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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后生大病,医疗费谁买单

2019-02-19华酷

工友 2019年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依法

文_华酷

天有不测风云,患重病产生巨额医疗费

魏文长(化名)系东莞一织布厂杂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魏文长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7月起,魏文长因突发胸背疼痛,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A型)、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至2017年11月10日止共产生医疗费23万余元。

巨额的医疗费用让魏文长一时难以承受,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23万元。

公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审核意见为:魏文长医疗费共计214647.1元,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933.36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2028.24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补助金额38516.7元,共计183478.3元;自费部分为31168.8元。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魏文长支付医疗费用183478.3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魏文长自愿放弃公司代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且魏文长已经在老家参保,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故公司无需向魏文长支付医疗费用。

魏文长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其在老家也没有参保,相关医疗费用没有进行过报销,公司应向自己支付医疗费用。

一审: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魏文长支付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对于公司称魏文长在老家参保的主张,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本案中,公司没有依法为魏文长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魏文长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报销,故公司应向魏文长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

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参照当地有关医保费用的支付政策,公司实际应向魏文长支付的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为130752.97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司没有依法为魏文长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文长在老家参保,现魏文长患病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报销,公司应向魏文长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员工放弃社保面临的诸多问题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对公司来说风险很大,发生以下情形,用人单位都必须面对。

一、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如果不幸死亡,仅工亡补助金一项就得支付70余万元。

二、员工患重大疾病怎么办?没有医疗保险,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可能就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本案就是例证。

三、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虽然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放弃社保本身就是一种无效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支持员工的诉求。

所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接受职工放弃社保的承诺,既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也能有效控制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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