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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之辨

2019-02-16李丽

商品混凝土 2019年10期
关键词:小票买卖合同乙方

李丽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 100000)

一般来说,结算是付款的前置程序,结算条款是实践中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易发生争议的条款之一。笔者建议混凝土企业在订立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结算条款时把握如下几个原则:

1 结算方式明确,注意细节

混凝土买卖合同通常约定的结算方式包括图纸结算、小票结算、称重结算等。图纸结算应明确约定执行何时、何地区的定额,是否扣除损耗,图纸提供的时间。小票结算应注意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应与混凝土企业小票名称一致,如该混凝土企业的小票是《混凝土运输单》或《混凝土送货单》,那么在合同中就不能写以“混凝土发货单”作为结算依据。混凝土企业在印制小票时,应注意小票第一联是有收货人签名的原件,必须留在己方,其余的才可以给对方。如果是称重结算,至少要明确以哪方的过磅数量为准,如果发生称重结果差异如何评判,差异结果是只汲于本批次混凝土还是全部混凝土等等。

2 结算期限明确

拖延结算已经成为个别混凝土买方拖延付款的手段,尤其是采用图纸结算方式的项目,混凝土浇筑完毕数年却办不成结算时有发生。所以,混凝土企业应要求合同中对于结算期限有明确约定,可将施工进程作为结算节点,也可将自然时间作为结算节点,只要合同双方意思一致,对于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无歧义即可。

3 不能结算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卖方(混凝土企业)承担

这条和上述第二条密切相关。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有如下条款:“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式结算”。这里的第(1)种方式就是小票结算的方式。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甲方一旦逾期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就从图纸结算变更为小票结算。

但是,一知名建筑集团所提供的混凝土买卖合同文本这样约定:“乙方未在下月 5 日前办理签认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当期的结算权及相应的债权”。“在工程结构完工后 90 日内,双方应办理完结算手续。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混凝土结算手续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将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按此约定,不能结算的不利后果完全由乙方(卖方)承担,为此乙方(卖方)要放弃结算、放弃债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且不说实践中通常是甲方(买方)拖延办理结算手续,而且甲方(买方)还经常要求亏方,如果届时甲方(买方)拿出的结算数据严重低于乙方(卖方)的供货数据,难道乙方(卖方)不同意就只能放弃结算?混凝土企业看到这样的合同文本,当然能修改就要修改,不能修改也要做好应对准备。

4 不要为对账单、结算单设置不合理的生效条件

无论是对于对账单、过程结算单,还是最终确定全部货款金额的结算单,以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不单独设置生效条件。但是近年来,买方常常对于结算单生效条件长篇大论。譬如,某知名建筑集团出具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最终结算单必须由甲方项目部材料主管赵某、预算主管钱某、经营副经理孙某、项目经理李某签字,并报甲方材料和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甲方包括签约代表及业务联系人在内的一切工作人员,代表甲方向乙方作出的职务行为,须加盖甲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方有效,其它情况下含甲方工作人员签名没有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均属无效,不属甲方行为甲方概不负责。结算单为本合同项下金额唯一证明文件。没有生效结算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按此约定,甲方(买方)赵、钱、孙、李签字、材料和经营部门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样,都是结算单生效的条件。众所周知,条件设置越多,实现条件越困难,而且这些签字审批是甲方内部管理程序,乙方无法控制,将其设置为结算单生效条件显然不合理。

笔者找到一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案例,可窥见人民法院对于结算单签名问题的判定思路。这是一个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混凝土企业诉请被告混凝土买方要求支付混凝土货款。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混凝土企业据已请求支付货款的结算单是否有效。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钟某、材料经理胡某和商务经理潘某签字结算才有效,但是混凝土企业提供的这份结算单上确实无这三个人签字,也无盖章,只有另一个预算员签字。一审法院严格按混凝土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因没有这三人签名所以对此结算单不予确认,双方又都没有提出造价鉴定申请,判决驳回混凝土企业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既然双方都认可供应混凝土的事实存在,甲方(买方)对于供应的数量金额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甲方(买方)既不承认预算员的签名的结算单,也未提起对于混凝土用量造价进行鉴定,那么法院有理由确认甲方(买方)认可混凝土企业主张的结算金额,最终改判支持混凝土企业的诉讼请求。可见,结算单生效条件只要写进合同里,法院就要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条件越多,结算单生效的门槛就越高,结算单不被确认的可能性越大。要避免这种风险,混凝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注意,即便设置结算单生效条件,也不能轻易接受不合理条件。

以上,一方面混凝土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结算条款应审慎对待,在履行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另一方面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供应混凝土事实存在,并且对于相关问题有应对准备,绝大多数情况下混凝土企业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还是能够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混凝土企业要积极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被买方的合同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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