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账户到个人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构性改革再思考
2019-02-14董克用施文凯
董克用 施文凯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源于2009年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2011年建立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时至今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两个基本制度平台。
近10年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扩大制度覆盖面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2012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为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打下了制度基础。但也逐渐暴露出收益低下、保障不足等问题。从制度模式看,本文认为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统账结合模式中个人账户的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文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研究对象,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和重点是改革个人账户,应将其纳入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之中,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演变与形成
随着20世纪80年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逐步推进,在农村相应地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逐渐被提上政策议程。1991年初,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试点。然而,由于各地在老农保制度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中央政府于1999年基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理由,决定暂停各地的老农保试点。尽管老农保发展陷入全面停顿状态,但各地并未停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市的1900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应的探索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内容,其中具代表性的包括苏南模式(大账户、小统筹+个人账户)、北京模式(以个人账户为主)、东莞模式(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和宝鸡模式(个人账户+养老补贴)等。[1]尽管它们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模式等各不相同,但共同点是都引入了积累型的个人账户。
在众多地方政策创新中,宝鸡模式最终成为国家借鉴的蓝本。宝鸡模式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三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由财政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和由个人、集体与财政共同出资建立的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2009年,国务院在全国开展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新农保试点,试点方案与宝鸡模式一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支付。2011年,国务院参照新农保“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开展了面向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城居保试点。
基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拥有相同的制度模式,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8号文”),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缴费端,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在积累期,个人账户采取基金积累制,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在支付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全部由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取决于本利和的多寡以及设定的计发月数(139个月),可依法继承。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个人账户的社会公平问题:制度模式和激励机制引致收入逆向再分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我国被定义为“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领域,社会公平可理解为参与权的公平,体现为制度提供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追求不同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缩小。[2]本文认为,个人账户引致了两种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有损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原则。
第一,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引发补贴“有无”的问题。8号文规定: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此,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居民获得基础养老金的前提是必须已有个人账户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统账结合模式下,一部分人由于没有缴费能力等问题而无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不能领取财政支持的基础养老金,也不能获得政府补贴给个人账户的资金。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的捆绑性易造成“穷人受损”,破坏了参与权的公平性。
第二,个人账户缴费的累进补贴机制引发补贴“多少”的问题。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遵循累进补贴原则,即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政府补贴金额更多。受缴费能力的限制,部分低收入的居民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获得的政府补贴也较少。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累进补贴机制造成“富人受益”,会导致老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个人账户的效率损失问题:筹资水平、收益水平和保障功能“三低”
从制度运行全流程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缴费端的筹资水平、积累期的收益水平和支付端的保障功能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的效率损失,暴露出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缴费端,个人账户缴费水平低,反映制度激励性不足。如图1所示,2013—2016年全国人均个人缴费在200元左右,且增长幅度较小。个人账户缴费水平低的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2014年全国有80.9%的参保人员选择了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选择200元至500元的有15.7%,选择500元以上的仅为3.4%。[3]2016年有95%以上缴费参保人选择最低档缴费。[4]个人账户缴费水平持续偏低造成养老金筹资结构失衡,养老金待遇水平过度依赖财政补贴,弱化了个人责任,加剧了制度福利化的倾向。图2中所示,2010—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构成情况显示,个人缴费占基金收入的比重呈显著下降的趋势,由2010年的49.7%下降至2016年的25.0%,而财政补助的占比却越来越高,最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比例大致相当,经过不到10年的发展,财政补助占比已接近个人缴费的3倍。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人选择最低档缴费并非完全是由于缴费能力所限,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建立的基础养老金成为一种福利,使得居民越来越依赖政府养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5]
