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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专门法院设立的必要性

2019-02-18陈杰

卷宗 2019年36期
关键词:基本特征必要性

摘 要:反垄断专门法院的建立在域外早已有了相对成熟的实践,但我国尚未对此开展全面且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从反垄断战略性、法律性、经济性以及国际性的基本特征出发,深入分析反垄断专门法院设立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能为我国开展具体的反垄断专门法院制度设计和论证等研究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反垄断专门法院;基本特征;必要性

反垄断至少具有战略性、法律性以及经济性的鲜明特征,是我国规范市场公平公正运行以及保障私人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当前全球经济的关联性越来越强,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一趋势也给反垄断带来的新的变化和挑战。例如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可能受到多个国家的调查和处罚;一个国家所作出的反垄断案件裁决,将涉及在其他国家是否被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由此可见,反垄断的国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各个国家在设计本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过程中,势必要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和借鉴,以确保本国的制度与国际相接轨。因此,本文将从反垄断的战略性、法律性、经济性以及国际性四个方面出发,论证设立反垄断专门法院的必要性。

1 战略性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实践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施行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各国的反垄断都以推动和保障竞争战略及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地实施、维护本国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根本目标。由此可见,战略性是反垄断最基本且最重要的特征,我国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反垄断战略的有效落地实施。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战略是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从法院的功能和定位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法院不仅具有公正审判、解决纠纷的功能,其在推行国家相关战略、落实相应政策的实施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可以融入国家的相关战略考量,以个案审判的形式来推行国家战略及政策。例如,我国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以及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业化、集中化的审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而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当下我国积极推动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时代背景下,建立专门的反垄断专门法院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性

与所有的法律一样,反垄断法律也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和普适性。但是反垄断法律所调整和规制的经济社会关系则时刻在发生变化。因此,仅仅依靠立法、修法以及法律解释等活动,显然难以对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及时且充分的保护,亟需司法保护的跟进。同时,由于垄断行为会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因此,难以在法律中对垄断行为的所有样态和具体形式都进行明确列举和阐释。这一情况决定了反垄断法律中多是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法院在审判反垄断案件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供遵循,而多由法官根据其自身对于反垄断法律的认识和解读来进行具体适用。由于不同的法官势必会对反垄断法律作出差异化的解读,因此,极易发生同种类型的反垄断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即“同案不同判”现象。而设立反垄断专门法院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反垄断专门法院由于专门审理反垄断案件,能够积累大量反垄断审判经验,因此可以对反垄断法律作出更为权威和合理的解释。同时,反垄断专门法院由于对反垄断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因此可以有效统一反垄断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法制权威性的损害。

3 经济性

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反垄断的经济性特征十分明显。具体而言,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判断对市场竞争的损害程度等多个过程中,都离不开经济分析的适用。但是,当前我国法院的法官多是专业的法律人才,擅长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经济方面的知识则较为缺乏。因此在面对反垄断案件时难以进行快速而准确的审判。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法学院校多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的培养,对经济方面知识的关注不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当前反垄断案件的数量又较为有限,导致反垄断案件的审理被分散在全国各个法院,法官难以通过实际审理反垄断案件来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经济分析能力。因此,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法院,对反垄断案件实行一定程度的集中管辖,同时,对反垄断专门法院的法官进行定期培训,能有效解决法官经济方面知识不足的问题,从而提高反垄断案件的审判质量。

4 国际性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法院,具体如英国竞争上诉法庭、南非竞争裁判庭等。因此,从顺应国际反垄断审判发展潮流的角度出发,我国建立反垄断专门法院也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同时,专门法院的设立对于提升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也具有重要意义。以知識产权审判为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加强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广泛认可和赞扬,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得到较大提升。因此,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法院,势必也将有效提高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能为我国今后参与反垄断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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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雪梅,何培育.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考查与借鉴——兼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的路径[J].知识产权,2014.(4):89-94.

作者简介

陈杰(1995-),男,汉族,浙江嘉兴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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