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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是与厂方和平解决还是走法律程序 ?

2019-02-19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工伤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农民工,在各行各业中都客观存在,特别是在建筑、开采、餐饮、住宿、家政、快递等行业较为普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就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职工完成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遵守规章法纪和职业道德,就应当依照法规规定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四个方面:第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在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以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确认职工遭受伤害的性质。第二、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以确认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第三,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社会保险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工伤职工死亡、伤残等级情况,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落实。第四、职工和用人单位在伤害性质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如果出现争议,其当事人均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提起劳动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申请或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因履行职务遭受意外伤害,在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依照法规规定处置职工工伤保险问题(日常称双方私了),从而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所以,职工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应当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处置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减少或避免一些矛盾争议,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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