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募捐中的法律依循度与提高措施
2019-02-11蒋万胜
蒋万胜,周 艳
(陕西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个人网络募捐,是指个体自然人(慈善组织或社会团体发起的网络募捐不在讨论范围内)因特定目的,通过网络各种平台,如慈善募捐平台、社交媒体等进行募捐,以期获得资金或物资的行为。其中,发起募捐行动者称为“募捐人”,响应募捐行动且无偿捐助财产和物品的人称为“捐助人”。当前我国个人网络募捐具有发起成本低且形式多样化、募捐事由具有特定性且筹款速度快、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等特点,这些特点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个人网络募捐的发展。伴随社会迅速发展的个人网络募捐,政府也相继出台和调整了慈善事业方面的法规,但还没有形成整体性的制度,使得现实中民众的法律依循度不高。本文以民众是否依循当前法律为视角探讨个人网络募捐,通过分析问题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为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募捐环境提供积极的借鉴与参考。
一、个人网络募捐中对现有法律的依循度
所谓“依循”,即依照遵循之意。依循度是指民众在现实社会中自觉践行个人网络募捐法律规制的程度。面对当前我国个人网络募捐的发展情况,唯有合理运用法治手段,并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明确法治范围,才不会辜负广大公众的善心,促使我国的慈善事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然而,理想和现实社会总有差距。目前,募捐立法的理想状态(或者说追求的合理状态)是希望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和社会公众参照和依循当前的慈善法律规定,自觉根据立法的规定遵循和调整自身的社会行为。然而,当前慈善法律规定中针对个人网络募捐的立法微乎其微,大多还是以慈善组织为主。根据法理学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观点,面向公众募捐的个人募捐活动也应是被允许的。在具体实际情况中,法律规定主要针对以慈善组织为主体的间接募捐形式,而对于以个人自行募捐为主体的直接募捐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当前个人求助存在着网络募捐程序混乱,主体资格定义模糊和后续的平台规定、财产使用等问题无法可循,使得广大民众不清楚个人网络募捐是否会触犯法律的底线。由于法律实施的主体和适用对象是民众,无论是个人网络募捐的募捐人、网络募捐的平台还是捐助人,都应是法律的践行者。笔者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探讨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对现有慈善法律的依循度。
(一)募捐人的法律依循度
由于个人网络募捐是个人为了特定的目的在网络上发起的募捐行为,因而这里讨论募捐人的法律依循度以个体自然人为对象。个人网络募捐者面对法律规定的依循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募捐人愿意自觉依循法律相关规定,募捐人不依循或者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的不完全依循规定。
一种情况是网络募捐的个体募捐人愿意依循相关法律规定的,自愿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付诸实践。个体自然人在遇到困难时选择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在政府承认的合法平台上发布信息并严格遵照善款的使用管理程序。例如2013年,一名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西安大学生杨飞,在西北政法大学马永红老师的帮助下募集手术费用。马永红考虑到募捐的合法性和效率性,选择与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进行合作,这不仅遵守了个人网络募捐的相关规定,也得到了相关组织的帮助,扩大了募捐活动的影响力和效率性[1]90。可见有部分募捐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积极主动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体募捐人依循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是由于募捐者个人受教育程度高,法律意识强,因此能够合理守法用法;另一方面是由于募捐人愿意依循规定也得益于其良好的自身条件,能够通过自身能力或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依循法律规定办事,如了解与慈善组织合作程序、寻找有影响力的帮助者进行募捐等。这些因素都能促进个人在了解网络募捐法规的基础上依法办事,自觉地根据规章制度实现自己的主观意图和合法利益。
另一种情况则是个体中不依循或者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的不完全依循网络募捐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目前的现实募捐环境下,募捐者选择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募捐活动的情况较多,但如果募捐者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筹集资金,就会涉及到个体公开募捐的主体资格、募捐者家庭条件的真实性、平台的资格认定问题及善款使用的合法性等问题。例如2016年罗尔为救5岁患白血病的女儿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经过微信及公众号捐款通道,在很短的时间里筹集到大量的善款,而随后事件则出现逆转,罗尔被爆出隐瞒了一些事实……该事件随即引起轩然大波,不仅给整个网络募捐造成了“信任危机”,也让小女孩承受了不该有的痛苦并形成了“罗一笑事件”。但募捐人“罗尔”的这种个人募捐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上的制约,只是社会公众在道德意义上对他的行为予以谴责。这只是现实情况众多类似事件中的一起,其他的还有“天津爆炸球迷诈捐”“知乎女神童瑶诈捐24万发帖炫耀”等事件。可见,造成人们是否依循当前法律规定的因素是众多的,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缺失及监管执行不严、募捐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方面,因而如果要形成人人自觉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就需要民众和政府两方面共同努力来形成合力,二者缺一不可。
(二)募捐平台的法律依循度
