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清单改革的法治化构想
2019-02-11刘辉
刘 辉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目前通过行政立法形式制定的权力清单还未出现,仅是理论上的可能形式。所以,政府部门制定的权力清单大致上被理解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定。①关保英(2014)认为完善权力清单需要将行政系统中的综合权限和职能权限予以厘清,王春业(2014)提出应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予以法制化;张茂月(2015)强调设置权力清单的审查监督制度和动态调整制度并确定合理统一的编制标准是完善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措施,林孝文(2015)指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所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在编制主体、编制程序以及清单内容等方面极不规范。王春业(2016)建议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对权力清单内容、结构、名称、监督、运行平台等进行整体设计以形成上下联动协调的权力清单体系,薛瑞汉(2016)提出应引入地方人大审议机制以保证权力清单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汪玮(2016)认为权力清单改革面临的问题包括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刚性规定不够、政府职权清理下放中社会组织承接能力有待于提高;王克稳(2017)认为目前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在形式上粗糙简略、内容上多鱼目混珠、没有完全起到有效约束审批权的作用,孙彩红(2017)强调地方政府要把权力清单与政府职能转变实质性地关联起来、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力边界、切实由审批职能向监管职能转变、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完善评价机制与责任机制。本文将围绕权力清单改革的法治化趋向问题展开论述,基于功能分析的视角,对权力清单改革在政府信息公开、简政放权②在参与某较大型城市政府权力清单改革课题组调研的过程中,通过收集超大型城市权力清单数据资料并撰写分析报告,以及阅读课题组成员对部分特大型、较大型城市权力清单情况的分析报告后,结合近几年来相关论文的研究成果与个人感受,笔者能够做出权力清单改革是简政放权改革表现形式的基本判断。、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发展可能进行探究。
既然政府部门公布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该权力清单至少具有行政惯例的地位,能够被本部门执法人员所认同,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预期标准。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理由与权力清单中提供的参照依据存在差异,需要提供更为翔实的理由予以证成。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要义需要依靠具体而微的运行机制加以落实。依法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
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的权力清单
从安徽等省市的情况来看,权力清单包括职权目录表、运行流程图、问责事项单三部分内容。①例如,安徽省公布的权力清单包括“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追责情形”等内容。从近年的政府实践情况来看,权力清单改革从公布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发展到全面梳理各级政府部门所有行政职权,发挥了政治改革举措的合理作用。依据行政权力清单进行监管与服务是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增强公众满意程度的有益举措。“发布权力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为公民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提供了基础。”[1]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就像翻阅家用电器说明书可以快速了解电器的基本功能一样,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上的权力清单可以被比喻为行政部门这类国家机器的使用指南或工作手册。通过公开权力清单内容,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 条的要求,有利于促进透明政府建设。
第一,公开职权事项详单,从行政组织法制完善的层面为行政行为法治化创造条件。在裙带官僚制向科层官僚制过渡的过程中,曾在官僚系统中发挥决定作用的非正式关系逐渐向民主选举与依法行政要求塑造的正式关系衍化,政府的行为偏好从惟上是从的效率模式向合法化模式转型。“权力清单通过对各级人民政府所行使权力的梳理和列举,补充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在此方面的不足。”[2]从各地公布权力清单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各级政府部门的致力方向在于逐条梳理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问责情形与方式等内容,使公布在官方网站上的权力清单呈现出行政执法手册与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的外观。在各地政府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中,通常包含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刚性或柔性的职权内容。②例如,深圳市政府各部门公布的权责事项共为7950 项,其中行政处罚5607 项、行政强制460 项、行政征收12 项、行政检查215 项、行政许可489 项、行政确认163 项、行政指导2 项、行政给付70 项、行政裁决7 项、行政服务925 项。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公布的权责事项共为6144 项,其中行政处罚3699 项、行政强制204 项、行政征收71 项、行政检查427 项、行政许可283 项、行政确认67 项、行政指导90 项、行政给付48 项、行政裁决6 项、行政奖励33 项、其他权力1216 项。在公开职权目录的同时,若能公开职权事项详单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公开职权运行流程图,吸纳正当程序理念规范行政行为。政府机构的精简整合与行政流程的优化改造,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契机,为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预置了前提条件。“权力清单中的‘权力运行流程’并非是对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的简单‘拷贝’,而且还要在遵循‘正当程序’理念基础上,对有关单行法规定的行政程序进行再造和补强。”