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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网红收入探讨
——理论逻辑与收入逻辑*

2019-02-15阳盼盼

关键词:网红分配要素

阳盼盼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经济管理教研部,重庆 400041)

收入分配问题一直都是经济学讨论的焦点。在不断完善的经济理论体系中,各个经济学流派都曾论述过价值创造及其分配。各学派关于价值创造及其分配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资本、土地等要素是否是生产要素,它们是否和劳动一样参与了生产过程,进行了价值创造?或者也可以表述为:劳动是否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它是否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作为生产要素进行价值分配?

除此之外,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带来了新的要素,如科技、服务、管理等,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现象,如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电子竞技等,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如自媒体、电竞选手、网络主播等。这些新要素、新现象、新阶层的出现,再一次将价值创造与分配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对我们的传统认知提出了新挑战。科技、服务、管理等要素是否参与了价值创造?我们如何解释直播平台等层出不穷、且更新换代速度极快这些现象?为什么许多年轻人涌入网络,使出十八般“武艺”渴望成为网红?一边是新闻讨论自媒体获得大额融资、网络主播一夜暴富的报道,而另一边是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相对低下,更遑论享受其他精神文明的事实。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那么,如何让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感受到“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使他们有“获得感”,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就成了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价值的源泉是什么?

在讨论收入分配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价值进行讨论。事实上,在经济学说史里,无数经济学家都曾对价值理论进行过研究。

重商主义和重农学派对价值进行的探索是同“剩余”联系在一起的,只不过他们没有找到价值的真正源泉。重农学派的魁奈将“剩余”的来源从流通领域转向了生产领域,“剩余”不再来源于贱买贵卖,而是农业工人的生产,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注]魁奈认为只有农业领域产生了“剩余”,而对于农业以外的领域如制造业,他并不认为它们具有生产性。。从配第到斯密再到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学派拓展了剩余概念,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可惜的是,配第并没有意识到剩余价值还有地租以外的其他表现形式。斯密揭示了价值的源泉,却又混淆了价值和交换价值,形成了二元结构价值论。李嘉图严格区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详细论述了交换价值,坚持价值取决于生产所必须的劳动量,但又主张用货币而非劳动作为衡量价值的尺度。虽然斯密和李嘉图的理论有缺陷,也没有解释劳动是如何形成价值的,但他们首次系统论述了劳动价值论,解释了剩余价值在产生、分配和积累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关系[1]。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古典学派无法说明制约生产和分配的规律。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古典学派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他分析了商品的二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物的有用性使其具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则一定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具有价值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2]51。但并不是每个个体的劳动都可以形成价值,“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2]52。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60。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他发现在G-W-G’的流通中,G’在G的基础上多出一个△G(剩余价值)部分,这是因为劳动力成为特殊商品而产生的。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也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产生过程。

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工业革命的兴起激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为了替资本主义的剥削进行辩护,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萨伊构建了“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的“三位一体”要素分配论,用物与物的关系替代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庞巴维克表示利息是时差的产物。克拉克提出工人和资本家凭借各自的边际生产力获得相应的工资和利息。马歇尔认为企业家作为价值来源也能获得报酬,形成了“四位一体”要素分配论。他们企图让工人相信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如萨伊强调供给创造需求,把工人的贫困简单归结为国家是在“走下坡路”还是“欣欣向荣”,甚至是粮食的高价引起了工资下降,或者是工人自身生活困难使得他们在出卖劳动力上更为卖力,从而引起了劳动力的临时过剩[3]。为了反抗失业和贫困命运,英国工业革命进程中曾发生过工人破坏机器、大规模捣毁厂房的“卢德运动”[注]面对法国供给能力与需求能力之间的矛盾,萨伊借鉴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提出了“供给能够自动创造需求”。英国工业革命期间发生的“卢德运动”可谓是对萨伊相关理论的讽刺,这是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在当时,劳动者尚未认识到这种矛盾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他们误以为贫困是工业革命带来的,是机器代替了劳动力,所以他们破坏厂房和机器。。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坚持认为资本、土地等与劳动一样,都是生产要素,参与了价值创造,这些要素都应该进行价值分配。他们撇开了资本主义阶级关系和经济利益之间的联系,搭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框架,使得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等竞相登上历史舞台,投资于各领域的资本家因此有了一起瓜分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石。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土地、技术、企业家才能等与劳动得到的相应收入依据的是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它们的化身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如土地丰裕的时候,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取得的收入是相对较低的,土地被垄断后才取得了绝对地租。可见,这些要素的地位是不断变动的。工人的价值变得越来越便宜,这种便宜已经让他们不再只是破坏机器、捣毁厂房,他们开始联合起来反抗厂主,或者举行罢工,或者以罢工相威胁[4]。工人运动蓬勃发展,产业工会在企业中的力量逐步壮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又演化出了新的分配理论,如制度经济学派的工资理论、魏茨曼的分享工资理论[注]根据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交易成本为正时,不同制度对资源配置效率发生不同影响;企业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决定企业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所能得到的分配份额。根据分享工资理论,工人工资与企业经营情况(指数)联系起来。,用以激励工人、缓和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显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本质上是否认资本主义剥削事实,为资本主义统治披上一层合理的外衣。

