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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畜产品质量监督监测体系调研报告

2019-02-12严德青黑占财

兽医导刊 2019年16期
关键词:西宁畜产品兽药

严德青 黑占财

(西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西宁 810003)

1 全市畜产品质量监督监测体系建设现状

1.1 动物防疫执法队伍建设概况

1.1.1 市级:西宁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兽医站、市草原监理站、市渔政管理站合设,五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市属五个区只设有区农林牧水局。市级站现有编制39人,在职人员39人,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均能独立行使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职能。主要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投入品的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科技推广、培训,畜种改良;渔业行政执法;草原行政执法。分别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饲料兽药监察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省渔政管理总站、省草原监理站以及区县农牧局、三县站所有上下合作关系。

1.1.2 县级:三县设农牧局,下设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和动物卫生监督所,除湟中县动物检疫站独立外,其它两县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三县草原监理站独立设立,其中湟源县饲料监管由草原站实施、渔政由农业局监管外,其他职能与市级站类同。

1.1.3 乡镇级:全市乡镇畜牧兽医站50个,设分站20个,三县乡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由县畜牧兽医站统一管理,乡(镇)、村两级防疫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共有市县乡(镇办)三级畜牧监督机构63个。其中乡镇畜牧兽医站50个,区站1个,市、县畜牧兽医站4个,市、县检疫站4个和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4个,分别与同级畜牧兽医站合署办公,共有技术人员537人(研究生2人,大本143人,大专以下336人;高级职称26人,中级160人,初级职称220人)。

1.2 全市兽药饲料产销企业、养殖企业概况

(1)目前全市有饲料生产企业27家(西宁6家、湟中13家、大通7家、湟源1家),饲料经营企业41家(西宁13家、湟中16家、大通10家、湟源2家)。

(2)全市有养殖企业(户)2877 家(西宁117 家、湟中2639家、大通67家、湟源54家)。

①养殖中使用的饲料品种为配合饲料,自配料(玉米、小麦、麸皮、豆粕、麻渣、预混料等)。

②养殖类型依次主要为养猪,养鸡,肉牛肉羊育肥,奶牛,水产养殖,其它珍禽、野猪养殖。养殖企业(户)规模在1000头(只)以上79家,其中:湟中61家、大通9家、湟源7家、西宁2家;500头(只)以上100家,其中:湟中60家、大通14家、湟源16家、西宁10家;200头(只)以上306家,其中:湟中237家、大通27家、湟源14家、西宁28家;100头(只)以上562家,其中:湟中506家、大通7家、湟源13家、西宁36家;50头(只)以上743家,其中:湟中720家、大通10家、湟源2家、西宁29家;50头(只)以下1087家,其中:湟中1073家、湟源2家、西宁12家;已经通过认证的为184家其中:湟中57家、大通67家、湟源54家、西宁6家。

③全市共有育肥牛羊企业(户)109家,其中:湟中44家、大通28家、湟源30家、西宁6家;育肥牛羊总数量33.06万头(只),其中,育肥牛8.01万头,育肥羊25.05万只。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为生长素、磷酸二氢钙、乳酸钙、人工盐、预混料等,成品料多为宁夏银川康地、正大、江河源、河湟青牧、红牛、大牧、天地等。

④截至2018年末全市通过兽药GSP兽药经营企业达42家,获得非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经营企业3家。

1.3 全市饲料、兽药、畜产品监管机构设置的状况

1.3.1 全市站所机构人员配置职能情况

(1)市县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编制178人,专职从事饲料、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数32人。

(2)文化结构为:大专以上文化27人,中专(高中)文化5人。

(3)年龄结构为:50岁以上4人,35岁至50岁19人,35岁以下9人。

(4)从事监督监测工作时间为:5年以下的15人,5年到10年的8人,10年以上的9人。

1.3.2 监管机构(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设科室及职能

(1)监督科:①查处动物饲养、屠宰及动物产品流通各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业投入品及渔政管理等各类违法案件;②负责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督、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③负责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督、监控;负责农业部、省、市级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对动物的肉、蛋、奶、尿及内脏的抽样检测工作。④负责兽药(饲料)生产、流通、使用和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⑤负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⑥负责生鲜乳的监管工作。⑦各报检点的动物、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和人员管理工作。⑧渔政管理工作。

