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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探析

2019-02-10

关键词:阶级意志马克思

沈 少 华

(山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一、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形成

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是他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认识,它产生于工业革命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社会迅速繁荣发展的关键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下迅速爆发的人性主义危机、无产阶级登上国际政治舞台、文化理论的迅速发展等都是马克思国家与法理论产生的必要条件。康德探讨如何才能真正维护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合法权利、私法和法与公法间的关系,以及关于国家社会是“众人根据法律而组织起来的联合体”的认识等,形成丰富的法哲学思想。马克思从中认识到康德法哲学思想与一切物质利益相隔离分裂,将统治阶级意志自我定义为人类意志,这种形式的意志也只能是“思想上的概念界定”和“道德上的假设”。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将唯心主义融入辩证法来论证精神世界,精神变成客观精神就是法哲学,自我意识便是主观世界,法或国家的根本界定必然离不开人们的自由政治意志。黑格尔认为自由政治意志的最终归宿必然是国家,定义国家既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又是“具体自由的现实”,强调国家只有依赖于伦理和法在精神上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普遍性和社会独立性。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没能将思想提高到社会物质生产的高度去认识法或权利的实质,却只是从具有抽象、思辨特性的思想历史层面上去揭露世界,充斥着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

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走向成熟。第一,早期《莱茵报》阶段。马克思认为法的实质是为了实现“自由”,强调符合理性是评价国家的标准,这一阶段马克思仍是以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为基础的。第二,走向成熟阶段(1843年3月17日离开《莱茵报》至1845年7月期间)。马克思强调思考问题要从物质利益角度出发,阐明法哲学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提出市民社会为国家与法律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揭露国家与法的阶级性。这段时间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之前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从哲学唯心主义向科学唯物主义方向转变,从社会民主主义向国际共产主义方向转变。第三,理论思想形成阶段(主要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创作时期)。马克思强调法的阶级性、根源物质性,指出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和呈现统治者意志,这些意志受限于现实物质生活水平或者生产关系,同时指出没有阶级对立,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才是人类奋斗的最终目标,也是国家与法的最后宿命。第四,日后发展阶段(《共产党宣言》出版后的时期)。马克思明确要从物质生活水平来研究政治与法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上层建筑实现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对人们社会生活、政治实践以及精神世界都有决定作用,是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物质存在决定上层建筑,定夺国家与法的内容;同时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用法律为武器进行原始积累,又利用法律防止资本主义的过度剥削,在研究资本主义时他揭示一项新的法律的产生是由资产阶级各个集团的矛盾和斗争加速和促成的,目的是为了调整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法律中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只是商品价值进行交换的程序中存有的一种理想化的呈现方式[1]7-13。经过这样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得以形成。

二、马克思国家与法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目标就是维护人的根本权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历史发展历程来看,国家与法伴随着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最终国家与法将源于社会的权力送还给社会,走向理想社会。

(一)马克思国家观

1.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产生有三种形式:第一,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逐步产生阶级分化的巨大前提下,国家直接从氏族阶级结构中逐步发展形成;第二,国家是因平民的胜利,引起平民同贵族相互融合的结果;第三,国家是由于征服外国获得广袤土地的结果的存在而产生的[2]19-24。我们必须知道,国家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范畴,不论哪种政治形式,都应该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马克思强调国家形式产生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社会阶级间一切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国家可以把这种冲突始终维持在相对稳定的范围内,不至于阶级和社会在阶级斗争中完全毁灭或废掉,因此国家是一个高于社会而且与社会逐渐异化的一种政治力量。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方式,每一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它独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国家统治阶级的优势地位决定国家的统治意志,虽说统治意志离不开市民社会的需要,但最终是依赖于生产力水平。因此,国家就是以集中的方式表现统治阶级的经济需求,因阶级得以存续,是对被统治阶级实行压迫的暴力组织。

