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9-02-15贾薛飞
贾薛飞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山西 长治 046011)
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的发展势头迅猛无比,也极大地促进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笔者在易观国际数据上以第三方支付发展规模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其给出的数据显示,2018年的交易规模增长较之2017年有很大的份额提升,仅仅是2018年第2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总体交易规模达50多万亿元人民币[1]。
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的确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实践中出现消费者隐私权被第三方或者其他主体泄露、使用,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生活及工作;资金安全面临威胁,资金被盗、被转移、被滥用等情况时有发生;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不合法,消费者知情权没有保障;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寻求救济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 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及消费者权益遇到的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一词是由马云提出的,对我国网络支付业务的创新性总结,在之后的短短几年内,该种新型支付方式迅速风靡全国。2015年12月28日,央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是非金融机构,也不是进行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严格界定的话属于类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
(一)消费者面临资金安全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中,消费者资金安全问题诸如被盗、支付错误、被挪用等情况都可以概括进消费者的备付金和支付差错处理的问题[2]。支付过程中,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资金不会直接转移至卖方手中,而是会在交易结束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首先进行暂时保管,该保管资金就是备付金。第三方支付中,我们经常遇到的支付差错有以下两种:支付错误和未经授权的支付。支付错误是指消费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进行第三方支付时出现的操作失误导致资金转移,此种错误在日常第三方支付实践中较为常见,消费者遇到的大部分支付差错就是支付错误;未经授权的划拨,即指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的前一阶段,资金暂时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但是消费者并未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向商户转移,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将消费者的资金转移至商户。
(二)消费者个人隐私面临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必须首先在第三方支付的平台上注册账户,而且消费者还需要进行个人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注册账号之后才能开始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注册之后,消费者的个人地址、身份信息、个人喜好等信息会在电商平台留下痕迹,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下的个人隐私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使得消费者个人隐私可能遭受被泄露的巨大风险。
(三)消费者知情权面临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就会继续拉大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知情权有很大威胁。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来保障的,首先消费者要理解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具体流程,要清楚自己进行第三方支付的整个细节[3]。之后,消费者还需要了解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自身的权利都有哪些,并在此基础上厘清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后的内外部救济途径。消费者如果在操作流程、自身权利等方面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第三方支付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很容易导致自身合法权益的受损。
(四)消费者权利救济难
联网金融与传统线下交易存在诸多不同,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使得消费者容易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首先,涉及第三方支付的参与主体较多,涉及交易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主体,主体复杂性必然导致出现纠纷时各主体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时不知道具体去追究谁的责任[4]等现象;其次,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会进行证据收集、立案、异地诉讼等行为,必然会产生诉讼、收集证据等的成本费用;最后,诉讼管辖难确定。通过实践案例考察,我们发现,当发生诉讼时,各地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的认定标准不一,而且第三方支付系网络空间交易,网络的虚拟性就必然导致诉讼管辖确定的实际联系原则不能适用。总之,种种现象表明,如今第三方支付诉讼管辖权的难以确定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构建
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遭遇的问题肯定不止本文所述之个人隐私安全、资金安全、知情权、纠纷解决这几种,但是这几种问题是如今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只有合理地处理好以上问题,第三方支付行业才能更加健康地持续发展。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机制
1.信息知情权。消费者在进行第三方支付时会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到以上信息时,必须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收集信息的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若隐瞒上述情况则应当受到监管机关的追责。此外,必须明确一点,这种告知义务不是单次的告知义务,只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继续使用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就不能终止主动告知义务。
2.消费者的隐私决定权。在任何合法的情况下,消费者对提供的个人信息拥有完全自主的决定权,即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使用、使用是否有期限等。因此,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消费者个人信息,即使是合理的利用也要经过消费者的授权。不论消费者是否还进行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隐私决定权都不会削弱和消灭。
3.消费者的隐私处理权。即指消费者对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自主的处理权,即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随时随地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恢复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随时行使其信息处理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则有义务随时配合消费者及时行使其查询、修改、删除、恢复的权利。
(二)完善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1.建立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法人组织,在立法当中应强制第三方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向银行进行足量交存、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并且该笔准备金只能用于消费者资金安全被侵犯的救济,不可挪作他用。
2.设立消费者资金保障险。具体来说,以立法形式确定保障险的赔偿范围,明确何种情况赔付、何种损失不予赔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确定保费缴纳的标准,这样就可以保证不同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对消费者资金安全有力所能及的保障。
3.完善支付差错处理程序。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后台监管系统几乎是不能主动发现支付差错的,它只是一套接受指令并完成指令的计算机程序,并非人工智能监管系统。如果该监管系统发现了支付差错,会发出支付错误的信号,后台技术人员在接受信号之后应尽快与相关人员联系,并应立即主动通知消费者,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经调查后,确实存在支付错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将差错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消费者;经调查后,确认没有付款错误,应书面通知消费者,并解释原因。如果不同意调查的结果,消费者可以申请重新调查,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拒绝。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机制
1.扩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本管理信息,包括支付机构的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等。这些信息是消费者是否选择使用该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关系着消费者是否进入该第三方支付的重要信息[5];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是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这两种信息反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储备、年收入、负债等,是消费者最关注的信息;第三,风险管理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法人组织,其服务行为归根结底还是商业行为,因此其经营过程中就必然会有各种经营风险。
2.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的形式
因此,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形式进行完善,详细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获得支付许可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预定时间内披露首次信息。
披露首次信息,主要包括一些基本信息、第三方付款人的支付服务协议等。此外,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对消费者权利有影响的部分应当显示在不同且显著的位置。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在每年的年初对上一年的风险事件、解决客户投诉的数量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期披露提出更多要求,如缩短披露期限间隔、确定定期披露的内容与时间等。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纠纷解决机制
1.明确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以地域管辖和实际联系为原则的,但这种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不能适应第三方支付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无边界性等特征,管辖法院的难以确定则使得消费者很难去寻求司法救济。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的救济权,不论是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都应该明确管辖法院为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
2.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在遭遇第三方支付纠纷时,调查举证是绕不开的难题。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数据一直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这种电子证据的收集没有一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支撑是做不到的。笔者认为,应当把第三方支付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比对医疗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相关举证责任的原则,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提供能够收集到的基本证据,其他消费者不便收集的证据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举证。
3.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应继续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行业前置调解、法院后置保障、地域在线纠纷机制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然后应加快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使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真正有法可依;最后,确立第三方支付纠纷解决的统一标准,提升法律公信力。注意要在原有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创新其运用范围,使我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又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