(2)检疫科:负责市县区各生猪、牛羊、鸡的定点屠宰检疫工作。

(3)防疫科:负责市区各类动物的疫病防控、监测、检测、实验室诊断、重大动物疫病物资贮备、畜种改良、草原保护和防火灭鼠工作。

(4)办公室:负责收发文件;来信、来访、来电处理工作;档案整理等工作。

(5)办证大厅:负责行政许可办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出证、超市和商场的动物产品报检出证。

2 全市饲料、兽药、畜产品监管监测情况

(1)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引进畜禽专项整治行动,对引进动物用快速监测法进行抽检,发现可疑阳性立即采样送检。

(2)建立养殖场(户)定期巡访制度。对管辖区内各养殖场(户)在动物的科学养殖,疫病预防及疫情报告、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养殖档案的建立健全;投入品的科学应用;动物的安全调运;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访,使监管成为常态化[1]。

(3)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形式,深入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普及宣传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的使用知识,指导养殖户科学、合理使用养殖业投入品。严格执行禁用、休药期等规定,开展相应的技术、信息服务,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

(4)加强畜产品抽检工作。从2006年开始,积极配合农业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加强对全市畜产品和畜牧业投入品的抽样检测工作。

(5)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每月进行1~2次大规模检查,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饲料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养殖场自配饲料每季度进行抽样监测。每年组织培训与相对人签订承诺书和责任书,积极推行信用监管,不断提高经营、使用者自觉守法意识。

(6)加强畜产品抽检工作。从2006年开始,积极配合农业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加强对全市畜产品和养殖业投入品的抽样检测工作。积极申请资金开展了屠宰场“瘦肉精”快速监测抽检工作;奶站、奶牛场生鲜乳的常规化验和三聚氰胺等药残采样送检工作。

3 饲料、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引起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动物疫病、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和兽药残留,需要对畜产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检测将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保障,因此兽药饲料检测检验工作今后会愈加繁重。然而目前市县区没有专职从事兽药饲料检测检验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有化验室受人员设备、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只能满足常规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无法对饲料、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工作。

(2)因本市饲料、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监管工作没有专项经费,仅靠行业主管部门、省级部门所拨经费,以市县站所当前工作现状来说,远不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

(3)饲料兽药经营管理、养殖环节兽药的使用不尽规范。

(4)兽药饲料畜产品监管执法人员较少,监管执法装备和技术不到位,设备缺乏,处罚依据不充分,立案查处力度不大。

(5)市县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使用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特别是乡镇经营企业较多,且经营条件落后,交通不发达,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薄弱,兽药饲料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对边远乡镇的监管执法力度不够。

4 对加强饲料、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的建议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对新修订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和培训。强化《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经营户、养殖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经营户和养殖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假售假行为,不为私利而坑农害民,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2)省级饲料、兽药监察机构应加强兽药饲料市场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兽药、饲料的抽检,应缩短检测时间,以便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兽药、饲料及时查处。同时加大对流通环节畜产品、水产品的抽样监测,为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3)争取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100%纳入监管,同时把兽药饲料质量日常监管与监督抽检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痕迹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的“检打”联动机制,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做到每检一批不合格样品就严肃查处,辖区清缴,并在系统内通报,并逐步建立畜产品投入品黑名单和准入制度。

(4)建议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项目,尽快为市县级设置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两机构分设,建立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开展饲料、兽药和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填补市县级无机构空白,以缓解上级部门工作压力,为饲料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兽药饲料执法监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兽药饲料知识的培训,增强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同时加强监管队伍体系建设,争取将兽药饲料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人员和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做到畜产品及投入品的全程监管。

(6)形成省、市(地)、县三级联动机制。从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监管,堵死假劣兽药、饲料的生产和销售源头。彻底根除假劣兽药、饲料对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成立专职监测、执法机构,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严查重处,制售假劣、违禁兽药、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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