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复工作要一盯到底
2019-02-16刘立新王忆冰
刘立新 王忆冰
“污染地块的土壤修复工作须历经土壤污染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制定修复方案、土壤修复四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三阶段。”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常丽娟介绍参与办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时说。
2015年1月,刘某注册的郑州新旺化工有限公司租用惠济区某村位于黄河大堤内的一块滩地,以经营乳化剂为名非法制售農药。2016年5月,在黄河滩区整治行动中,该非法制售农药的简易厂房被拆。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刘某将厂子搬到附近的小树林深处,采用按订单夜间生产的方式持续违规经营。2018年1月31日,惠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惠济区检察院对以往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时,发现了该案件线索,遂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郑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郑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同年10月9日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4月22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万元,用于涉案场地土壤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涉案鉴定费用25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交环境污染警示文稿,对其因非法经营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为提高公众对资源与环境的忧患意识,增强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扩大办案效果,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该案二审在污染事发地惠济区某村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6月1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办理,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和担当。”参加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黄久生评价道。当天参加庭审旁听的有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花园口镇相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以及100多名村民。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