[3]通过权力清单制度明晰职权与职责并完善行政程序,可以为构建从事前审批、管制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造条件,也能为公布便利相对人办理行政确认、备案登记等事项的服务清单夯实基础。各地公布的权力清单中列明的职权内容都表现为类型化的行政行为,通过明确承办岗位、运行环节、办理时限等内容,可以将服务行政的口号落到实处。“基于我国的人口特点、经济规模、历史传统、人文素养等国情,希望将政府打造成像西方国家那样的‘有限政府’还不现实,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还需要兼顾‘全能政府’和‘有限政府’之间的平衡。”[4]公布权力清单改革实践只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手段,应当服务于简政放权的长远目标。如果要将这一有益政治举措的作用固化为稳定的法律制度,就需要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场,有效激发权力清单制度在政府组织法与行政程序法层面的发展潜能。借助正当程序观念的塑造,可以在避免强势政府肆意作为方面构建起程序性的防护栏,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基层民主自治有序运行创造保障条件。
第三,公开问责事项单,督促公务员廉洁自律,推动责任型政府建设。国务院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曾展开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清理工作,现在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速简政放权,采取了要求各级政府盘点清理行政职权与职责内容的改革举措。通过公开权力清单与权力运行流程图,能够产生在实体与程序上控权的作用。权力清单应当包含职权依据、追责情形、责任形式等内容。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公布职权依据与追责方式,可以使公众清晰地看到行政权力与职责的对应关系,从而推动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在价值性维度上,权力清单坚持公开便民原则,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对现有政府职权进行清理,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改革获得感;在技术性维度上,权力清单以减权限权为抓手,通过权力‘瘦身’和责任‘强身’,使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有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廉洁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实现。”[5]各地政府在权力清单中逐渐增加对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追责的依据及责任形式、幅度等内容,有利于实现建设责任型政府的目标。通过权力清单制度明晰职权与职责并完善行政程序,可以为构建从事前审批、管制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造条件,也能为公布便利相对人办理行政确认、备案登记等事项的服务清单夯实基础。
综上所述,公开权力清单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自制形式,有利于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局面导致的官员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现象,是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有利举措。公开职权目录的工作在《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后就在逐步推进,因此当下需要从公开职权事项详单方面着手,推进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为行政行为法治化创造条件。程序法治建设是强势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型的重要方式,因此,通过公开职权运行流程图来吸纳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当前程序立法欠缺的短板,促成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良性互动的目标。责任追究机制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铁锁,可以为瘦身的权力提供强身的目标,防范掌权者乱作为、不作为的恶政、懒政现象大面积蔓延。伴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推进与法律法规的调整,权力清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因此需要从公布权力清单的机制建设方面做出妥当的安排。
二、作为简政放权表现形式的权力清单
依据行政权力清单进行监管与服务是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增强公众满意程度的有益举措。行政权力清单改革是推进行政部门整合、简政放权的可行方式,能够激发社会发展的活力。“发挥动力、克服阻力是探索权力清单制度长效机制的基本思路,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公共精神是最主要的三个领域。”[6]从维护稳定的政治需要来看,行政体制改革是为政治体制改革创造条件的重要方式,也是培育公共精神的基本途径。在统一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标准、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健全程序规制功能的条件下,政府就有可能从依赖行政审批、全面管制的“暗箱操作”模式管理市场秩序的路径中走出来,将职能重心调整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全程服务。
第一,简政放权需要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避免职权下放与履职能力、担责主体的联系失当。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权力的总量调控是科学配置权责、设立机构、确定编制的前提条件。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叠是权责清单改革力求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整合部门职能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当然,对于直接开展部门职能合并改革难度较大的城市政府而言,梳理各部门权力就成为推动部门精简合并的条件。①通过查阅深圳市的权责清单及相关文件内容,可以看到深圳市政府在大部门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既然对权力清单的梳理能够促进政府部门的精简整合,那么各城市公布的权责清单情况就会随着当地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发生变动。