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

2019-02-14李新爱高智伟

科技与创新 2019年2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贸易

李新爱,高智伟



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

李新爱,高智伟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10)

随着我国企业涉外贸易的业务量不断增多,企业多次成为美国“337调查”的被诉方,对我国相关行业在美国的发展影响深远。介绍了美国“337调查”的概念及后果,通过对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的立案数据进行统计,从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诉讼的数量、被诉类型、行业分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企业涉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在政策、市场、行业联盟及免责条款四个方面的防御措施。

337调查;知识产权;专利;涉外贸易

随着全球经济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之间贸易摩擦层出不穷,美国“337调查”这个名词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我国的华为、中兴、联想、魅族、海信均进入过美国“337调查”的被告席。了解美国“337调查”的内容以及后果,分析我国遭受“337调查”的现状,将对我国企业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事宜有一定的启示作用,降低贸易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1 “337调查”的内容以及后果

1.1 “337调查”的内容

依据美国337条款进行的调查被成为“337调查”。美国337条款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通过1974年、1979年、1988年、1994年四次修正[1],目前主要涉及产品进口到美国及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两种情形[2]:①不公平竞争的方法和行为;②侵犯在美国有效的、可实施的等知识产权。

不公平竞争的方法和行为,指该行为存在造成(i)破坏或实质上损害美国某一产业(ii)阻碍该产业的建立(iii)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或商业的后果或威胁[3]。侵犯在美国有效、可实施的知识产权,产品以及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生产、加工的产品均包含在内,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外观设计等。

1.2 “337调查”的后果

“337调查”被诉方败诉后可能承担的后果主要包括普遍排除令、限制排除令及禁止令。普遍排除令的执行对象是侵权产品、不特定被诉企业。一旦裁决执行普遍排除令,即同类侵权产品均完全退出美国市场,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不限产品来源,是对侵权产品所属的行业的禁止。限制排除令的执行对象是被诉企业,要求被诉企业的侵权产品退出美国市场[4]。禁止令要求被诉企业停止侵权行为。

可看出,普遍排除令是最糟糕的后果,会直接导致侵权产品所属行业与美国市场无缘,对整个行业造成重创。2016年我国企业被诉的干手器及其外罩、移动设备支架及其组件两项在“337调查”中被裁决执行普遍排除令。

2 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中我国被诉现状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的关于美国“337调查”案件公告,对我国企业被诉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被诉数量、类型以及行业分布三个角度阐述我国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

2.1 “337调查”被诉分布

1995—2018年间,我国是“337调查”被诉量最多的国家,案件总数高达277件,依次是美国173件、中国台湾164件、日本143件、韩国101件,具体如图1所示。我国“337调查”被诉量占全球总数的36.1%,我国是“337调查”的重点被诉对象。

图1 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被诉国别分布(单位:件)

1995—2018年期间我国遭受“337调查”被诉的详细情形如图2所示。自2002年开始,我国遭受“337调查”被诉量持续增多,2010年和2011年分别达26件、27件;2012年开始我国被诉量开始下降并呈现波动趋势,2012—2018年间平均每年被诉量仍达17件。1995—2018年期间我国“337调查”被诉量占全球的平均比例是32.0%,在2007年所占比例高达55.9%,2012—2018年间平均占比仍达37.6%.

图2 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中国被诉分布(单位:件)

2.2 我国被诉类型分布

1995—2018年期间,我国遭受“337调查”被诉事由集中在知识产权,比例高达97.4%,知识产权被诉案件达294件,具体如图3所示。专利侵权被诉256件,占知识产权被诉总数的87.1%,占全球被诉总数的84.8%.

图3 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中国被诉类型年分布(单位:件)

对比图2和图3发现,我国因专利侵权遭受“337调查”呈现的变化趋势与我国被诉总体分布的趋势相似。2002年之前,被诉量较少;2002—2011年被诉量呈增长趋势,2010年、2011年被诉案件分别为26件、25件;2012年出现明显下降,后呈现波动变化。

图3显示,1995—2018年期间,我国遭受“337调查”数据中,以专利侵权为由被诉的占比呈现浮动变化,平均占比83.1%,2012—2018年间的平均占比达85.9%.数据统计区间中,专利侵权被诉占比达100%的有8个年份。自2002年开始,被诉的知识产权种类显示出多样化的特点。

2.3 中国被诉的行业分布

1995—2018年间,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涉及的10个行业分类中,电子工业涉案115件,排名第一,占比41.4%.依次是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36件、其他35件、电气工业32件,具体如图4所示。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中国被诉行业年分布如表5所示。