二、网红创造价值了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各类新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到分配中来,并且其分配的比重逐渐提高。2016年初,网络红人“Papi酱”获得1 200万人民币融资,第一条贴片广告公开竞拍成交价达2 200万元,开启了“网红经济”元年。2017年初,某直播平台被披露在2016年给直播人员发放薪资共计3.9亿元,补缴个人所得税6 000余万元,将网红的高收入问题推到风口浪尖。2017年,自媒体红人咪蒙粉丝破千万,公众号单条广告费达68万,咪蒙更是推出付费线上课程《咪蒙教你月薪5万》,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人们不禁要问,获得这些收入的网红们创造价值了吗?根据劳动价值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比如自然资源,作为自然界天然形成的产物,不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产品,当它处于自然状态下时,其本身是没有价值的。马克思曾说:“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形成交换价值,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产中的铁、原始森林的树木等,都是这样。”[2]230因此,从这个视角看,“秀脸”“秀声”“秀技巧”“秀知识”等的各类网红是不创造价值的。

那么,为何网红可以获得收入?这需要首先分析网红与网红经济的形成。由于网红所包含的领域、类型过于庞杂,其范畴也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广泛,学界难以对“网红”一言以概之。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红的出现及收入的井喷得益于互联网媒介及移动支付的发展。各类有“个性”的个体(或群体)在网络中尽情展示自己以凝聚“粉丝”,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个事件、某个行为吸引网民关注走红成为“网络红人”。伴随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网红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网红的“走红”也从单打独斗的偶然成名转变为团队包装。第一个阶段是“内容为王”的文字时代,代表平台包括论坛、贴吧、文学社区等,代表人物如安妮宝贝、天下霸唱等,这一时期的“网络写手”算是网红的雏形;第二个阶段是“有图有真相”的图片时代,代表平台如博客、早期的微博等,代表人物如芙蓉姐姐、hold住姐等;第三个阶段是囊括语音、图像、弹幕等在内的宽频直播时代,网红类型开始多元化[5]。在网络上受追捧的红人,其自身或幕后推手团队选择一定的渠道将“网红”的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变现以获取经济利益,由此诞生了网红经济。

或许是网红范畴较广,网红收入又相对具有隐蔽性,尽管网红现象引起了广泛讨论与关注,但学界甚少对网红收入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关于网红收入的探讨只零星见于一些研究自媒体和网络主播的文献中。由于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人都是自媒体,以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最早的变现(盈利)主要来源于广告和会员付费[6]。自媒体平台的日渐活跃使得这一模式弊端渐显,继而又出现了衍生服务收费模式、“版权付费+应用分成”模式、“赞赏”模式及平台型商业模式等[7]。在自媒体的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直接影响内容质量和广告价格等决策,并且影响内容供应商与媒体平台间的利益分配[8]。为了保持消费者对自媒体的黏性,维持自媒体的生命力和竞争优势,自媒体不断提供优质内容,创造有温度、可感知的品牌形象,并积极构建社群[9]。随着全民直播时代的到来,网络主播开启了“网红经济”的全新一页。根据《网络主播生存现状调查报告》,2016年,20%的主播月收入超过1.5万元,45%的主播月收入在0.8万~1.5万元之间,在直播平台上月直播次数超过22次的主播收入达3万元以上,网络主播已成为高薪职业。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的便利性与隐蔽性,网络主播的收入成为我国纳税监管的一大难题[10]。随着“网红经济”的开启与深化,网红的类别越来越丰富,其收入也越来越多元化,网红收入问题更为舆论所热议。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2016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53.2%,开通互联网宽带业务的行政村比重为96.75%,网民达7.3亿人,移动电话普及率达95.6部/百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3.44亿,占全部网民的47.1%。与此相伴的是,互联网社群兴起并逐步发展壮大,各类网红生态圈日益庞大。随着社群的发展壮大,“网红”更加活跃,其“产生”则更链条化、产业化,网红的变现方式也逐步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如从事影视业,或者是实体店创业等,愿意为“网红”埋单的用户也在逐步增多。到今天,网红尤其是网络主播已成为具备获得较高收入、丰富业余时间、尝试新鲜事物、获得更广泛的交流、探索职业发展新路径等属性的职业[11]。