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布与部门职能的精简工作能够产生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效应,可以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除了横向整合权责外,纵向合理分配权责的问题同样亟待解决。在实践中已经出现“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以及“点面不协调”的职权形式化下放现象,导致“过去办事费劲儿,现在变得更麻烦”的现实问题。①例如,在建设审批领域,已经形成的同级政府部门并联审批模式会因为某一部门下放相关职权,而导致行政相对人从跑一级政府部门改为跑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申请事项。这种情况表明简政放权同样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从维护规则稳定性、增强规则便捷性的角度考虑问题,避免点与面不协调的现象发生。“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来授予;根据行政行为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人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7]如果上级政府部门希望依法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来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取公共服务,那么应当从财力、物力与人力方面为移转行政任务创造匹配的条件。“对于应该下放但一时承接有困难的权力事项,需要有一个培育承接能力的过渡过程。”[8]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布与部门职能的精简工作能够产生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效应,可以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创造必要的体制与机制条件。行政任务的法律形式是行政职权,而行政执法权是行政职权的重要内容。在强调基层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的简政放权背景下,重视对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能力的培育,是权力清单改革依法获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第二,服务于简政放权目标的权力清单,需要接受合法性审查。对权力清单的编制与审查主体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内容合法性审查与动态调整的及时有效,是增强权力清单公信程度的必要条件。各级政府部门在编制权力清单过程中将部分权力取消、合并与下放涉及到职权法定的根本问题,因此政府法制办显然应当与编办及相关部门对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检察院、法院在各自的工作实践中也应充分重视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从目前各地方的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的政府权力清单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同时结合审改办、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并召开专家听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9]通过人大或政府的立法确立权力清单的编制与审查制度,是在当下值得肯定的理性选择。权力清单制度需要设置处理部门职权交叉问题的责任主体,从行政组织法的层面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无缝衔接与动态调整提供可能。部分地方政府以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编制权力清单的依据、动态调整的要求、监督审查的方法,可以使权力清单成为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的有效举措。“若有关部门在梳理过程中,发现侵益性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该权力事项应被视为无法定依据,予以废止。作为授益性行政行为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若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则应当要求制定单位细化程序,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细化,也应当视为依据不足,予以废止。”[10]在清理编制权力清单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工作不断推进的前提下,审查权力清单中的职权依据是否与现行立法规定存在冲突、抵触之处,是保障依法行政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就政府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而言,首先需要在制度层面明确主导部门、审查主体与发布形式等关键内容。除了编办、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在编制清单的过程中发挥统筹与监督作用外,吸纳公众参与监督的意义不容小觑。若地方人大能够对权力清单的编制权限等问题通过立法等方式进行规范,可以使政府的自制努力与人大、法院的他律举措相互结合,从而取得良好的政治与社会效果。
第三,国务院应当设定编制权力清单的基本标准,借助统一编码的形式增强不同省市权力清单之间的协调性。在各地政府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中,除了明确类型化的行政职权②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 年3 月7 日,以深府办〔2016〕10 号文件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在该《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第2 条规定,“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10 类。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职权不适用本办法。”外,在权力清单中还包括“其他权力”或“行政服务”的项目类别,容纳了大量性质模糊的行政职权,因此需要行政部门与研究者尝试对这些权力内容进行细化分类。目前,深圳市完全取消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权力,并大量下放、转移行政职权给基层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因此,逐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权力、明确区分外部许可与内部审批,是防止行政审批权力被隐匿在权力清单中“其他权力”类别的有效方式。在权力清单的编制内容方面,设定明确的标准不仅可以约束政府部门的恣意行为,而且有利于督促各地政府开展具有可比性的职权内容清减竞争,向市场与社会交还更充分的自由与自治空间。