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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三重境界

2019-02-19任世红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多党合作人民政协

任世红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南京 210007)

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实质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其目的就是要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新中国前30年的国家治理既有丰富的成功经验,也有遭遇挫折的深刻教训。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新中国国家治理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原因,也为新时期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尤其是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绝对化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局面。新时期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前提下,改革和创新社会主义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推进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犹如邓小平所指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1]多党合作制度在改革和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中得以恢复,并且走上了制度化建设的轨道,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

一、多党合作制度的概念化

新中国的多党合作具有统一战线和政治制度的双重性质。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来说,多党合作是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民主党派是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民主党派的去留取决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存废。从制度层面来说,多党合作创建新中国并嵌合于新中国国家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是新中国的执政党,民主党派发挥着协商国是和民主监督的事实上的 “参政党”功能。新中国多党合作的制度创建以及社会主义多党合作的制度延续,一是基于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制度的内在需要,摒弃了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两党制或多党制的制度选择;二是基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苏联共产党一党制的历史镜鉴,保留了民主党派并创造性地提出了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战略思想。各民主党派在参与创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也获得了双重的政治角色:一是作为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成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方面;二是作为参加国家政权的政党,成为帮助共产党更好地实现民主执政的政治力量。然而,长期以来,对于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的上述双重性质和功能,理论上没有清晰的界定,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定位,致使多党合作长期囿于统一战线的单一视角。因而,从理论上廓清多党合作以及民主党派的双重属性并形成科学的概念,成为新时期多党合作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指导思想上全面拨乱反正,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多党合作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得到了历史进步的补偿,其政治制度的属性和定位被逐步明确了起来,成为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历史进步的补偿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多党合作的制度定位以及对民主党派的角色定位。1979年10月,邓小平明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2]这一重要论断立足我国国情和具体实践,把多党合作与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直接联系起来,突破了长期以来把多党合作仅仅囿于统一战线的惯性思维,打开了 “多党合作制度”研究和建设的新视角。1986年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战略方针提出30周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统战部 《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建国以来的长期实践说明,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报告》强调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它不同于苏联等国只有一个党,也根本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进一步从国际比较的视野中凸显了我国多党合作的制度特征。同时,还提出 “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同我们党通力合作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①,对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定位给予了初步的界说,廓清了民主党派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在野党和反对党。

二是建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 “参政党”两个核心概念。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有着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显然不能简单地照搬一般政治学中的政党制度概念。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曾使用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提法,并把 “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3]。这一提法涵括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只是文字上尚可斟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更为规范的概念最终在1989年12月下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文件中得以确立,该 《意见》明确提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4]479。同时,还首次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 “参政党”定位,指出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4]480。提出“参政党”的新概念,对建构中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价值,为进一步规范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区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多党制提供了重要的概念标识。

多党合作制度的概念建构和话语创造,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时代背景上看,1989年的中国,正面临着东欧剧变国际大气候的严重冲击,也经受着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滋生蔓延国内小气候的严峻考验。当年6月,波兰统一工人党在选举中遭到惨败,以团结工会为核心的反对派获得大胜,波兰共产党的倒台推倒了东欧巨变的 “多米诺骨牌”。同年春夏之交,中国国内也发生了一场政治风波,中国共产党正站在何去何从的历史关头。鉴于国内外对中国共产党能否稳住阵脚以及中国是否放弃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种种声音和疑虑,1990年2月8日,《人民日报》全文发表了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向世人公开宣示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度,充分彰显了中国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制度自信。从历史意义上看,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推进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改革中,从政治制度维度和改革国家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重新审视多党合作,提出并规范了多党合作制度的科学概念,把多党合作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确立起来,这在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中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它表明:多党合作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处理 “党与非党”关系、实现党内外团结的一项统战工作,同时也是同各民主党派从 “革命建国”“协商建国”到 “合作治国”的一种治国方略和制度延续。多党合作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定位,不仅成为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重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而且构成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多党合作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制度定性,预示着中国拒绝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竞争体制,也不会重蹈苏联共产党一党治国的模式,而是探索开创出一条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治国的新路。

二、多党合作制度的规范化

新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生成于革命建国中的政党合作,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和历史延展性。因制度建构的缺失,改革开放前的多党合作制度运行表现出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制度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不稳定性。新时期的多党合作制度因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要求,在实践发展、理论创新、制度建构的互动中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1989年和2005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下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两个重要文件,是新时期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两个标志性制度文本。1989年文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不要坚持多党合作制度以及多党合作的制度定位等重大问题,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还较为原则。其后,坚持和发展多党合作制度不仅被纳入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纲领,而且载入国家宪法,标志着多党合作制度建设有了执政党纲领和国家宪法的双重保障。2000年,江泽民在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不仅概括了多党合作制度的显著特征,即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而且提出了衡量我国政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四条标准,即 “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效果着眼,一是看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看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三是看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四是看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5]。这些论断廓清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与其他政党制度的根本区别,揭示了衡量政党制度的根本依据,是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必须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论。时隔15年,2005年文件在多党合作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了进一步规范,极大地提高了多党合作制度的规范化水平。

