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对唐律容隐制度的继受与变革
2019-02-10杨怡悦
杨怡悦
在我国,唐代之前,关乎容隐的法律仅是零散的条文。《唐律疏议》继承了两汉及魏晋南北朝时期分别产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容隐法律,将原本萌芽于不同时代的零散无关联的法条,在名例、斗讼、断狱律之中转化为从各个角度出发的规制容隐问题的多个条文。至此,可以认为容隐法律制度已然形成。
“亲亲相隐”这一观念在中国自古有之,孔子曾有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其中包含了相当丰富的意蕴,这些涵义大多涉及伦理层面。然而本文所涉及的容隐问题,并非中国古代或西方古代伦理道德层面所指的广泛的“亲亲相隐”,而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关乎容隐问题的条文。所谓法律层面的“容隐”概念,其含意较为明确,指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相互隐瞒犯罪的行为。在与中国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日本,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也同样可以发现一些类似规定的集合。在我国,直到唐之前,关乎容隐的法律还仅仅是零散的条文,它们的法律构成虽各不相同,但其立法原意均指向“亲亲相隐”。随着我国古代法律的不断完善,在唐代传世法典《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到,两汉及魏晋南北朝时期分别产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容隐法律,在唐律之中各自得到了继承。这些原本萌芽于不同时代的零散无关联的法条,在唐律的名例、斗讼、断狱律之中转化为从各个角度出发的规制容隐问题的多个条文——这些法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援引,并且具有同一立法目的。至此,可以认为容隐法律制度已然形成。
《唐律疏议》中对于容隐的规定,最主要的形式上的特点就是其并非零散法条的拼凑,而是由一些虽然类型不同,却相互关联、相互援引,并且反映了同一立法理念的法条所组成的统一体系。《唐律疏议》之中,不同的容隐法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最主要类型:
(1)来源于汉宣帝地节四年首匿诏书的,《唐律疏议·名例》当中的“同居相为隐”条。该条详细规定了容隐亲属的范围,以及容隐的例外情形。该条文可以说是法典中确立的容隐原则,在唐律中其他大部分与容隐相关的法条之中几乎都需要援引和准用这一条的规定。(2)来源于《睡虎地秦简》和《二年律令》之中“子告父母”条的,《唐律疏议·斗讼》之中的“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告期亲以上尊长”等对告发容隐亲的惩罚规定。(3)极有可能来源于南朝蔡廓“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的立法建议,在《唐律疏议·断狱》中体现为“于律得相容隐,不得为证”的禁止容隐亲上公堂作证的规定。(4)《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及《斗讼律》告言亲属条中的容隐的例外规定:“亲属所犯为谋叛以上重罪”不得容隐;以及亲属之间自相犯的情况下,允许“卑幼自理诉”。
日本在大化改新之前,固有法中并无容隐这一概念或内涵相似的规定。论及日本的这一制度,无疑始于对唐律的继受。大约在公元7世纪初,唐帝国成立,并开始了向朝鲜半岛诸国的征讨,这一举动使得东亚局势极度紧张,未牵涉战争的各国也有了危机意识,试图加强本国的国力。在此期间,日本国内的政局也发生了剧烈动荡,从公元645年大化改新以降,天皇为巩固自己的地位,试图将之前的以氏姓制、部民制为基础的支配体制转化为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与此同时,日本开始向唐帝国输送遣唐使,全面学习唐帝国的各种制度,日本自此开始在政治、土地、教育等一系列制度方面效法唐朝。而唐律也很快作为效法对象被带回日本,日本律对于唐律的移植就此开始。
在此之中,《养老律》的容隐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一个日本律继受唐律的典型。正如整部律典一样,容隐制度亦是在几乎全盘继受了唐律的一整套体系的同时,仅在细节方面稍作修改。在相同点方面,上文所总结的唐律中容隐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日本律也可以说是全部吻合,而细节上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养老律》之中“告祖父母父母”条规定:“嫡母继母杀其父母。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唐律中则是:“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主要改变是《养老律》将可以不容隐的对象由“杀其父”更改为“杀其父母”。(2)《养老律》中对于容隐亲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五等亲制而非五服制。(3)《养老律》将包括“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行为在内的唐律“不睦”罪与“不道”罪合而为一,并称“不道”。(4)对于告发除祖父母、父母以外其他亲属的处罚,《养老律》较之唐律更轻。
总体上来讲,《养老律》中有关容隐制度的规定与唐律的相似度极高,可以说是全盘借鉴,仅有的几处差异似乎也并不引人注意。然而就是这看似不重要的几处差异却可以凸显出一些深层次问题:首先,日本固有的家族体系并不完善,普通民众和官员难以理解和接受唐代复杂的五服制度,更难将其运用于法律当中,由此产生了上述第2、3条差异;其次,日本在太古时期仍属于母权制社会,律令时代距此时间并不久远,女性地位因此相对较高,由此产生上述第1条差异;另外,日本当时的社会状况与唐王朝不同,人口和劳动力总体较少、加之当时统治者受佛教思想影响深重,因此,养老律实施了较唐律为轻的刑罚。由于借鉴中国法的缘故,日本律令与唐律令中的容隐规定非常类似。然而,我们更应注意到其中差异以及这种差异背后日本固有的家族观念与中国式家族主义不一致的内容。这种不一致随着日本历史向前发展而表现的越来越明显,某种程度上讲它甚至加速了日本古代律令制的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