资料来源:根据2014—2016年《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绘制。
资料来源:根据2014—2016年《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绘制。
第二,在积累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率低,导致个人账户收益水平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率基本是根据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来确定。由表1可知,在2010—2016年,一年期存款利率年均值为2.68%,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增长的年均值为2.76%,个人账户储存额难以实现“保值”。同时,2.68%的计息率也远低于较长期存款利率和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在这个低水平的计息率之下,个人账户储存额难以实现“增值”。导致个人账户收益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投资渠道单一、投资运营主体“错位”、制度设计“泛行政化”、基金统筹层次过低等。[6]综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在现有规定下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势必面临效率损失。个人账户资金来源是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因此这种效率损失是两项资金来源叠加的效率损失,会对制度财务的长期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表1 2010—2016年定期存款利率、国债定期收益率与CPI情况单位:%
说明: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每年1月1日的数据,国债定期收益率为每年年末的数据。
资料来源:根据2010—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标准期限信息》整理计算。
第三,在支付端,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水平低,制度保障功能不足。从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看(图3),2013—2016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年均值为101.5元,其中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全国最低标准为55元/月(2014年7月1日前)和70元/月(2014年7月1日后),除去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仅为每月40元左右,而这4年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值为910.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仅占其1/23。从基金支出结构看(图4),2014—2016年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养老金支出的比重不足10%,反映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保障作用低下。同时,随着基础养老金不断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的占比会越来越低,保障作用也越来越弱。
资料来源:根据2014—2016年《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绘制。
(三)个人账户管理层级问题:个人账户成为地方性和福利性养老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作流程分为基础养老金计发、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基金管理运营与养老金计发四个环节。通过对制度运作流程中四个环节的分析(表2),可以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
资料来源:根据2014—2016年《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绘制。
第一,从管理责任看,个人账户的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个人账户全流程的经办、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体经办个人账户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为参保人提供参保服务等,而这些事项所需的工作人员、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等行政管理成本也都由地方政府负担。有研究指出,2014年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管理成本,而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和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并没有显著影响。[7]尽管两个制度合并后确实能降低部分行政管理成本,但个人账户征缴和保管的管理成本、人员机构带来的人力成本以及银行账户管理成本等这些成本都远高于个人账户缴费和收益本身。[8]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承担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制度参保率的行政责任。
表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参与主体的管理和筹资责任划分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绘制。
第二,从筹资责任看,个人账户的首要资金来源是地方财政。在个人账户缴费阶段,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贴,并对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补助。此外,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营阶段,地方政府要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在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阶段,地方政府负责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在139个月领取完毕后至参保人死亡期间的发放。所以,地方政府在个人账户筹资责任方面,既“补入口”(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补助等),又“补出口”(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生);补助中既有以推动参保为目的的激励性补助(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多缴多得),又有体现政府责任的社会救助性补助(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提供补助)。
综上,地方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中的地位是主导的,作用是多重的。首先,个人账户管理的全部责任都归集在地方政府,个人账户制度成为一项地方性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利于劳动力流动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其次,个人账户筹资的大部分责任归集在地方政府,可能会出现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的问题,同时也造成制度运行过分依赖政府补助,弱化了个人缴费义务,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个人账户制度成为一项福利性养老保障制度,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越来越背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设计初衷。此外,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财务责任也造成了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补贴的不均衡,其对地方财政,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例如,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城镇居民人数较少(约0.3亿),农村居民数量较为庞大(达4亿多),[9]2014年云南省农村居民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总数甚至达到94.1%。[10]因此对于农村人口较多的省份(比如河南、山东、河北等),尤其是其中部分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县市而言,个人账户的管理运行给当地财政支出带来了更重的财政负担。
