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养殖企业使用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查处的探讨
2019-02-13胡光华胡昭伟
胡光华,胡昭伟
(锦州市动物卫生安全稽查支队,辽宁 锦州 121000)
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合理、合法、科学使用兽药,可以有效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保证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保护人类的食肉安全。但是在现实的动物养殖业中,一些养殖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在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或者治疗已经发病的动物大量使用兽药,更有甚者在使用假兽药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给我国养殖业造成极大损失,也给人民的食肉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1 案件来源
2018年10月对某养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后经询问该养殖企业负责人,得知该企业使用的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是由某高校教师在学校实验室生产并销售给该企业,该企业将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在该企业饲养的动物体上注射。
2 调查取证
对该养殖企业违法使用兽用生物制品行为进行立案,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取该养殖企业《免疫档案》查询该企业动物免疫情况。调取该养殖企业电脑中兽用生物制品进货、出库记录。查询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进货、出库情况。
调取该养殖企业财务凭证,查询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购买时间、数量及价格。对该养殖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药品库房保管员、住厂兽医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购买、使用情况。对兽用生物制品发货人进行询问,了解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时间、销售时间,联系人等情况。对该养殖企业药品库房、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现场勘验并对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取样并送省级兽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省级兽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3 处理意见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情况以及检测报告,执法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组织法规处等相关人员对该养殖企业的违法事实、证据收集、法律依据、处罚裁量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对该养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养殖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了听证会并再一次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对违法养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养殖企业缴纳了罚款。
4 讨论
对假兽药的认定问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在该养殖企业药品库房内查到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发货人表示并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将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送省级兽药检测机构检测,被确定为不符合规定产品。确定该养殖企业使用的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该养殖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该养殖企业(兽药使用单位)没有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用生物制品,其行为可认定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是一个大概念,就是《兽药管理条例》约束的内容,因此养殖企业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该养殖企业未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而使用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用生物制品,其行为构成违法,应对其进行处罚。动物养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人民食肉安全的第一关口,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是政府的一项职责,这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既要打击养殖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要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引导养殖企业怎样合法、安全、科学的养殖。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吃上安全、放心动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