一是政治协商的规范化。政治过程包括政治主体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监督等一系列政治行为,其运行方式通常表现为权力垄断和权力开放两种基本形态。权力开放既可以实行竞争制度,也可以实行合作制度,或者竞争与合作兼而有之。竞争意味着选举投票,合作则需要沟通协商。政治协商是政治主体通过协商讨论达成政治共识的政治过程。在政党竞争制度下,政治主体之间的协商是权宜之计,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行为,不仅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可变性,协商形成的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在政党合作制度下,政治主体之间的协商是战略之举,但凡国事皆需共同商议,这种政治协商是权力开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合作政治的必经环节,只有真正制度化和规范化,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其民主化的功能和作用。2005年文件首次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6]762确立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对于多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科学民主决策功能以及帮助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文件把政治协商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会议协商,以及 “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协商”[6]762-763。会议协商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具有时间的定期性和议题的确定性等特点;书面协商也是一种重要的协商形式,具有时间的灵活性和议题的开放性等特点。会议协商和书面协商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为民主党派就国事表达政见提供了畅通的渠道,有效规范了执政党与参政党就重大问题进行及时和定期沟通协商的行为。2005年文件对政治协商的内容进行了完善,涉及三个重要方面:①执政党的重要文件和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重要建议,包括 “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等;②国家治理的全局性问题,包括 “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③其他需要通报和协商的重要问题[6]763。从政治协商的内容看,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都要同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充分保障了民主党派作为协商主体的民主权利,也为科学民主决策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民主监督的规范化。权力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利器。权力垄断之所以常遭诟病,其要害就在于垄断权力意味着堵塞权力监督的通道,而监督缺失又必然导致权力腐败。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监督有着种种制度设计,其中主要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通过分权制衡的方式,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权力的互相监督和互相制衡。这种权力监督方式通常与竞争性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相联系,最为典型的就是三权分立制度和基于“合法反对原则”的反对党制度。分权制衡是社会利益分化和政治多元化的制度选择,其监督功能往往因为利益的对立和政治的敌对而走向 “为了反对而反对”的极端,从而导致监督功能的异化。另一种是通过开放政治主体,包括政治组织和公民个体的民主权利对权力主体进行监督,以权利监督权力,以权利约束权力,在权利与权力的互动中实现民主监督的功能。民主党派作为共产党的友党和参政党,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政治监督的作用,有着不同于分权制衡体制下反对党的监督逻辑和原则。1989年文件提出,“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4]481。这一总原则就是民主党派作为政治主体对执政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政治准则和基本方式。在坚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总原则的基础上,2005年文件较为具体地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总结和概括,使民主党派行使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政治监督功能具有了可操作性。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对依法治国进行监督,即 “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②对执政党治国理政和政府治理进行监督,即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③对执政党的廉政进行监督,即 “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6]766。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形式的规范,针对不同的监督内容有不同的监督渠道,如在政治协商中和人民政协平台上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通过参与人大和政府组织的有关问题的调查、考察等形式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民主监督;民主党派成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6]766。这些监督形式,既有以政党名义进行的,也有民主党派成员个体参与的;既有对共产党的直接监督形式,也有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组织的监督行为,表现出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特点,并与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互衔接、相互融合。

三是参政议政的规范化。政党在政治过程中的权责取决于其在权力配置及其运行中的地位。执政或参加国家政权是政党的基本功能,督政或议政是政党影响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式。在一党制的条件下,执政党独揽国家权力,从制度上排除了其他政党参加政权的可能性。在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格局中,执政党执掌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在野党或反对党在议会中对执政党进行权力监督。在多党制国家,当得票最多的政党无法单独组阁时,通常选择组建多党联合政府,就会存在多党联合执政的情况。中国民主党派是参加国家政权的参政党,其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4]480-481“一个参加、 三个参与” 的基本点涵盖了两个方面,即参加国家政权,发挥参政的功能;参加政治协商和国家治理,发挥议政建言的功能,概括起来就是 “参政议政”。2005年文件从六个方面对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了概括和规范:①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就是通过保证他们在人大中占有适当比例,选配符合条件的担任国家和 “一府两院”领导职务,直接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②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就是通过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保证民主党派可以以本党派的名义活动,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整体功能;③ “加强政府同民主党派的联系”,就是通过征求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以及建立对口联系等,拓展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和参与度;④ “健全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制度”,扩大参政党在国内外的影响;⑤ “健全民主党派考察调研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体作用;⑥ “拓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的渠道”[6]763-766, 就是通过支持民主党派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等,夯实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社会基础。对参政议政的系统性梳理和政策性规范,为民主党派进一步树立参政党形象、发挥参政党功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多党合作制度的体系化

