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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2019-02-10赵霜红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合同法

摘 要: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就是实际履行,但是合同法中实际履行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究其根本,立法粗糙,适用条件的含糊不清,缺乏完善法律适用环境是造成该现象的重要原因。本文就合同法上实际履行制度作出研究,阐述实际履行的定义,深入分析当下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措施建议,以望能够弥补当下我国实际履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合同法;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25-02

作者简介:赵霜红(1972-),女,汉族,山西怀仁人,农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经济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形:当违约行为发生以后,究竟要以何种形式追究违约责任,是实际履行或者是损害赔偿又或者是其他因素都是实际合同法执行过程中的难题。其次,对于守约方而言,他们可以随意选择违约救济的方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心存疑虑,法院是否能够支持自身的救济请求是很多守约方所担心的,并且这种顾虑也有一定的道理,法律对于每一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都进行了规定,而在守约方请求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法律对于这种请求更是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站在法院的角度,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疑虑,个案能不能支持实际履行,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出于这种不同理解程度认知下的实际履行,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强的随意性,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统一。对于实践中实际履行方面的混淆,需要我们认真地看待。

一、实际履行的含义

所谓的实际履行在学术上又称为继续履行或者是强制履行,当合同中出现违反约定的违约方,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完成相关的内容,进而保证合同真正发挥效用。责任本位的原则是我国合同法所奉行的,当合同中出现实际履行情况时多数情况下都是违约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当违约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大多数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法律要求其履行的义务通常都是合同中規定的,应当严格地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任何变更履行或者是替代履行都是实际履行的其他救济措施。

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方的责任形式,对于一切债务,法律都强调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实行实际履行,并且,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不得使用其他的补救措施进行补偿。在我国大陆,法律通常都会把实际履行看作是维护合同原则性以及权威性的重要手段,更是一个人诚实守信的最起码的表现。债权人也有权利以自己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来选择相应的违约履行方式。

在罗马法中,对于实际履行制度并没有相对明朗的概念,但是实际履行却存在于现实中[1]。著名的《法学阶梯》中认为,债是义务人需要向对应人员履行一定的行为的一种约束,“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是履行义务”就是债的本质。若债务人因为个人原因拒不执行,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借助实际履行的方式来责令债务人履行相关的义务。对罗马法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债权人行使诉讼的权利只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获取其应当得到的财物。

虽然实际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后续手段,原合同依然是其履行的重要参照,但是相较于一般的履行合同债务有所不同[2]。实际履行的履行时间往往都会比原履行时间晚,并且实行实际履行通常是出现违约方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强制执行,最后,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方式,并不是单纯合同的债务履行。

二、我国实际履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模糊

所谓的适用条件就是指能够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来支撑实际履行的执行,适用实际履行的基本前提就是合同效力、权利客体以及权利主体等等。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将这些相关的基本条件在立法中进行明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着或多或少的遗漏。首先,在合同法中,能够请求实行实际履行权利的一方是守约方,这其中并不存在问题,这是因为在进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足的保障,这更是在制定合同时的基本原则。但是很多实际情况下,片面地将请求实际履行的权利赋予守约方有失考量,这种模式将违约方的利益彻底排出考虑范围。其次,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合同有效是实行实际履行的先决条件,但是很多实际的合同往往会出现变更或者是其他的问题,合同的撤销以及解除,或者是因为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整个合同中双方不能处于同等的公平关系等等,实际履行合同都是不成立的。而在这种情况下,缺乏规定的合同将会给人产生一种严重的误导,同时也难以执行实际履行。

(二)实际履行的特殊适用条件过于粗陋

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后续补救方式,实际履行在不同国家的时间以及立法机制都有着明显的不同,相应的适用条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能够将不同国家以及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价值观念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但是,受限于我国立法的粗陋,并没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供实际履行得到执行,还应当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关于金钱债务的相关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受限于我国社会的一些客观原因,并不能支持我们有效的完成实际履行,当合同中指标物在违约人在已经被政府没收的情况下申请实际履行,那么在法律上就不能支持。或者是因为合同中指定的物体已经不存在了,例如房屋的销毁等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实的物体也并不支持进行实际履行。但是我们也应当知道,这种事实物体上的不支持履行,应当将不能够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物体自然的消亡属于不可抗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免除债务人的合同责任,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若债权人在超出设置期限时要求进行实际履行,则债权人失去要求进行实际履行的权利。当合同中债权人需要进行实际履行时,应当切实做好相关的准备,如果将可以请求进行实际履行的时间以及期限置于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下,那么这种行为会让债权人借助此次机会谋取一些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整个过程有失公允。

三、完善我國合同法中实际履行制度地建议

(一)明确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

首先,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就应当积极地寻找合同双方共同的利益平衡点,不仅仅要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还需要充分保障违约方的利益,而这正是进行实际履行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合同中发生违约之后,违约方同样也可以申请实际履行,要求在合同内指定物的情况下开展对自己的实际履行。要知道,执行实际履行的首要价值观念就是填平双方的损害,在这个基础上对守约方的利益进行保护。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应当在保障守约方并未遭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对收获约方的约定目的进行满足,同时还应当对违约方进行适当地补救。

其次,还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性。执行实际履行的重要构成因素就是要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明确。法律部门在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应当对合同的有效力进行判定,随后决定是否进行实际履行。而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换言之,也就是对违约方是否要履行责任进行判定,而这样的判定,只有在合同切实有效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定。若遇到重大形式变更或者因为误解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则实际履行也无法执行。因此要经过深入地研究,切实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完善实际履行的特殊适用条件

在执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会遇到法律不支持或者是事实不支持的情况,有些情况都可以通过积极的努力进行排除,这种都属于暂时性的障碍,而有些障碍则是怎样的努力都无法排除的,这种属于永久性障碍。而对于这种永久性障碍,其实要求违约方实行实际履行已经基本不可能实现。而对于暂时性障碍,就有充分区别对待的意义了。应当积极地进行努力排除故障,虽然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例如,某些经营许可证吊销的情况,使用正常的费用和手续就能够重新申领许可证,诸如这种障碍是可以排除的,并不能将其列入法律不支持以及事实不支持的范围内。法律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整的评估体系来判定,杜绝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

四、结语

作为我国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实际履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新形势下的合同纠纷问题已经不能完美地应对。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明确的使用条件,致使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并不能有效地应用。本文通过对和合同法中实际履行制度的分析,参照我国长期的司法以及立法实践,对我国实际履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明确,能够对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完善与优化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陈立虎,朱萍.CISG之下的实际履行制度研究——兼评中国《合同法》第107条[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8(2):289-306.

[2]张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对于实际履行制度适用限制的比较研究[J].知识经济,2011(16):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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