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缘起与发展
——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解释
2019-02-12李俊松李俊高
邢 樾,李俊松,李俊高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2.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4)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全社会对互联网开放性、共享性思维方式的认同,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在移动互联网所带来便捷性的影响下,以及智能移动终端、数据处理和智能技术的急剧发展的推动下,逐渐开创出一个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模式最早于1978 年在《美国行为科学家》杂志上进行过相关论述,当时该类经济模式被称作“协同消费”或者“合作式消费”。而共享经济得以风靡,却是在2008 年智能手机和APP 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租房应用平台Airbnb(2008 年)和租车应用平台Uber(2009 年)这类以“共享”为理念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诞生,标志着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根据福布斯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 年美国共享经济的价值达到35 亿美元,增长25%,Uber 获得12 亿美元融资,市值已经超过180 亿美元,Airbnb 获得4.5 亿美元的融资,市值达到了100 亿美元。到2015 年,Uber 市值已经迅速上涨至400 亿美元,Airbnb 拥有的客房数量已经是全世界最大酒店集团的客房数量的将近2倍。全球分享经济正进入快速扩张期,从最初的汽车、房屋分享迅速渗透到金融、餐饮、空间、物流、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和细分市场,并加速向农业、能源、生产、城市建设等更多领域扩张。未来一切可分享的东西都将被分享,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将因之发生深刻变化。共享经济是消费领域一场革命性的变革,这将会深刻地改变全世界消费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
共享经济虽然如此风靡,但对于共享经济的缘起与发展的解释,学界鲜有从理论层面上去讨论。本文认为,共享经济的缘起与发展在于供需主体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巨大交易成本下如何通过改变契约缔结方式来创造剩余并转移和改变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方式。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能够很好解释这一现象。三者如何在不完全契约下实现合作共赢、价值共创、构建共享机制成为推动着共享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从共享到共享经济:国内外文献综述
共享自古有之,所谓共享,即共同分担,共同分享。在原始社会中,人类由于抵御自然风险、利用自然的能力有限,他们不得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组成氏族、部落等社会公共体。在共同体内,他们只能采取共同劳作、共同分配的方式,这是人类最初级的共享模式,即在原始公有制下对部落或氏族公共财物的共有形式[1]。但这种初级共享模式只存在一个狭隘的时空范围内,只能称其为是一种共享的思想或者原始萌芽,有别于当前的共享经济、更谈不上是一种商业模式。
国外对共享思想和理念的论述始于空想社会主义时期,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诸如欧文、圣西门、傅里叶等都主张废除私有制,消灭阶级差别,共同劳动,共同平均分享产品,建立公平社会。但空想社会主义对共享的描述是从抽象的“人”出发,设计了一套无法在现实世界里实现的原则,在历史这个维度是唯心的,非科学的[2]。马克思对共享思想的论述缘起于其在《莱茵报》任主编时期对普鲁士政府制定《林木盗窃法》以禁止贫苦民众捡枯枝败叶作为生活燃料这一事件表示不满并发表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3]。马克思认为,在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广大工人的劳动和工人民生改善二律相悖,形成一条令工人每况愈下的“民生铁律”,即一方面,工人付出的劳动越多,创造的物质财富越多,他们就愈发贫困[4]。在马克思看来,工人阶级的相对贫困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们懒惰或无能,而是无法公平地共享资本主义社会所带来的极大丰富的物质,只能获得仅仅满足他们最基本生理生存需要的那部分生活资料,并一直不能摆脱如此的困境[5]。而这“无法共享”的背后,并非古典经济学家所言的“财富不足或者资源配置失调”等问题,而应当到资本主义制度层面去寻找原因:资本主义私有制才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民生困境的根源[6]。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要实现全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只能在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生产力极大发展之下,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共享的最高形式:各尽所能,按需分配[7]。
与马克思同时期的德国农学家约翰·H·屠能反对马克思所提出的废除私有制的主张,他认为,可以通过经济制度的合理设计来化解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和对立。比如,通过相应经济制度的改革和设计,可以使工人除了得到约等于生活资料的工资以外,还可以获得一部分剩余资料,即在工作的基础上可分享获得一部分企业的投资利息[8]。屠能这一观点实有对“共享”有狭隘化之嫌,但为推动共享思想和理念在现实经济中的实践却功不可没。1898 年,在巴黎召开的旨在调和劳资冲突的利润分享国际会议提出“利益分享经济”这一概念代表学界从集中对“共享思想”的研究和阐释开始走向对“共享经济”的研究,并进一步催生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9]。20 世纪40 年代中期以后,英美等国为了激励工人生产积极性,促进战后经济发展,纷纷制定相关法律给予员工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回报,这种做法被视作“员工持股分享计划”的雏形。20 世纪六七十年代,马丁·威茨曼就资本主义经济出现的滞胀现象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不合理的固定工资制度使得员工工资与企业经营状况无关,当经济不景气时,厂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只能维持固定价格并裁剪员工,进而造成普遍失业,加深了需求不足,恶化了经济运行,导致滞胀的发生。如何克服滞胀?威茨曼开出一剂良方,即在生产领域普遍建立经济利润分享制度,可通过以“利润分享、风险共担”为主要特征的员工持股计划、劳动者管理合作社、劳资合伙制等来实现[10]。
