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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要有国际视野

2019-02-15李梅田

人民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李梅田

【摘要】当前,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社会公众也开始享受文化遗产带来的精神营养。但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理念与方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这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人文精神,加深对文化多样性与价值观多元性的理解,增进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关注。

【关键词】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 人文共享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文物活起来。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近年来,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法律文件,将新时代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使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文保意识”已成社会共识,与之相关的考古、博物馆、文物保护等行业发展欣欣向荣,社会参与度日渐提高。“让文物活起来”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成为了政府、行业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追求。然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如何有效地保护、合理地利用丰富的文化遗产,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理念上的分歧,为了这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进行一些探讨。

我们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并非继承古人的技术、审美与价值观,而是通过共享古人的文明成果,理解文化的多样性和价值观的多元性,与古人产生精神共鸣

古人留下的遗迹与遗物之所以成为文化遗产,并非在于它的实物价值,而是由于它具有永续传承的人文精神,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是对其人文价值的阐释,即对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等方面价值的深度揭示,只有深刻认识其价值,我们才可能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利用。我们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并非继承古人的技术、审美与价值观,更不是为了回到古代的生活状态,而是为了通过共享古人的文明成果,理解文化的多样性和价值观的多元性,与古人产生精神共鸣,从而更好地构建现代人的精神家园。一座古代宫殿、一座墓葬、一件古代器物,虽然体现了当时的高超技术水准和文明高度,但对今天的社会来说,也许大多数技术与艺术皆已失去了实际作用,并无借鉴或传承的意义,我们更应关注的是这座宫殿、这座墓葬、这件器物产生的社会土壤,及其所蕴含的信仰、审美、价值观等人文内核,通过向公众展示、分享,让古人的智慧和优秀人文精神可以代代相传。

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因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我们可以通过考古工作,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揭示和阐释,让古老的物质文化遗存重新焕发活力。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的新形势下,中国考古学被赋予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新使命,这就要求考古学在学科理念和工作方法上适时转型。首先,考古资料不再是为专业学者所独享的资源,而应成为与公众共享的文化遗产;其次,在工作方法上,应预先规划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不应为了单纯的学术目的而造成对文化遗产整体性的破坏,如在考古发掘时应注重保留遗址的完整性、对遗址环境的保护等;最后,在文化遗产价值的阐释上,应改变以往重物质、轻精神的做法,应对古人的精神世界和价值观予以理解、阐释和人文关怀,注重对文化遗产精神内涵的提炼,为文化遗产的传承服务。

共享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我们既要共享古人的智慧与优秀的精神文明成果,同时也需要专业工作者与公众共享文化遗产资源。文化遗产与公众的共享,不仅仅意味着向公众开放遗产成果,或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而应与遗产地居民共享古代文明成果,让遗产与遗产地居民和谐共处,让社会公众参与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当前个别地方的“申遗”活动中,常常忽略遗产地居民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为了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往往将遗址内居民全部搬迁,这恰恰是对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误解,离开了人类生活的遗产并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文化遗产,割裂了历史记忆的传承,也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我们要放眼世界,关注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對文化多样性和价值观多元性的尊重与关怀,是一种博大的人文精神,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时,不仅要关注本国、本地的文化遗产,也应对国外不同文化体系里的文化遗产予以人文主义的关怀。过去的历史表明,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只有当国势稳定时,才有可能有效地保护境内的文化遗产。文明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我们应当有放眼世界的情怀,不仅要保护境内的文化遗产,还要关注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国也应以博大的人文精神,对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这是国际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也是中国文化和学术国际化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中国考古学的转型,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中国考古学者的自觉使命,越来越多的考古机构和研究者走出国门,在中亚、东南亚、南亚、中美洲、非洲及蒙古国等都开展了考古合作研究,对一些国际濒危文化遗产给予了大量保护性援助,还通过文物巡展的方式使中国的博物馆成为一些国际文物的避难所,充分展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也展现了中国博大的人文主义精神。但是,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依靠专业工作者和个别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开放与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但社会对境外文化遗产资源的关注还处于初始阶段。事实上,近年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济开发活动屡屡遇到当地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有些甚至给国家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也影响到经济的进一步开放。“一带一路”将会涉及很多文化遗产丰富、但疏于保护的地区,如经由新疆至中亚、西亚地区的丝绸之路,经由东南亚至西亚、欧洲和东非的海上丝绸之路,跨越了几大重要的文明发源地和文明古国,必定会涉及愈来愈多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如何在对外经济开发中妥善保护当地的文化遗产,是我们未来必须面对的课题。

20世纪初期至今,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由西方组织机构主导。中国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上还应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这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有的态度,也是国际社会赋予的责任。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不论哪国人民的文化遗产,都是全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尤其当一些文化遗产遭受战争或经济开发的严重破坏时,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加以保护,这种援助是有关国家遗产保护行动的有效补充。目前,有些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正在面临着严重的人为或者自然的破坏,我们应在尊重他国文化的基础上、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进行境外文化遗产保护,展现一种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

建立长效的对外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为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更多贡献

面对未来境外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建立起合适的境外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首先,建立专门的对外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如在“一带一路”沿线、我国经济活动较多的地区设立专门研究机构,进行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保护与研究。其次,设立驻外企业文化遗产顾问,以便提前、主动进行文化遗产的评估。与当地相关机构进行有效沟通,组织开展保护与研究方面的合作,将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同时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帮助。最后,以法律约束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文化遗产保护行为,可以效仿对外环境立法,中国政府已先后颁布《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以约束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促进对外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已超30年,理应为境外文化遗产提供更多的“集体性援助”,目前我国参与的境外文化遗产项目还十分有限。虽然已有一些科研机构和高校涉足境外的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但多还停留在浅尝辄止的阶段,我们需要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对外文化遗产保护之路,建立长效的对外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为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更多贡献,这是^文精神的体现,也是构建“一带—路”背景下的现实需要。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责编/孙垚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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