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体会
2019-02-12周其安云南省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665199
周其安 (云南省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65199)
做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体会
周其安 (云南省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65199)
笔者根据20余年对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了解,深刻体会到做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保障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和畜牧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及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极为重要。针对检疫设备落后、检疫技术不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经营者缺乏商业道德、法律意识淡薄、病死害动物产品处理不当等问题,提出了增加投入、配置先进检疫设备、提高检疫水平、严格监管、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处理病死害动物等对策措施。
1 做好动物及其畜产品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 是保障活畜禽健康流通的重要手段 畜禽养殖场(户)对即将出售的活畜禽必须进行产地检疫,要求检疫人员到养殖场地施检,而检疫员要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做好各个检疫环节。(1)查看动物免疫档案,是否已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是否注射“猪瘟、猪蓝耳病、猪口蹄疫”等疫苗,免疫效果是否已过期;(2)了解活畜禽健康状况,询问畜主近期或当前是否生病或感染疾病,是否处于休药期;(3)观察活畜禽是否发病,认真细致观察活畜禽的精神状态,吃食、排泄物是否正常;(4)根据产地检疫做出决定,经检疫健康的活畜禽给予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要求畜禽户主进行补针免疫、治疗,杜绝病畜禽出售上市。达到病畜禽不出村不出户,确保活畜禽健康流通交易。
1.2 是确保“放心肉”安全投入市场的重中之重 畜禽屠宰前检疫未能发现异常病变,则要通过屠宰后经仪器检验检测和通过认真观察畜禽心、脏、肺、肝、肾、脾、脑、肠、气管、生殖器官等内脏的病理变化而诊断出畜禽疾病并作出是否可食用,凡是经屠宰后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要求屠宰场(户)按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进行深埋、焚烧或放入化尸池(井)严格控制病毒病菌滋生或传播而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根据动物可追溯体系,查出病畜禽来源,进行强制动物疫病防控,从源头上控制病畜禽流入市场,从而消除病源存在的隐患。
1.3 是控制病害畜禽产品上市交易的重要保障 市场检疫是对畜产品检查的最后一关,主要是对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查证验物,查看是否证物相符,是否加盖验讫印章及出具合格证明,检验肉食品是否变质,同时对烧烤摊位、卤肉加工点、肉食冷制品批发点了解进货渠道,对无证经营、过期、变质的畜产品严肃查处并依法收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取缔经营资格等处罚,控制病死害畜产品危害社会。
1.4 是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的重要依据 通过活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确定活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健康和达到质量安全,以此为依据,合格的上市交易,不合格的责令按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并追溯畜产品的流入情况,严肃查处,给予没收、停业整顿、罚款、取缔等进行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把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2 存在的问题
2.1 投入不足,检疫设备设施简陋 由于缺乏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专项资金的投入,至今没有规范标准的检疫检验化验室。目前,仅能开展常规的检疫旋毛虫、瘦肉精等检测,对提取脏器、肉、肠系膜、排泄物、分泌物等进行化验无法开展,长期以来,对活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主要靠兽医临床经验进行检疫,常常采取“望、问、闻、听”等检疫,这给准确无误检疫出动物疾病带来极大的困难,尤其对一些疑难杂症更无法确诊,影响了经营户对业务部门的信誉度,同时,这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2.2 检疫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 承担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主要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三级组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县牲畜定点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牲畜运输车辆、畜产品冷冻制品、卤肉加工点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且仅有检疫人员6人,每天检疫屠宰猪100多头、牛10多头,一般凌晨3时屠宰检疫,上午8时前检疫完毕,随之到农贸市场、超市、肉食品加工点进行检疫排查,核对销售肉食品是否已检疫合格,同时若有报检牲畜运输车辆还要忙于对其进行检疫,人少事多量大难于应付各项检疫工作,而对杀鸡店因人手不够无法开展检疫,使之成为禽类宰杀检疫空白点;每乡镇动物及其检疫人员仅有2~5人不等,主要负责各乡镇的集市屠宰检疫和动物产地检疫,加上牲畜养殖分散不集中和路途偏远交通不方便,因人手不够常常会出现检疫“空档”;村级防疫员以动物防疫为主,其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多为初中文化的非专业人员,且年龄偏大,因缺乏动物检疫技术,对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几乎不做,这就加重了县、乡镇两级对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负担和难度。
2.3 执法不严,震慑力度不大 在对处理违法经营过程中,往往以警告、没收、罚款等方式处理,没有震慑力度,致使经营者胆大妄为,认为自身损失不大,即使处理只不过掉了点“钱”,照样可以从业经营,常常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谋取暴利,肆无忌惮的想怎样搞就怎样经营,逃避检疫,宰杀或经营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低价收进高价卖出,危害了畜产品的健康流通。
