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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9-02-14李爱芹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21期
关键词: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法治

李爱芹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乡村建设道路。当前,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农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农村基层法治人才薄弱等。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法治乡村建设的良好法律氛围;加强机构建设,夯实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识码]A

2018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坚持法治为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2019年6月11日司法部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召开了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主任傅政华在会上进一步强调了建设法治乡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如何保障法治乡村建设健康、文明、有序地向前发展,加快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1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了解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我们于2019年10月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五个行政村进行了问卷调查,所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分布基本合理,得到的各项调查数据应能反映出当地农民、农村的法治状况。经过数据分析,我们认为当前乡村法治建设面临如下问题。

1.1 农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

受传统农耕文明的影响,广大农村地区是一个熟人好办事的社会,“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这种状况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很少主动接受法律教育,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即使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途径来保护自己,以至于一点鸡毛蒜皮的小纠纷到最后却演变成大案件、一般民事纠纷演变为严重刑事犯罪。其根源在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法律知识的贫乏,甚至在有些人的思想观念中还存在着“不杀人放火就不会犯法和惹官司”的错误认知。在问卷调查中,仅有19%的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反映出新时代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已开始萌芽,但大部门农民法律观念淡薄,“權本位”思想严重,使人们每当遇到矛盾时,不是主动去寻求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而更多的仍是选择权力的帮助。

1.2 农村基层法治人才薄弱

当前,农村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存在着整体水平不高、干部队伍老龄化严重、缺乏年轻干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能力素质不足、乡镇中的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很多地方乡镇司法所都只是二人所,且工作人员老化、后继乏人,工作力量明显不足。村民理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务工作站等村级组织都缺乏专职法律人员,工作人员大多是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农村志愿者兼任,因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的法律服务良莠不齐,质量无法保证。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使众多的高校法律、法学专业毕业生在选择就业时不愿加入到农村基层法治队伍中来,从而导致基层法律人才普遍缺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法治工作队伍青黄不接的现象,进一步拉低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当前,虽然引进了一些具有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缓解了一部分基层法律人才缺乏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基层法治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还很严重,尚需出台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解决。

2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措施

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接下来就是要真刀实枪地行动起来,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把乡村振兴战略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地变成现实。

2.1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法治乡村建设的良好法律氛围

作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性工作,当前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突破原有的方法和模式,创新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法治乡村建设植入浓厚的法治文化基因。

2.1.1 深入开展乡村普法工作。在普法方面,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存在着“上层普法多、基层普法少”、“面向干部普法多、面向群众普法少”、“一般性普法多、专业性普法少”、“造势型普法多、深入式普法少”等问题。助力乡村振兴,需深入开展乡村普法工作,真正走进田间地头,把法律交给农民,让法治滋润农民的心田。同时,要不断创新乡村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好街区、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建立法治文化阵地,创新性地开展农民法律知识有奖竞猜活动等一系列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农民群众了解何为法律、法有何用、法如何用、何为权利、何为义务、何为违法、何为犯罪、如何起诉等法律法学知识,逐渐让农民群众树立信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切实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广泛开展法律宣传进乡村活动,努力提高法治在乡村地区的社会感召力和影响力。

2.1.2 认真办好农村“法治带头人”培训班。在全面普法的基础上,重点要办好农村“法治带头人”培训班,将乡镇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复员退伍军人、科技能手、致富带头人、乡镇企业家、乡贤能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培训一批“法治带头人”,组建农村“法治宣传员”队伍,依托各村法治中心、法治阵地、法治广场、法治学校、法治课堂等开展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法治带头人”以歌曲、戏剧、相声、小品等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宣传法律,寓教于乐,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

2.2 加强机构建设,夯实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依法振兴乡村,根本靠落实,没有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而落实,关键靠人才,靠组织保障。所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机构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基础和组织保障,造就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知农民的基层法治工作队伍。

2.2.1 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提升乡村建设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乡镇法治网络平台,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向基层法治机构倾斜的力度。充分整合基层法治资源,将县、乡(镇)以及村三级法治工作队伍整合协同起来,切实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按照工作重心和工作力量下移的要求,重点加强农村基层一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法治工作人员,保证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法治工作的需要。建立由当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政府购买清单,由财政负责保障实施,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驻点个案补贴及服务补助等制度,激励广大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2.2.2 培育农村基层组织,为乡村治理提供组织保障。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有农村党组织、团支部、村民委员会、妇女代表会、民兵连以及经济合作组织等组成,涵盖了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可以作为政府、自治组织与农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他们在农村社会矛盾与冲突发生中的“减压阀”与“缓冲器”的作用,为法律法规在农村地区的实施起到主体作用。同时,拓宽村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积极搭建村民参与社会治理平台。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和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工作的独特作用,探索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机制,吸引更多的党政干部、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回馈故里、造福桑梓,共同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当中来。

[参考文献]

[1] 代水平,高宇.乡村振兴法.立法:功能定位、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

[2] 陈家刚.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N].学习时报,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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