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产品质量监督
2019-02-14张志君
张志君
摘要:我国十九大会议要求实现质量强国的道路,这就要求我国对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本文通过对监督的主体、客体、范围、内容等展开论述,并对监督方法和职能等进行详细论述,希望能够为促进我国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市场监管;体制;产品质量;监督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人们对产品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竞争激励的市场中,产品质量决定着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而在企业竞争中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原则,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国不断强化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确保人们能够享受到安全的产品。
一.产品质量监督狭义概念
政府对市场中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产品,用技术的手段对其进行检测,并使产品达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这一行政治理过程就是产品质量监督。
(一)监督的主体
政府是对市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体。监督时主要包括两个部门:第一,负责综合性监督事物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第二,负责专业性监督的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机构,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和药品等领域。这两个部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保证其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今后由市场监管系统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脉络清晰的。
(二)监督的客体
产品是产品质量监督的客体,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主要是对工业产品和食品等展开监督检查。产品从设计到成品都离不开人的参与,但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时候,主要是针对产品这个物质展开的,通过对市场活动秩序的规范,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为人们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监督范围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參与度明显下降,但在产品的生产活动中,政府必须肩负起自身的职责,对市场秩序进行有效维护。当涉及公众利益产品的时候,若质量出现问题,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影响,所以政府要对这类产品进行监督,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以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是以产品是否涉及到公众利益为标准的。只要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产品,政府就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等进行义不容辞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的内容
政府对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产品进行监督,监督的部分一般指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内容。所以政府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时候,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让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以此保障人们的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保证人们的消费安全。而对产品质量监督内容的锁定,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其职能进行改革的决心。
(五)产品质量监督的方法
政府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督的时候,一般将抽查的结果作为政府处理的依据[1]。我国相关部门依照法律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对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重点监督,保障消费者能够安全消费。抽查的样品主要以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和仓库中的库存产品为主。同时国家还规定在监督抽查中上级抽查过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公众若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请复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此做出复检结论。
当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时候,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理。产品不合格者,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限期整改,若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还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后产品质量还不合格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时,要确定一点,强制性认证不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的手段。强制性认证是市场化中的治理手段,也就是说是非政府监督手段。
(六)产品质量监督的特征
政府对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政府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产品进行抽查,为的是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防范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抽查合格与否,取决于可能造成危害的指标。因此,抽查是工具,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标准是依据,用以划分抽查指标的性质,合格还是不合格,在安全范围内还是超出了安全范围;危害性评价是基础,对抽查的量化指标做定性结论,必须建立在这些量化指标与危害性的关系上,对质量风险的控制,是产品监督行政的特点,也是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的基础。所以政府部门行政的过程应当是:科学地做出检测指标与危害性之间的评价——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抽查——质量安全监督。所以说危害性评价是产品质量监督对抽查结果进行判断的基础,并以此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理。
二.广义的概念
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是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组织和企业等进行共同管理的方式[2]。因此,广义的产品质量监督互动中要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政府。人们还将政府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外的治理手段也纳入到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产品质量监督中来,这些手段包括协调机制、激励等,通过这样手段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今年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标志着市场监管体系的确立。从此市场监管统一化,同时也是实现市场竞争和谐有序的关键因素。对市场中产品质量的规范可以细分为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这三个内容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主要内容。在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产品质量监督,就是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让消费者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消费。
(一)基本职能
由产品质量监督的狭义概念决定政府职能,主要职能是政府对市场上涉及公众利益的产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监督[3]。同时,政府要加强市场中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治理力度,保障人们的消费安全,促进社会效益的安全实现。
(二)延伸职能
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进而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国家行驶其职能,研究一个地区的发展战略,并通过产品质量的提升,实现强国战略。积极推广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技术,加强国家品牌计划的实施力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过来通过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够促进我国质量强国战略的部署,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宏观调控。
三.结语
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有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政府职能,促进我国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政府通过强化对产品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提供更好的产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质量强国战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陈晓晖. 消防产品市场监管体制的法律完善[J]. 低碳世界,2017(23):284-285.
[2]刘威. 浅析消防产品监督管理[J]. 消防界,2016(9):25-25.
[3]陈晓晖. 消防产品市场监管体制的法律完善[J]. 低碳世界,2017(23):28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