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实践与思考
2019-02-06臧姗
臧姗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德州市推行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做法,分析了信用等级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要完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落实评价工作主体责任;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增强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合理运用奖惩机制,发挥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公正。
【关键词】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践与思考;德州市
一、德州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做法
1、制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出依据
为推进事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德州市于2015年11月制定《德州市直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所有已在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法人和上级授权管理的驻德州事业法人的遵纪守法及社会公信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使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各项工作有据可依。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评价主体的相关职责
早在2013年,德州市建立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21个部门为德州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會议的组成部门。2015年11月,德州市事业单位监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了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决策部署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并明确每一个联席会议成员的相关职责,为落实信用等级评价责任、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3、完善相关评价指标,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德州市编办分别设置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评价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价两个一级指标,分解设置了32个二级指标。根据信用管理的特点,一级指标采取百分制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评价,二级指标采取违反相关规定减分的方式进行评价。这样既能根据事业单位量大面广的特点进行分类评价,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又能及时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守信自律。
4、注重运用评价结果,督促事业单位诚信履责
一是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信用等级为五星级的事业单位,两年内免予事业法人等级管理监督检查,办理业务时可走“绿色通道”、享有优先办理权,连续两年被评为五星级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评审委成员单位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政策优惠;对于信用等级为四星级的事业单位,两年内简化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事业法人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对于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和二星级的事业法人,实行常规监督,正常履行事业法人等级管理监督检查;对于未被评为星级信用单位的,实施强化监督,列入事业法人等级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1]二是对事业法人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对于已获得相应等级的事业单位,由市编办联合评审委各成员单位进行跟踪监管,并根据监管情况,对其原有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二、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1、评价主体责任不够明晰
一是联席会议成员不重视。联席会议成员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时,对其相关业务情况、法人证书使用评价情况等信用状况的审查并不严格,无法及时发现一些事业单位的失信行为。大部分情况是,除了被评价单位出现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信用等级评价减分、扣分的情况寥寥无几。二是信息共享问题突出。一些规模较大、业务范围较广的事业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分散于不同的监管部门,但由于信用信息共享还未形成制度,使得监管部门信息推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造成信用等级评价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难以保证。
2、评价指标不够具体
一是评价指标设置过于单一。由于指标设置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事业单位所从事业务的不同,造成评价结果不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信用状况,限制了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深度推进。二是指标权重赋值不合理。按照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指标分为十二个二级指标,在这些指标中,除了社会举报投诉情况外,所有的二级指标权重赋值都是相同的。这种设置方式,没有考虑到不同指标的重要性程度,无法客观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守信自律情况,对于事业单位自我约束的导向性有待加强。
3、评价结果运用不到位
一是结果运用范围较窄。由于相关部门的配合力度不够,使得高信用的事业单位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优待政策。特别是涉及到财政资金支持、编制用人计划、荣誉称号表彰、法定代表人处理等较为敏感的措施,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作为保障,使得信用等级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大打折扣。二是惩戒力度不大。在当前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即使有失信行为或者信用等级不高,仍然是人民群众的唯一选择。基于以上特征,使得事业单位对于来自社会公众的信用约束有限,不足以给其履职情况带来深刻的触动。
4、第三方参与评估的力量不足
在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受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财力成本的限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动力严重不足。作为结果,评价过程中的第三方力量严重不足,甚至是没有,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都有待提高。
三、对策建议
1、完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落实评价工作主体责任
(1)细化评审委成员单位职责。完善《德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以确保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议将组织部门纳入到评审委中来,以更快地运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全过程,使评价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提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水平。
(2)建立事业单位监管平台。在争取省级支持的基础上,与软件公司进行合作,研发覆盖市、县(区)的事业单位监管平台,将信用等级评价、“双随机”抽查、登记事项及年度报告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等事业单位监管业务工作纳入网上办理,构建“互联网+监管”的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并将平台信息与“信用德州”数据接口进行对接,集中归集信用信息,使评价结果更加全面客观。
2、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增强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
(1)建立事业单位信用分类评价体系。根據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和规模大小,分类制定不同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比如,可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设置一定的特色指标,并根据单位规模大小、软硬件水平、发展规划、服务对象素质,设置信用管理的难易度系数,最后将上述指标设定的评价结果乘以难易度系数,得到最终分数,并据此分数判定事业单位的信用等级。
(2)依据指标的重要性程度进行赋值。指标内容设定后,必须根据内容重要性给予一定的权重。在这方面,可借鉴徐州经验,将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为重要指标、次要指标、一般指标、加分指标。重要指标、次要指标、一般指标都实行扣分制,加分指标实施加分制。[2]
3、合理运用奖惩机制,发挥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
(1)及时公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完善“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时推送“信用德州”公示窗口,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将其信用修复过程及结果及时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布,以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
(2)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结果运用的广泛程度,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诚信履职的主动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要落实好《德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奖励和惩戒的规定,突出评价结果在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应用范围,以更好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3)加强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一是要强化评价结果在编制部门内部运用,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事业单位,将严控或暂停审批机构编制业务。二是要推行部门联合检查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检查次数的多少,以实现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4、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公正
一是要提高评价的客观性,要通过优化调查问卷,完善调查手段,细化评分规则,以保障不同类事业单位评价的公正性;二是要提高数据的利用效果,通过第三方机构汇集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事业单位信用调查报告,作为信用等级评价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数据库,以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查询、评议。
【参考文献】
[1] 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德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R].德编办[2015]107号.2015.
[2] 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R].徐编办[2018]82号.2018.
【作者简介】
臧 姗 (1987—)女,汉族,山东齐河人,中共德州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政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