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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种子市场监管实证研究

2019-02-18郭士瑞陈磊

卷宗 2019年36期
关键词:种子监管研究

郭士瑞 陈磊

摘 要:“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随着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种子市场全面放开并彻底打破了国有种子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种子市场空前繁荣,种子产业也成为农业领域市场化进程最好的产业之一,与之相对应的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种子市场散、乱和种子品种多、杂等问题凸显,对农业生产安全和种子市场健康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而种子市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2000年颁布实施后也历经2004年和2013年两次修正以及2015年的一次修订,继而形成目前的新修订《种子法》及相关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文以宿迁市种子市场及其种子产业的发展为原型,走访调查大量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门店以及用种农户,全面阐述种子市场监管和新修订《种子法》实施后所面临的问题探析。

关键词:种子;监管;研究

1 发展现状

1.1 用种量

全市耕地面积658万亩,常年种植面积达1000万亩左右,其中水稻300万亩、小麦近500万亩、玉米100万亩左右、其余大豆、花生、山芋、油菜等品种约100万亩,年用种量规范统计1.2亿斤,但由于种植方式、耕作习惯和气候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实际需求超过2亿斤。

1.2 生产经营企业

全市共有种子经营门店2206家,2013年之前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28家,经过近几年调整,特别是在国家大幅提高种业市场的准入门槛后,陆续注销掉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17家,现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11家,其中部级核发2家,省级核发7家,市、县核发各1家。在拥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11家单位中,经营范围为转基因棉花种子1家,蔬菜种苗1家,其余经营范围均为农作物种子。

1.3 种子案件查处

《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共查处种子违法违规案件152件,其中假种子案件25件、劣种子案件12件,种子侵权案件4件,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案件或不在审定区域范围内案件85件,种子标签违法违规案件15件,其他类型案件11件,涉案种子数量达32.5万公斤,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种子数量均较修订前稍有下降。

2 主要存在问题

2.1 法律层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与之呼应的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产业发展的主要依据《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也历经2次修正和1次修订,新《种子法》于今年年初正式实施。但尽管如此,也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盲区,配套规章姗姗来迟。如《种子法》第19条规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在法律责任中并没有对引种未备案的罚则条款,导致今年不少不在审定区域的种子有案不能立的情况发生,这也是近年来案件总数较往年有所减少的主要原因。再如新修订《种子法》对未取得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虽然有罚则但不明确,对不需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门店销售不在本辖区内未取得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种子该如何处理等等。

2.2 管理层面

种子市场监管行为仍不规范,手段仍需加强。一方面,从种子市场监管队伍自身来讲,大部分人员是半路出家,除了刚毕业的就是从原来农技农资推广经营一线转变而来,身份的转变并未带来思想理念的转变,他们虽然平时接受一些培训,但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学习,有时会对法律法规或种子专业知识一知半解,在监管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不能熟练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不能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市场监管。另一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手段也更加隐蔽。随着“互联网+”模式的日益发展,“互联网+种子”也蓬勃兴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种子的销售,但也为制售假冒伪劣种子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出现问题后会导致消费者维权难,执法人员管理难、取证难、溯源难,农业部门制约网络第三方平台也缺乏法律依据。

3 发展对策

3.1 完善种子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目前,种子市场监管主要以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为主要依据,同时为保障《种子法》的顺利实施,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国务院于2001年2月14日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我国目前种子监管已经形成了以新修订《种子法》为基本法,以标签管理、品种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等为内容法律法规体系,成为我国种子市场监管的法律支撑。但是,法律体系虽然日益完善,但与依法治种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作为国家层面的顶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减少法律的漏洞,细化法律的实施细则,立法调研是通盘考虑方方面面的利益,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作为省级层面要建议加快《江苏省种子条例》的修订步伐,填补《种子法》的法律空白,从上到下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种子市场监管死角。

3.2 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特别是行业协会在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社会中间层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等。行业协会是该行业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他们组建的目的是为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种子协会作为种子产业的社会中间层,他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种子行业的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协调、自我保护意识和要求。各地种子协会在组建时均为依靠种子管理机构的牌子和人员,每年向各种子企业收点会费,承担部分政府部门不宜出面的职能。但自十八大以后,自上而下严格规范协会职能,种子协会也按要求完全脱离种子管理机构,自主运行、自负盈亏,在处理行业事务上做到公平公正,在生存发展上秉持服务的观念,以优良的服务和管理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这样在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上就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真正承担起种子企业做不到、管理部门没法做诸多职能,让种子监管零死角,无懈可击。同时要加大对科研院所的扶持力度,让他们培育出更多符合不同需求层次的好品种。目前市场上在产量、抗性和品质三方面都能表现突出的品种少之又少,科研育种水平还远不能满足老百姓的愿望和需求,因此在种业的科技創新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3 创新种子市场监管方式

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根据种子市场监管职能和内容,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定期更新的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在执法检查前夕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在检查之后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有效解决有限的监管资源与相对无限的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监管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监管效能,激发种子市场活力。

参考文献

[1]刘昌文.加强基层种子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种子科技,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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