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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探析

2019-02-14许钰轩

青年时代 2019年3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正当性

许钰轩

摘 要: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的相关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但上诉权的法定性和其与认罪认罚的矛盾性使得其成为了认罪认罚制度中一个争议较大的方面。上诉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现实意义,但目前存在的滥用上诉以及留所上诉等问题都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上诉权急需加以限制。本文通过分析理论争议,阐述保留上诉权的必要性,提出应对上诉权的困境的完善机制,以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其制度价值。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权;正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關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长时间的试点运行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正式被纳入新的刑诉法,成为全新的一部分。不管是在试点探索的过程中,还是在立法确立了以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为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各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虽然认罪认罚从宽是全新的制度,但认罪从宽的理念一直体现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当中,新的制度让这个理念有了更确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制度尚在初期阶段,也会产生很多实践中的问题,其中有关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便引发了大量讨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的正当性

(一)理论争议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学界有很多观点。首先是绝对上诉权利说,陈光中与马康认为,上诉权是法定权利,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不能取消被告人的此项权利。陈瑞华认为保留上诉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法院滥用职权。其次是上诉事由限制说,陈卫东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保留上诉权。除此之外,还有速裁程序取缔说,李本森与汪建成认为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不应当有上诉权,上诉不具备价值。

学界讨论热烈,实务界也有很多观点碰撞。张薇法官认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韩平静检察官也认为被告人的上诉权应被保留,但是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王平法官认为,只有一审判决错误才可上诉;张建国法官认为,应禁止不满量刑的上诉。

(二)正当性基础

我们都清楚的知道,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一直都规定被告人可以无条件提起上诉,并且没有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对于此点加以不同的规定。虽然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权确实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但这不代表我们可以剥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反之,我们应当从其他方面入手,解决上诉权的各种运行难题。

本文也提到过,被告人上诉权能够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告人相当于放弃了这项权利,而这个放弃也应当是自由的。上诉权能够较好的保障被告人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被告人更容易信任以及认同这项制度。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当案件有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情形出现,上诉是被告人在一审结束后最重要的救济途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得到从轻处理,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侵犯被追诉者合法权益、违背程序正义以及做出错误裁判的情形,我们需要保留被告人的上诉权,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针对速裁程序取缔说,笔者不同意应实行一审终审的观点。首先,毕竟是涉及刑事处罚的案件,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应当保留被告人寻求程序救济的途径。其次,很多学者因为速裁程序的上诉率低才认为应当取消,这反而证明了保留上诉并不会降低诉讼效率。最后,保留上诉权,是速裁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之间最好的平衡。

(三)现实意义

保留认罪认罚制度下被告人的上诉权,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会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多便利,能大幅度提高司法效率,这也是此项制度的初衷之一。但是有利就有弊,在高效率的召唤下,司法机关更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此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难以保障。对于本就处于较弱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如果连程序救济的权利都丧失了,就更加难以保全自己。如此一来,控辩地位将更加不平等。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相关的困境

(一)上诉权难以限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有一部分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所以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也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趋势。首先,一旦进入认罪认罚的程序,被告人就享受了一定程度的从宽优惠,如果轻易就可以提起上诉,那被告便失去了从宽的合理性,不符合司法公正。其次,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求以一审庭审为中心。既然要求以一审为中心,那么必然会需要对上诉权加以限制,以达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在庭审容易流于形式的现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简化了更多的程序内容,若再不对被告人的权利加以保障,庭审实质化会更难以实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上诉权的限制,有利于推动完善整个刑事诉讼体系里的上诉制度。最后,英美的有罪答辩,德国的认罪协商以及其他国家的辩诉交易,都允许对被告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而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比这些规定更加严格,更应当适当的限制被告无故提起上诉。

但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还是存在一定困难。首先是控辩双方地位尚有差距,虽然值班律师制度已经逐渐建立,但值班律师的非辩护人身份还是仅能提供较少的帮助,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就无法与司法机关平等对抗,更难再削弱他们的权利。其次,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严格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但在实际中,自愿性的认定却缺乏一定的标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新的内容,对各地的不同的司法机关来说都是新颖的题材,他们自然也就会产生各自不同的理解,从而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不准确或者不完整。

由于这些原因,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上诉权加以限制,并且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难以修正。

(二)留所上诉

通过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上诉案件,我们会发现,很多被告人对定罪异议不大,多认为量刑过重。然而量刑过重的背后,还有一个真实的原因,即留所上诉。留所上诉指的是被告人为了延长羁押期限从而拖延诉讼,使得自身刑期在折抵后能够符合在看守所服刑的条件,从而逃避监狱。留所上诉的存在,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使得本已经加快的诉讼进程原地踏步,损耗物力人力。而因为留所上诉而引起的二审是毫无意义的,司法机关却不得不花费时间精力去审查,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对本就案多人少的局面造成了更大的压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算是司法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契约制度,因为留所上诉不仅违背司法诚信,也没有契约精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继续发展百害无一利,影响司法机关树立威信,损害了公民的信任。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制度

(一)前期预防

首先我们要在认罪认罚程序开启前就做好预防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最重要的就是强化值班律师的权利。应当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使其积极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当中,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值班律师拥有部分会见权和阅卷权,会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能够更好的推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进行。除了值班律师提供帮助,也应该细化从宽的具体标准,以避免被告人最终因为达不到自己的预期而上诉。

(二)限制上诉条件

一方面,在主体上,应该限定在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被告人名义提起上诉。在这几类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还是应当以被告人本身的意见为主。另一方面,在判决作出后生效前,不能仅凭不服就提起上诉。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要求被告人只能针对量刑提起上诉,罪名认定确有错误的除外。而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起申诉,不需要再另行制定具体规则。

(三)解决留所服刑问题

针对留所上诉问题,必须从根源上解决留所服刑问题。一方面,可以在程序上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率。主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较低,可以对其采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降低审前羁押率。另一方面,可以在实体上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但是这一点还需要司法机关严格适用,对于案件危害较轻,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可以有针对的适用非监禁刑。这两种方式都能有效地减少无理的留所上诉,提高诉讼效率,完善司法资源配置,符合宽严相济的要求。

(四)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

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可以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拓展到二审程序,构建其独有的一套制度,使其更加完整,也有利于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各种问题。在这个二审程序里,审理期限等审理程序都应有全新的规定。例如,除特殊情况外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查内容限定在原判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上,审查期限也应短于普通案件,尽可能缩短二审程序的期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提高诉讼效率。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非常浓墨重彩的一笔,其平衡了公正与效率,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但其作为新生的制度,运行初期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本文所探讨的被告人上诉权。这并不代表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只是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努力去完善。法律人应当着重去解决被告人上诉权等的疑难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实现其初衷,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

参考文献:

[1]王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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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龍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J].中国法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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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培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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