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财税处理
2019-02-10王丽莉
王丽莉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1-135-01
摘 要 根据财税〔2016〕22号文件来看,增值税预缴业务大致有三种情形,而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办法进行具体分析,以为相关企业在处理具体事宜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增值税 预缴 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四种预缴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6号、17号、18号等相关税收法规,目前,预缴增值税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在预缴税款后,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种情形:如果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是跨县(市、区)的,那么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增值税的预缴工作。
第四种情形: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采用的是预收款方式,那么在收到预收款后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税额计算方法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计税方式不同,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现将三种类型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归纳如下:
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核算科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账务处理:实际预缴时,根据取得的完税凭证等,计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预缴增值税额;已预缴的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其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明细核算增值税。月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应纳税额大于留抵税额时,预缴税额结转额以当期应纳税额为限,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未结转的预缴税款仍在“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期末,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资产”;当应纳税额小于留抵税额时,预缴税额不结转,预缴税款仍在“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期末,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资产”。
四、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核算科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账务处理:实际预缴时,根据取得的完税凭证等,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预缴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明细核算。
五、一般纳税人不同计税方法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的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预缴税款不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因此,需要重点关注,不同计税方法下的预缴税款可以与应纳税额进行综合抵减。
1、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抵减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一般计税预缴税款抵减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账务处理:实际预缴时,根据取得的完税凭证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明细核算。
七、结语
我国对企业预交增值税的财税处理规定较为简单,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特殊情况较多,为此企业在具体业务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税法相关文件为依据,作出科学合理的财税处理。
参考文献:
[1]杨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处理简析[J].财会学习,2019(9).
[2]秦文娇.案例解析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稅收征纳,2017(4):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