目前,民政部遴选了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作为首批合法募捐平台,这些平台是轻松筹、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淘宝公益、公益宝、新浪微公益、蚂蚁金服公益平台、中国慈善信息平台、京东公益、基金会中心网、百度慈善捐助平台、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新华公益服务平台。在它们之中,有一些平台能够自觉遵循当前的互联网信息的管理规定,例如登陆支付宝界面的爱心捐赠,每一个项目都有明确的项目说明、项目进展以及注明发起与善款接收机构的名称。这不仅是将个人求助与慈善组织相结合,也是为了保障善款的有效使用。然而多数募捐平台却并没有完全依循当前的法律规定,而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区,不能保证捐助者的爱心发挥落到实处。例如一些网络募捐平台的用户协议就规定,因提供的资料信息不准确造成项目失败或引起公众质疑等后果,责任和风险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而与平台无关。但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网络信息服务运营者不仅应该保证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而且还应该提供优质信息,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例如以诈捐、诈骗为目的的募捐信息。按照这些规定,网络募捐的平台有责任发布真实有效、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信息。虽然说网络募捐平台因为募捐信息量很大而难以监管,但这并不代表平台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在现实中,一些募捐平台并没有真正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作为募捐者和捐助者之间的桥梁,网络募捐平台责任重大,但当前的状况却是网络募捐平台对法律的依循度不够,有待提高。
(三)捐助者的法律依循度
捐助者是个人网络募捐的重要主体之一,是无偿捐赠自己财产物品的群体,是网络募捐法律规定的践行者之一。如果捐助者的受教育程度较高、有良好的途径获取各项法律知识,其法律意识会比较强,能够比较自觉地根据网络募捐程序合法地献出自己的爱心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多一些遵守法规的捐助者,社会的法制氛围就会浓厚,就能促进捐助活动良序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捐助者并没有很好地依循当前的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奉献爱心,如捐助者看见微信朋友圈和微博的求助募捐信息,即向他人捐赠财产并进行信息再次传播。这个募捐过程中少有捐助者站出来讨论该募捐方式是否符合网络募捐的合法程序,民众大多站在情感道义的角度帮助他人而忽视了法律是否允许,从而形成了一种社会网络募捐的惯性思维和行为。捐助者不完全依循当前的法规除缺少法律意识外,当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致使捐助者不清楚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了解自己的捐助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和触及法律的底线;同时也因为目前部分慈善机构缺乏行业自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社会公众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导致捐助者不再相信慈善组织,转而愿意把善款直接捐给个人在网络上开展的募捐求助活动,加之网络上发布的募捐信息具有熟人和名人效应,能够使捐助者产生信任。因此,捐助者为保证爱心能够发挥效用而出现不依循当前法规的情况。
二、个人网络募捐中法律依循度不高的成因
公众对当前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依循度不高,导致个人网络募捐出现了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不仅是由于民众自身的法律意识薄弱,还与当前相关的法规不完善和监管执法不严等因素有关。
(一)立法不完善,致使现实无法可依循
当前,个人网络募捐缺乏一套完整完善的法律制度。纵观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等,都是直接针对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募捐,间接约束规范个人网络募捐活动,而在直接涉及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募捐平台等规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从募捐的主体来看,慈善法中原则上是将个人进行网络募捐排除在外,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处于年老、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公民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上的帮助,可见从法律意义上讲个人有权利通过网络发布求助的募捐信息。同时,慈善法和互联网募捐平台的管理规定对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宜不甚明确,使民众难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网络募捐工作,在遇到求助困难时避而远之,转而选择其他更方便有效的方法,当然也就容易遭遇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在网络上进行诈捐和诈骗。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当前法律对个人网络募捐没有明确赋予主体资格。就募捐的平台来说,民政部将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列入首批合法募捐平台名单,这标志着网络募捐迈向规范化监管新时代[2],同时最新出台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平台的行业标准也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平台的指定、审定、信息管理机平台监管作了相应的规定,然而这些举措是针对以慈善组织为主体的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而不是针对个人的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
在现实中,民众不只是通过13家平台传播募捐消息,还会选择更加方便快捷、参与度极高的移动平台如微信、微博等作为募捐活动的渠道,但这些募捐平台却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管。与之对应的是,个人通过网络其他平台渠道进行求助募捐的现象却多之又多。再从募捐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当前的募捐财产管理办法直接针对慈善组织,作为个人网络募捐的财务管理严格说来仍是处于空白。如《慈善法》第59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若有剩余,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进行处理;如若未约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上述是针对慈善组织所作的规定,而对个人网络募捐的财产只能参照管理。在个人网络募捐中,公众一般将善款通过网上转账至募捐人的银行账号,暴露出对财产管理在使用过程中缺乏跟进监管、对未使用完的善款归属及处置不明确等问题。显然在实际的操作和案件处理中,个人网络募捐的财产管理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地带”。
(二)个人网络募捐的执法难以落实