可以发现,上述共享经济论述仅仅着眼于生产领域,而对于交换和消费领域的共享经济现象却鲜有研究。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对于交换和消费领域的共享经济现象的阐述始于1978 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 L.Spaeth)在《美国行为科学家》杂志上进行的相关论述,当时称该类共享经济模式为“协同消费”或者“合作式消费”。他们认为,一人或多人联合消费有价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协同消费的范畴[11]。1999 年,Zipcar 和Airbnb 的创始人罗宾·蔡斯在对共享租车实践多年以后,开始尝试着通过一个平台将闲置资源的供给者(比如闲置房屋和车辆)和该资源的需求者联系起来,实现资源再利用和优化配置[12]。这一尝试得以成功使得罗宾·蔡斯本人和他所倡导的共享经济名声大噪,并撰写了《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一书,从理论上把握和总结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
2008 年智能手机和APP 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共享经济依托互联网得以风靡全球,“共享”几乎可以贯穿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领域,形成强有力的“共享经济”,国内诸多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现象。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共享经济是借助于以移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平台,实现供给方闲置资源使用权向需求方暂时性的转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共享经济起源和发展的理论研究方面,卢现祥(2016)和陈健、龚晓莺(2017)分别从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探讨共享经济源自于交易成本的过高使得部分资源成为“相对闲置资源”而无法进入市场交易,而共享经济依赖共享经济平台降低交易成本促使资源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并从中获益;其中,卢现祥(2016)认为共享经济平台是共享经济中匹配供求双方的中介,通过匹配双方需求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形成社会群体的群聚效应,并使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运行成为可能。
从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从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对共享经济的内涵、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等方面做了大量有价值且富有成效的研究与探讨。但对共享经济的缘起的理论解释却莫衷一是,本文认为,共享经济的缘起、发展关键在于市场供需主体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巨大交易成本下如何通过改变契约缔结方式来创造剩余并转移和改变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方式。不完全契约理论能够较好解释共享经济的缘起、发展。在传统经济下,企业提供资本、雇佣工人生产产品或服务,并销售给消费者,即企业拥有所有剩余控制权,工业获得工资,消费者等价交换得到商品,这三者之间是一种完全契约。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企、市场风险凸显的今天,部分企业依靠互联网科技演化成一种类似再中介化的组织(即平台),其并不用所有资本,也不直接雇佣工人,也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即形成一个互利共生,联系紧密,但又不相互完全隶属的不完全契约。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的显化
经济学层面上的契约较法律层面上的契约具有更为广泛的涵义,其泛指所有的市场交易(无论是长期或短期、隐形或显性)。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市场交易是供需主体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的完成供需匹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均衡的契约行为[13]。埃奇沃斯首次用无差异曲线盒和等产量线盒创立了在生产和交换领域中的契约理论:在完全理性、信息对称和无交易成本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总能达到生产和交换的均衡。但新古典经济学受到了来自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两个重要理论的挑战。信息经济学重要代表阿克洛夫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中信息对称假设很难在现实中成立,很多交易之所以失败都在于市场中大量存量信息不对称。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为了促进市场交易,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可以在事前界定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责和设计事后监督机制,即完全契约。譬如,在传统企业生产中(在交换领域也一样),资方可以通过与劳方缔结合约来列明双方在各方面的权利义务来激励对方各司其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假设资方设计一个绩效工资合同来激励劳方倾其所能的工作为资方带来最好的经济效益)。
但由于资方无论如何精妙地设计合同和监督机制,都无法完全观测和监督劳方努力状况,进而可能使劳方“钻空子”。这在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都可以看作是交易成本形成的重要原因),要缔结完全契约是很难的[14],而不完全契约在现实中更普遍存在。因为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看来,未来各种或然情况下的行动对策在合同中无法详细规定,即契约是不完全的。哈特将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归咎于三个原因:第一,在一个复杂而又难以预测的世界里,人们几乎无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做出预测和判断;第二,即使可能预测,缔约各方难以将这些情况或事件写入契约里面,因为很难找到一种令各方都满意的语言去描述;第三,即使能够找到缔约各方共同认可的语言将这些情况和事件写入契约,当出现契约纠纷时,诸如法院等外部权威机构很难对缔约各方约定的条款加以证实[15]。
可以看出,不完全契约与完全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需要事后再谈判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进行设计或制度安排。例如,在传统经济下,企业提供资本、雇佣工人生产产品或服务,并销售给消费者,即企业拥有所有剩余控制权,工人获得工资,消费者等价交换得到商品,这三者之间是一种完全契约。但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企、市场风险凸显等条件下,企业-工人-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不完全契约。因为,在这种隐性的不完全契约下,企业并无法完全通过合同来真正约束工人,当然也无法真正地按照合同中要求那样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16]。
