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
2019-02-04姜守鹏
【摘 要】 朗·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其理论研究的独特视角、方法和内容丰富了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其作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道德意识,他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与社会程序论等著名理论。不仅对20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及自然法的复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现今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意义,更重要的是富勒前承哈特,后启德沃金,为二战后西方法律思想向何处发展起到了导向和引路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富勒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承上启下的重要人物。
【关键词】 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 新自然法学
1 富勒新自然法思想的背景
19世纪60年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顶点,开始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维护自己的统治,资产阶级必然需要一个逻辑严谨、明确细致的法律体系。于是,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取而代之的是历史法学派的进化论解释和法律实证主义,其中以实证主义法学最为盛行。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一种科学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理论,认为法学既不应该说它所探究的对象是“为正义而加以辩护”的,也不应该因其不正义而加以谴责。因此,无论是现实状况还是理论方面都使自然法的生命力注定衰落。然而,历史的发展让人们开始再次追寻曾经的自然法学,这为其复兴提供了良好机会。
2 富勒新自然法思想的内容及特征
2.1 富勒新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2.1.1 道德的重新界定。富勒正是出于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讨论不满,而展开了与法律事业相关的两种道德的讨论。因此,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开篇就区分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如同语法规则那样,规定了维护语言作为交流工具的必要条件,愿望的道德如同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那样,是灵活、模糊和不确定的规则。
2.1.2 法律事业的目的导向。富勒将法律视为一项活动,把一套法律体系看成是一种有目的的持续努力的产物。富勒认为,法律制度绝对不是一个赤裸裸的客观事实,而是一个有目的的事业,这一目的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这是一种很有分寸的理智的目的。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无法理解法律规则本身,我们必须设身处地地参与到旨在创造和维系一套通过规则来引导人类行为的系统的整套目的性活动之中。
2.1.3 法律的内在道德。正是基于上述法律的目的性指引——通过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理,帮助人们过上幸福、理性的生活,保证法律这项事业获得成功,使这种设施更好地服务于它旨在为之服务的受益人。富勒指出,这种内在的角色道德正是为法律事业的一种很有分寸的、理智的目的——使人类行为服从于一般规则的指导和控制所服务的。
2.2 富勒新自然法理论建构的方法论特征
2.2.1 “应该”与“实际”的不可分性。富勒的新自然法理论强调“应该”与“实际”是不可分的。法律的存在就反映了一定的目的性。虽然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不关心实体目标,它们相对于实体目标是中立的,但都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这些合法性标准作为构建法律事业之愿望的道德就是为提供人们有效交流与合作,达到理想的生活方式而铺路的。这一理想就是一种应然的价值观,而作为人为的实然的法律就是在这一应然的指引下运作的。 在人为认识领域,即对人的行为进行目的性解释之时,必须把是与应当相结合,而且这种实践和认识是人类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晶,只能为人们在实践中所揣摩和发现的。由此,富勒区分了自然物与人造物,认为法律属于人为目的行为的领域,对它的理解和解释也必须结合着它的目的来进行。而这种目的又是一定价值的体现,所以说法律可以说代表普遍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是指这样的法律,它必须回应正义、道德或者人们认为应当是什么的要求。
2.2.2 目的与手段的不可分性。富勒认为手段与目的应该以相互关联的方式来对待它们。在富勒的法律理论中,手段和目的是一个递进的连续统一的整体,它们在不断互动的过程中发挥着作用。在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八项合法性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一条标准的遵守是为了服务于法律体系所要达到的外在实然目的——如公平、正义等。在富勒的法律观中,法律并非只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是在法律这种手段之中加入了目的的成分,富勒将其理解为一种目的性事业,法律的内在道德便蕴含其中。
2.2.3过程分析的动态性。富勒特别强调将法律作为一个事业实现的过程来研究。这一过程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個法制环节。他动态地把握法律,直接将研究视角集中于人类活动的行为本身,他注意到法律是人们不断努力实现某种价值的过程,一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实现某个目的的行动过程。富勒所关心的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涉及个人是否自由或安全的问题,而是更多地关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各种过程之间如何达到和谐平衡的问题。这一点从富勒对法律解释者的要求中即可看出:解释时不仅要求解释者的自我约束与主动纠正上级权力部门的错误和疏忽之间保持平衡,也要求解释者注意到解释标准的转变会影响人们的合理预期,损害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合作努力。
3富勒法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对于中国而言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标志,为人们所熟知。一个法治国家是主要依靠正义的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生活、组织社会生产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和正常运作。富勒在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定位的基础上提出的在制定与执行法律中所强调的统一性,连续性,公开性及非溯及既往的优点,使得人们在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打交道时消除了许多顾虑。这些法伦理思想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富勒指出,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既不相同又密切关系的东西。道德不仅大大地影响法律,有些道德规范还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反过来法律本身又影响着道德,法律在人们道德观念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功能。现代社会的法治同样需要道德的支撑,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与法治相适应的道德只能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这种道德内含着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养料和价值理念,这就是平等、公正、自由与人权。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权利、诚实守信,市场经济得以健康、顺利运行的基础亦在于此。通过对富勒法伦理思想的借鉴有助于我们克服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障碍,增强法律的效力,为中国顺利建设法治社会开辟道路、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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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he Scope and Purpose of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Roscoe Pound. Harvard Law Review . 1911.
作者简介,姜守鹏(1994–),男,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法学硕士,学校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