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驳析伍德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

2019-02-10李佃来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权伍德正义

王 晶 李佃来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众所周知,“马克思与正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而在这个问题的解析和回答上,艾伦·W·伍德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与凯·尼尔森的道德的马克思主义解读模式不同,伍德对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道德理论和剥削概念作了“非道德论”的解析和论证*伍德在《卡尔·马克思》第三部分“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中就明确表示,马克思是“非道德主义甚至反道德主义”的。而凯·尼尔森在考察柯亨和伍德的思想差异时,也曾将伍德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系列讨论表述为“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一些英美学者就伍德的观点进行了多方面的评论。本文则试图在全面梳理伍德的“非道德论”及其引发的学术效应的基础上,从法权正义和德性正义相一致的角度,对其理论观点特别是其论证逻辑予以必要的检视、辨析和批驳。

一、“非道德论”的限定前提:法权正义和道德善正义

伍德对马克思所作的“非道德论”解读,是建立在他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两种限定基础上的。

第一,伍德将马克思归结到以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西方传统之中,并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限定为法权概念。

在以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用正义来评价社会制度的西方传统之中,正义是一切社会制度能够拥有的美德,而非正义则是控诉某一社会制度的最严肃最严厉的指责。简而言之,正义概念是一个评价社会制度的法权概念。伍德把马克思所使用的正义概念归类于这一西方传统之中,并指出:“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从根本上讲,正义(Gerechtigkeit)乃是一法权(juridical) 概念或法定(legal/rechtlich) 概念,是一个与法律(law /Recht) 和依法享有的权利(rights/Rechte) 相联系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是从法权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最理性的标准。”*[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基于此,伍德阐释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权正义必须在当前生产方式的内部发挥功能的观点。伍德表示,根据唯物史观,法律、司法制度和权利关系,等等,它们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法权形式和必然表达,隶属于上层建筑;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法权关系的内容和由法权准则规约的法权关系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而生产关系又受与之相对应的生产力所决定”*[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林进平译,《现代哲学》2009年第1期。。因此,权利、正义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内在标准,只能适应当前生产方式的发展,在其内部发挥功能,而不能越过当前生产方式的界限,成为现实社会的外在的评论性指标。

伍德的以上论证强调了这样一个定式:马克思的法权正义必须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发挥功能。按照这个定式,“资本主义是正义的”作为一种内部准则并不能为资本主义社会作出理性的辩护,而“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作为一种外部谴责也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性批判点。伍德的定式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无懈可击,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伍德的确看到了马克思在权利问题上继承了以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西方传统,却没有更深一步认识到马克思因对法哲学的超越而与这一传统所作的决裂。马克思不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直观和表象来理解社会关系的,他的理解植根于生产方式、社会制度。基于此,他不是借助于某种价值原则来改良现有的社会关系,而是用它们来批判现实中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不仅仅是作为从直观的层面所理解的法权,在更根本的意义上,它还是关乎生产方式、生活实践以及社会变革的评价指标。伍德在这个问题上的疏漏,决定了他只能得出如下结论:虽然马克思谴责了资本主义的恶,但他并未指认资本主义为非正义,而且他也未诉诸任何超历史的道德准则来批判或者评析资本主义。

第二,伍德区分了道德善和非道德善,并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限定为道德善概念。

伍德指出,马克思确实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恶以及罪过,但他并不屑于说出这样做的缘由,也从不参与哲学家们所乐于讨论的社会制度的评价问题。伍德认为,要弄清楚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接受了哪些价值,并弄清楚这些价值在哲学上有哪些合理性,就必须区分道德善与非道德善。

以伍德之见,道德善即“道德法”,表达的是“应该”、“应然”;而非道德善表达的是人类得到满足的个人福利、个人需求。这种差异使前后两者从根本上区分开来。“道德善包括美德、权利、正义、义务的履行以及道德上值得称赞的品质。而非道德善包括快乐和幸福,以及那些即使不用追究和拥有道德信用也被当作对人们有益的东西”[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pp.128-129.伍德后来批判了科恩的平等观,把平等也归于道德善。参见[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平等》,赵亚琼译,《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3期。。在伍德看来,马克思从未说过,工人应该进行社会革命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应得的东西,或者正义要求他们这样做,他很少抑或从未诉诸某种道德规范来鼓动工人阶级的运动;恰恰相反,他经常指出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自我实现受到阻碍,人的自由受到干预,等等。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以下主张,它阻挠了许多重要的非道德善:自我实现、安全、身体健康、舒适、共同体、自由”[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29.。一言以蔽之,马克思并非依据正义这一道德善,而是依据自由这一非道德善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

