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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反对“丧偶式育儿”

2019-02-17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缺位丧偶育儿

2018年11月19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明确提出,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该《条例》一出,有不少媒体就表示:困扰无数家庭的“丧偶式育儿”终于有法律来管了。据了解,所谓“丧偶式育儿”,指的是家庭教育中父母其中有一方明显缺失。如父母有一方长期外出(比如务工),或者虽然父母均在孩子身边,但其中有一方对孩子的情感支持远远不够(比如当甩手掌柜、和孩子相处时间非常有限、缺少互动交流)。

而该《条例》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大部分网友都赞成以立法的方式,约束引导家庭教育中单方面(通常是母亲)畸形独担教育责任现象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家庭教育责任,需父母共同承担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辅导孩子做家庭作业已经沦为“高危职业”的新闻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吐槽”的家长绝大多数都是妈妈。这至少说明一点,在辅导孩子做作业,或者说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妈妈往往是主角,甚至在很多家庭里,爸爸的角色完全消失。这种被戏称为“丧偶式育儿”的现象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在家庭教育中父亲角色的长期缺位,显然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把本来父母应该共同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全部推到了母亲一个人身上,会让很多母亲感觉力不从心,心怀不满,不但不利于家庭教育的开展,母亲还会把对父亲的不满转嫁到孩子身上,这也是很多母亲在辅导孩子做作业的时候忍不住大吼大叫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此次出台《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准备以立法的方式来反对“丧偶式育儿”,有其积极意义。《条例》规定,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现实生活中因为父母离异造成的“丧偶式育儿”终究只是少数,更多的原因还是“其他理由”,如父亲经常出差,或者是父亲在外地打工,只留下母亲在家里照顾孩子。出差也好,在外打工也罢,显然都不是拒绝承担家庭教育的理由。《条例》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家庭教育的完整性,避免夫妻一方在家庭教育中的缺位。而且《條例》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学校、居委会等机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辅导。这就把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家庭教育从原来的自觉自愿上升到法律强制,值得期待。

立法恐难管住“丧偶式育儿”

此次“丧偶式育儿”入法,不由让人联想起“常回家看看入法”的那场争论。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虽然在该法律条文颁布当天,无锡就出现了首个判例,但在日后,我们还是看到因为缺少可操作性,法条陷入了执行难的尴尬境地。

必须肯定,无论是对于子女多回家陪伴父母还是家庭教育缺位,立法提出的出发点都是好的,都希望能够扭转目前社会中某些失范的行为。但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回家或者育儿都是道德义务,应由道德评价系统来进行行为的约束。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道德弱化为由,将道德范畴的行为规范随意上升至法律层面。同样,法律也有法律管辖的范围,其管辖的应当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当是一个“最低标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用度和执行力。这并不是说不能进行相应立法,而是这种立法只是把愿望变成纸上的法律条文,其在现实中的真正作用值得商榷。如果不能执行,最终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敬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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