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宜提供“固定场所”
2019-02-10杨维立
杨维立
背景:广州互联网法院日前制定全国首个《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明确规范庭审规则、法庭秩序、司法礼仪等,确保不因“足不出户的诉讼体验”而削弱庭审活动的安全性、秩序性和权威性。(1月14日《广州日报》)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回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新需求,深化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助于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在“隔空”庭审模式下,如何保障司法的严肃性和仪式感,是互联网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部分诉讼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时,出现各种不规范情况:有的穿沙滩裤开庭,有的在庭审中抽烟,有的躺在床上开庭,有的在网吧、商场、广场参加庭审等。这些问题极大影响了在线庭审程序的正常有序进行。
《规定》明确了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如在着装上,要求诉讼参与人须着正装;在场所上,要求不得在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以及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在言行上,要求诉讼参与人保持通信设备静音或关闭,尊重司法礼仪等。广州互联网法院为在线庭审“立规矩”,有利于保障司法严肃性和仪式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指导作用。
《规定》的落实在实践中仍不能排除以下可能:一些诉讼参与人自以为是,对庭审场所及着装等规定的认识存在误差;有的竭尽所能,选择的场所仍达不到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等要求。《规定》要求诉讼参与人“不得故意脱离视频画面”,实践中是否“故意”很难判定,容易产生分歧意见,等等。此类问题解决不好,互联网法院或许会面临两难选择:放任诉讼参与人轻微失范行为,将损害法律严肃性;逐一纠正轻微失范行为,又会影响庭审效率。
有律师建议,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固定的互联网庭审场所。这未尝不是一个好方法。其实,各地法院包括基层法庭,也可设立互联网庭审场所。现在大多数法院包括法庭都设有视频会议室,设立互联网庭审场所不需多少投入,技术上也不存在问题,诉讼参与人可就近到法院、律所参加庭审。而且,设置固定场所,对不熟悉互联网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更有必要。同时,还可授权专门人员“在场”维持秩序,督促诉讼参与人遵守庭审纪律。
笔者以为,至少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在线庭审仍需以固定庭审场所为原则,以诉讼参与人自愿设置场所为例外。诉讼参与人因特殊情况不愿或不能到固定场所的,应事先向法院申报,并作出遵守规定的承诺。对自设庭审场所的,应接受法庭“预审”。准备工作做充分了,基础夯实了,不仅能有效规范在线庭审,且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