那么,没有创造传统意义上的价值的网红为什么可以获得“高收入”,网红的“价格”表现在哪里?首先,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我们没有否定作为“脸、声、技巧、知识”等新要素所有者的网红为维持要素存量、获取要素增量而付出的劳动。从网红作为普通劳动者来看,网红可以获得劳动力再生产的价格,它包括自身劳动能力的维持和恢复、劳动技能的积累和传授,以及新的劳动力的繁衍、培育和补充。其次,马克思没有认为无凝结人类劳动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就不能够有价格,就不具备商品形式。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本身并不是商品的良心、名誉等东西,也可以被其拥有者拿来进行交换,获取价格,从而取得商品的形态。可见,某些自身没有价值的东西,在特定条件下,形式上仍然可获得价值的货币表现,即有一个价格。

这个“特定条件下”的“价格”,则是网红高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么,网红拥有的要素对消费者的有用性是什么?到底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了什么?目前,网红的内容物主要包括几大类:一是颜艺放送,如“好看的脸”“好听的声”“令人欣赏的颜艺技巧”(拍照、绘画、表演)等;二是情感诉求,如大众吐槽关注的婚恋、交际等热点问题;三是专业科普,如医药知识、游戏技巧等。马克思把诸如教师、歌唱家、演员、作家、医生等看作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不生产物质产品,不管他们是否创造价值,都被视作带来了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12]。同理,可类推网红为消费者提供了精神层面的东西。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他们欣赏网红的颜艺,订阅网红的文章,观看网红的视频,愿意为此付出一定量的金钱“价格”,从中获得精神上的满足[13],甚至也有部分消费者从中获取了专业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这是网红获得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并且是较高的货币表现的重要原因。

三、现阶段如何进行收入分配?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价值大小,这与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没有冲突。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或者说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没有冲突,它们是既独立又紧密联系的两个领域。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而是模糊掉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把劳动看作生产要素的一种,与资本、土地类同,认为它们都对价值创造有贡献,因此它们都应获得相应的工资、利息和地租收入。在资本主义社会,很长一段时间,物质要素一直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排斥了劳动对剩余价值的分享(更不用说占有)权利。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分配理论的逻辑可以表述为:资本积累影响对劳动力的需求,而劳动力的供需失衡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产业后备军,产业后备军规模又影响着工人与资本家缔结工资契约(协议)的成本与内容,这个契约影响或决定了工资与利润的分配关系。作为价值增值的狂热追求者,资本家迫使人类为了生产而进行生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度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生产出了一种反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关系,使得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了现实基础。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进行了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4]17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分别归属为资本家和劳动者,所以按要素分配包括劳动要素得到的工资收入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得到的相应利润收入。而“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14]11,当生产的要素分配发生变化时,消费资料的分配自然也会发生变化,非劳动生产要素失去充当分配依据的基础,按劳分配逐渐居于主要地位。