伍德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以上两种限定——法权正义和道德善正义,是他对马克思进行非道德主义甚至反道德主义解读的先决条件,也是他系统建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理论前提。通过这种限定,伍德表达了“马克思是根据非道德善而不是根据正义原则而批判资本主义的”这一“非道德论”观点。

二、“非道德论”的确证:马克思视野中的道德

伍德在对“非道德论”的理论前提进行了两种限定之后,还从两个方面论析了马克思视野中的道德。他通过直接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道德的具体阐释,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基本确证。

第一,在建构“非道德论”的初始阶段,伍德通过考察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指出道德在马克思的批判事业中的非支配地位。

在1979年发表的《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一文中,伍德摘录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中的一段论述,用以证实自己的以上判断:“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并不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首先同经济学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个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情感相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04页。伍德认为,这段话一方面表明,恩格斯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表明,道德在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中从未占据支配地位。遗憾的是,伍德只引用了这段话的前半部分,而未引用其后半部分。后半部分是:“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实质上,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这段话的真正目的在于凸显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独特性。马克思不是单纯地从抽象的概念或者理念层面来探讨正义、平等、自由等问题,而是深入到这些概念的发源地即市民社会当中,探寻资本主义的运行方式,进而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伪善事实。然而,在伍德看来,这段话无非凸显了马克思的非道德主义倾向,它仅仅表明道德在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中的微弱地位。

第二,在建构“非道德论”的成熟时期,伍德借助于唯物史观,考察了马克思关于道德的否定性阐释。

在《卡尔·马克思》第三部分“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中,伍德立足于非道德主义的立场,借助于唯物史观,从两个方面论述了马克思关于道德的否定性阐释。就第一个方面而言,伍德指出,马克思强调了道德的“意识形态性”。根据唯物史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道德、宗教等内容受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制约和影响,都不过是隐藏着资产阶级利益的附庸和偏见,它们不是社会前进的动力,而是社会发展的阻碍,这便是道德的“意识形态性”。因此,伍德表示,“马克思一般把道德意识当做意识形态,一般把道德学家称为意识形态家”[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45.,并且,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一直拒绝使用道德的话语。基于对道德的“意识形态性”的研究,伍德继而考察了马克思关于道德的第二个否定性阐释,即揭露道德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无效性。伍德表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道德所具有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本性,决定了资产阶级所宣称的道德在社会主义革命或共产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不具有批判性,无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其革命诉求的理论武器。这就是伍德所理解的道德在社会主义革命中所体现出的无效性。伍德强调:“对于马克思来说,关于社会的权利、正义的有效规范(如果在它们的实际社会功能中被正确地理解)主要是敌对阶级的武器……无产阶级革命只有通过‘对财产权的专横侵犯’才能获得成功。”[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45.综合伍德关于道德的这两方面论析可见,唯物史观成为了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无法在社会革命中发挥有益功能的根本依据。

无论在建构“非道德论”的初始阶段还是成熟阶段,伍德通过考察马克思对道德的激进批判态度,对马克思的思想进行了非道德主义甚至反道德主义的解析。在他看来,马克思始终拒绝以下观点:一是认为应当站在道德立场上把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批判为非正义;二是认为人们有权拥有的某些善以及正义要求的某些善应该被提供;三是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侵犯了工人的权利,工人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以伍德之见,虽然我们容易看出,马克思对“资本家剥削工人”或“非人地对待工人”的客观事实所表现出的那种愤怒,但是马克思拒绝把他的这种愤怒转化为道德化的内容。可见,伍德始终将马克思看作像尼采一样的道德批判者。伍德的这种致思理路也可以从2004年再版的《卡尔·马克思》这部著作中得到最终印证。在该书中,伍德为“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这一部分增加了“马克思对道德的态度以及我们的态度”这一节。他在此表达了另一个“非道德论”的观点——“马克思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注]See 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51.。