三、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理论探讨
(一)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其个人账户的性质探讨
我国政府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定为一项社会保险,但目前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尚存在较大的争议。首先,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个人自愿缴费参加的原则。其次,社会保险强调风险分散机制,而个人账户是自愿性的私人储蓄,它平滑个人的终生收入与消费却不具备风险分散功能。再次,社会保险强调社会互助共济,个人账户的私人性决定了它无法承担社会互助共济作用。最后,社会保险一般需要有稳定、连续的收入来源作为缴费基础,而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一般是季节性农产品收入,其呈现出低水平、不稳定、阶段性和不可预期的特点,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对收入来源的要求。[11]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根据制度的不同责任主体,养老金制度可分为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雇主主导的职业养老金和个人主导的个人养老金,亦被称为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其中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又分两种形式:一是普惠制养老金,不需要参与者缴费,待遇从公共财政中支付,凡达到一定年龄,均发给同样标准的养老金;二是社会保险模式养老金,即雇主和雇员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额和缴费期限相关,往往采取现收现付模式。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都是积累型养老金,如果只是把钱存起来而并不投资,就会产生贬值的风险。[12]
根据“三支柱”体系可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质是一种混合型制度,是公共养老金与个人养老金的组合,也是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的组合。从缴费端看,由于没有雇主,所以只有个人缴费,而且是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在现实中,大多数参与者选择了按照最低标准缴费。对于个人缴费,中央要求各地财政予以补贴,中央财政主要帮助中西部地区。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财政补贴就是税收优惠。从支付端看,它是以公共养老金为主体(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中央财政补贴88元,地方财政也有补贴)、个人养老金为辅助(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的制度。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在产品属性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是相冲突的,而统账结合模式将公共产品同私人产品捆绑在一起,是个人账户社会公平困境产生的根源所在。
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置于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之下带来的另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引发不同制度之间的待遇攀比。目前已有研究关注到,尽管缴费水平差距很大,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攀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13][14]本文进一步关注到,待遇端的差距不仅仅是缴费水平造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率的不同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仅为1.50%(即采用2016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前者是后者的5.54倍。所以,同样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在缴费水平、记账利率和待遇水平上却相差甚远,这是个人因素(缴费水平)和政策因素(记账利率)综合作用的结果。从回归制度模式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不同。并且二者不仅目前完全不同,今后发展方向也会不同,不可能在未来一个时期统一为同一种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象以农民为主,他们没有雇主,也不是按月获取工资。政府发放给城乡居民的普惠制养老金就是一种“以工补农”的新形式。因此,对两种不同制度的待遇进行比较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就如同将粮食与蔬菜进行比较一样,虽然都是食品,但营养成分和对人体的作用完全不同。
(二)对个人缴费激励机制的思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养老保障制度,激励机制决定着个人“是否参加”和“参加程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在于两点。第一是统账结合制度模式。个人可以以低缴费(最低档为100元/人·年)获得政府和集体等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和资助,以及未来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第二是财政累进补贴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个人,地方政府可适当增加对个人账户补贴的金额,也可在中央规定最低标准上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个人,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从激励效果看,在“是否参加”方面,激励机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截至2017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5亿人,在不到10年时间内成为参保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参与程度”方面,近几年全国人均个人缴费在200元左右,且增长幅度较小,表明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保障功能严重不足。因此,个人缴费的激励机制更多地体现在广度(参保率)上,在深度(保障水平)上却没有产生明显的激励作用。那么,个人缴费的激励机制为什么会在“参与程度”上失效?有学者提出“个人账户的激励机制必须以产权独立和收益率优势为前提”,[15]本文以此为标准考察个人账户,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人账户产权不清晰,破坏了激励机制产生的前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实际上并不存在资金,只是在支付时体现为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因此基础养老金是一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个人账户部分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养老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模式将公共产品同私人产品捆绑在一起,模糊了个人账户产权的边界。首先是社会权益的私人化。在139个月领取完毕后至参保人死亡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上是来自地方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因此当个人将139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后,算上个人多获得部分的收益,个人的实际收益率是高于计息率的,这个高出的部分即是社会权益被私人化的部分。[16]此外,部分地方(如江苏、山东等地)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若根据人社部公布的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8.31%计算,个人实际的收益率高于相对部分金融资产的收益率,这个高出的收益率也是社会权益被私人化的部分。其次是个人权益的社会化。多数地区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计息率,而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银行存款与国债,则实际收益率高于计息率,高出的部分即是个人权益被社会化的部分。综上,作为积累制的个人账户资金能否保值增值的关键是收益率,当以计息率来为个人账户记账时,无论“计高”还是“计低”,都无法保证个人账户私有产权的独立性。