2.4 法律意识淡薄,依法检疫意识差 由于缺乏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严肃性认识和了解,个别从业人员认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只是走过程,可检可不检,在检疫工作中配合程度低,为了省事,甚至抵触思想严重,逃避检疫时有发生。而检疫人员有的仅仅为了完成任务,工作态度不够端正,责任心不强,未按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操作规程认真细致的检疫,导致漏检或不合格畜产品流入市场,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2.5 病死害动物处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 养殖者为图方便、省事,往往把病死害动物丢入池塘、箐沟、小溪河流、房前屋后等地方,使之成为污染源和传染源,既污染了水源、空气环境,又传播了病源,危害了人畜的健康。
3 应对措施
3.1 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检疫设施设备 要在县、乡镇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检疫兽医化验室,配置安装兽医化验设备,做到自己采集病料,自己化验,准确诊断,做出结论,为处理不健康动物及其产品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配备电脑、打印机和互联网等设施设备,实行检疫电子出证,建立检疫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追溯动物及其产品流通过程,追查病源,控制病害畜产品流入市场。
3.2 加强检疫队伍建设,充实检疫力量 首先,县、乡镇政府加大对动物检疫技术人才的引进,根据所需检疫人员核定编制,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大专院校毕业的动物检疫专业人员充实检疫队伍,全面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解决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空白点”问题,达到动物产地检疫率达100%,牲畜屠宰检疫率达100%,同时,向农村高中、中专以上毕业的知识青年聘请为村级防疫员,退老换青,逐步向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村级防疫员的综合能力,达到既能搞好动物防疫,又能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3.3 注重检疫技术培训,提高检疫操作技能 加强对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检疫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检疫技能知识,增强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检疫人员的检疫理论和检疫水平。
3.4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检疫制度 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监管,应建立制定《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牲畜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害动物及其产品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场消毒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做到依法定岗定责,做到“任务明、责任清”,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3.5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要加大对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主要对动物产地、屠宰、运输各环节的检疫和超市、餐饮业、烤肉点、活畜禽交易市场、畜产品销售环节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经营病死害动物及产品、逃避检疫、销售不合格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决不姑息,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严厉惩罚,教育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3.6 推行家禽定点屠宰检疫,规范禽肉市场管理 为解决一直以来无家禽定点屠宰检疫的实际问题,应成立县级家禽定点屠宰检疫组,主要对农贸市场”杀鸡店”进行检疫,做到有售必检,有宰必验,使农贸市场家禽检疫率达100%。有效控制病禽上市交易,保障安全禽肉流入市场。
3.7 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可追溯体系,实行检疫信息网络化管理 为使检疫工作高效快捷,应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通过采用动物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和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家畜屠宰检疫电子出证以及互联网等电子技术,构建根据家畜屠宰前后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进行对接而建立起来的家畜产品溯源模式,建立经济、实用、有效的家畜检疫安全溯源系统。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健康流通和安全消费。
3.8 严格督办病死害动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对病死动物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此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小结
(1)动物检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先进的检疫设备,是有效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保障。(2)掌握动物检疫技术和提高检疫员的操作技能,是保证“放心肉”投入市场的重要手段。(3)提高检疫意识和加强检疫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是落实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技术及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检疫秩序,提高检疫员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及其维护畜产品健康流通,稳定社会的有力措施。(4)加大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使屠宰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确保猪肉产品的卫生、安全,保证群众有一个安全的肉食消费环境。
(2018–08–03)
S851.34+7
C
1007-1733(2019)01-00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