总而言之,以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逐渐导致了社会中产生不同的阶级,逐渐也使民主国家得以产生,因为阶级对立不可调和而出现的国家,本质上是物质水平居于统治地位的阶层用来镇压被统治阶层的工具。国家有四个特征:根据区域来管理居民的组织——特定的区域,人口虽流动,但地区公民可于他们居住之处享受公共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的公共经济权力——统治阶级的主要工具,它们是维护特殊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凌驾于一个社会之上的一些官吏的一种特权阶级地位——官吏特权阶级,他们凌驾于社会之上,他们掌管强制性的公共经济权力和财政赋税权力,他们可以享有的这种特权阶级地位主要是凭借一个国家政府制定的特殊的行政律令、司法制度来加以保证,他们享有收取赋税和发行公债的权力等[3]190-191。

2.国家的目的与职能

马克思指出国家的目的和职能之一是镇压。国家从掌控阶级对抗的必要性中出现,是为了实行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是以暴力剥削维持的和保护国家社会的外部私有生产劳动为条件的暴力剥削阶级政治组织,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为最强盛的、于经济上居统治地位的阶级掌管的国家,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人民实行政治压榨与暴力剥削,最终目标是保护私有制。马克思对国家职能方面的论述中,强调原始的、部落共同体的政治组织是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机构,在部落共同体时期不存有阶级划分,公社有一定管理公共利益和行政职能,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社会逐渐分级,从原本仅是以保护共同利益、抵御外敌作为目标而发展成为拥有不同阶级对立存在的国家,自此便成为使用暴力压迫被统治阶级,维护统治阶级生活以及统治的组织。虽然国家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私有制,但是社会财富以自己的特性对国家统治发挥着作用,所以说私有制为主的国家,职能没有发生变化,本质上依然是压迫机器,仅表面上用国家服务来掩盖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掠夺,而且资本主义国家的压迫比以往任何时期的国家都要突出。

马克思强调国家的另一职能——社会职能。原始社会机构社会功能拥有特定价值,但是随着国家阶级组织产生,社会职能就转变为维护生产阶级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职能也摆脱不了阶级压迫,所以马克思强调国家本质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实行镇压迫害的工具。

综上所述,国家的职能中不管是镇压职能还是社会职能,维护私有制是国家的最终目标,国家的职能根本上便是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从这层面理解,管理公共权益的职能只有在无产阶级的原始社会机构才会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只为统治阶级服务,实现对无产阶级的剥削。

3.国家的命运

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产生,它在起源和根本上、目标与职能上都无法改变它是实行压迫的暴力机关。马克思强调解决阶级斗争问题只有通过废除私有制和阶级来解决,这样国家存在的基础消失了自身也将注定要灭亡。列宁也曾强调过社会主义的发展会使阶级消灭,进而引起国家消失灭亡。所以,国家消亡的观点包含在国家的阶级统治理论中,国家最终会走向无政府的自由的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对立,没有阶级压迫。

国家灭亡是阶级消失的必然结果,阶级没有了,为保护它的阶级组织便失去存在的基本意义。阶级的产生与消失都是不可避免的,伴着阶级的消亡,国家也必定会无法避免地走向消亡。共产主义者为的便是消除阶级,最终消除所有国家包括资本主义统治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最终所有专政国家都要消失灭亡。即使无产阶级废除资本主义国家势必创立起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也只是作为走向无国家形式的共产主义的中间阶段。国家就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其消失是必然的。

(二)马克思法律观

马克思法律观是唯物主义法学思想,主旨是实现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讲述了法的本质、特征以及思想内容等,成为马克思主义不可或缺的部分。

1.法的起源和本质

法的产生依赖于生产力的进步、私有制与商品经济的产生以及国家的出现。法产生的经济来源根基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法是以维护私有制制度、协调一定经济关联和秩序为目标而产生的。法因阶级的产生而存在,是以调整与维持保护统治阶级利益为宗旨,同样是阶级矛盾无法调和的产物。时间变迁,社会不断发展,法也不断进步、发展,要想处理有限社会资源同人们无穷诉求之间的矛盾、社会冲突、社会资源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就需要新的社会机构、规范,国家与法作为新的社会机构、规范就出现了。

法作为一种社会上层建筑,依靠物质力量进行裁定,是因物质决定法。如马克思说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4]69按他所讲的,法和经济的关联中,经济是首位的,法是次位的,国家和法都是工具,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法服务于统治阶级,法的特性便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性。国家统治阶级通过使用武装力量、国家意志即法律来控制人民,位于统治地位的法律必须被人民遵守,违反便受惩罚。

