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太为何把电视台告了
2019-02-16田野丛林
田野 丛林
花甲老太冯秀琴,应某电视台邀请出镜讲述家庭纠葛,电视台授权一家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所有媒体形式的播放,并将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供人们随时随地点击观看,致使老太家的隐私在全世界人面前暴露无遗。节目播出后,冯秀琴的隐私沦为人们取笑的谈资,冯秀琴为此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遂以电视台及传媒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隐私以诋毁的方式通过电视以及网络向全世界散播,侵犯了其隐私权,将电视台及传媒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巨额索赔。
电视台及传媒公司则提出,电视节目是依据老太提交的材料进行制作的,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上电视自爆“家丑”,隐私暴露在阳光下责归何方?北京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对此给出了答案。
上电视自揭“家丑”
《第三调解室》,是某电视台科教频道推出的一档以百姓生活故事、生活遭遇、生活情感为主要内容,以外景采访和演播室讲述为主要表现方式,以说法、说理、说亲情为手法,以排解矛盾、化解纠纷为目的的电视节目。在节目中,存在矛盾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自身诉求和观点,节目现场邀请人民调解员、律师、心理专家等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关系梳理,情绪疏导,答疑解惑,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使各方当事人对争议达成调解。
该电视台于2008年6月授权北京一家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独家使用其拥有版权的所有电视作品,以及在全世界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所有媒体形式的版权交易。2012年,传媒公司许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使用《第三調解室》(200期)等电视节目,乐视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版权费。
2013年初,某电视台获知时年70岁的冯秀琴老太与老伴的夫妻感情发生了危机,并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认为两位花甲老人一辈子风风雨雨走过来很不容易,如果最终婚姻破裂确实令人惋惜,就有意为两位老人进行调解,便于当年四五月邀请冯秀琴及其家人到电视台参与录制《第三调解室》节目。
电视台将录制情况剪辑制成《还我老伴》上、中、下三集,于2013年6月在科教频道以《第三调解室》之《还我老伴》分三期进行播出。该期节目主要就冯秀琴与郭冬海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该节目使用了冯秀琴及其他参与录制节目的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并在电视画面中呈现了冯秀琴诉郭冬海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书、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赠予协议、郭冬海的盖房审批表、郭冬海的建房用地审批表五份书面文件,电视台对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模糊化处理。
2013年10月,电视台播出《第三调解室》十一特别节目之《家和万事兴》,该节目剪辑播出了《还我老伴》的主要内容。
( 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上述节目播出后,电视台将相关节目视频发布到电视台的网站上。此外,乐视公司依据获得的授权,于2013年在其网络视频平台发布了《还我老伴》和《家和万事兴》的节目视频,在全世界范围内供人们随时随地点击观看。上述视频被其他大大小小的视频网站转发。
讨说法闹上法庭
节目播出后不久,冯秀琴只要外出,就会被很多人认出。人群中,会有人窃窃私语,不时发出取笑声。有时还有人在背后指指戳戳:“这就是电视节目中闹离婚的老太。年龄都这么大了,还闹婚,也不为儿女考虑,不知道怎么想的?”参加节目的家人外出时,还会时不时地被人们指指点点。弄得全家人都不敢外出,对冯秀琴难免会有一些抱怨:“真不该答应到电视台做什么调解节目!”