第二,个人账户收益率优势丧失,破坏了激励机制产生的核心。所谓收益率优势,是指在考虑风险因素的作用后,相对于其他的投资工具,参保人能从个人账户制度中得到更高的收益率。[17]首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金融属性来看,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的计息率基本上是目前金融资产收益率的下限,由表1可知,它既低于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五年期等较长期限存款的基准利率,也低于国债一年期利率和金融市场上更为激进投资工具的收益率。当然,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但作为一种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资金而言,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息率会使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优势完全丧失。其次,从个人账户的性质来看,自愿参加意味着个人让渡了部分个人的资金支配和使用权,这就要求制度必须以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作为补偿才会产生较高的激励性,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必须具有收益性。最后,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实际作用看,个人账户的收益率应高于通货膨胀率,个人自愿缴费才能实现保值。而表1反映出近几年个人账户的年均收益率略低于CPI年平均指数,因此个人缴费实际上是没有起到保障作用的,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
四、个人账户的改革方向:纳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
(一)清晰产权,统账分离,建立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制度
改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点和核心是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离,领取基础养老金不再以个人缴费为前提。分离后的基础养老金独立为普惠型公共养老金(零支柱),主要体现在支付端,其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达到法定年龄的城乡居民均可领取。同时扩大普惠型公共养老金的来源和规模,将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的资助纳入普惠型养老金资金来源渠道中,尽快建立普惠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制度新增的财政压力来自政府对未参保个人的支出,研究表明普惠型养老金在国家财政可负担范围内。[18]
建立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优势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明确界定了政府对普惠制公共养老金的责任是“财政全责”。普惠型公共养老金是纯公共产品,是一项由政府提供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城乡居民老年收入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能够充分发挥非缴费型养老金的制度优势,保障国民平等地享有公共养老金待遇。
第二,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农民,因此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对于增加农民老年收入和消除农村贫困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扶贫工作,建立普惠型公共养老金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既弥补了我国长期二元经济结构下国家对农民的历史欠债,又有利于消除市场初次分配的不公,消除老年贫困,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对我国社会建设和发展有独特意义。[19]
(二)将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善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
利用我国启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的政策机遇期,将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入自愿参加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在该体系中,由政府为每个参与人单独建立唯一的专用账户。个人可以自主选择投资合格的养老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默认产品。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由于有财政补贴,所以该个人账户在税收上宜采取EEE模式(即养老金缴费、投资和领取阶段均免税)。个人养老金是完全独立的私人产品,以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和基金市场化运作为激励,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善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制度优势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将自愿性积累制养老金的主导权由政府转移至个人,政府的责任转变为提供直接财政补贴来激励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例如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采取的就是财政直接补贴模式)、进行制度建设和运行监管。
第二,对于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的城乡居民而言,自愿性制度更有利于他们依据自身的效用函数来决定何时和多少收入用于个人养老安排,以增加其个人的终生福利,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
第三,随着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入第三支柱,该账户不再受地方政府管辖,个人养老金随劳动者流动而流动,不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会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可能性,避免重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空账”现象。
第四,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和投资工具的增多,产品收益率优势将逐渐显现,这将成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真正的激励性所在。个人养老金作为一种长期资产能够助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反过来也会以较高的收益率助力养老金的增值。
第五,我国居民家庭储蓄率长期以来居高不下,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助于我国实现由居民储蓄向养老储备的转变,以及强化个人养老意识。
第六,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及农村金融,如2016年提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2017年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等。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与养老金融产品密切相连,对在农村普及金融知识、强化养老金融教育也有潜在的推动作用。
(三)将家庭成员互助作为正式制度纳入城乡居民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中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文化传统十分重视家庭和孝文化。长期以来,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对老年人非正规保障形式的支持(如家庭赡养等)在保障老年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赡养老人支出”被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本文认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时期,应考虑将家庭工作成员的部分所得,通过税前专项附加扣除转移至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的个人养老金中。对于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而言,子女在外工作而父母在家劳作是较为常见的状态。通过税收优惠将家庭成员互助作为正式制度纳入城乡居民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中,相当于子女为父母储备了一笔可供未来养老的资金,这不仅可提高老年收入水平,还能够在促进家庭稳定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