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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理性思考

2019-02-14王延阳

时代人物 2019年17期
关键词:保护伞专项法治

王延阳

一、专项行动开展的必要性和意义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

黑恶势力因其涵盖领域众多,且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同时会借助暴力手段,欺压劳动者,试图对某个产业形成垄断。所以这类案件对公民的影响往往最为直接,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严重性远高于一般的个人犯罪。涉黑组织和团体的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不仅直接伤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其财产权益,更会极大程度降低公民的安全感,甚至对当地的经济市场秩序稳定产生威胁。而专项行动中所提到的乡村恶霸和职业医闹以及实践中的不少影响重大、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也能看到黑恶势力的影子。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的影响。只有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才能让公民充满安全感和幸福感,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为经济发展夯实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条件。

扫黑除恶能推动基层反腐斗争

实践中不难看出,目前我国黑恶势力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出现规模化和组织化的态势,不少的黑恶势力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涉政化的情况。这些黑恶势力往往和政法系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相勾结,黑恶势力为其提供钱财,公职机关人员则利用职务之便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包庇其恶行,更有甚者则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其通风报信,成为政治上的靠山。更为严重的是,部分黑恶势力头目会在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后,试图通过钱财来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比如北京通州区的房广成,通过恐吓和贿选的方式担任了李老公庄党支部书记,随后一边借助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一边通过金钱贿赂等方式谋求晋升,最后其甚至当选为了副镇长。与房广成相比,还有部分黑恶势力头目更喜欢采取“低调”的方式获得政治地位,通过贿选成为人大代表或者是政协主席。比如此前重庆市黑老大陈明亮就曾是重庆市人大代表。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为自己结识更多的公务人员做好铺垫,还能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司法手段产生一定的阻挠。所以打击黑恶势力一定不能忽略为其充当保护伞角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能对其背后的保护伞进行有效的打击,那么扫黑除恶行动就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只有将反腐斗争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推动二者共同前进,否则必然事倍功半。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能稳固执政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助力

正如上文所言,目前黑恶势力的发展越来越“有组织有纪律”,与旧社会的青帮洪门不同,现在的黑恶势力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提升,从多角度对社会的和谐和人民的幸福产生影响。如果长此以往,不仅仅会在基层层面冲击政府的公信力,腐蚀行政管理的根基,使得当地政府机构深陷塔西佗陷阱。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的一系列行为,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与我们所追求的文明社会、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也和法治社会总目标相违背。不难看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能够巩固执政基础、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健全。

二、专项行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外部政治环境的制约

本文所指外部政治环境的制约实际上指的是与专项行动中提及的基层反腐关联紧密。正如上文所说,目前黑恶势力的发展涉政化明显,在办理案件时难免会与其背后的保护伞发生利益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必然会出现因为受到保护伞的掣肘,或者更有甚者保护伞是办案人员的上级领导的情况,于是出于自己政治前途的考虑,对某些人或者某些团伙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甚至视而不见。其次,在基层当中,人际关系相对比较复杂,某位办案人员的近亲属就是黑恶势力的当事人或者与之受到牵连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时办案人员在思想上难免会出现包袱,甚至引发后续的不作为或者亂作为。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能导致的错判漏判

新时期的黑恶势力与以往不同,他们其实也处在一个“学习”的过程。就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不缺乏黑恶势力借助高新技术或者新型商业模式,从黑色地带逐渐转入灰色地带,甚至致使某些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的。这样一来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对某个罪行难以认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认定或者仅仅对其所犯下众多恶行中的个案予以认定,使其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那么必然减弱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助长其嚣张气焰。

职能部门之间缺少配合

新形势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不能仅靠公检法司这几个部门单方的努力,而是应该借助大数据时代的便利,和银行、交通、工伤、税务等多个职能机关通力配合。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侦破,另一方面也能通过数据共享和机关合作提前发现黑恶势力的踪迹或者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办案经费和人力上保障的力度还需要加强。办理黑恶势力相关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区别,可能需要长时间的暗中侦查和证据搜集才能开展行动,具有时间周期长和办案过程隐蔽等特点。在此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也相比其他类型案件多。部分发达地区的财政可以支持其专项经费开支和人员调配,但是在欠发达地区,如何保障专项行动的经费和办案人员人数,这个问题还有待解决。

