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猪场的安全防疫制度建设
2019-02-12迂斌黄建平刘云鹏
迂斌,黄建平,刘云鹏
(湖南加农正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329)
1 免疫制度建立
1.1 疫苗验收 品控对疫苗验收、免疫接种进行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阻拦,不得隐瞒不报。进场疫苗包装需经过喷洒消毒方可入场。
1.2 疫苗质量确认 确认功效:注射后定期对抗体水平进行检测(按照技术部下发标准执行);确认有效期:保证疫苗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免疫时间 免疫时间遵循养殖场下发的免疫程序表执行。
1.4 标准化免疫流程
1.4.1 免疫接种前的准备 依统计的猪只数量和免疫程序规定剂量计算、领取疫苗,考虑到注射中的损耗,领取总量可超过计算量的5%。逐瓶检查瓶签与应注射疫苗是否相符,疫苗瓶有无破损、失真空。若液体苗有结块、冻结、异物、变色,油乳苗有破乳,冻干苗有解冻等现象之一,则该瓶疫苗不能使用。不同制剂和同一制剂的不同批号应分别存放,灭活苗、水剂苗存放于2~8℃冷藏箱内,冻干苗置于冰箱的冷冻箱中。注意经常检查冰箱的冷冻效果。
1.4.2 稀释 水剂苗或油乳剂苗使用前不必稀释,但必须摇匀。冻干苗一般用生理盐水稀释,按猪只头数和注射剂量计算稀释量。
同时稀释两种以上的疫苗,应使用不同的注射器和器皿,不能混用混装。疫苗在稀释后应马上使用,现用现配,并避免阳光照射。气温15℃以下应在4~6 h内用完,15~25℃应在2 h内用完,25℃以上应在1h内用完。如注射时间偏长,则把疫苗放于加冰块的保温箱内。
1.4.3 疫苗注射
(1)所用器械包括注射器、针头、针盒、带橡皮翻口瓶塞的医用玻璃瓶、镊子等,在接种前要清洗干净,并置消毒锅内加水煮沸消毒30min,冷却、备用。
(2)疫苗在使用前必须摇匀,注射时要带好记号笔,一边注射,一边做好记号,以免漏注或重复注射。注射过程中发现疫苗漏出时,应及时补注。根据猪只大小和接种部位(皮下、浅层肌肉、深部肌肉),选择长短、大小适宜的针头,一猪一针头,不打飞针。
(3)注射疫苗后,防疫员要对注射日期、疫苗批号及名称、免疫猪群、注射剂量等免疫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好免疫周报表。
(4)免疫注射后,按猪场技术部要求,由生产副总采样,由品管部或委托单位对猪群进行抗体水平监测。
(5)免疫接种应注意的问题:①某些疫苗制剂在接种后会引起猪群的过敏反应,故免疫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生过敏反应,立即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扑尔敏等药物脱敏;②在注射活苗前后3d不得使用抗病毒类药物及治疗量的抗生素类药物,各种病毒类疫苗的接种间隔时间为7~10d;③紧急接种时,要按先安全猪群、后受威胁猪群、再发病猪群的顺序注射,防止交叉感染;④免疫接种后剩余的疫苗及疫苗瓶不得随意丢弃,要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注射后的所有器械要清洗、煮沸消毒。
1.5 疫病监测
1.5.1 抗体监测 每季度定期进行抗体监测,并开展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检测项目可根据猪场的实际情况而定。猪群进行抗体监测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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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送检的血清应分别采自不同群体、不同生长阶段的猪只。
(2)至少应在免疫二周之后,对猪只采血。
(3)注意保护血清,避免造成溶血和腐败。如采样当天不能及时送检,应置冰箱中冷藏(2~8℃)保存。
(4)对每批采样猪群进行详细登记,填写猪只性别、年龄阶段及猪瘟、口蹄疫、伪狂犬病的免疫时间。特殊情况或需要检测其他项目的,也应一并注明。
(5)若监测到免疫不合格的猪只,需加强免疫,并于2周后采血送检。
1.5.2 紧急疫情处理 某车间发现疑似疫情时,饲养员应立即通知车间主任,由车间主任上报厂区总经理,总经理必须在1 h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疫情确认,场内依具体情况立即做出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和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时,养猪场应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对猪群实施严格的扑杀措施,并对猪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发生伪狂犬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布鲁氏杆菌病时,应按照国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2 灭鼠、灭蚊、灭蝇、防鸟工作
3 寄生虫控制
(1)种猪群年驱虫两次,每半年一次;生长猪分别在体重15kg和60kg各驱虫一次。
(2)驱虫前后技术员要及时通知饲养员做好驱虫前后的环境卫生及消毒工作。
(3)根据猪群生长阶段和季节变化,由生产办统一安排在饲料或饮水中进行预防性投药。驱虫及预防性投药后,要认真填写记录表,存档备查。
4 引种隔离
猪场一般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种猪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种猪装运之日无疫病症状。
(2)引进种猪时,应来自符合下列要求的养殖场:位于无疫区;装运前至少3个月内无口蹄疫、猪瘟和肠病毒性脑脊髓炎;装运前至少30 d内没有发生过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种猪必须来自无布鲁氏杆菌病猪群。
(3)猪只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进行过彻底消毒。
(4)猪只必须是在原产场出生或至少在原产场饲养6个月以上。
(5)猪只必须附带官方兽医签发的检疫证和非疫区证明。
(6)引进的猪只必须隔离观察60 d以上,证实无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5 诊断制度建立
(1)饲养员应每天仔细观察每头猪吃料、精神、粪便、呼吸状况及行走的姿势,如有异常,立即做好标记,并及时向兽医报告。
(2)兽医人员每天至少巡栏3次(8:00、14:00、18:00),发现异常,先测体温,再根据临床症状,做出初步诊断。对未明原因的病猪,可以进行简单的试探性用药;对病因较明确的猪病,应开具药方,并教会和督促饲养员使用。
(3)对治疗效果较好的病例,应做好治疗用药记录,对治疗效果欠佳的应作病理剖检,并做好剖检记录。
(4)诊断应建立在临床诊断与剖检诊断相结合的基础上,活畜非传染性疾病以临床诊断为主,疑似传染性疾病则以病理剖检诊断为主。
(5)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诊断的,应立即送有关兽医部门进行实验室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