虽然定义个人求助不是募捐行为,但从个人求助的种种结果来看,仍然是以慈善为目的公开向社会广大民众进行募捐的一种求助捐款活动。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立法不完善、主体资格未界定、募捐平台不明确,致使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方面会造成有法不依,另一方面会造成执法不严。
在实际的执法实践中,人们对网络募捐的法律性质、募捐者和捐赠者的权利义务、平台的合法化等一系列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例如,慈善法明确了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同时规定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应该保证向用户提供的网络信息是合法健康的。但在某些募捐平台上,募捐者自愿发起求助募捐信息的承诺书中,平台却官方显示其个人求助的项目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这就违反了相关规定而由募捐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可见平台并不能或者不敢保证募捐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出现问题,平台则可将责任全部推给募捐者,募捐者个人将对自己不正当的行为负全责。既然募捐平台是为帮助别人而搭建,那么该平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核实责任。如果平台不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事、不能确保发布的信息安全,不能对广大公众的善心负责,那么法律制定的意义何在、募捐平台的意义何在[3]。募捐人不仅会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信息,还会选择在用户使用量大的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并进行多次传播。这些社交平台既不核实、阻止募捐者和捐助者进行信息的传播活动,也未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显然是缺乏法律依循。
个人网络募捐中法律依循度不高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循,更多的是在现实中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法规,未能通过对这些错误的行为施以惩罚来达到警示的效果。
(三)民政部门未充分发挥职能
民政部门是国家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与广大老百姓生活联系密切。个人网络募捐出现问题,与民政部门工作未能充分发挥职能有一定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民政部门中的社会救助部门与相关基层单位联系不够密切,对当地居民的基本家庭生活情况没有详实可靠的数据,致使需要救助的群体难以在政府部门获得救助,只能转而寻求更加方便的救助方式。其次,有些慈善组织机构存在的公信力不足、运营管理不规范、信息不公开透明等问题,使得公众难以放心地将自己的善款以间接的方式捐赠,而民政部门有责任组织管理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给老百姓提供安全有效的慈善事业环境。最后,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部门对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由于救助者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对法规认识不足,很难依循法规解决问题。民政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积极宣传相关法律,引导公众依循相应的法规开展募捐活动,以更好地达到救助效果。
三、提高个人网络募捐中法律依循度的具体措施
个人网络募捐发展至今,有它无可比拟的优势和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法律依循问题。为了促进我国个人网络募捐的有序发展,为了有效帮助困难群体,使得个人网络募捐的相关参与者更加懂法、守法和用法,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立法部门完善立法,填补空白,确保有法可依
立法部门要制定个人网络募捐的法规和实施程序,从法律上承认个人网络募捐的合法性,在立法上确保个人网络募捐的发展和生存空间。第一,明确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应明确区分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间接募捐和个人通过网络渠道募捐的直接募捐,分别对待两种募捐方式。最重要的是明确赋予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使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或者在当前法律基础上制定完善的合作程序使不具备资格的个人与慈善组织开展有效的合作。第二,规范社交网络募捐的平台。制定和完善其他用户量较大的网络募捐平台及社交平台的法律法规,明确募捐信息传播平台应承担的后果;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跟进网络募捐平台的认定过程,并及时向广大公众告知和宣传合乎法律规定的募捐平台。在募捐平台监管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管理办法,引进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当前的互联网募捐平台实施定期评估,取消可信度低的网络募捐平台,保留公信力高的平台[4]21。结合我国实际可以由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信部管理部门联合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将公信力强的平台作为信息发布的官方渠道。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效制约,才能更好地规范网络募捐平台。第三,完善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机制。从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到募捐平台以及捐赠财务的使用监管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定,而不是碎片化地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管理。因此,应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个人网络募捐的具体财产使用情况,例如明确规定募捐者应当公开募捐财产的信息和使用管理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跟进。对于善款余额的处置及管理机制,可以成立一个应急性的救助基金,让这部分善款能够在募捐人发生意外情况时得到有效使用[5]22。或者通过与法律指定的第三方慈善机构合作,将余额纳入到慈善机构中,以便让善款帮助更多的需要救助的人,充分发挥它的救助作用。
(二)执法部门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依法办事
