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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2-17苏志庆

山西化工 2019年6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污染

苏志庆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山西 临汾 041000)

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然而相应的环境执法工作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地方政府干涉过多、公众态度不积极、污染单位不自治等,这些问题均严重阻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以上问题。

1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执法的行政主体享有依法监督环境的权利,其借助法律手段对相关的污染单位或个人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督促单位或个人进行自治,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然而在实际的环境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1 相应的法制不够健全

当前,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政策标准虽然较多,但与之相配套的落实政策不够健全,一些地方的环保政策较为滞后,不具备很好的可行性,加上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区域间的经济差异较大,所以导致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环保问题也难以得到相同的惩治效果。

当前,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露天焚烧秸秆等情节的处罚最为严重,可对违法焚烧者处以20元以下罚款。但以现在的社会发展而言,该处罚过于轻微,难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新颁布的环保法虽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惩罚力度,但对断水断电、强制封停、吊销执照、强制拆除违规设备等较重的惩罚,在执行上仍旧未有详细的条款规定,因此就导致执法困难,而对一些存在违规行为的税收大户或重点企业,地方政府难以真正发文执行,即便有也是走走过场,流于表面,无法真正落实到实处,而对拒不执行的老赖,环保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个过程漫长且耗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2 执法存在不公不严的问题

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污染企业,为逃避可能面临的环境监管和行政处罚,多会寻求多方权利的庇护。如果违法企业属于当地龙头企业、地方支柱性企业或为加大招商投资而建的代表性企业,当地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考虑,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环境督查执法大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较为繁忙,不仅要承担本职位应尽的工作,还要完成上级要求的各项其他任务,环境执法人员力不从心,一定程度导致其无法对当地的环境及时进行监督[1]。另外,部分环境监测站存在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非但不能监测出问题,还要依赖上级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当地的污染企业进行监测,然而上级环境监测站所要承担的监测任务较重,难以及时对地方监测站送达的监测要求进行回复;而第三方监测站极容易在监测结果上造假,导致许多污染企业难以被发现并得到监管。

1.3 环境执法人员配备不足

当前,我国各地方的环保部门均存在环境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编制职位少、进人难、合同工待遇低,留不住人,进而导致一些地域较为辽阔的县市,只有十几个甚至几个执法人员去面对几千家或者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这还不包括农村浴室、畜禽养殖户等监督对象,执法人员精力严重不足。此外,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作风浮躁、学历低、业务能力差、习惯性敷衍了事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督执法队伍的执法效率。最后,还有部分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执法经费投入不足,执法硬件设施落后,最终在环境执法上依旧处于依靠人防的低级阶段,执法效果差。

2 解决环境执法不足的解决措施

以某县环境执法工作为例,该县执法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本县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当前全县列入国家重点的排污企业名单有2家,列入省、市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有30家,包括县域范围内的全部大中型污染企业;二是个体户与非重点排污企业等,从201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该群体数量约有600家,数量大、分布广泛、单体规模小,主要分布在全县的各街道、乡镇、农村。对于这两个问题,相关的部门需要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巡查力度,增加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和个人进行自治[2]。

2.1 完善立法

为更好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应根据管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区域环境保护与防治点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来完善立法,填补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为保障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首先确保颁布的环境立法能够及时对新型的环境污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和惩罚标准,对一些较为落后和不符合当下情况的法律,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尽快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其次,对法律中未制定出详细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应尽快修改并落实法律条款,如前文所提到的断水断电、强制封停、吊销执照、强制拆除违规设备等惩罚;对立法中一些属于义务性条款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从而使环保执法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可遵。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在强化执法手段的同时,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相关环保部门间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并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按照联合执法机制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以此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落实环境监督工作。

2.2 建立完善的环保绩效考核制度与群众监督制度

针对环保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严不公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环保绩效考核制度与群众监督制度。为此,首先要对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明确环境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责任人等,将环保工作与环保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之后依据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绩效考核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同时,环保执法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秉持公正的态度来开展环境监督工作,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与执法意识,不可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区别对待,也不能敷衍了事,必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需要群众的参与,群众不仅是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者,还是环保执法工作的参与者,建立完善的群众监督制度,进而强化群众的环保法制意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相关的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群众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环保工作的热情与积极性,引导和群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群众的监督意识,对积极检举污染行为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梳理环保先进典型,严惩污染企业,为环保执法工作提供强大的群众支持。

2.3 建立综合素质较高的环保执法队伍

环保部门不仅要对在职的环保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同时还要招聘专业知识过硬、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来改善现有的人员结构,不断充实队伍人才,有效的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综合素质较高的环保执法队伍,进而提高环保执法工作的工作效率。最后,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和人才奖励制度,对环保绩效突出的执法人员进行奖励,对环保绩效不达标的执法人员给予惩罚,确保环保执法工作不再是空有口号,而是彻底落实到实处。

3 结语

当前的环境执法工作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随着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立法的完善、群众监督意识的加强以及专业环保执法队伍的建立,环保执法工作的开展会变得越来越顺利,相应的环保法律与政策也会落实到实处,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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