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制度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也需要其他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配套。另一方面,理论和实践创新又会进一步推动制度建构的深化和运行机制的完善。政党制度的建构不仅关涉政党与社会、政党与国家、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也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相关联,政党制度在与其他相关国家制度联结中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规范就是政党制度体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治理变革的深化,中国社会结构继续深刻变化,统一战线统合社会的作用愈加突出;政治参与多元化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日益彰显。中共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涉及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的重要文件,主要有:2006年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 《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2012年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5年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上述一系列重要文件涉及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建设四个方面,都与多党合作制度密切相关,由是多党合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在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两个维度上得到展开,从不同层面丰富和完善了多党合作制度体系。

其一,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多党合作制度运行机制更加健全。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其团结的对象涵盖了多党合作制度框架下的各政党主体;人民政协作为党派性的政治协商专门机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是其重要内容。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发展的产物,也是多党合作制度运行的载体。统一战线、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共生同荣,是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全国政协颁发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1995年再次颁发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人民政协的职能由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两项扩展为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这两个文件的颁发实施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制度规范,使人民政协的民主价值功能更为凸显。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推进,必然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6]793这一论断揭示了人民政协与多党合作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是多党合作制度借助人民政协这一组织平台运行的重要体现。因此,《意见》对人民政协履行三大基本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机制的具体规范,也进一步健全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

其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多党合作人才基础更加坚实。多党合作实质上是 “党与非党”之间的政治合作。党外代表人士从政党身份看,既有加入民主党派的人士,也有无党派人士,其自身的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直接关系到多党合作制度运行的质量和效能。由于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对于政治人才具有更强的吸纳和培养能力,客观上造成 “党与非党”政治人才队伍的不均衡。因此,在加强共产党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夯实多党合作制度的人才基础、巩固和发展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新世纪新阶段,党外代表人士的新老交替逐步完成,新生代成为参与国家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党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党外干部中,绝大多数都是新生代,他们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直接参与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新生代也存在着社会代表性不足、政治影响力不够等突出问题,其自身的能力素质对多党合作制度的效能提升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为此,2006年7月 《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明确提出要 “努力造就一支能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与党长期亲密合作、德才兼备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6]845的总体要求。2012年2月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有力地推进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从多党合作人才培养机制上完善了多党合作制度体系。

其三,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多党合作制度功能更加凸显。2012年,中共十八大正式确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新概念,提出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7]新战略,多党合作制度在发展协商民主的新形势下迎来了提质增效的新契机。从我国协商民主的内生逻辑看,多党合作制度无疑是发育最早、实践时间最长、制度建设最为完备的协商民主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支撑性和全局性的重要意义。从国家政治生活的纵向层面看,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构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三种形态,其中政治协商是共产党与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政治主体进行的国事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具有战略性、引领性、示范性的重要作用。201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发挥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8]293。在这七种协商民主形式中,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属于政治协商的范畴,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 《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这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两个配套性文件,从实际操作层面对政协协商和政党协商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中共十八大开启的协商民主发展的新局面,不仅提升了多党合作制度在民主政治整体建设和国家治理全局中的功能优势,而且从协商民主全新的视角进一步完善了多党合作制度。

其四,颁布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多党合作制度有了党内法规保障。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是参加国家政权的参政党。从统一战线看,民主党派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对象;从政党制度看,民主党派是多党合作制度的主体。长期以来,民主党派的性质定位及其职能模糊不清,成为制约多党合作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1989年文件首次明确了民主党派是 “参政党”;2013年2月6日,习近平首次提出 “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9];2015年5月18日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8]54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定性, “参政党”是定位,三项基本职能是定责。在解决了如何看待民主党派的难点问题之后,如何加强民主党派工作,发挥好民主党派的积极作用,就成为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体现这项制度的效能”[10]的着力重点。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帮手不是对手,是共产党的亲密友党不是异己力量。《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从加强统战工作和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的双重维度对民主党派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并在一些薄弱环节上取得了突破。如,针对政党协商的随意性和表面化,把协商变成通报或把参与协商视为政治表态的突出问题,《条例》进一步丰富了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要求中央和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尤其是 《条例》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十种形式,成为一大亮点。长期以来,民主监督被认为是多党合作制度功能中的软肋。民主监督的十种形式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注释:

①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第十二卷).内部资料,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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