与自己的“非道德论”论证相矛盾的是,伍德也提出了区分阶级社会的道德和超阶级社会的道德的观点。他指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告诫无产阶级,表示道德具有“意识形态性”,并揭露道德作为掩盖阶级利益和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的事实,但是我们不该由此就持有所谓的道德虚无论。道德对经济基础有其理性的功能,有理由说,“在未来社会,将会有‘真正的人类道德’代替阶级社会的那种虚假的、意识形态的道德”[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58.。由这种前后矛盾的陈述可知,伍德并没有在“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性”之间进行区分。他的论据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道德无法发挥革命的社会功能”,而他的结论却变成了“道德无法发挥社会功能”,其论证过程中的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三、“非道德论”的再判定:正义的剥削与非正义的剥削

众所周知,英美学术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所展开的争论,可谓是一场旷日持久且影响广泛的学术论战。伍德在这场论战中固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观点,但这一观点也随着论战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范德维尔、胡萨米、布坎南等质疑者的反转式“跟进”而得到不断修正。总体来看,这种修正不仅没有弱化“非道德论”的观点,相反将这一观点推向了极端。

第一,基于对马克思文本的支离式解读,伍德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商品交换是平等和正义的,由此就可以推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结论。

根据伍德的片面理解,马克思的理论逻辑表明,资本家有理由占有剥削而来的剩余价值。他认为,剩余价值是在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交换之后才产生的,因而与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交易本身并不相干。在剩余价值产生之前,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唯一交换,是资本家用工资交换劳动力。这在伍德看来“是平等的交换,它早在出售生产商品并实现其剩余价值的问题产生之前就已完成。资本家购买了一个商品( 劳动力) 并支付了它的全部价值(马克思提出的);通过使用和剥削这一商品,他现在创造出一种比原先支付的价值还要大的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属于他的,而从来不属于任何人的,他不欠任何人一分钱”[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36.。伍德的意思很明确,在工人的劳动能力进入生产环节之前,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是完全公平的、正义的。也就是说,就单纯的“交易行为”而言,资本家有权利得到剩余价值。不仅如此,伍德还对马克思的话语进行了片面的引用和错误的解读,他借用马克思的话,表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接着,伍德依循“非道德论”的限定前提,得出了以下极端的观点:“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交易正义性依赖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满足和适应。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不仅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而且,没有这种剥削,资本主义将不复存在。所以说,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38.

其实,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恰恰反对了以上简单而直接的解读方式。根据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我们应该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总体循环和有机整体[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的意义上,而不是从政治经济学家们的“肢解了的交换”的意义上,理解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易。所以,即便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环节能够体现正义性,也并不代表资本主义剥削就是正义的。而实质上,从生产环节来看,马克思所揭示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恰恰是一个不等价交换反复发生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恰恰具有其显而易见的、不可否认的非正义性。在这个问题上,诺曼·杰拉斯的理解比伍德的理解更为深刻。杰拉斯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等价物交换”的表述后认为,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旨在指认的就是一个不等价交换反复发生,工人的付出多于其所得、资本家的付出少于其所得的过程。从总体上看,这种交换不可能是真正公平的交换,因为它违反了“平等交换”这一商品交易原则。[注]参见Norman Geras, Bringing Marx to Justice: An Addendum and Rejoinder, New Left Review, London (Sep.1,1992), pp.37-69.

第二,通过对剥削概念的非道德化剖析,伍德指出,“资本主义是剥削的”和“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切断“剥削”与“非正义”之间的联系。

伍德认为,剥削是一个中性概念,本来可以作为道德化的概念或非道德化的概念而使用,而道德意义上的剥削才包含着利用他人或者不公正、不道德地对待他人的基本含义。在伍德看来,范德维尔、胡萨米和布坎南等人,就是在一个原本中性的术语中加入自己的道德规范意识,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进行了道德化的处理。而在伍德的非道德化的理解中,“剥削”的基本同义词是“利用”,指的是为自己的目的而利用他人。他最初区分了“优势剥削”(A剥削=Advantage-exploitation)和“益处剥削”(B剥削=Benefit-exploitation)这两种不同的剥削(利用)。在我们利用他人和他人的东西时,被利用的是他们的长处或短处。“益处剥削”是指,“当我们剥削一个人的某物,我们剥削它们——一种能力或者活动——来为我们获得益处”;“优势剥削”是指,“我们剥削他们的短处或者脆弱性,这些短处或者脆弱性让我们能够有一种‘B剥削’他们的优势”。[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245-246. 伍德的剥削概念表达的是利用他人(为自己谋利)之意,即剥削(exploit, exploitation)等于利用(take advantage of, make use of, use)。利用本身的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在于,利用这一行为的目的是否为善。“优势剥削”在次序上要优先于“益处剥削”,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我们须要先剥削他人的脆弱性或弱点,从而使我们自己成为优于被剥削者的一方,进而才能剥削(“益处剥削”)他们的能力、活劳动或其他。