目前,各地政府部门编制权力清单的依据可能是以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或目作为统计标准,因此在职权内容的数量表现方面会出现巨大差异。①例如,行政权力事项最多的是青海省,为7488 项;其次为广东省,为6971 项。不同省域的权力清单对上下级政府共有权力的认定也存在差异,杭州市有4227 项,广州市有4972 项,南京市有5122 项,成都市有7437 项。尽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可能是影响职权事项数量的可能因素,但若产生较大的差异则说明标准不统一才是导致差异的主要原因。例如,“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清理表中囊括了208 项处罚职权,杭州市公安局的处罚项目却只有24 项,而广州市公安局保留的处罚权力则有291 项之多,三者处罚权的数量差异极大。但事实上各地公安部门所管辖和处理的事务相差不多。”[11]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政绩需要刻意将职权数量在外观上减少,虽然能够在上级政府的形式化考核中获利,但并未达到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的服务行政目标。当然,也有一些政府部门因为所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已经可以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外包的形式移转给社会组织,所以相应的管制职权内容就会比欠发达地区略少。②例如,重庆市政府各部门公布的权责事项共3687 项,其中行政处罚2036 项、行政强制143 项、行政征收44 项、行政检查74 项、行政审批673 项、行政确认134 项、行政给付31 项、行政奖励42 项、行政裁决11 项、其他权力499 项。天津市的权责清单中包含职权4654 项,其中行政处罚3066 项、行政强制142 项、行政征收57 项、行政检查275 项、行政审批404 项、行政确认122 项、行政给付19 项、行政奖励59 项、行政裁决5 项、其他类别权力505 项。这些原因表明中央政府至少可以考虑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设定相对一致的参考标准,或者采取分档设立标准的形式供不同省市的政府选择。有学者提出,“中央政府应该通过汇总整理各省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后给出一个相对规范的参考意见,统一权力的分类和编制口径,从而避免各省在权力清单制度编制过程中的随意性。此外,要对整个制度体系进行标准化建设,建设统一的平台,对权力事项进行统一编码,从区域联网逐步实现全国联网。”[12]在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后,各地政府部门职权与职责交叉重合的问题也更容易解决。这并不会阻碍地方政府推进相关部门职能整合的可能。例如,深圳市政府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并成立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合并成立了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部门整合的情境下,只需要在权力清单中标注对应相关法律条文与行政职权的编码,就可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或公众查询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拓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渠道,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协同共治的改革目标。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社会的结构具有政府主导、市场与社会组织依附的鲜明特征,所以强势的政府需要加强行政自制的努力,给市场自由与社会自治腾挪出必要的活动空间。公布权力清单改革实践只是促进简政放权的手段。对于直接开展部门职能合并改革难度较大的城市政府而言,梳理各部门权力也相应地成为推动部门精简合并的辅助条件。依法行政应当是简政放权的基本条件,可以确保行政改革的基本秩序,因此对作为简政放权表现形式的权力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能够巩固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对统一的权力清单编制标准,并设定对应相关法律条文的统一编码,可以从技术上解决各地权力清单内容缺乏协调性的问题,为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创造条件。
三、作为电子政务建设前提的权力清单
在各地、各级政府部门都已公布权力清单之后,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是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与及时完善。①例如,上海市已连续3 次公布了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深圳市连续11 次公布了取消、清理行政职权、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决定,在网站上显示的数据涉及行政许可489 项、行政处罚6103 项、行政强制474 项、行政征收24项、行政裁决5 项、行政检查230 项、行政确认117 项、行政给付82 项、行政指导2 项、其他服务847 项。如果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那么权力清单改革也会沦为一场虎头蛇尾的政治游戏。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是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的有效载体。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经验可以为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国务院可以在省级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在横向上覆盖所有行业部门、纵向上联通各级政府的全国性平台。”[13]通过对权力清单中职权事项的编码整理,可以为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提供基础数据,而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则为权力清单内容的动态调整提供了实践动力。