法本质上呈现统治阶级意志,成为实行统治的工具,但法所表现的意志内容,最终还是要由物质条件来决定。马克思经过对法的本质的研究,清楚地指出了法的阶级性同国家与法之间的关联,同时指明对法本质的理解要从经济层面寻找法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是人们对法的使用价值的认识,是人们的需求能否通过法获得满意知足或这个过程中主观上的感受。法的价值就是同人权、平等、自由等内容相互比较来体现的。

马克思对法律价值的内容进行界定是在了解法的实质的基础上开展的,马克思法律观中聚焦的问题即权利,他认为法与权利的关联可以概括成“法以权利为目的,权利以法为保障”,马克思主张权利的出现和法律对人们权利的维护是商品经济繁荣的必定产品,商品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是法律所确定的所有权关系。法律的重要价值和目的就是确认和维护所有权和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作为法最基本的价值,起源于人类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伴随经济关系而成为现实;再者,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之下抽象的、虚假的人权的存在是为马克思所批判的。马克思强调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自由是受到法律和经济条件的制约的有限自由,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和任务之一,真正的法律是实现了人的自由,法律维护和保障的人民自由的权利必须形成法律规范,因为法律所认同的自由是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存在和允许的,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是关于人们行为本身必须严格切实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在规范人们社会日常生活工作实践中的自觉生动性的反映。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知决定人们拥有自由的程度,继而认知对现实世界的改造要尊重客观规律和社会规范,所以马克思认为尊重客观规律的法律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5]71。马克思法的价值论除了权利和自由外,还涉及了其他的价值内容,如公平、秩序。在阶级社会中,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就是建立一种稳定和谐的条件,秩序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统治阶级权益,社会主义社会所遵循的“各展其长,按劳分配”原则就表现其平等性,一切同等劳动者皆有按照其个人能力所能为人类社会做出贡献进行劳动的同等分配义务,同时又人人皆有可以依据个人劳动结果得到一定酬劳的同等分配权利。

3.法的命运

法的命运中,由社会经济上和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设立法,这个阶级又运用法开展政治统治,并且为了实现持续这种统治,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因法的存在和内涵确定都要依靠特定的物质生活为必备条件,使法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具体化为人们拥有的权利义务,从而将阶级斗争控制在统治阶级规定的可控的范围内,使得社会得以存续。社会的各种阶级性质直接决定法的社会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质和社会阶级之间关系的发生变化,将直接引起法的社会阶级关系性质和法律内容发生变化。法伴着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逐步产生与日渐发展完善而逐步产生和日渐发展成熟,且最终也是伴着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走向彻底消亡。

(三)国家与法的关系

“国家在一切具有代表性的时期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在所有场合和本质上都是被用来镇压被剥削阶级的机器”[6]176。马克思把国家比作一架机器,国家同其他任何机器一样包括软件和硬件。国家的行政组织,无论是警察武装部队、军队还是法庭、检察院等政府部门,都是组成国家机器的硬件,法可视为国家机器的软件。众所周知,软件与硬件是相互依存绝不可分的,缺少作为国家躯体的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机器的任一硬件,国家便难以为继。同样,没有体现国家意志的法作为的软件,国家就变成一个虚无的躯壳,犹如失去软件的破铜烂铁的空架子,如果没有意志,国家的职能和价值就无处体现、难以实现。国家与法是不可分的部分,互相依存,相辅相成,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

1.国家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法是国家政治意志的重要体现,法的载体是国家组织,两者不可分割,事实上,有国家才有法,国家的样子决定法的样子。社会大众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法来承认和确定,并且通过国家制定律法赋予及保障。国家对法的决定性表现在:

(1)法对国家具有依赖性。法的性质由国家性质决定,法呈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因掌控国家政权,能当家作主,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能将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规划到法的内涵中去。国家性质裁定法的性质,也意味着国家的状况与统治阶级享有物质生活水平密不可分。奴隶制国家,法反映的是奴隶主阶级意志,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奴隶主拥有生产资料及同时占有奴隶。封建制国家,法反映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当时的物质生活水平决定地主对土地的全部占有和农民的半占有。资本主义国家,法反映资产阶级意志,保护资本家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条件享有。社会主义国家虽消灭了剥削阶级,但阶级斗争不会立即消失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得以反映,人民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取得了社会和国家的统治权,人民群众自身意志也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

