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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庭外证据收集制度对比

2019-02-10吴金桃彭乃松樊元开

法制博览 2019年11期
关键词:对比

吴金桃 彭乃松 樊元开

摘 要:随着时间迁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我们主观的将法律制度越做越细、越做越多,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官庭外证据收集制度在两条路上差别日盛,但是回过头来看,它们依旧是处于同源,依然存在无数的相似点。

关键词:对比;庭外证据;民事和刑事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059-02

作者简介:吴金桃(1991-),四川宜宾人,本科,任职于叙州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基层司法实践。

从《周礼》这一部奴隶社会的礼法大全发展到李悝的《法经》再到《唐律疏议》在这上下连续的两千多年中我国的司法制度延续的刑、民不分家,并没有单独的将刑事或者民事提出来。这段时间里面民事始终依附于刑事法律,不似现在进行了多种类的区分进行诉讼处理,在现阶段我们除了民事和刑事还有行政法等区分。十九世纪外国侵略者到中国后才给旧中国带来了法律制度变化,在清朝末期出现了各种单行的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虽然清朝和外国侵略者各自怀着各自的目的终究还是给华夏带来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从历史来说实属同源,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科学的兴起,法律制度也出现了变化,由简单的总体概括到详细规定,由简入深分化出来各种各类法律制度,在本文中我们就来对当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庭外证据调查制度进行梳理,一探它们之间的异同。

法官庭外调查制度不论是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来看都没有确切的内涵定义,有的只是学界的各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庭外证据调查制度指的是在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不清晰的证据进行的调查称之为庭外证据调查;另外有的学者则认为立案到结案中间的那一段时间都是法官可以参与证据调查的时间,而在其间法官参与的庭审之外的调查都是属于法官庭外证据调查的范畴。对此笔者更加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用第一种观点来看,确实更加精准的将范围确定在了庭审内,并在庭审内进行了内外之间区分,但是这一观点忽略了从立案到庭审之间法院也会根据申请或者职权进行调查这一事实,并且就现在来看并没有对这一阶段的调查进行过明确的命名或者归类,所以将这一阶段进行的调查归结到庭外证据调查更加精确。

一、目的比较

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证据调查和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证据调查在目的方面存在一致性。都是对法官权力的积极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都是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在案件中存在不确定或者不明确的证据时,依照申请亦或者职权,运用庭外调查的手段还原事实补充证据,做出更加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裁决。

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庭外证据调查特点比较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从四方面来入手:客观居中,法官这一职业要求的就是在审判中,法官能够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司法,但是现实审理中审判始终面临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选择。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者都面临着这一选择,不过刑事诉讼中更加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力、自由权力,在案件审理时在兼顾程序公正时要更加突出实体公正。这一选择我们可以从刑事案件侵犯的权力被固定为公共利益,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绝大多数是由公检法三机关完成,这一类机关拥有更加专业更加强力的证据收集能力,而民事案件多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看出来。这里的刑事诉讼对实体公正的看重并不是就因此不重视程序公正,而是人的人身自由属于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够轻易进行剥夺,因此确定的。依法参与,法官进行庭外证据调查不同于一般群众所使用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在现有的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来凡是涉及到法院调查的大多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之类。在法院调查时适用的都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院进行调查时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刑事。刑事诉讼中法官依法参与庭外证据调查依据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③对有疑问的证据、涉及未成年人的证据以及可能涉及非法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民事诉讼中法官参与案件调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一百二十九条参与到案件中进行证据调查。证据补充,不论是从审判目的或者还原案件事实,法官庭外证据调查制度都是在对已有的证据基础上进行补充,但是这个证据的补充我们要正确理解,并不是毫无目的的将所有证据堆积用以增加数量,而是结合案件来看在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基础上形成证据链,最终可能会导致有的证据被推翻有的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被断定为与本案无关证据。在参与案件的几方当中,不论是在刑事诉讼亦或者民事诉讼法院都是在充当一个大数据分析平台的角色,收集各种资料然后由审判人员做出裁决这一结果,庭外证据调查制度就是数据收集器,在案件参与的其余角色不能够提供或者提供的数据不清晰不明确时进行必要的证据补充。

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官庭外证据收集时间比较

以时间点来区分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将案件区分为立案和审理以及判决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只有前两个阶段涉及到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审理阶段我们以开庭审理为起点以最后陈述为结点。在期间我们要区分为庭审过程的证据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证据事实不清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导致程序转换休庭出现的庭外证据调查。就民事诉讼来看,法官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调查的时间贯穿于从立案到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整个期间,其中我们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如果是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迟于举证期满前七日,这一法律直接准确的将法庭调查时间确定在了举证期间。刑事诉讼则基本集中于案件庭审开始后直至庭审结束期间可以进行庭外证据调查,还有例外就是涉及未成年案件可以于案件受理后进行证据调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看,民事诉讼中法官参与案件证据调查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加多、时间相比于刑事诉訟更加早。

四、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官庭外证据收集方式及内容比较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有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搜集和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依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提供的证据、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申请法院准予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共计四大类,收集方法主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主要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调查收集的证据两大类收集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涉及法官庭外证据收集来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式都包涵认为证据不足主动收集和依申请后主动收集两方面,并且在收集方式上面都是相同。民事诉讼法官庭外证据收集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参与案件证据收集必须要两人以上进行,从这一点来看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际司法运用中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标准来施行的。

五、证据收集后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证据收集后是否会被采纳就民事诉讼来看,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就指出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需要质证,而依申请收集的证据则需要进行通一般证据一样进行质证。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亦或者是依申请进行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应当进行庭审出示、质证。这一规定并不是来自于《刑事诉讼法》或者其司法解释而是来自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证据调查制度随着我们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区分,并且法律制度越多,我们就会发现有越多的不同,但是就民事和刑事之间依旧有交接点,它们并不是非黑即白,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把握好两者差异同时又要在两者间相互汲取有利的规定和制度,真正的做好手握天秤,秤准世间所有纠纷。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察、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冻结.颁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颁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颁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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