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层自治中村委会选举内在矛盾分析
2019-02-11赵益
赵益
摘 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和核心,我国农村基层自治选举机制中存在的矛盾是基层民主实践的矛盾,直接影响了村民民主自治的有效实现;村委会选举质量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政权的巩固,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和基层民主的重要条件。村委会选举实施30多年来,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引起全国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对于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农村基层自治中多元权力结构之间的矛盾、乡镇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和选举主体村民政治冷漠的矛盾等多方面来进行分析,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农村基层自治选举机制。
关键词:基层自治;民主选举;宗族;村委会
文章編号:1004-7026(2019)24-0036-03 中国图书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拥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通过选举的方式,人们能够推选出合适的利益代表人替他们实现自身的意志和利益。选举权的充分有效行使是一个国家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组成了国家的4项基本政治制度。其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3种形式,即农村村民基层群众自治、城市居民基层群众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由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其主要特征是直接民主和群众自治,目的在于为广大基层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有效途径和法律制度保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虽然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高于农村人口比重,但是农村人口依然占有很大比重。截至2018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中国大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状况,目前中国大陆城镇常住人口和乡村常住人口各约为8.3亿和5.6亿,城镇人口占国家总人口数量的59.58%,即中国目前城乡人口比重为6∶4。在基层自治过程中,农村自治权力结构不同于城市居民自治,农民文化水平低于城镇市民,以及当前农村宗族势力仍然雄厚等特点,决定了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选举机制存在矛盾,需要从多种角度和多种层次进行分析和解决[1-3]。
1 多方权力结构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责,也确立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由此,农村的两大正式权力主体得以产生——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农村内部的同质性发生变化,农村的大姓宗族、知识分子、先富群体等在农村的地位得到了充分提升,农村传统的基层权力结构也开始向多方转变。
农村“两委”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组织机构,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是选举机制里的主要选举职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集体选举产生,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对所有的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支书由村党支部选举产生,特殊时期由上级党委委派任命,在村内各种事物处理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体现了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是一种“法内自治”。尽管当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维护村民利益和实现基层自治面前是统一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分歧。在自治过程中,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会存在分歧,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在村内财务管理及村内日常事务管理方面会存在争议,导致工作上互相不配合,严重降低了基层民主自治的效率。这种实际工作中的分歧必然会影响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运行,因为其候选人成功获选是日后工作中提升话语权的重要前提条件。虽然当前一大批政治素质高、文化水平高、愿意为村民服务的人进入了村委会,为村委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在部分地区村党支部、村委会为了降低政治风险和日后工作“顺利开展”,有可能利用现有资源来“干预”或“操控”村委会选举,指定候选人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不仅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严重影响。
大姓宗族在我国当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当中也是一大“权力”主体,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和赋予的权力,但是在我国传统文化当中,受早期宗法制度的影响,村民心中宗族血亲意识浓厚,大姓宗族在历史上长期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统治力量。改革开放以后,部分地区通过修建家族祠堂和重修家谱的方式来认宗亲,一方面壮大了自己的家族,增强了家族凝聚力;另一方面家族的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和发展,在村里的话语权和地位都将得到提升。大姓宗族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同时存在,是我国多数农村的一大特征,二者相互促进也相互影响。我国多数村民高度重视血缘关系,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大姓宗族作为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真实权力却又真实存在的团体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当中具有很强的优势。一方面大姓宗族的团体性,以姓氏和血缘关系为纽带,将分散的居民聚集起来,使其利益诉求几乎趋于一致。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往往会倾向于选举本宗族体系内部的候选人,从而为本宗族谋取利益。另一方面“理性经济人”属性往往会导致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大姓宗族更加追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申请贷款时能够更便利地申请到低利息贷款,能够承包到更加肥沃的土地,划分到更加理想的宅基地,而小姓家族和普通村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这种现象不仅会导致换届选举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对于村民自治也会产生影响[4-5]。
2 乡镇府与村委会的矛盾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基层代理人”,是处于国家政权体系末端的基本单位,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在农村地区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常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称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虽然法律规定了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的各项发展政策指令及惠农政策都需要通过乡镇政府来贯彻和落实,村民委员会的财政资金也需要通过乡镇政府的审批和提供,使得部分乡镇政府官员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成由指挥到执行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部分村委会也成了乡镇政府的“附属物”。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虽然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作为提供指导和帮助的一方,但是在实际选举过程中也难免会为了将来工作顺利开展及其他利己因素,对候选人进行影响和操控,导致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介于我国基层政权与乡村和村民之间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不属于国家的政府部门,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作为联系乡镇政府与普通村民的“中间人”,在承担宣传和贯彻国家各项发展政策及惠农政策职责的同时也掌握了一定的集体权利,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农村土地的承包与划分及农村资源的管理等,这些都是村民以及大姓宗族主要看重和争夺的资源。在利益面前,部分村干部会铤而走险,为了谋求自身权利和经济利益,以及为亲属和宗族谋求便利而操控选举。并且,部分村干部在工作当中会通過更加照顾支持自己的村民的方式,发展己方的支持者,以获得连任,这既破坏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公平公正,也阻碍了农村基层自治工作的有效开展[6-7]。
3 村民作为参与主体的矛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选举是一个民主运行机制,是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直接、最生动的实现形式,村民作为村委会选举的主体,其参与程度直接决定了选举的有效性。究其原因,村民参与选举程度低,主要在于村民自身利益和参与意识两个方面。
以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城镇化的发展并没有直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和城乡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反而造成了我国大量农村地区“空心化”现象。由于城市能够提供更高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水平,其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远高于农村,所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都以农民工和创业者等形式涌入城市,留在农村的几乎都是老人和儿童。政治家亨廷顿曾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参与政治仅仅只是为了实现其目标的一种手段。”对于忙碌于城市工作和生活的青壮年来说,选举在他们眼里就并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回乡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能够为他们带来的经济效益很低,他们的注意力早已从农村种植土地自给自足的慢节奏生活转移到忙碌的都市工作生活当中。回乡参加选举反而会花费更多时间、金钱,所以他们多会采取委托投票的方式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这对选举的公平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都有一定的影响。
从村民参与选举的意识来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受教育程度要低于城镇居民,农民的民主意识较低。因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来说比较落后,民风闭塞,对新事物的了解不深、接受度不高。对于村民来说,在经济问题尚未解决之前,民主、选举都无从谈起。这一方面是因为“民主”或者“选举”不能够立即产生效应,给村民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民主选举必然需要经济基础的支持,否则将成为空谈,甚至是对村民的一种损耗。
4 结束语
农村基层自治选举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项伟大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与进步的结果。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民主选举居于首位,是其他民主的基础,没有民主选举,就不可能民主决策;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民主管理;没有民主选举,也不可能有民主监督。村委会选举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是村委会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发展中国普遍性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目前人民的主体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和社会更加公平正义,但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等具体民主实践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矛盾,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农村基层自治选举机制,需要政府完善相应的选举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基层自治和选举合法运行;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尤其是乡镇与村委会进行直接接触和指导的职责界限;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经济是政治的基础,经济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民主发展的程度。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首先应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自治实践是党领导下的“法内自治”;村干部要解放思想,在接受乡镇政府部门的指导与帮助的同时,可以不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做到为村民服务而不单是为乡镇府服务。村民作为村的主人,也应该解放思想,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知识水平,增强民主意识,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加强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村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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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季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