(2)法的权利与义务依靠国家权力分配。法的权利同义务,无论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是实际获得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依靠国家通过法来确定并且进行分配和保证落实的。在现实社会中对权利和义务实行分配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完成的。首先承认国家和法得以产生并为之服务的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接着制度性权利划给统治阶层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划分给被统治阶层,这样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落实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体制的性质由制度决定,制度反映着法的实质,法的精神。人们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国家通过立法认可并分配的同时,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又通过执法、司法来保证落到实处,这是生活按照统治阶层的想法进行的调整,使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得以有序实现。

2.法对国家的反作用

(1)法影响国家政权性质,会引起政治体制实行革新。法对国家政权性质起决定作用,政权的合理性受制于统治者的意志与政治技能,还要有人民大众的承认。一定意义上讲,人民对法的不同态度,影响一个政治社会秩序与统治政权的稳定有效,甚至决定一个政权的长久性。政权对自己的生存发展是否有利是人民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选择的根本依据,国家与法的思想也是如此。国家与法理论中有关于权力产生、分派、使用与限定的规定,实践过程中,人们认可的理论与统治阶级意志不一致时,矛盾就变得在所难免,解决方法不是妥协便是暴力抗争。“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业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4]33。依马克思看,国家与法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时,就会发生变革,统治者要放弃部分权利接受非统治阶级的建议,或将采取激烈的手段,建立新政权灭亡旧政权。

(2)法影响国家结构。法对国家的结构产生影响,并且能够调整国家机构与国家活动过程之间的相互关联。国家发挥政治作用,国家的形式、结构和机关等等的职权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法律根据制定中意志,对机构的政治地位、各附属机构与其隶属者的关系以及组织形式、职权范围以及工作内容进行规范。正是这些规范,使国家管理避免出现重复或空白,使得各部门之间能够分工清楚,责任明确。法律成为解决政府各部门间权限冲突的唯一途径,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威严。

法对国家的政权性质以及国家结构有影响,同时,国家的政治行为也必须合法。法虽是统治阶级制定,但不是仅维护某一个处于统治阶级的人的利益,所以统治者的权力必须得到约束;法决定国家活动的界线,确保国家执行各种强制性或者保护性举措的正确与否,划定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水平,开展对国家机关的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选择。

3.国家与法的关系实质

国家和法都是产生于特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反过来再以国家和法为根基,为其借以形成的经济需求所服务。依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基础为上层建筑赖以为继的基本,上层建筑可以呈现和直接反映经济基础,国家与法均受经济基础影响并由其定夺,从经济发展的根源上来研究国家与法的本质才是关键。

国家与法都是表现资本主义统治阶级的意志,在阶级划分分明的社会里是实现阶级统治的手段。在阶级划分的社会中,统治阶级经过掌控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意志提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并以此统治被统治阶级。法同国家本质相同,皆为提升到国家意志层面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作为政治组织而存在,其中心内容是立法权。国家与社会体现统治阶级的权益,控制被统治级意志目的是维护这些权益,国家采取“公共权力”的形式,法通过维护“公共秩序”形式,把阶级矛盾控制在有序的界限内。

三、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强调国家与法是私有制进化的产物,社会主义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了”。该理论传入中国以后经过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发展,同中国的国家建设、法治建设相融合,形成了适应中国国情的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用于中国的国家与法治建设中。适应中国发展的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能促进中国国家和法治建设的革新和跨越,新时代条件下有重大的理论指导作用与实践价值。

(一)有利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内的不断完善的开放的理论体系,我国特色法治体系是以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作为基础,又借此理论推动研究丰富自身理论内容。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对我国法治体系的丰富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马克思国家理论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历史趋向,要求人们自始至终坚信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坚持社会主义信念毫不动摇。我国法治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准则,又融合中国特性,引领我国当代社会不断进步、引领中华民族不断走向伟大复兴。第二,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物质根源性说明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进步的根本前提条件,说明我们必须将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为推进社会前进的动力,所以社会主义的任务便是发展它的生产力,并把其放在各项建设事业的首位[7]4-7。我国的历届领导核心一直坚持这一思想,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展就是硬道理,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国梦,这些都是体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谋求物质财富的巨大丰富。第三,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观点,要求我国各项建设事业要统筹整体布局实现“五位一体”。继续前进,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这就需要我国社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前提下,同时要实现社会的多方面进步和发展。第四,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要求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实践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马克思国家与法理论主张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党中央就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以人为本的内涵是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不动摇,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8]三者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关于国家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分析,对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丰富了中国特色主义理论体系,法治理论也在不断完善中。我国一直强调国家治理以及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法治理论结合了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终极目标——为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且在实践中始终贯穿落实这一立场,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

