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乱象的法律规制
2019-02-11闫丽婧
摘 要:不可否认,我国近年来凸显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也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尚未形成全面的法制保障体系,导致消费者的求偿请求权难得道有效救济。为此,文章从尊重人权的角度,拟确立以“食品安全权”为中心的法制系统,实现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关键词:市场乱象;法律规制;食品安全权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针对食品安全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权的规定。虽然我国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进行过严厉打击,但是切实的专项整治尚未形成,我国在实质层面上仍未出现真正合理有效的法律。虽然说,2015年全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意味着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权保护全新时代的来临,但仅凭此不可充分函射我国食品安全的所有领域。也就意味着,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渐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人们对食品的高标准也在某种程度上倒逼着“食品安全权”在立法层面上的存在。
“食品安全权”概念本身尚未明确。应当肯定,“食品安全权”这一概念的实质层面早已建立,它作为一般性的安全保护发挥的社会效用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可见一斑。由此,笔者主张的“食品安全权”这一概念在最终保护的利益客体上与前述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一致性,把该概念具体明晰确有现实性必要性与合理性。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不足以改变消费者被动的弱势地位,在食品安全领域仍不拥有保障性权利。纵观新法,我们发现在食品召回的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等方面虽然完成了重大突破,但不可否认,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缺陷仍未得到根本弥补,由此诸多食品安全事故频仍。
二、确立食品安全权的价值与效用
第一,尽早确立“食品安全权”合契时代之需。
根据有关学者分析,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可归纳为如下几个原因:环境污染、农药的错误滥用、生产者恶意造假。笔者认为,鉴于食品生产者为谋取更高经济利益而压低生产成本等乱象,如肆意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原料来加工食品,将“食品安全权”纳入立法业已迫在眉睫安全优质的。
第二,有利于公民生命安全的保障。
作为平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石,安全优质的食品可以保障身体各项机能的正常运转。但不可否认,部分生产者及销售者非法向市场提供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毁灭性损害。例如,因存有安全隐患的的食品招致的各类慢性病,着实关系至消费者的生命法益。虽然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赋予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相当程度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赋予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相当程度的惩罚性措施,但当我们从消费者的视角出发,会发现其在依法维护自己根本利益之时,并无充分法律依据让其实现权利救济,更不用说及时获取有效的监督路径了。
第三,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常意义上,当生产者通过正规渠道在食品经营中购置生产原料与生产设备,加之对生产流程进行严格把控,在人员的雇佣上也严格选任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会随之提高。也只有在此种合乎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转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但仍有某些非法生产商,为谋取私利生产大量不合乎质量标准的食品,严重威胁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法律上对食品安全权进行清晰界定进而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权利,进而利用食品生产与销售市场的自发性与滞后性弊端,一方面可让消费者得到法律手段的有效救济与全面保障,减少低劣食品的流通数量与次数,实现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基石便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主张的“食品安全权”,也正是在社会范围内合契人权保障主旨下的安全恐慌的应对举措,旨在根本上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鉴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对美奶奶的食品安全中毒人数的统计尚不全面,真實的食品安全中毒人员一定多余余上报的人数。应当说,“食品安全权”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消费者提供了较为明晰的权利救济手段,而且在受害人群范围上也可达到合理限缩的效用,对于进一步推进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三、整治食安市场乱象的法律建议
鉴于中国尚未在立法层面确立“食品安全权”,笔者通过日本及美国关于此概念的表述与现实应用。总结如下:
《食品安全法》是日本关于食品安全最全面、最权威的法典,其中对于生产标准、运行细则都进行了系统规定,且范围不仅涵括产自国内的产品,国外引进的也包括在内。除此之外,日本政府也特别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机构的自发救济权。而且,截至目前,已有超过一百家备案的监测机构实现了食品、农产品的加工、制造及销售流通环节提供全方面的优质服务,以有效规避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
作为重要的发达国家之一,美国拥有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且其较高的操作性也显而易见。应当说,“三合一”的法律制度(食品监测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了完美融合,对于美国食品安全予以了充分保护。不仅如此,美国随后制定的《蛋制品检查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合理产物。此外,美国也拥有由政府付费、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机构,并分为州、县等多层级。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针对消费者的保护大部分的标的额都较小,彰显出程序简明、费用与门槛低的特点,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日本和美国关于食品安全权保护可给予我们以下借鉴:
1.渐进式完善立法制度。
首先,在食品安全相关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突出强调预防机制的关键价值。其次,合理扩大食品安全权的保护渠道,相应提高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戒强度。再次,在提高惩戒强度之时,不忘严格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在立法层面明确确立诸如消费者协会等自治性群体的合理授权,并在适度范围内实现救济渠道的多元化。
2.力推司法制度的兜底性保障机能。
根据前述,美国针对标的额小、实质地位不平等的“琐碎”纠纷,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随后,从20世纪初到约70年代,尽管该项制度褒贬不一,之后经专门法院的特别规定,其配套的法律程序也逐步完善。值得肯定的是,近半世纪的司法实践让这一制度本身获得普遍认可,也在实质层面上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可执行的司法保障制度应当渐进性减少代表人诉讼的参与率,实现加大小额诉讼与组织诉讼的积极效用。
3.进一步完善食品援助的特定规制。
不可否认,消费者本身作为食品安全纠纷的弱势群体,因自身人财物方面的限制,在寻求纠纷解决过程中难以承担高额费用,故发生求偿无果或超过时效被迫放弃权利主张的后果。在此,笔者认为,前述情形下,受害人有权通过青丘国帮助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当然也要注意到,结合食品安全治理的思路,食品安全应当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予以考量,事先设计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特别是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综上,笔者建议,应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上,再确立受害人权利救济的特别制度,进而有效规避维权成本等因素对食品责任人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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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闫丽婧(1998.09- ),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大连大学法学院刑事司法学2017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司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