伍德十分确定地承认,“资本主义是剥削的”。在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中,资本家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剥削)工人的弱点、脆弱性。他们利用(“优势剥削”)占有生产资料的优势而剥削(“益处剥削”)那些除了自身的活劳动以外一无所有的工人。他们也因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掌控着工人们谋生的机会。工人为了能够活下去总是在条件有利于资本家的情况下出卖劳动力。按照伍德对剥削概念的分析,资本主义无疑是剥削性的。伍德还强调,对于马克思来说,剥削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道德的恶”,或者至少是“招致非道德的恶的原因”[注]Allen W. Woo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p.154.。可见,伍德在表达“资本主义是剥削的”论点的过程中,也在他的其他论述中,潜在地表达了另一种“非道德论”的观点,即“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恶的”。

既然资本主义社会确定无疑是剥削性的社会,那么,何时“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呢?伍德表示,当资本主义剥削侵犯了被剥削者正当的权利自由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剥削者控制着被剥削者生活条件之一的所有权时,它就是非正义的。伍德根据洛克、卢梭、康德和费希特所代表的西方传统,再次强调,正义、非正义始终是表达法权关系的概念。正义意味着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权利意味着对自由的保护,自由就是免受他人意志的控制,这就是“非支配性自由”。而“非支配性自由”的对立面就是强迫。当某人被强迫着进行某种选择时,他就失去了自由生活的权利。工人经常陷入这种烦恼,在“要么接受被剥削的工作,要么饿死”的选择中,他们没有拒绝被剥削的自由,这使资本家驾驭了工人的生活,让工人失去了成为自己主人的权利。“西方传统”中的哲学家们总是从这一视角出发,把奴役及其他形式的剥削批判为非正义的。那么同理,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呈现的剥削也是非正义的。这是从权利自由、法权关系的角度所阐释的“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的推导过程。在伍德看来,在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上,这种推理是无效而非法的,因为马克思的阐释途径是,“经济体系会迫使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进入他们各自的角色。他们都没有任何其它的可接受的选择”[注][美]艾伦·W·伍德:《非正义的剥削》,王晶、刘建江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然而,伍德在此处再一次陷入了自我矛盾之中。如上所述,伍德在限定正义概念的范围时曾经明确表示,马克思是依据自由这一非道德善而批判资本主义的;而他在此处的论述却又要表明,从权利和自由的角度阐释“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并不是马克思要做的工作。简而言之,马克思既依据自由而批判资本主义,又并非依据自由而批判资本主义。这两种看法之间所存在的无法弥合的矛盾,是一目了然的。

四、西方学者关于“非道德论”的理论回应

虽然伍德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误,但有一点却是要承认的,这就是他围绕正义、道德、剥削等概念所进行的阐释,完成了对“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系统建构。概括起来,伍德在这一理论观点的建构中所提出的核心论点主要有四个:一是“马克思是根据非道德善而不是根据正义原则而批判资本主义的”;二是“马克思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三是“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四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恶的”。伍德的“非道德论”及其提出的四个核心论点,吸引了西方学界,特别是英美学界的颇多关注,由此也形成了支持伍德与反对伍德这两个学术“阵营”的分野。

一方面,伍德的“非道德论”及其核心论点赢得了一些英美学者的支持。伍德的支持者,主要有德里克·艾伦、肖恩·塞耶斯等人。他们不仅与伍德一样,把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归于上层建筑领域,并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等基本理论来划定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范围,而且他们也普遍重视马克思文本中以事实为前提的描述性内容而非以价值为前提的规范性内容,进而强调马克思恩格斯对蒲鲁东、拉萨尔等人所作的“意识形态的废话”的批判。平心而论,这些学者对于推动“马克思与正义”的相关讨论作出了不可否认的学术贡献,但当他们过于强化马克思文本中的事实性陈述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和遮蔽了马克思思想的整体逻辑。而这一点,是这些学者和伍德的一个通病。

