情节变量后(表13),两个地区量刑差异的平均幅度数值远远小于未加入情节变量时的数据(表7);其次,在同为新判决书的阶段,加入情节变量后(表13),华东地区褪去了可推及样本外的显著性差异,且量刑结果虽然仍高于东北地区,但高出东北地区的平均幅度数值从7.901个月降为5.83个月;加入情节变量后(表13),仅剩下华北地区的量刑结果显著低于东北地区。

鉴于情节因素在量刑均衡上可发挥的潜力,在未来立法与司法层面强化情节因素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对于情节因素的调整应从两方面入手。其一,应当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加强情节对于基准刑的浮动影响,从而达到改善数额定量的弊端,在自由裁量的角度上起到量刑均衡的效果。一个案件中量刑情节的个数或其作用的程度大小都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量刑结论,因此说“情节是个案中宣告刑的调节器”[注]王瑞君.如何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以实务中量刑情节的泛化和功利化为背景[J].政治与法律,2014,(9):89.并不过分。在具体司法运用过程中,关注、识别量刑情节,加大其适用可能性,是未来实践应当强调的层面。除了常见的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外,一些酌定量刑情节在个案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小觑。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能够准确反映每个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帮助审判人员对犯罪人做出合乎法理的裁决[注]房清侠.酌定量刑情节的学理研究[J].法学家,2001,(5):22.。由于酌定量刑情节较之法定量刑情节更具普遍性,广泛存在于案例之中,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情节认定。一方面,总结概括那些能够对量刑发挥增减作用的因素,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引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司法实务人员需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动机目的、社会背景、价值观等反映刑罚个别化的事实依据,最大程度地发挥酌定情节的调整作用,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二,针对司法实务如何把握量刑情节,应当建立较为统一的适用标准,达到情节在量刑结果中得以充分体现的目的。贪贿犯罪判处缓刑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缺乏刚性操作规则,导致法官的对于情节适用的理解和掌握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注]李琴,王小光.职务犯罪量刑轻缓化的实证分析——基于24个地区34家法院120份判决书样本的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4):123.。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官无视数额大小,只要具备从宽处罚情节就给予从轻处理[注]蒋太珂,彭文华.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39.。若是过分强调情节在量刑时的优先性,其灵活性的特点势必会带来量刑上弹性的增长,这也是职务犯罪容易被诟病量刑轻缓化的原因之一。较之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的情节更多,而司法自由裁量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注]彭文华.量刑的价值判断与公证量刑的途径[J].现代法学,2015,(2):112.,因此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是情节适用时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目前,数额和情节二元化甚至多元化的组合,架构起一个共融又互相制约的量刑体系。因此,在考虑认定情节时,不妨以数额差异为限制条件。若是犯罪人的贪污数额和起刑点数额相差不大,此时具有法定情节则应当积极认定并考虑从轻幅度的适用;若是贪污数额和起刑点数额相差巨大,应当降低情节对于基准刑浮动的影响,至少不能因为存在一般情节就立即予以轻缓量刑。巨大差值的贪污数额已表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造成的客观损失较一般情况而言要更严重,所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的幅度也应当做出相对调整[注]蒋太珂,彭文华.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37.。此外,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出台针对贪污罪的特定量刑指导意见,为适用情节因素提供衡量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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