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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的难点与对策

2019-02-18杨景

卷宗 2019年36期
关键词:难点知识产权对策

杨景

摘 要: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大众逐步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公证业务的重要职能,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且适用范围广泛。为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需要提高侵权保全证据公证工作的有效性。本文主要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的难点和对策,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收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断完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程序,帮助公民在协商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难点;对策

在法律层面讲,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材料,能够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有效证明,进而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需要通过保全证据进行公证,进而保证在面对侵权事件发生时,能够作为最直接和最有力的证据,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因此,我们需要把握好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的难点,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有效提高保全证据公证工作的可靠性。

1 受理范围

当事人在申请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公证法和相关的公证程序来进行,同时还需要满足一些必要的特殊条件,有效避免与知识产权无关的申请被当成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保全证据公证人员确定能否受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需要根据申请人出示的保全事项与知识产权与侵权问题进行比对,看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判断保全事项与知识产权有无存在关联性,需要分析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商标权、著作权或商业机密权等特定产权。针对保全事项与侵权问题是否相关,公证人员需要判断其与申请人阐述的侵犯知识产权事实是否相关联。知识产权的体系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且权利的主体繁多,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时,需要公证人员把握好知识产权的体系,明确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通常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认定为产权人可以对其智力创造成果进行有效的利用和控制。产权人有权利限制其他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进行利用,属于一种排他性权利,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明确指出了知识产权相对人需要履行对知识产权人相关权利的尊重义务。若知识产权的相对人没有依法履行这些义务,则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该知识产权相对人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即为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保全证据公证人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查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存在哪些本质区别。知识产权属于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具有严格的限制,为保证社会群众能够依法享有对产权人智力创造成果的分享权利,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合理利用制度和规定。因此,保全证据公证人员需要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清晰界定,防止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当成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环节后,将确定为知识产权合理利用的案件性质告知产权人,并拒绝受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区分,能够保证取证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和有效性。公证机构在对知识产权侵权客体进行分类时,需要明确其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并与知识产权人商议采取有效的取证方式,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申请主体

保全证据公证机构需要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的权利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中,对于申请主体和申请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了说明,要求二者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保全证据公证人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二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利害关系存在与权利人本人受到侵害以及在后取得的权利侵犯了在先权利的两种情况中。针对权利人本人受到侵害的情况,公证机构需要明确识别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的复杂性以及权利确认机制的差异性,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的识别上存在较大难度。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时需要登记产权人的相关信息,在取得其他权利时则不需要进行登记。因此,产权人在享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时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权利证书,则导致他们的身份无法被识别。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流转性,因此,造成了严重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相脱离的问题,导致社会上频繁出现侵权人以同一事实侵犯不同产权人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情况。因此,知识产权同一客体通常有多个权利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对于申请人与申请事项之间在后取得的权利侵犯了在先的权利的情况,并不十分常见,例如:商标的抢注问题等,主要体现了国家针对知名商标保护问题出台的相关政策,即使被抢注人不是商标权人,也有权利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3 取证方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取证的方式和方法,但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仍然需要依据基本的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和相关证据法进行案件的办理,避免证据失效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保全证据公证人会依据当事人和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参与取证,在此过程中,公证人员在当事人的指示与要求下,进行独立取证的方式被称为完全主动取证。取证过程中通常由公证人员自主决定或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决定。当事人与公证人员共同参与的取证过程被称为半主动取证方式。由当事人完全独立完成的取证过程被称为消极取证方式,公证人员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参与任何取证过程。具体采取哪种类型的取证方式,需要由当事人和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公证人员与当事人采取的取证方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公证人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全面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依据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取证方式。取证方式还可以依据取证手段进行划分,主要有综合手段和单一手段取证两种方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可以对案件采取拍照、制图、录音、录像等手段。且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因此,在选择取证方式过程中,需要依据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点,保证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撰写公证书

撰写公证书作为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最后环节,公证书通常以要素式的形式进行撰写。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公证人员保证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遵循只确认权利、不确认权利的享有的基本原则。同时,由于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只拥有对行为存在进行证明的权利,因此需要公证人员确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实的存在,而不确认行为的性质。在公证书中,需要将选择性要素包含证据的来源、侵权的事实、证明的方式和内容等方面详细、全面、准确的交待清楚,同时,借助相关图表、照片、录像与文字结合的方式,提高公证书的清晰性和有效性。

5 结语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民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有效法律手段,通过这一手段能够避免侵权证据被毁灭,成为法院和司法机关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法律参考依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需要与公证机构有效协商,确保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环节的科学合理性,不断完善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进而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杨建平.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保全证据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7(12):120-121.

[2]张书青.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的规范化——一份来自法院的“终端用户反馈报告”[J].中国公证,2015(01):32-36+1.

[3]蒋华超. 论网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保全证据公证[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谢宁.知识产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公证,2007(04):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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