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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在网络取证中的适用分析

2019-02-10张建凤

法制博览 2019年11期

摘 要:由于公证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独一无二的价值,同时网络证据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进而使其在网络取证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以及技术的迅速发展,过去的传统公证模式已经逐渐被淘汰,在网络证据的收集以及保全方面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出来。与此同时,中国现存的与网络证据公证有关的法律资源也非常少,进而使得公证无法在网络取证的过程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要想建立出一个科学的公证法律制度,那就要求立法者要具备一定的智慧以及坚定不移的心。需要在制定法定程序以及建立网络公正中心上面做出很大的努力,才可以将公证制度在网络时代的价值完全的激发出来。

关键词:公证制度;网络取证;适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35-02

作者简介:张建凤(1973-),女,汉族,山东曲阜人,本科,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出现,互联网技术正在变得越来越普及,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非常多的便利,但是在这之中也掺杂了非常多的网络侵权事件,严重的甚至出现了网络犯罪的现象。正是由于计算机以及相关设备所存在的特殊性的特征,使得人民群众在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总是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其进行了阻碍。而在这之中最严重的便是对电子设备内部所存在的一些电子数据进行获取和保存的问题,常常会对民众的合法权益造成非常大的阻碍。我们通常会将这些存储在计算机或是电子设备内的证据叫做电子证据,通常是通过电磁将一些具备争议的信息资料存储在计算机网络上。

一、公证制度的价值

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将电子数据作为了一种法定的证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存在的脆弱性的特点同时极其容易挥发掉,所以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很难作为一种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基于这一背景条件之下,公证保全以及固定网络证据已经成为了解决上述所提出的问题的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网络证据公证的要求也正在逐渐地增多,很明显的我们便可以看出中国的工作各行制度已经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理念、制度以及服务都显得十分的落后,所以将传统的公证制度进行不断地进行完善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所以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以公证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本源的公证价值开始着手,进而对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以及网络证据能力的契合度有一定的了解。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可以看到公證机构可以代表国家来行使证明的权利,但却不具备管理职能,它的客体或是对象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种类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共同构成的[1]。公证制度自身的价值对于要进行公证的对象来说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可以使得公证的对象成为一种具有财富意义的证据,而这种意义也已经在法律上体现了出来,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将公证的证据推翻之外,经过公证证明的一些法律事实以及文书都将会是法院的一些依据。除此之外在其他法律之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说明经过公证后的证据和原来的证据的效果一致,这些规定都将公证制度的价值完全的展现了出来。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证制度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但是其本身所存在的公证和效益价值,可以将其核心的价值功能完整的保存下来,而这些功能的存在使得网络证据的获取以及保存的过程可以变得更加的简洁,对于公证价值进行研究,主要是为了将公证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价值挖掘出来,并且对其深处的核心属性进行挖掘,进而使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公证制度更加的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特征。“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所以公证制度的主干才是公证制度的价值所在,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公证制度正在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但是从价值的角度开始出发,公证制度只需要将一些技术问题进行改进,但是其所具备的永恒价值才是取证时的重点所在。

二、我国公证制度网络取证的现状

在进行网络取证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的安全的问题,而这一特点显然符合公证制度的职能,但是在最近几年的时间内,依然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或是有关的机构在其中将有关公证制度的网络取证的相关条款完全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在进行网络证据的收集的时候,我国的公证机构暂时还没能拥有一套完整的设备,也没有相关的计算机网络来进行支持,在此背景之下,公证机构的公证难度也在无形之中被增加了不少,由于难度的增大,取证的时间问题也就难以得到保障,证据本身的客观性也无法保证。最近几年时间内我国网络取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对证据的收集以及保存的时候的行为不够详尽、统一、规范,相关的网络取证的操作规范也还不够完善,所以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时候,工作人员无法可依[2]。所以在实际的网络取证的过程中,还有一大部分的公证机构的取证行为依然不够规范也还不够成熟,这就使得工作各行制度应用网络取证所要面临的问题依然十分的严峻,使得公证制度在如今这一时代的价值没能完全的发挥出来。

三、公证制度在网络取证中的适用分析

(一)公证制度在网络取证中出现了滞后

根据相关规定,公证的实质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一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提供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可以代表国家来行使证明的权利,但却不具备管理职能,它的客体或是对象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种类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共同构成的。在一些法律之中,网络证据已经被视作成为了合法的证据,但是网络证据由于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被呈现在法庭之上[3]。所以,相关的机构需要不断地将一些专业的人才吸纳到自己的机构中去,适应时代发展的脚步,不断地将自己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进行提升,最终将网络取证过程中的公正作用完全的发挥出来。

(二)公证制度在网络取证中发挥着公正价值

公证制度中的两个核心价值便是公证价值以及效益价值,而这之中的公正价值则是由公证制度的两个特征所决定的也就是权威性以及中立性。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证明行动,在价值取向上是遵守客观事实和法律。而网络证据最为显著的两个特征就是十分的脆弱而且十分容易就会消失而且毫无证据,而这两个特征使得网络证据的收集和存储都变得十分的困难,进而网络证据的收集程序也正在被一遍又一遍的精进。普通的群众几乎不可能挥霍的网络证据,即使获得了一些网络证据,但是也有很大的可能由于证据的收集方式错误或是存储形式的错误进而不能被视作为一种证据[4]。而与此相反的则是通过正规的公证程序所收集上来的一些证据,不仅收集的过程十分的简单同时网络证据原本所具备的一些证据的能力也被保留了下来。公证制度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公证办法,在实体中将网络证据筛查出来,并且进行审查,进而保证了公证程序的公正性,使得这一过程变得更加的透明,在出现错误的时候也能够第一时间将其纠正过来。例如下面所提到的这一案件,某地的一个服务公司起诉本地的另一公司欠其公司七万余元的欠款尚未归还,通过公证机构对于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他软件记录的查询很容易就可以找到具体的证据,最终经过法院调查,其中四万余元予以采信,判决该公司还给服务公司四万余元。

(三)公证制度在网络取证中发挥着效益价值

网络证据相较于普通证据来说形式更加多样化,出现次数比较多的网络证据会有图片、视频以及音频共同组成,看起来会更加的直观易懂,但是也更加的脆弱同时极其容易消失掉。上述所提到的公民多提出的网络证据不能作为证据被呈现到法庭之上主要是由于网络证据的修改以及复制不受限制。所以要想使得网络证据变得更加的公正合法,就离不开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可以更加有效的将纠纷解决掉,公证制度通过科学的运作行使证明权,进而实现了公证制度的效益价值。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公证制度必须要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要综合信息时代的特征来进行建设,在其中加入一些先进的技术,只有将其所存在的价值真正的发挥出来,信息时代下的网络数据的收集和保存才能够有所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 参 考 文 献 ]

[1]邓小兵,李修燚.公证制度在网络取证中的适用[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23-129.

[2]钮立新.公证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12(10):253-253.

[3]李涛.网络支付中可能涉入罪名及侦查取证分析[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9(6):59-66.

[4]王长友,王智敏.律师在办理网络版权维权业务中证据公证保全的运用——以实践审判案例为视角[C].使命与发展——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