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声音
2019-02-18
国资委:分类授权,“层层松绑”
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印发《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要求各央企、地方国资委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
《清单》重点选取了五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其中,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等。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清单》的授权放权事项已经明确,各企业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细则,有了细则要支持”的态度,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把这项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强调的是,授权放权不能只停留在企业集团总部,要做到“层层松绑”,把授权放权落实到各级子企业或管理主体上,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两部门:开大开好举债融资“前门”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通知要求: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地方政府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资金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对于铁路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最高法:为科创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并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此外,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其中,《意见》第6条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部委: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日前,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限行限购。发展成本低、电池和充电技术先进、经济性和便利性结合、车电分离消费模式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关键技术及服务模式。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同时,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推动新增或更新公交、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组织“汽车下乡”促销活动。
2.鼓励使用节能、智能型家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智能型家电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智能家居行业发展。
3.支持5G手机研制和上市销售。促进手机、个人计算机更新换代,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交售旧手机及电脑并购买新产品给予适当支持。增加4K超高清视频内容供给,开展5G+8K内容传输试验。
证监会:扎实推进9项对外开放措施落实落地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一是推动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二是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允许合资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实现“一参一控”;三是合理设置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四是适当考虑外资银行母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放宽外资银行在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限制;五是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2018年中航科工、联想控股、威高股份三家公司约71亿股存量股份转为H股,在此基础上,将开展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六是加大期货市场开放力度,扩大原油、铁矿石、PTA期货之外特定品种的范围;七是放开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限制;八是研究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九是研究制定交易所熊猫债管理办法,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发债融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扎实推进上述对外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
中办、国办:不得用“一刀切”应对环保督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自6月6日起施行。
《工作规定》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两部门:按项目实行全周期预算管理
5月20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含青岛)、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
《办法》提出,要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