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商业信誉,谨防“祸从口出”
2019-02-18李涛黄吴涵馨
□ 李涛 黄吴涵馨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企业家们各出奇招,其中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企图通过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争取更多客户资源。商业信誉是企业立身之本,侵犯企业商誉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商誉获刑
张某是某纯净水企业负责人,为提高销售量,张某伪造某著名矿泉水公司商标生产、销售假冒纯净水。后被该公司发现并举报,张某受到了行政处罚。张某怀恨在心,他先后秘密拍摄了该公司生产基地大门、水井、水塔、输水管道等照片,故意在图片上添加内容,捏造该公司利用水库水、自来水制作天然矿泉水的虚假信息,并在网上散布,引起广泛关注,一时间该公司产品大规模滞销。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企业报案后抓获张某,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所谓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大众对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经营水平及其产品给予的社会评价,也是对公司企业及其产品在市场经济生活中信用、声誉、地位的综合评价。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誉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王某是某广告公司的负责人,为争取某著名汽车生产厂家的广告业务,指使他人撰写多篇文章,捏造竞争对手公司长期采用给回扣等非法手段获取广告业务的事实,并在网络上发布。截至案发,多篇文章被百余家媒体网站转载,浏览量达24万余次。竞争对手公司为消除不良影响,聘请公关公司、律师事务所进行紧急处置,花费80余万元。因捏造文章造成的影响,公司被多家客户函告终止广告业务。后王某被刑事拘留。
现实中,捏造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还有恶意诉讼,即虚构诉讼损害他人商誉,让竞争对手“吃官司”。虚假投诉也是不法分子惯用的招数。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相关规定,损害商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受害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造成受害企业破产的,依法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属于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誉情形,即使未达到50万元以上的损失数额标准,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如何区分损害商誉与正当维权行为
如今,媒体监督曝光渠道愈发通畅,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批评的言论,使当事方商誉受到影响。那么,如何界定和把握损害商誉与正当维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呢?实践中,区分二者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损害商誉违法行为人一般带有不良的行为动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基于维权、公义等正当目的,主观上并无损害商誉的故意,只是对企业或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客观上并无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即便造成了当事方商誉降低的后果,也不能定性为损害商誉行为。公民基于个人体验或认识,在网上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发表批评言论,只要不是无中生有、虚构捏造,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