对比图2和图5发现,我国电子工业遭受“337调查”的变化趋势与我国被诉总体分布的趋势相似。从图5中可看出,自2008年开始电子工业被诉案件比例总体呈减少趋势。2002年开始,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涉及的行业趋于多样化,尤其是2010后“337调查”涉及的行业类型显著增多,电子行业被诉案件占比明显减少,其他行业的占比逐渐显现出平均化的趋势。

图4 1995—2018年中国遭受“337调查”被诉行业分布(单位:件)

图5 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中国被诉行业年分布(单位:件)

2.4 我国被诉现状分析

2.4.1 我国被诉的三个时间区间

依据图1至图5显示出针对我国的“337调查”的数量、类型以及行业分布特点,将1995—2018年划分为三个时间区间:1995—2002年、2002—2011年、2012—2018年。

1995—2002年为萌发段,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被诉案件数量少、涉及知识产权类型较单一、覆盖行业领域少。2002—2011年,进入单向阶段,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数量持续增长,增长率达440%;被诉知识产权类型呈多样化,被诉事由主要集中于专利侵权;“337调查”被诉行业覆盖领域增多,重点涉及电子工业。2012—2018年可认为是博弈段,我国遭受“337调查”的数量以及专利侵权被诉案件开始减少并呈波动变化;被诉行业领域覆盖显著增多,电子工业被诉占比逐渐减少。

2.4.2 我国被诉特征的原因分析

我国遭受“337调查”呈现出3个时间区间的特点是与我国的发展历程相一致的。

2001-12-11,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涉外贸易业务量及业务领域不断扩展。我国入世初期,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保护能力不强,对美国“337调查”的被诉应诉比例低,导致我国遭受“337调查”的败诉率高,涉及行业在美国市场推广时受限。

随着“337调查”对我国涉外贸易显现负面影响,认识到涉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于2008年明确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陆续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5],并于2013-03-01起正式实施国推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范围逐渐增强,我国遭受“337调查”的数量有所降低。但我国知识产权PCT申请占比较少[6],我国遭受“337调查”的数量和占比仍然较高。

3 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启示

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企业涉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抗风险能力可通过了解政策、调查市场、组建行业联盟、设立免责条款四种方式来提高。

3.1 政策调查

企业应充分了解涉外贸易国家关于国际贸易以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政策及后果。世界贸易组织部分成员国的贸易法规[8]如表1所示。

3.2 市场调查

企业业务定位如果存在涉外贸易,市场调查先行。对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周边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诉讼、运用、权利人、竞争对手等进行调查。依据当地知识产权现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无知识产权冲突,可自行申请知识产权;如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可能,可采用规避方案自主申请知识产权,或获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转让,也可选择合作的方式。在评估后代价过重,甚至可选择放弃当地市场。

3.3 行业联盟

组建行业联盟是防御涉外贸易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措施,也是必要的。涉外贸易被诉可能是针对一家或多家企业同时发起的。2018-05,USITC决定以涉案的“模块化LED显示面板及起组件”对我国广东和上海的12家企业启动“337调查”。败诉后可能对多家企业甚至整个行业产生影响,例如美国“337调查”的普遍排除令,组建行业联盟显著提高知识产权防御能力、应诉综合实力。

表1 世界贸易组织部分成员国的贸易法规

地区法规 欧洲欧盟贸易救济现代法修改法案欧盟反倾销市场扭曲修改法案欧盟反倾销基本法欧盟反补贴基本法欧亚经济联盟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 亚非地区越南反倾销条例印度关税条例印度关税法印度反倾销法 拉美地区中美洲保障措施法中美洲发补贴法中美洲反倾销法阿根廷反倾销反补贴法 美大地区新西兰贸易法澳大利亚海关条例澳大利亚海关关税法澳大利亚海关法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规则

3.4 免责条款

企业在涉外采购及对外协作中(比如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业务中,增设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免责条款,建立免责防火墙。

[1]刘欣妍.美国“337调查”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7.

[2]樊雯雯.美国337调查制度的深度剖析以及我国的应对战略[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3]张平.美国利益的博弈——美国337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贾京京.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法律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

[5]《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大事记[N].知识产权报,2018-06-06.

[6]漆苏.《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主要内容及其启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2):26-33.

2095-6835(2019)02-0010-03

F757.12

A

10.15913/j.cnki.kjycx.2019.02.010

李新爱(1987—),女,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编辑:严丽琴〕

猜你喜欢

专利知识产权贸易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贸易生命力
疫情中,中俄贸易同比增长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2007年上半年专利授权状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