为了减少电视节目给全家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冯秀琴的女儿随后多次与电视台联系,要求电视台删除发布的节目视频,电视台随即删除了在其网站上的相关视频。但发布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视频,已经被一些网站转发,无法全部清除。2015年1月左右,电视台接到冯秀琴女儿的投诉,称在某视频网发现了《还我老伴》上集的视频,电视台亦联系了该视频网删除视频。但网络上不能清除的其他视频,给冯秀琴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依然在继续。
受邀接受采访录制节目,节目录制后未经自己的授权,就在电视上播放,还将视频在互联网上发布,供全世界的人观看,将自己家的隐私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给自己及家人带来无尽的烦扰和精神伤害。冯秀琴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遂委托女儿于2018年7月9日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将电视台和传媒公司分别告上了法庭。
冯秀琴诉称:电视台及传媒公司在本人及家人皆不知情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本人的隐私以诋毁的方式通过电视节目《第三调解室》之《还我老伴》、十一特别专辑《家和万事兴》以及网络向全世界散播,并以转让版权费和广告费等方式获益,后果极其严重,侵犯了本人的隐私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电视台及传媒公司因侵犯隐私权分别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判令电视台及传媒公司分别对其赔礼道歉,通过该电视台、报纸刊登公告、网络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人格权。同时请求判令电视台赔偿本人财产损失20万元,传媒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视台辩称:我方不构成侵犯冯秀琴隐私权,隐私权应该是真实并且是对方不愿意公开的权利,节目过程中,从整个节目来看,所有的资料都是冯秀琴提供给电视台的,并且电视台依据冯秀琴提交的材料进行制作节目,所以不存在侵犯冯秀琴隐私权的事实。
传媒公司辩称:没有侵犯冯秀琴的隐私,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法庭上,冯秀琴称其女儿于2013年6月8日电话联系电视节目《第三调解室》对其进行采访的工作人员,要求电视台停播《还我老伴》这期节目,但电视台未做处理,此后,其女儿于2014年至2016年多次致电电视台,要求删除发布在网上的节目视频。电视台否认在2013年6月8日接到过冯秀琴女儿的通知,称冯秀琴女儿在十一特辑播出几个月后向其投诉,要求删除发布在电视台网站的节目视频,其随即删除了相关视频。
侵权与否成焦点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电视台邀请冯秀琴等人录制电视节目,节目的主要内容是就冯秀琴与郭冬海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在节目中,各方当事人对冯秀琴和郭冬海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关系及相互之间的矛盾争议均进行了陈述。一般情况下,公民的婚姻情况、家庭生活情况、家庭纠纷等内容可认定为公民的个人隐私,但冯秀琴参加的是家庭纠纷调解类节目,该节目的性质决定了各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对外公开披露相互之间的家庭关系及生活细节。冯秀琴参与了该节目录制,对各方发言的内容应有一定了解,且应当知道该节目会经电视频道对外播出,故应当认为冯秀琴对该节目公开其婚姻和家庭关系持有一定程度上的容忍态度。冯秀琴称其同意在节目中调解的内容仅限于其与他人的房产关系,而节目实际调解的事项超过了其同意的范围,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电视台对此有所约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加之冯秀琴在节目录制过程中和节目播出前并未提出拒绝对外播放的要求,故本院认定电视台在节目中公开其家庭关系并未侵犯其隐私权。
关于个人信息,节目中呈现了冯秀琴诉郭冬海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书、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赠予协议、郭冬海的盖房审批表、郭冬海的建房用地审批表五份书面文件,因电视台对该五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模糊化处理,观众通过观看节目并不能获取该五份文件中有关冯秀琴的个人信息,故不应认定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
传媒公司系基于电视台合法授权在网络上交易传播《还我老伴》上、中、下和十一特别专辑《家和万事兴》节目,传媒公司并非上述节目的制作方。同时考虑到正常情况下个人参与节目录制通常对于节目的播放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许可,因而在传媒公司合法使用上述节目版权的情况下其无须亦无可能全面审查版权节目中全部参与者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具体情况,因此传媒公司在接受电视台授权在网络交易传播上述节目的行为不直接构成对参与录制节目的冯秀琴隐私权的侵犯,即便其传播节目中确存在侵犯冯秀琴隐私权的情况,亦应作为节目制作方侵权损害后果的认定要件,而非直接将传媒公司的行为作为侵权处理。
