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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式乱象与治理

2019-02-10符向军

21世纪 2019年2期
关键词:工商部门笔迹民政部门

符向军

事件1:30岁年轻人发现“被就业”“被法人”

30岁的佘骋南在今年1月3日下载了个税App,发现自己比周围人多出了一个“办税权限”,之后通过查询,发现自己还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四家企业的监事(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被就业”“被法人”并非个案,随着个税App的上线,许多人在填报抵扣税款事项时,突然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等高管或其他职员。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会存在各种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甚至违法犯罪情形,包括债务、失信、经营异常、抽逃出资、偷税漏税、合同诈骗等,势必会让“被法人”“被就业”者面临民事债务、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工程竞标、从业经营等,造成信用损失,影响其今后正常的工作、生活、经营、出行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以上也是“被法人”“被就业”者寝食难安,走上证明“我不是我”维权路的重要原因。

受害者证明“我不是我”绝非易事。受害者往往会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法院之间来回奔波,遭遇维权“肠梗阻”,即便提起诉讼请求,耗时费力,历经艰难举证,结果还未知。即便胜诉,最终还要凭生效判决书到工商部门要求办理撤销登记。其实,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哪个职能部门,各有各的苦衷和理由。

从工商登记的角度来说,不是当事人登记的,除冒名登记外,还存在委托代办登记、借名登记等情形,但法律并没有禁止他人代办登记等,且法律只要求工商部门对企业登记作形式审查,当事人签名真假难以核实。这意味着受害者要证明自己被冒名,首先要提供证明,排除借名登记、代办登记等情形。也即,工商部门要求受害者提供身份证丢失证明、去公安部门报案等确实有一定道理。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被法人”“被就业”一般只是民事问题,涉及刑事纠纷的,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受理。受害者缺乏相应的刑事证据,公安机关爱莫能助、不予立案也可理解。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是受害者提起冒名者侵权之诉、确认被冒名的工商登记无效之诉等民事诉讼,还是以工商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都要提供证据。比如,亲笔签名的笔迹、工商登记中的签名笔迹,以及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公安报案证明等,要求足以排除代办登记、借名登记等情形。

在简政放权,让老百姓办事“少跑腿”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方便群众,有效遏制、破解各地广泛存在的“被法人”“被就业”的市场乱象,维护市场法治经济秩序,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亟待提上议事日程,寻求依法突围之道。

笔者以为,近年来“被法人”“被就业”乱象肆虐,是市场经济发展而法治不健全的副产品,针对当前各地没有统一、规范、有效的应对办法,首先要归口管理,第二是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的工作。

一方面,解铃还须系铃人,应由工商部门作为第一主体责任人,全国统一出台相关政策。首先,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时,无论当事人是否到场办理,均可参照银行、证券开户等要求,摄像留影备档,要求当事人、经办人提供相关责任承诺书,尤其是并非借名登记的责任承诺。其次,首次接待“被法人”“被就业”者,应要求其当场提供亲笔签名笔迹或经公证的笔迹,并提供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不应再要求其额外承担司法笔迹鉴定的责任,而应直接对外发布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义务,逾期无人提出异议的,即可办理相关工商撤销登记。

一方面,应提升管理技术,打通部门信息壁垒。身份证挂失、丢失补办的,公安系统应随即将旧身份证注销作废,“补办销号”“挂失止用”,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仍可被使用的问题。

事件2:未婚姑娘千里之外“被结婚”

24岁的广西未婚姑娘梁钰娟是从一张河南来的法院传票上得知自己“婚史”的。传票显示,这个从没去过河南的姑娘,两年前在河南省安阳市登记结婚了(1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归根结底,“被结婚”的症结还是公民身份证遗失、挂失补办后,原身份证并未“注销止用”,导致“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的民政部门在身份证、签名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给新郎和冒牌“新娘”办结婚证,继而有了“新娘”骗婚骗钱后失踪情形和后续的离婚诉讼。

理论上,小梁可提供身份证挂失证明、补办记录,对簿公堂时原告也认可此“梁钰娟”确非彼“梁钰娟”,法院当可认定小梁被冒名,非适格被告,驳回原告起诉。然后,小梁可凭借法院裁定书,要求民政部门撤销他人冒名的婚姻登记,如民政部门仍拒不办理,还可提起行政诉讼。即便一切顺利,此次“被结婚”被河南民政部门撤销,谁能保证今后在其他地方,不会出现另一个“梁钰娟”呢?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但需意识到,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身份证,一部分是他人遗失、被盗的,尽管原持有人到媒体刊载了挂失公告、补办了新身份证,但先前遗失、被盗的身份证并没有销号作废,照样能正常使用,这给不法分子留下极大的法律空子。这造成公民身份证的“唯一性”名不副实,给原身份证持有人、他人和社会留下各种安全隐患。

尽管2010年公安部曾明确宣称“身份证丢失无需挂失,被冒用不担责”,但并没有刹住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之势,也没有减少被冒用者的现实麻烦和安全恐慌。毕竟银行、民政、电信等部门没有实质审查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公安部门补强身份证管理短板,借鉴银行卡“挂失止付”、注销失效等做法,今后对公民到公安派出所新办、补办身份证的,视为挂失注销原身份证,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原身份证也一律“补办销号”“注销止用”,建立与银行、电信、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职能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及时审核,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相关违法犯罪现象,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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