目前我国的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定仍有空白区,致使法官对特定受助人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不同,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司法和执法部门应该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国”。执法部门应一方面对有法不依的个人或者平台按照现有的法规进行惩处,如对当前募捐平台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发布虚假募捐信息的平台施以惩罚并向公众告知;另一方面应严格执行当前的法律规定,不以权谋私、不包庇有问题的募捐平台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地捍卫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对于存在的法律缺失,应督促立法部门尽快明确立法,并在实践中综合考虑网络募捐的现实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有效地实施,各项法律的规定只是“以法促善”的强制性手段的第一步,唯有让这些规定落地实施,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在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前进,才能有效地规范个人网络募捐,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有序发展[6]74。
(三)民政部门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
一是民政部门应该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部门的联系,通过基层社区或者村委会熟悉和了解当地居民家庭的基本情况,对需要帮助的家庭和个体及时提供救助。同时,募捐人如要进行网络募捐,可以将募捐具体事由提交社区或村委会,由社区或村委会进行信息的整理备案和核实,并与民政部门合作处理,将募捐者信息发布到官方信息平台。在对募捐人进行信息备案核实时,可以根据募捐人的困难程度酌情考虑开展募捐活动,以免延误救助人的最佳救助时间,一旦发现虚假信息,应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并将募捐的财产收回,同时作相应处理。二是要规范管理慈善机构、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民政部门不仅要适度参与慈善机构的监管,积极引导民众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同时要督促慈善机构改革自身体制来提升其公信力,如对现存的慈善事业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对声誉良好的慈善组织给予奖励并公示,同时对公信力不高、管理不规范的慈善组织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促使慈善机构提高公信力。三是民政部门和基层部门应积极主动进行网络募捐各项法规的宣传,通过定期召开慈善法律知识普及会或者将法律知识发布到社区公告栏,为广大群众提供获取信息的途径。如可利用每年9月5日的“中华慈善日”,在这个时间点进行宣传,不仅能向公众宣传慈善事业,也能普及相关法律,了解民众对于个人网络募捐法制规范的建议和意见。
(四)民众应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政府应积极引导民众通过学习网络募捐现有的法律知识,强化个人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法律外在强制约束、民众内在自觉遵守的良好社会氛围。民众提升个人法律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制节目、书籍等方式关注和学习与自身切实利益相关的法律条文,提高个人法律知识和素养,诚实守信,依凭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墨子曾说“言不信者,行不果”。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强调践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此,个人网络募捐的发起人应实事求是地向政府部门说明情况,提供家庭情况和身份等材料,并公示于社会,这不仅是募捐人在求助过程自身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对捐助人合法权利的维护,是增加募捐人的可信度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第二,积极参加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及时了解国家有关网络募捐的法律政策。通过自觉学习和政府部门引导学习相结合,健全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以实现个人网络的募捐者、捐助者和募捐平台三方的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社会监督,实现民众合理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五)提高大众传媒社会责任意识
大众传媒作为传播信息的载体,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大众传媒不仅能够传递和发布社会上的个人网络募捐信息,还能揭露和监督网络上的虚假信息。我们要重视通过社会舆论的作用来推动个人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据调查市民接受法律知识的途径95%来源于电视,网络上的诈捐诈骗等募捐信息大多是大众媒体发布出来的。可见,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是加强法制宣传和监督个人网络募捐环境的重要途径。一方面,电视媒体和网络视频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制栏目,举案说法,通过案例分析来吸引民众的关注和学习,也可以在重要时间节点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也可以加强监督职能,及时向广大民众传递急需求助的真实募捐信息,揭露网络上的虚假信息,让民众的善心真正用到实处。同时,大众传媒还可在焦点关注的个人网络募捐事件的后续报道中,开设评论员文章或者宣传网络募捐系列的法律知识,而不是仅仅报道事件本身发展历程。大众媒介应做到向广大民众传递新闻信息、协调网络募捐行为,向民众普及合法网络募捐的知识,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提高网民行为的自律性水平。
互联网的发展是人类通信技术和信息传播的一次革命。我国的网民数量庞大,个人网络募捐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我们只有正确认识个人网络募捐的现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政府完善立法,确保有法可依、有所作为,严格依循法律办事;民众提高个人法律修养和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人人懂法、合理用法。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劝导与强制相结合,自觉和监督相结合,才能引导我国的个人网络募捐向更加理性、更加有序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