当劳动资料尚未上升至社会的公共财产时,劳动、资本、土地到底该对价值进行怎样比例的分配?在传统的分析框架里,这取决于劳资双方(可以将土地看成一种特殊资本)的力量对比,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规范等。总体而言,由于劳动一方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工资低导致的各种类型的罢工、工会力量的崛起、资方竞争对手的强大),以及复杂劳动在产品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剩余价值中劳动者占有的比例也越来越大。20世纪50年代后,科技力量兴起,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在生产中展现出了强大的力量,服务行业的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比重越来越高,物质生产劳动比重逐步降低,学界使用了“人力资本”来分析这些因素的作用,并以此来解释传统劳动(如简单劳动、体力劳动)在分配中所占份额降低的原因。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一方面,技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涌现降低了劳动分配份额;另一方面,企业越发重视劳动者技能,劳动者个人的培训费用比例越来越高,各国也一直致力于提高教育的普及度,增强国民的技能水平。可见,技术条件的变化、知识结构的改变,降低的是普通劳动者(如体力劳动者)的分配份额。劳动者收入、职业的区别也将劳动力分化成了二元劳动市场。遗憾的是,这种二元劳动市场却成为了发展的障碍,我们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知识训练等来缩小二元劳动市场的差距。

历史经验和社会发展的逻辑显示,按劳分配必须在成熟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私有制的消亡,生产的社会化发展到相当高度;作为具体劳动的个别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不需要再经过抽象劳动的转化[15]。当条件成熟时,劳动者占有物质资料,整个社会的产品非常丰富,有足够的产品进行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扣除,社会追求精神的自由创造,劳动者可以凭借个人创造的劳动产品去寻找满足自己要求的另一种使用价值——这是使用价值的回归,或者说,这是一种高境界的物物交换的回归。但这种物物交换并不同于原始社会(货币出现之前)的物物交换,货币出现之前的物物交换仅仅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而这里的物物交换是为了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正在大力推动城镇化、工业化,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必须遵循特定阶段的生产关系,并使用适合这种生产关系的分配方式。必须承认的是,社会主义是在经济落后国家率先建立起来的,其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我们目前并不具备全面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和基础,也绝对不能违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客观规律。现阶段,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生产要素在一定程度参与分配,有利于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生产积极性,这是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必由之路。

四、如何评价网红收入问题?

从各种调查反馈、舆论报道来看,网红已经成为高薪职业。一方面,网红成为解决就业、提高收入、探索职业发展的新路径,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践成果;另一方面,网红高收入现象也成为引发“贫富差距与公平”“网红的快速成名与社会风气”“网红的内容提供与道德伦理”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可见,正确评价网红收入问题,对网红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极为重要。

我们的社会阶层正在因为个体拥有的要素差别而逐渐分化,一些阶层在固化,一些新的阶层在形成。不同的要素所有者可以大致分成四类。一是既得利益群体,包括体制内的贪腐官员,早期城镇化进程中的受益者,改革开放进程中先期致富的企业家,可以传承的要素所有者(如拆二代)等。这个群体的财富(收入)既有劳动所得,又有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得,他们聚集的财富有的可以让其“即使不工作也能吃几辈子”。二是新兴财富群体,包括文体、影视明星,电竞选手,网络主播,自媒体人等。这个群体依靠信息技术揭示并扩大其所拥有的“天赋”要素,通过网络媒介使其拥有广泛的受众,他们遇到合适的契机,往往能一夜暴富,其聚集财富的速度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和话题。三是夹心弱势群体,包括体制内的一般公务员、普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等。这个群体从表面上看是所谓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在社会阶层越来越固化的今天,他们可以通过不断的努力和付出慢慢获得收入的增加,但很难累积大量的财富和获得地位的提升。四是特殊失落群体,包括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般农民工、城市弱势群体和农村留守人员等。这个群体拥有的劳动或非生产劳动要素或者不被社会所接受,或者无法在生产过程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其劳动能力可能被社会需要(重视)的很少。如果没有社会的关注和扶持,其艰难的生活环境很难被改变。从社会阶层分化的角度来看,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社群的发展,参与价值分配的不再只是传统的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各领域的资本所有者。一些“好看的脸”“好听的声”“专业知识”等新要素的所有者也逐渐参与到价值分配中来,并且这些非传统意义上的非劳动生产要素越来越占有分配中的显性地位,包括网络红人在内的新兴财富群体正在逐步壮大。

实际上,作为一种理想中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本身并不排斥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按要素分配有利于激励要素所有者、发展生产力(要素可以排他使用,如专利、土地等),劳动不与这些要素相结合,就无法生产出越来越丰富的使用价值。这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市场化改革相关,市场化改革带来的产权制度及相应的分配制度使得原来的“按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为通过市场按生产要素对经济活动的贡献来进行分配。这也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需要,经济活动效率因此得到了极大提高,但也拉开了居民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当收入差距扩大到一定阶段,将无法继续刺激经济发展,会威胁社会稳定;收入分配扭曲还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恶化,反而影响社会公平和效率[16]。从表面上看,分配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由要素参与分配导致,但深层次分析,产生收入差距的原因是不同的个人所拥有的要素存在很大差别[17]。我们要处理不同要素所有者在价值分配中的关系,让要素所有者的要素付出与其所得相匹配。