(二)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方面制度的起点和归宿都离不开人民大众,各个方面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服务大众、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主权地位。我国的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基本政治、经济等其他各方面机制体制的协调融合的系统,是民主制度与基层民主制度有机融合,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国有机融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法律体系等各项具体轨制,是对马克思国家与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国家与法的不可分性,决定国家的各项制度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法律既是约束又是保证,法治对于党与国家保有活力、对社会各界与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给予助力,对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经济全面充分发展、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发展以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等起推动作用,对汇集力量办理大事和实事、有效解决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以及维持保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有序、国家安定统一有确保作用。

马克思提出国家与法是在阶级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产生的,法本身是国家意志的呈现,是体现国家意志维持保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凡属国家,必有法治,法的完善程度、使用力度等的不同,对国民的影响程度就不同。法治是法规范与法关系的统一体,法治对国家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全覆盖,使人们的行为保持有序状态。国家依法而治,社会大众依法而行,国家提供保障使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得以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与发展了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本色,坚守实事求是的思想方针,科学分析和把握中国的国情,强调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我国国家与法的理论异于资本主义的国家与法,根本上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大众的国家,它的法治体系也是维护人民大众各项权益的制度体系。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逐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融合,完善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为国家的主人的实质。国家与法理论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推进我国改善民生,革新社会治理方式。全社会进入法治状态,纵向上可以促进通过立法做到有法可以依从,又通过执法与司法,实现有法一定遵从,执法一定严格,违法必定追究,这是通过国家有组织的活动保证法的生成和社会活动的贯彻实施;横向上法全方位覆盖国家活动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活动依法行事,社会各全面依法调整,推动各个层面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确立,随着海内外形势的不断变换,面对各式各样险峻的挑战我们要充分学习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持续发展与完善,推进各项体制的革新与实施。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伟大旗帜的引领下,发展与其相关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革命的理论根源,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起,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规矩少不了,而且这个规矩要立、要说、要守,治国理政最关键的规矩便是法律,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重要依靠便是法治。

中国共产党已连续执政70年,执政至今为我国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化的国家建设进行了不懈努力与艰苦奋斗,从正反两个方面吸取经验教训上,意识与把握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规律,逐步探索开拓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发展道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以来,我国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事业已经得到纵深化的推进,从关系党和国家发展前途、人民未来命运、社会稳定出发来准确定位、推进、厉行法治。党中央法治建设工作战略重心围绕为什么需要推进依法治国、怎样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使得法律理论与法治实践上也获得了许多创设性的建设。法治思想的发展进程直接反映了社会实践的发展进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同时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定为新时代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这些都是我们法治实践中获得的成果。

马克思国家与法的理论本质贯穿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诸多方面,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是管全局、引各方的重要政治抓手,事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方面,事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各个环节的巨大系统,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个理论,正确做出总体安排。国家与法的阶级性,促进我们国家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公正,良法善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与法对经济的依存关系督促着我国要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国家与法的社会职能、共产主义的理想以及未来发展命运,要求我们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协调融合的民主政治制度,注重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马克思国家与法在中国的传扬离不开它同中国原有文化的交融,推动我国文化纵横发展,推动文化强国建设;马克思国家与法的落脚点是为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的依存,要求我们应该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观念,加速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在实践中,国家与法理论的实际运行中对于如何正确认识和理性处理关于党与法的基本关系这个具有核心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9]116-117这表明了党与法的关系始终是统一的,党领导从严立法,党始终支持从严司法,党始终保证从严执法,党始终带头从严守法。在新时代,我们应加强执政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主动协助研究解决处理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协调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新型法治文明体系,建成新型法治文明国家,为加快实现推动伟大繁荣复兴的美好中国梦实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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