三、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未来发展及注意事项

本次专项活动自开展以来,虽然至今时间不长,但是反响尚可,各个地方和部门都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并且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结合之前多年打黑除恶的经验和前文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次活动还是应当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专项行动应当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进行

法治思维的含义是通过法律法规中的内容,对其蕴含的内在精神进行分析思考,并以此来解决矛盾和问题,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一种思维模式。因为法治思维对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专项行动的开展过程中,也应当通过运用法治思维,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原则依法进行。在此前的打黑除恶行动中,虽然每次也声势浩大收获颇丰,但是有些地区行动的开展呈现运动化的趋势,甚至不论公民的职业、年龄、身份,统一被视为与黑恶势力有关的人员或者知情人士来进行谈话和询问。诚然,鼓励群众进行检举揭发会对专项行动的开展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上升到群众运动的高度,甚至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反而得不偿失。一个专项行动的开展应当通过一个合理且高效的模式和制度来展开,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发动群众就能达到理想效果。这种通过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的单一运动化模式,不仅无法良好地推进行动的开展,甚至还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对此学术界还提出了“打黑不等于黑打”的意见。所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应当将之前的问题引以为鉴,保证行动过程在法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会从法治的道路上偏离并且还会对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产生促进和推动。

专项行动应当同时加大反腐力度

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长期在地方上作威作福,必然是因为背后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如果保护伞不能够得到整治和清除,不仅会影响行动的开展,更会造成治标不治本的情况。即便黑恶势力成员被抓捕,但是在保护伞的庇护下,新的黑恶势力必然会很快崛起。如果不能根除这些幕后的黑手,不仅仅会在专项行动之后造成黑恶势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局面,还会影响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甚至进一步引发行政干预司法行为的产生。本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以往的基础上,针对基层腐败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打击力度有所增加。在这样的良好条件下我们更应该加大反腐力度,老虎苍蝇一起抓,将腐败问题和扫黑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彻底铲除的目的。所以在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应当纪、公、监配合,针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让扫黑行动能够不受约束地进行下去。此外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基层干部或者办案人员仅仅是因为和某些黑恶势力成员私人关系,就进行通风报信或者包庇。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从中谋取利益,但是主观上具备当保护伞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一行为,此时我们一方面应当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也要以此为戒,做好教育工作,防止更多的人陷入其中。

加强职能部门间的配合

因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如果在实践中所面临的情形缺乏法律法规中所对应的依据或者职能机关间缺乏配合陷入单打独斗的泥潭,那么不仅会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侦破产生影响,还会导致难以对某些黑恶势力进行精准的定罪量刑,甚至在某种层面上导致专项行动难以得到开展,无法继续进行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应当结合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加强不同部门的配合,为扫黑除恶行动的成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从而将扫黑除恶行动和推动法治社会及基层治理“打包”,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专项行动应当重视程序正义

虽然黑恶势力成员所作所为违背法律,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并不等于他们就不再享有人权和应当被保障的权利。尤其是在抓捕、审讯和判决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得受到侵害甚至是被剥夺。一次不公正判决的影响力远高于十次公正的判决,程序正义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在专项行动中更应该被全面贯彻,每次的判决都应该能够承受时间和群众的检验。不管何种情况,都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决之后才能被定罪,不能以追求“效率”作为牺牲公平正义的借口。

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尊重和保护。在此前的打黑除恶行动里会出现一定程度針对辩护律师的过激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这其中包括普通公民对辩护律师的过激言论也包括司法机关不遵循刑事诉讼法,刻意针对该类案件的律师使其难以履行辩护职责的情况,这些都会对程序正义产生影响。如何兼顾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效率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否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实施;民众针对该类案件辩护律师大规模的过激言论是否与法治精神相悖,还是值得我们反思。即便时间已经过去了很久,但这一系列的问题仍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康均心.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4-16.

2. 赵秉志,彭新林. 关于重庆“打黑除恶”的法理思考[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1

3. 彭新林. 扫黑除恶的时代意义和法治内涵[J].紫光阁,2018.3.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西南边境地区‘扫黑除恶区域协作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YCSW2019021)。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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