第一,基于整体政府理念推进基于权力清单的信息共享、整合工作,为电子政务的开展创造条件。政府部门“条块分割”的痼疾是“信息孤岛”现象产生的病源。仅靠线下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来降低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还不足以解决政府各部门各自为政的难题。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可以使政府部门分享信息的成本降低,而权力清单则可能成为政府部门对职权交叉、重叠事项决定分享信息的参考依据。“政府推行权力清单的最终落脚点是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要以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为着眼点,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权力运行方式的改变。”[14]各地建设审批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经验,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处理海量用户购销信息的成功模式,为搭建由省级政府统筹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强化整体政府概念,不仅需要理念层面的坚持,更需要花大力气构建技术层面的支撑,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跨部门协作的信息共享系统。”[15]权力清单的内容不仅包括职权目录表及职权事项详单,还应当包括职权运行流程图。电子政务平台的运行可以增强公务人员遵循职权运行流程安排、重视正当程序理念要求的服务意识,通过技术监督的方式避免因为个人工作能力或主观态度的差异造成公共服务缺位、错位的情况发生。
第二,打造以公众为本位的电子政务平台,推动权力清单转变为公共服务清单。由于网站的建设与维护成本较高,因此由省级政府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为下辖的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窗口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在电子政务网站中的职权事项模块化分布设计方面,可以从权力清单分类上做好必要的准备。“分类编制权力清单,可以考虑按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职能的基本范围和框架来进行。”[16]权力清单作为基础数据并非一定要直接反映在电子政务网站的页面上,而是可以按照用户的使用需要进行通俗化、亲民化的导引式设计。“在形式上,可以借鉴上海浦东新区权力清单网上公开的六大模块,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表现出来,确保老百姓‘看得懂’。诸如‘我想申报有关证照和批文’‘我想反映违法行为和情况’‘我想申请政府救济和奖励’‘我想查询行政复议等渠道’‘我想提供政策意见和建议’,我想了解行政指导等信息。”[17]电子政务平台可以借助网络联系降低沟通成本的方式,降低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人工服务的压力,也为行政流程的优化、再造提供了技术支撑,是推进裁汰冗员工作、加速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规范行政审批权力为首要目标,明确电子政务平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尽管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电子政务平台也应当包含更广泛的内容,但考虑到每届政府的任期限制与政绩需要,以及当前经济发展明显降速态势的国情,各地政府应当首先集中力量推进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功能的建设。权力清单改革是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重要举措,与负面清单构成了相互照应的关系。从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来看,负面清单宣布了政府对市场管制的限度,权力清单标识了政府行为的可能边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示了政府必须作为的事项。“未来清单制的机制调适和运作机制均需跳出以政府为中心的实践逻辑,侧重以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为中心,建构清单制的市场属性和社会属性。”[18]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吸纳市场与社会力量参与督促政府倡导的权力清单改革,是解决扩张性政府与萎缩型社会之间巨大张力矛盾的可行方案,符合市场、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协同共治的现代治理方式需要。因此,中央政府有必要加强对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经验的总结,尽快出台指导全国各省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为电子政务法等相关立法草案早日列入立法议程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各地政府部门公开各自的权力清单仅是满足了权力清单改革工作的初步要求,如果缺乏动态调整机制的跟进支持,就难免成为中央政府无法演绎出实际效果的“独角戏”。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可以吸纳市场、社会力量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权力清单的内容,因此是推进协同共治的有效方式。权力清单属于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必要数据条件,所以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基于整体政府的理念要求,增强各部门权力清单之间的协调性,为政府部门信息的分享与整合创造条件。由于每届政府的任期限制以及官员的政绩需要等条件限制,当下应着重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行政审批服务功能模块,使线上的行政审批逐渐取代线下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达到降低行政相对人获取服务的成本以及裁汰冗员的作用。既然大量的制造企业及服务企业已经完成了“机器换人”的升级转型工作,那么在扩张型政府与萎缩型社会张力凸显的国情下,政府更有必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方式节省国库开支。
总而言之,如果简政放权改革无法推进,那么权力清单的作用只是阶段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最多只能发挥行政惯例的作用,很难获得长效机制的支持。除非政府能够在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方面取得可观的成绩,为市场与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权力清单的功能激活工作提供平等的机会;否则目前各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后劲不足的窘境,就会成为权力清单改革收尾时的先兆。按照整体政府理念的要求,下一阶段的权力清单改革应当注重破除“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现象,由中央政府设定相对统一的编制标准,增强各地权力清单的内容协调性,并通过设计对应法律条文的统一编码来为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创造条件。从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角度来看,加强行政审批的电子政务工作是当前最应重视的内容,可以成为优化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吸纳正当程序理念、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嵌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