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过期药品强制回收处理的建议
2019-02-13成海涛
成海涛
船上医疗配备是保障船员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船舶安全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药品的充足、合理、有效配备,则是船上医疗运行的保障。然而,对于船舶药品的管理(包括药品的数量和种类、过期药品的处理等),国际上还没有强制的标准,缺少具体的规定,只有《国际船舶医疗指南》(IMGS)可供参考。本文试从船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则及指南入手,分析对船上药品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对船上过期药品的处理建议。
一、船舶医药配备及过期药品处理的相关国际法规及指南的规定
所有受IMO、ILO公约约束的船舶都必须配备充足的药品,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配备药品的数量,依据船舶航行时间、目的地、船员数量及货物性质而定。
1.《国际船舶医疗指南》(International Medical Guide for Ships,IMGS)
该指南由WHO负责编制,自1967年问世以来已成为船上医疗护理的标准参考手册。IMGS第三版第33章罗列了存放于医药箱中的必要药品信息,包括如何放置那些放射性药品等信息。这个药品清单是WHO规定的,而且为每项提供了指示、做法以及特殊预防措施,但对过期药品的处理没有具体指导,只提到应该销毁(to be destroyed)。
2.《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
该条例是WHO的196个会员国达成的为实现全球卫生安全做出共同努力的一项协议。其宗旨是最大限度地防止疾病在国际的传播,保障安全。IHR条例中没有船舶药品管理的具体规定,只是在条款中概括性地提及。其第20条要求主管机关在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时应监督检查附件3中的内容,其中包括船舶医疗和医药配备的监督检查。没有关于药品配备及过期药品处理的相关规定。
3.《2006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MLC)
该公约是ILO从2001年开始,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ILO现有的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的一本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MLC要求确保海员享有不低于陆地劳工标准的卫生保健和医疗护理,包括迅速获得必需药物、诊断和医疗设备仪器以及医疗信息和专业知识。但在药品配备管理“标题四”中只提出,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医疗标准应考虑到船舶类型、船上人员数量及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以及相关国家和国际的建议。MLC对船舶药品的配备说明不明确,且对过期药品管理也没有规定。
4.《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edical First Aid Guide for Use in Accidents Involving Dangerous Goods,MFAG)
该指南是由IMO、WHO、ILO联合编写的,作为WHO《国际船舶医疗指南》(IMGS)的化学品增补本,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配备MFAG。MFAG中的急救建议主要针对IMDG CODE和BC CODE所包括的物质、材料和物品,其附录14为“药品和设备清单”。同IMGS一样,MFAG也没有对过期药品的处理做出具体的规定或指导。
5.《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MARPOL73/78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没有关于过期药品的处理规定。在MARPOL73/78公约附则V的导则RESOLUTION MEPC.295(71)中有提到过期药品,但其处理意见比较含糊。MEPC.295(71)的5.2.5款:建议“港口接收设施对船上一些特殊物品应分离处理,如过期药品、过期烟花及熏蒸残余物”。
二、船舶过期药品处理不当的危害
船上过期药品处理不当不仅会对船员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1.过期药品对船员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船上药品到期后,如不及时下架替换,继续给船员服用,不但达不到预期的药效,还可能直接危害船员身体健康。很多药品过期后,其化学成分、性质都会发生改变,产生毒副作用,如青霉素类药品过期会形成青霉素烯酸和青霉胺等,容易引发过敏和休克,阿司匹林过期后会改变ATP酶活性,对耳器官产生毒副作用,致听力下降等。[2]
2.过期药品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过期药品中的化学成分十分复杂,降解的产物成分更加复杂。如果将其视同一般的生活垃圾而随意丢弃或填埋,势必对土壤和水源造成危害。在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列有“过期药品”,对其造成的化学污染不可忽视。同时,某些药物结构比较稳定,过期后其有效成分仍可达百分之九十,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周围环境细菌的耐药性,导致更多耐药细菌的出现,特别是对于抗生素类药物,将大大降低其使用寿命。[3]
3.过期药品成为不法船员牟利的手段
公约、法律、法规没有对船舶药品做出具体的强制规定,某些不法商贩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收购出入境船舶的过期药品,重新包装出售,伤及无辜百姓,后果不堪设想。平时我们走街串巷不难发现到处张贴的收购药品的小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商贩直接到船上找船员收购药品,这都为牟取私利的船员向不法商贩出售过期药品提供了便利。船上有些药品属于管制类药品,如固醇类、巴比妥类药物、可待因及海洛因、吗啡和鸦片等,如果船员私自把这些药物尤其是海洛因、吗啡和鸦片出售给不法商贩,就会触犯相关法律,如我国的《麻醉药品管理规定》。[4]
三、目前船上对过期药品的处理方法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过期药品处理的强制性规定和执行标准,船上的过期药品处理一般依据公司的体系文件进行。如有些公司的体系文件规定:“过期药品应累积一定数量(如满一箱),然后送岸掩埋处理和领取收据。”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有这样几种处理的方法:
1.将过期药品打包交给药品供应商返厂处理
船上药品一般由专人(大副或二副)负责管理。负责人员在发现药品过期时会将其及时下架,并集中存放在一个小纸箱内,附上过期药品的清单,存放时与其他药品分离。向公司申请新药后,药品供货商上船送药时将过期药品回收返厂处理。此方法是目前比较安全的做法,但没有法规具体规定这种做法是正确合理的,药品供货商没有义务也没有依据向船上开具过期药品回收收据。
2.将过期药品直接同船上的垃圾一同交给岸上垃圾回收机构回收