另一方面,伍德的“非道德论”及其核心论点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伍德的质疑者,除了上文所提及的范德维尔、胡萨米、布坎南,还有凯·尼尔森、杰拉斯等人。范德维尔在说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时进行了如下推论:因为“马克思将资本的积累批判为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而“剥削是非正义的”,所以马克思确实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注]参见Donald VandeVeer, Marx's View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33, No.3 (Mar.,1973), pp.366-386.显而易见,范德维尔的这个逻辑推论过于简单,至少对于“剥削为什么是非正义的”这个前提性问题未加必要说明。而相对于范德维尔未加说明的“非正义的剥削”,胡萨米的论证似乎更加贴切。胡萨米认为,对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不仅要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加以理解,也要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立场来加以理解。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马克思不可能同意“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观点[注]参见[美]齐亚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5期。。与此同时,在胡萨米看来,马克思在描述资本主义剥削时,使用了“抢夺”、“篡夺”、“盗用”和“诈取”等明显具有讽刺意味的词汇,而这一点确凿无疑地表明,“假如资本家掠夺了工人,那他占有的就不是直接属于他自己的,或他占有的是属于工人的……说资本家在掠夺工人的同时又正义地对待工人是完全讲不通的。”[注][美]齐亚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5期。因此,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完全可以说是非正义的。在布坎南看来,虽然马克思并不愿说剥削是不正义的,然而其剥削概念包含着“被强迫”、“无酬劳动”、“剩余”和“产品不受工人控制”这四个因素,它们意味着“马克思对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的批判在于,这种关系甚至不能符合资本主义自身的正义标准”[注]参见Allen Buchanan, Exploitation, Alienation, and Injustice,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9:1 (1978), pp.121-139.。对马克思主义进行道德主义解读的凯·尼尔森则认为,伍德把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限制在法权正义的框架中,事实上既是无效的,也是缺乏文本依据的,因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未必要接受这种限制,而马克思似乎也从来没有将所有归于正义的东西明确地论定为法权。[注]参见Kai Nielsen, Marx on Justice: The Tucker-Wood Thesis Revisited,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38(1988),pp.28-63.杰拉斯的观点是,伍德对法权正义所作出的解析,会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带入相对主义,而这必然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有其正义标准,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其正义标准。但实际上,马克思并非根据相对主义,而是“依据超历史的标准来谴责资本主义非正义”[注]Norman Geras, Bringing Marx to Justice: An Addendum and Rejoinder, New Left Review,London(Sep.1,1992), pp.37-69.的。按照杰拉斯的分析,如果不从超历史的角度阐释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就难以对以下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和回答:第一,如果根据相对主义,在资本主义合法交易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剥削,是符合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的,因而也并不构成盗窃罪。这样来看,如果马克思没有诉诸于超历史的正义标准,而是根据相对主义来认定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那他为什么要使用“抢劫”、“盗窃”等词汇来形容和描述资本主义的剥削?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马克思就是诉诸于优于或外在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判定资本主义剥削的,而这种正义标准,就是一种有关正当权利的、具有普泛适用性的超验原则。第二,如果不是通过诉诸于超验的、超历史的正义标准,马克思如何设定无阶级社会中的生产资源、自我实现机会等社会基本善品的分配,并认为这种分配要远远优于阶级社会中的分配呢?概而论之,这些质疑者与伍德的分野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他们更加重视马克思文本中的规范性和评价性内容,认为这方面的内容代表了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的真实主张;二是他们更加重视马克思的辩证方法,认为这一方法为人们思考和探索正义论的构建开辟了多种可能性空间。

五、一种可能性的反驳

尽管伍德作为“马克思与正义”之争的主要发起人和重要推动者,在使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成为英美学术界之显学上作出了独特贡献,尽管其观点也得到了一些英美学者及中国学者的认可乃至高度评价,我们从总体上还是不能接受其在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上所作的论证。不难发现,范德维尔、胡萨米、布坎南、尼尔森、杰拉斯等人,主要是从“伍德是否误读了马克思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误读了马克思”这个视角,来对伍德予以质疑并阐发各自的见解的。而事实上,伍德不仅在解读马克思的文本上不够透彻和深刻,而且如上文所示,在其论证的逻辑上,也存在一些无法消除的矛盾和悖论。为了进一步驳析伍德在论证上的逻辑矛盾,我们有必要回到政治哲学思想史当中,考察正义概念及正义问题的起源。