既然契约是不完全的,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不确定性都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如何尽量地减少损失,哈特认为,这里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回答:当契约中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或时间出现时,缔约各方谁有权对这些情况和事件做出决定呢?或者,不完全契约所产生的剩余控制权该如何分配?这里,剩余控制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各方在对方不履约如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权力地位;二是不完全契约下可能会有一部分外部利润转化为内在利润时的分配地位。我们假设不完全契约缔结各方都是理性的,在面临着未来不确定性(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下,在资产或资源的所有者的主导下,他们倾向于签订一项短期而非长期契约以备到期重新谈判来规避各自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在短期契约里倾向于对资源的使用而非拥有(即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来实现对剩余控制权的分配[17]。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来看看哈特给出的例子。A 从B 那里购买或租赁一台机器使用,如果签约成本为零,契约是完全的,诸如如何使用、如何维修、价格几何等一切都写入合同,那么租赁和购买无任何区别。但是存在签约成本的情况下,租赁和购买就不是同一回事了。也就是说,各方在明知购买契约(转让所有权)是不完全(隐性的)的情况下,为了规避自身风险,确定剩余控制权分配边界,不如将这种隐性不完全的购买契约变更成显性化不完全的租赁(只转让使用权)契约,本文将这种过程称之为“不完全契约的显化”。
四、共享经济的缘起:一种显化的不完全契约
共享经济之所以缘起并得以风靡,在于其可以借助互联网媒介使得原本贯穿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领域的不完全契约得以显化,形成强有力的“共享旋风”。本文主要考察生产和消费两种领域。
在生产领域,传统企业采用雇佣员工生产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这三者之间形成一种完全契约。当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企时,这种完全契约演变成不完全契约,即企业无法通过合同来约束员工,员工也可能无法获得完全的保障,消费者也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各方为了规避相应交易成本,企业并不用所有资本,不直接雇佣工人,也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即显化形成一个互利共生,联系紧密,但又不相互完全隶属的不完全契约。在不完全契约下,传统企业丧失了部分所有权,也必须将部分剩余控制权向其他二者进行转移和分配,诸如企业所有者通过外包生产和员工持股的方式将部分利润让渡给员工和消费者。
在消费领域,原本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再是通过雇佣员工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是依靠互联网科技演化成一种类似再中介化的组织(即共享平台),并通过匹配供需信息,直接让服务提供者或者资源闲置者以获取报酬为契机向消费者单方面转让使用权。据此,Zipcar 和Airbnb 的创始人罗宾·蔡斯在其所著《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模式》中将共享经济归纳为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即供给方借助互联网平台将闲置资源使用权暂时出借来满足需求方对资源的需求,从而获得一定的金钱或精神回报,其衍生出的商业模式包括闲置资源的供给方、需求方和共享经济平台三大参与主体,其核心基础是“(产能过剩)闲置资源+共享平台+人人参与”(见图1)[18]。
图1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图
不难看出,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通过将存在隐性不完全契约交易成本显性化,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使原来不可交易的资源进入可交易的范围,并通过互联网媒介和平台,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19]。但同时,这种隐性的不完全契约显性化之后,又具有不稳定性,即可能由于市场运行的不规范或者政府规制不及时造成新的交易成本,进而使得显性化的不完全契约重新变成隐性不完全契约(最突出的案例就是逆中介化)。上述存在于市场中并触发新的交易成本从而阻碍共享经济发展的因素不胜枚举,诸如垄断、恶性竞争、外部性凸显等[20]。如何去规避这些因素成为进一步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关键之处。
五、共享经济何以发展:不完全契约下的三方协同治理
共享经济平台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治理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杜绝简单思维模式,从多个维度把握其治理策略。为了消除阻碍共享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更好地推动共享经济向前发展,需从不完全契约缔结的三方(即共享平台、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入手,在政府规制之下实现协同治理,共创合作剩余,构建分享机制。
第一,建立针对共享经济三方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在不完全契约下,模糊了共享经济中平台、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三方之间相互界限和权利义务关系。缺乏相应契约精神和契约责任的约束,必然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频发,所造成的损失而最终由三方共同承担,削弱了共享经济价值共创的基础。而目前,我国针对共享服务进入门槛以及三方违约甚至违法行为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和约束。因此,这方面仍需要政府制订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实施惩罚制度,确保三方能够各司其责。
第二,为了确保共享经济中规则能够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循,可以考虑实施自律监管。共享经济更多是通过互联网手段和移动终端来实现的,这样的经济形式虽然能快速匹配供需方,有利于闲置资源的高效利用,但由于的确存在信息不对称,致使平台无法真正核实供需双方的资料和身份,这种既造成供给者参与者不能享有《劳动法》提供的相应权利保障,也无法保障需求者的权利。也就是说,相对于平台而言,供给者和需求者都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一旦平台无法真正核实供需双方信息,或者泄露供需双方信息都对其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可以考虑自律监管,成立并接受政府监督的第三方自律组织,旨在对共享三方给予全面评价,并设立淘汰制度,将平分较低和信誉不好的驱逐出去[21]。
第三,现有的共享经济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共享经济,一方面,生产资料相对集中,垄断现象时常发生;另一方面,合作剩余如何更加合理地在共享三方中进行分配成为共享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症结。因此,共享经济的治理应当朝着有利于全面推进生产资料市场化的分享,以及有利于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