船舶垃圾管理回收的依据是MARPOL公约附则V。如前所述过期药品在附则V正文中没有特别列出,而只是在其导则MEPC.295(71)决议中有提到,可以理解成过期药品已经被视为船上垃圾的一种。由于在垃圾记录簿中没有单独列出并强制要求药品同其他垃圾分类处理,船员可能会将其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回收,或通过其他渠道转手卖掉。如上文分析,无论哪种做法都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由于MARPOL公约附则V没有将过期药品单独列出,所以即使回收单位收取船舶垃圾并开具垃圾回收单证,回收单证上也没有具体体现过期药品的情况。
3.将过期药品交给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回收
国际卫生条例第20条规定,要求主管机关在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时应监督检查船舶医疗和医药配备情况。以此为依据,部分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为了减轻过期药品的危害,将过期药品回收作为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做法与药品供货商回收处理类似,船上药品负责人将过期药品集中于一个箱子里并附上过期药品清单,然后单独存放,使检疫人员上船办证时申请回收处理。[3]
无论哪种处理方法,都无法领取回收单证或在回收单证上具体体现,原因就在于没有公约、法规等明文的强制规定,回收人员没有依据开出回收单证。
四、对船舶过期药品处理的建议
过期药品处理的症结在于无法可依。因此,建议修订相关的公约、法规,对船上的过期药品做出具体的处理规定,使船旗国管理船舶有法可循,使港口国检查船舶时有法可依,减少乃至消除船舶过期药品处理不当的危害。在与船舶药品管理相关的法规中,《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修改后也只是供船舶参考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虽是强制性公约,但其宗旨是为船员提供体面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其修订似乎也不妥当;修订MARPOL公约附则V和《国际卫生条例》则比较可行。
1.修订MARPOL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早已意识到船舶垃圾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因此对船上垃圾管理越来越严格,分类也越来越细。由于意识到“电子废弃物”的危害,2018年3月1日生效的MEPC.277(70)号决议又增加了“I类电子废弃物”,或者可以说是将“电子废弃物”从船舶垃圾中单独列出。在没有单独列出前,可将其视为MARPOL公约附则V定义的 “生活垃圾”中的一种,在规避其危害及回收处理上面临的问题与目前的过期药品类似。MARPOL公约附则V没有将过期药品单独列出强制规定分类回收,这给船员及港口接收设施在处理过期药品上带来比较大的随意性,甚至直接入海主管机关也无从查处。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对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危害不亚于“电子废弃物”。因此,建议如下:
(1)IMO组织修订MARPOL公约附则V,将过期药品单独列出并强制规定分类回收
IMO制定新的MEPC决议修订MARPOL公约附则V,将过期药品从船舶垃圾中单独列出分类,新增加“J类过期药品”。垃圾管理计划及垃圾记录簿上同时加入“J类过期药品”,强制船员及港口接受设施分类处理,只能由港口接受设施进行回收,在垃圾接收单证上同时加入“J类过期药品”,以便于海事主管机关检查追踪。
(2)船旗国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及船员有效履约
船旗国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新修订的要求检查船舶,符合要求的船舶颁发“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证书”;要求公司修订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加入“J类过期药品”并明确其处理程序;培训船员,使船员了解过期药品的危害,掌握过期药品的处理要求,船旗国可在“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培训中加入相关的内容。
(3)港口国做好PSC检查并建立充足港口接收设施
港口海事部门可联合检验检疫部门对到港外籍船舶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关于过期药品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可定期开展过期药品管理的CIC检查,使船公司及船员充分地意识到过期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履行公约的要求。主管机关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执法,对违规处理船上“过期药品”的不法行为重罚,以儆效尤。
同时,港口国应依据到港船舶的情况建立充足的港口接收设施。港口海事主管机关可以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企业或单位对船上过期药品进行承包回收处理,明确船舶过期药品回收的相关原则和回收管理程序。药品回收单位可将能够再利用的过期药品送交实验室或有关单位再利用,将不可再利用的过期药品送到垃圾处理厂焚烧,从而进一步减轻过期药品的危害。
2.修订《国际卫生条例》,使过期药品回收成为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必备条件 之一
国际卫生条例第20条规定,要求检验检疫机关在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时应监督检查船舶医疗和医药配备情况,这里说明比较含糊。建议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直接写明将过期药品管理作为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必备条件。这样做的好处有二:一是通过是否签发卫生证书可以有效控制船舶过期药品外流;二是检验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自医学院校,对药品的处理较其他主管机关更专业。
具体的建议是:要求船员将过期药品打包存放,并填写过期药品回收单。船舶申请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时,如果船上有过期药品则必须申请由检疫人员回收处理,并由检疫人员出具过期药品回收证明。如果船上没有过期药品则需提供上次过期药品回收证明。检疫人员可与现有药品比对,检查是否有违规处理药品的嫌疑。检疫人员签发证书前核实船舶药品记录单,如果发现有过期药品且没有申请回收处理的或没有过期药品但不能出具上次过期药品回收证明的,则不予签发(免于)船舶卫生控制证书。
五、结语
船舶过期药品处理不当,仍是目前国际公约和规则的盲点。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船员不知如何正确处理过期药品,船旗国和港口国也无法严格检查船上过期药品的处理情况。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对过期药品处理不当造成危害的深入了解,强制规范化处理船上过期药品必将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