综上,冯秀琴主张电视台、传媒公司侵犯其隐私权,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25日、28日,丰台区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之规定,对冯秀琴诉传媒公司、电视台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冯秀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冯秀琴不服,就两案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中,冯秀琴提出:1.电视台是以欺骗形式把我骗到现场,不是我自愿去的。相关节目是捏造事实和人物场景,我没有给电视台提供任何的材料。2.传媒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证件或在政府部门备案的经营许可信息,在没有合法手续情况下播放侵权节目。且在未经过我同意情况下宣扬我的隐私,经我通知和起诉后,也没有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将该节目下架,继续侵权,属于主观恶意,且造成我人身受到潜在威胁、财产受损、隐私被扩散的损害后果。3.这个节目不是新闻类节目而是综艺类节目,属于生活类节目,且节目本身也没有调解完毕,粗制滥造,没有征得我本人的允许对外播放,就是侵权违法,需要赔偿。4.我去电视台是去调解房产问题,不是离婚问题。5.在节目中我的肖像清晰可辨,而且还包括姓名、性别、住址等等。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电视台及传媒公司均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冯秀琴的上诉请求和上诉意见。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电视台邀请冯秀琴等人录制涉案电视节目,节目的主要内容是就冯秀琴与郭冬海的离婚纠纷进行调解,节目的性质决定了上述家庭成员间的隐私内容均有可能被披露,冯秀琴参加了节目录制,在采访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未拒绝录制或拒绝就节目录制进行回应,应视为其自愿参加节目錄制,故冯秀琴应对节目的播出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涉案节目中呈现的五份书面文件,因电视台对该五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模糊化处理,观众通过观看节目并不能获取该五份文件中有关冯秀琴的个人信息,故不应认定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
涉案4期电视节目系冯秀琴及其家人到电视台参与录制《第三调解室》后,电视台将录制内容剪辑而成。传媒公司基于电视台合法授权在网络上播放及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电视节目,传媒公司并非上述节目的制作方。电视台录制及播放涉案电视节目,未侵犯冯秀琴的隐私权,因此传媒公司在获得电视台相关授权后,在网络上播放及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电视节目,亦不构成对冯秀琴隐私权的侵害。冯秀琴上诉主张传媒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并要求传媒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及赔礼道歉,依据不足。
冯秀琴上诉称电视台邀请其录制节目是为了调解其与他人的财产纠纷,并非调解离婚纠纷,但未就此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冯秀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9年4月28日、5月27日,北京第二中级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就冯秀琴诉电视台及传媒公司提起的两起上诉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案后余思
都说家丑不可外扬。然而,时下“揭短”类生活节目扎堆荧屏,形式内容大同小异。受访者应邀出镜,自揭“家丑”,嘉宾点评,专家指导,力求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不可否认,这类节目试图透过复杂的纠葛,厘清线索,矫正利益中不同取向,以求达成共识,解决矛盾,对和谐家庭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可是,受访者在自揭“家丑”时,难免会披露家庭纠葛、情感纷争、个人恩怨等隐私信息,通过荧屏、网络暴露在阳光下。
《第三调解室》作为一档广受欢迎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栏目,其一贯风格在于,通过讲述受访者生活经历,以不同的视角展现个体对生活的不同理解和矛盾的缘由,让大众直观矛盾中的人和人性,并通过节目引发公众思考。其目的不在于揭示家庭事物中某个个人的道德品质,而是将矛盾的现状作为背景,试图透过复杂的纠葛,厘清线索,矫正利益中不同取向,以求达成共识,解决矛盾。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不同主体对同一件事务的评价并非总是一致,自认为有理有据的事实,也往往在多元的社会价值中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在此背景中,对该类节目是否构成侵权就应该设定严格的条件,除非满足该条件,即协议一方明确表示停止播出或者节目组在后期制作中有恶意颠倒是非、刻意歪曲事实的情形,致使当事人受到不当评价或者其他损害,否则不宜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本案中,冯秀琴并没有明确表示停止播出,也没有证据证明电视台及传媒公司有恶意颠倒是非、刻意歪曲事实的情形,故电视台及传媒公司不构成侵权。
因此,作为录制单位,在向受访者宣传节目对受访者带来积极帮助的同时,应当将该类节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告知受访者,让受访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而作为受访者,应当充分评估参加节目的利与弊,得与失,从而决定是否参加该类节目时。这样,才能减少纠纷,最大程度发挥此类节目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