纵观思想史长河,我们不难发现,正义概念及正义问题自出现以来,就与德性问题和财产权问题息息相关,由此就有了“德性正义”和“法权正义”这两条正义的阐释理路:德性正义的阐释理路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例如,柏拉图曾表示,“不正义是心灵本身最大的丑恶,正义是最大的美德”[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5页。;如果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能够在国家中各做其事,互不干扰,国家便能到达这种美德;如果个人自身的各种品质(如理智、激情和欲望)能够在自身内部各起各的作用,个人便也能达到这种美德。又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常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30页。,并且,“受不公正对待和行不公正都是恶……不过,行不公正更加是恶……值得谴责”[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63页。。法权正义的阐释理路在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例如,休谟认为,我们只有在理解正义概念的起源的基础上,才能理解财产概念的起源。在休谟的论证逻辑中,正义是人为概念,“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注][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2页。;他还指出,我们必须首先考察正义的自然约束力即利益、所有权问题,才能对正义的道德约束力即美德问题予以说明。

在规范性上,德性正义表示“善”、“好”(与“恶”、“坏”或“不好”相反)的状态,而法权正义则表示“某人是否有权得到他应得的东西”。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正义概念看似分离,实质上则是耦合在一起的:一方面,偏重于对正义问题作德性阐释的理路也强调法权正义,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曾表示,“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6页。;“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8-129页。。另一方面,偏重于对正义问题作法权阐释的理路也重视德性正义,例如,休谟就曾说过,“我们把德的观念附于正义,把恶的观念附于非义”[注][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5页。。德性正义和法权正义相耦合的情况告诉我们,当法权所要求的内容成为一种规范的定在,它们实质上也成为了德性所诉求的基本内容,由此就可以得到以下逻辑推论,即“合法——正义——善、好”(推论一)和“非法——非正义——恶、坏”(推论二)。

由上文论述可知,伍德先是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限定为法权正义,从而表达了“马克思是根据非道德善而不是根据正义原则而批判资本主义的”(论点一)和“马克思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论点二)这两个基础性观点,之后又将极端的推论性判断“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论点三)赋予马克思,最后又试图脱离法权正义的解释框架,依据德性正义的阐释理路,将“资本主义剥削是恶的”(论点四)认定为是马克思要强调的一个重要问题。显而易见,伍德在论证上的这种“递进”,是以分离法权正义和德性正义为前提的,然而这已经违背了推论一和推论二在逻辑上所确立的一致性。具体一点说,伍德为马克思所赋予的后两个论点,即论点三和论点四,在逻辑上恰恰是相错位的,因为其所得出的逻辑推论只能是:“合法——正义——恶”。我们姑且把这个逻辑推论称作“推论三”。

伍德的这个自相矛盾的“推论三”只能告诉人们,存在着一个不一致的、分裂着的“马克思”,这个“马克思”的法权正义观与他的德性正义观恰好是相对立的。按照推论一(“合法——正义——善、好”)的逻辑,应该像休谟所说的那样,“把德的观念附于正义”,伍德在法权正义的基础上所确立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观点三)判断,应该具有一种德性的引导性,衍生的表述可能是:“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马克思应该赞美资本主义而不是批判资本主义,他应该赞扬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而不是批判这种剥削。”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赞美资本主义,与此相反,批判资本主义、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事实是马克思毕生的事业。由此可见,依据推论一,在伍德的“推论三”内部,存在着非一致的逻辑。再看推论二。根据推论二(“非法——非正义——恶、坏”)的逻辑,则应该像休谟所说的那样,“把恶的观念附于非义”,伍德从德性正义的角度所提出的“资本主义剥削是恶的”(论点四),应该能够表达一种法权“非义”的基础,衍生的表述可能是:“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因而,资本主义剥削是恶的”。且不谈马克思本人如何看待“资本主义剥削是恶的”问题,根据推论二,从伍德的作为前提的论点三,根本推不出作为结论的论点四。这样,依据推论二的逻辑,在伍德的“推论三”内部,依然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

综上所述,伍德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不仅与人们对马克思“普罗米修斯”式的救世形象的直觉认识相冲突,而且在论证逻辑上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如果一种理论或者解读方式连自身的逻辑都无法自洽,这种理论或者解读方式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就确实值得怀疑了。

猜你喜欢

法权伍德正义
新中国成立初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共产党人民法治理念及其法权设计的形成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论法权、习惯与道德
打瞌睡的房子
打瞌睡的房子
澡缸里的国王
伍德时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法律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