网红为消费者提供的是精神产品,消费者愿意为精神愉悦与享受进行支付,甚至还有足够多的消费者剩余,这是网红获得高收入(超出劳动力再生产所需价格)的前置条件。鉴于此,与高收入相匹配的,应该是网红为社会提供有正面意义、传递正能量,甚至是起到帮助他人作用的内容物,即真正的精神财富,而非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影响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系统的精神糟粕。但在现实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快速走红,某些网红提供的某些内容极其低俗、怪异,甚至出现了优质内容被劣质内容淹没、内容质量与收入呈反向关系的怪象。网红的线上线下变现方式也存在造假、恶意营销、欺骗大众的情况,如轰动一时的“×××,你给我站住”事件、部分网红店主售假事件。大众对网红高收入现象的不满情绪更多是源于这些不堪内容和恶劣造假。毕竟,在大众眼里,提供垃圾内容的网红是不配拥有高收入的,这也与“真、善、美”的传统价值观相悖。

五、如何规范网红收入问题?

网红为我国创造了可观的就业岗位和消费机会,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网红凭借自身的要素通过正当渠道获得高收入无可厚非,这极大地鼓励了更多具有“要素天赋”的人群进入这个行业,也激励更多的人努力挖掘自身的潜在要素、增加要素存量(技能点)、提高自身的要素质量。从这一角度看,网红这一行业给社会带来了积极影响。我们在遵守该行业的发展规律,对其进行鼓励、支持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红行业发展中的乱象,必须对其进行引导与规范。要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观众理性、法律规范等促进网红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网红行业来说,应加强行业自律,吸纳更多具有高素质的群体进入该行业,提供更优质的正能量内容物,坚决杜绝低俗内容的生产,这是“网红”题中应有之意,如此才能更加匹配高收入。2016年4月,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与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对所有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与引导,鼓励引导主播提供健康积极的内容和服务[注]《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开展的自律行动包括六项:对所有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在所有直播房间内添加水印,对所有直播内容进行存储,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与引导,建立违规主播名单通报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虽然行业自律不具有强制性,教育警示、经济处罚、封号等处理方式的效果,并未如预期很好地提高网红内容物的质量,但能有效减少未成年人注册数和“三俗”内容物,有利于网红行业整体发展规范化。

对网络观众和社会舆论而言,应提高审美和消费理性,坚决抵制不良内容物,加强对网红内容物的监督举报。不收看订阅、不传播并及时监督举报不良内容物,不为低俗网红提供生存、发展的环境。观众提高消费理性,社会加强舆论监督,倒逼网红行业的淘汰和转型。

对政府部门来说,应建立监管体系,加强对网红内容物、网络平台与其涉税收入的监管。由于网红个体的生命周期相对短暂,部分网红、网络平台为了“引流”和快速变现,不惜大打擦边球,侵犯他人隐私、实施网络暴力[18]。对于引起人们广泛议论,甚至引发不满情绪的网红高收入与纳税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税收监管。从税收的角度看,对不创造价值的高收入征收较高税收,其实是对“非生产性租金”征税,既不会对其他劳动者产生税赋转嫁,也不会对“网红的投入”造成负面影响,更不会扭曲对财富的创造,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从实际操作看,网红行业的纳税是当前一大监管难题。网红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就业形式和地点较为灵活,传统的税收方式遭遇了实施瓶颈。其交易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交易技术信息化加剧了征纳信息的不对称,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网红的实际收入和纳税情况[19]。以网络打赏为例,如何划分其性质、是否需要纳税,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网络平台也因逃避责任并不为其代缴,如何监管网红与网络平台的纳税行为成了空白,大量税收流失[20]。监管网红、网络平台的纳税,需要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对网络平台和网红建立交叉的督查核算体系[13];加强对资金流和支付平台的监控,建设涉税信息第三方平台和涉税信息共享系统[19];并根据网红行业的就业与收入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空白,以此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形成网红经济促进税收、税收服务网红经济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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